审判监督程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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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法律监督案例分析(3篇)

优秀的法律监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地方政府推进项目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即是一起因某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县政府为推进某大型项目建设,于2018年1月启动了该项目的土地征收工作。

在征收过程中,县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补偿和安置,也未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被征收农民对征收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被征收农民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县政府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检察院是否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3. 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

二、案例分析(一)县政府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补偿和安置,也未征求被征收农民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县政府的行为属于违规征收土地。

(二)检察院是否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本案中,被征收农民认为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对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监督权。

因此,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三)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政府违规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县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针对这一情况,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县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县政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且在甲公司多次催促下,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甲公司无奈之下,于2019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剩余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一)一审审理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乙公司承认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对于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事实,乙公司辩称是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故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二)二审审理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乙公司上诉称,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导致其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合理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虽然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因,但乙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也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甲公司协商调整价格,故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监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决定对乙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一)调查取证检察院依法对乙公司进行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1. 乙公司提交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事实;2. 乙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核算表,证明生产成本增加的事实;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双方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4. 乙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证明其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

(二)调查结论经调查,检察院认为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案例(3篇)

法律监督社会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各地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某市政府决定开展一场大规模的环境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工业污染、城市扬尘、生活污水治理等。

在整治过程中,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监督的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污某化工企业长期存在违法排污现象,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多次检测,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法律监督过程:(1)举报人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

(2)环保部门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环保部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测,确认其违法排污行为。

(4)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2.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工地进行了检查。

法律监督过程:(1)举报人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

(2)环保部门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环保部门对某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扬尘污染问题。

(4)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三、社会监督的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小区居民反映生活污水问题某小区居民反映,小区内生活污水排放不畅,导致居民生活环境恶化。

当地居民委员会在接到反映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社会监督过程:(1)某小区居民向居民委员会反映生活污水问题。

(2)居民委员会将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依法对某小区生活污水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4)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

2. 案例二:某餐饮店油烟排放超标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油烟排放超标,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当地居民在多次反映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监督机制日益完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责。

本文以某市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为例,探讨法律监督中的人大监督机制。

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原告遂向市人大提出监督申请,请求市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人大代表监督过程1. 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市人大接到原告的监督申请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人大代表组成。

调查组首先查阅了法院的相关卷宗,了解了案件的执行情况。

同时,调查组还走访了原告、被告以及法院执行局,收集了相关证据。

2. 审查执行措施,查找问题调查组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被告财产转移、逃避执行。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导致执行工作受阻。

(3)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存在执行不力、工作态度消极等问题。

3.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法院整改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提出了以下整改意见:(1)法院应加强财产调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2)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应加强对执行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监督法院整改落实情况调查组对法院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经调查,法院在接到整改意见后,迅速采取措施,取得了以下成效:(1)法院加大了财产调查力度,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2)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了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对执行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市人大充分发挥了监督职能,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审判监督制度 案例

审判监督制度 案例

审判监督制度案例
审判监督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
制度安排,它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

以下是一些关于审判监督制度的案例:
1. 纠正错误判决的案例
某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认定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不履行义务,判决原告胜诉。

但在二审中,被告提供了清晰的赡养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因此被告胜诉。

此案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错误判决进行了纠正,体现了审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2. 指导下级法院的案例
某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证券交易的纠纷案时,认为下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误,应当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适用法律的具体原则和规定,为下级法院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3. 合理运用审判程序的案例
某法院在一起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争议点进行了充分审查和辩论,采取多种证据形式进行了审查,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此案例体现了审判监督制度在保障程序公正的方面的作用。

这些案例表明,审判监督制度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体系。

只有通过适当的监督和检查,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法律监督典型案例(3篇)

行政法律监督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市民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市政府关于某重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文件。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因此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了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决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是否正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是否合法行使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

三、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依法公开。

因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同时,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维持了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决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2.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在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四、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法重新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案件涉及信息公开制度,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

本案中,李某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体现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2.案件反映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市政府在处理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情形。

法律监督程序案例(3篇)

法律监督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李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50万元,并伙同他人进行非法经营,涉案金额高达200万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二、案件过程1. 立案侦查阶段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经查,李某某有重大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

2. 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在作案过程中,通过篡改财务报表、伪造票据等手段,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侦查人员克服困难,查明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3. 起诉阶段侦查结束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确保起诉书的内容准确无误。

4. 审判阶段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某进行公开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向法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5. 判决阶段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监督程序1. 立案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进行核实,对李某某立案侦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责。

2. 侦查监督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某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3. 审判监督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

4. 执行监督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对李某某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服刑。

四、案例评析1. 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秉持法律监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 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某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快速侦破案件,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了良好的协作机制,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法律法规十大监督案例(3篇)

法律法规十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市环保局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执行,违规审批了一个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该项目的建成将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监督过程:该案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市环保局进行了处罚,撤销了违规审批的项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二、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违法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此举引发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政府部门。

经调查,某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对某县政府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某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某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排放污染物,并进行了环境治理。

四、案例四:某医院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违规收取了高额费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卫生行政部门。

经调查,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某医院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五、案例五: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金融监管部门。

经调查,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监督的案例

司法监督的案例

司法监督的案例司法监督是指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下面是关于司法监督的十个案例,以供参考。

1.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某地法院一审判人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导致被告人无罪判决。

监察机关接到举报后,对该审判人员展开调查,确保司法公正。

2. 司法腐败的查处:某地法院一名法官收受贿赂,为当事人提供不公正的判决。

监察机关接到线索后,展开调查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 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某地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案件时,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接到申诉后,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4. 司法机关执行判决的监督:某地法院判决一起民事案件,但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滥用职权。

监察机关接到投诉后,对执行法官进行监督,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5. 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某律师在代理一起案件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对方律师的贿赂,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后,对该律师展开调查,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操守。

6. 法律援助的监督:某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分配法律援助资源时,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导致一些弱势群体无法获得合法权益保障。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对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援助资源的合理分配。

7. 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某地法院一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频繁违反程序规定,导致案件审理进程拖延。

院内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对该法官进行监督,提醒其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及时审理。

8. 司法公正的宣传教育:某地司法机关在审理一起重大案件时,积极开展庭审公开,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司法公正的知晓率和认同度,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9. 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建设:某地法院推行司法公开试点工作,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司法机关的公正和透明。

民事审判程序监督类案典型案例

民事审判程序监督类案典型案例

民事审判程序监督类案典型案例案例一:小明购买电视机纠纷案案情描述:小明在某家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电视机存在显示屏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小明与卖家协商退货,但卖家拒绝退款。

小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买款项。

审判程序监督:1. 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 如果调解未能成功,法院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确保双方的诉权得到充分保障。

3. 法院依法进行证据调查,出具鉴定意见,确定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4.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卖家退还购买款项给小明,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审判程序结束后,法院监督执行,确保判决生效,小明能够及时获得退款。

案例二:邻里纠纷案案情描述:张某和李某是邻居,由于张某家的花园树木过高挡住了李某家的阳光,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砍掉树木。

审判程序监督:1. 法院受理案件后,派员到现场勘查,了解实际情况,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 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协助双方寻求解决方案,如通过剪枝等方式解决纠纷。

3. 如果调解未果,法院组织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正保护。

4. 法院依法进行证据调查,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树木高度是否合理。

5.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砍掉树木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解决纠纷。

6. 审判结束后,法院监督执行,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合同纠纷案案情描述:小王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了装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价格。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

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退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判程序监督:1. 法院受理案件后,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合同和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

2. 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协助双方寻求解决方案,如重新施工或退还款项等。

法律案例公正判决的案例(3篇)

法律案例公正判决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导致李某某身受重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审理过程此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庭审辩论、评议等环节。

1.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询问、被告人供述等。

通过调查取证,法院掌握了以下事实:(1)张某某与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某打成重伤。

(2)李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控方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

辩方则认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3. 评议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对案件进行了评议。

合议庭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但考虑到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以下原则:1.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平等保护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平等保护控辩双方的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3. 公开审判原则: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公正审判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定罪量刑,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判决。

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民事执行监督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2000万元的货物。

然而,由于A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B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B公司经过多次催促和协商无果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拍卖。

过程1.B公司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和合同文件。

2.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立即对A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以保护B公司的利益。

3.法院派出执行法官前往A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和相关资料。

4.A公司提供了财务状况报告和相关资料,但存在明显的造假嫌疑。

法院决定对其财产进行扣押,并将涉嫌造假的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5.公安机关对A公司进行调查并取证,最终确认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录。

6.法院在扣押A公司财产的基础上,决定对其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弥补B公司的经济损失。

7.拍卖过程中,A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拍卖程序存在违规行为。

法院组织专门的监督小组进行现场监督,并最终确认了拍卖程序的合法性。

8.拍卖结束后,B公司获得了部分款项,但仍有一部分无法追回。

B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A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进一步查封和扣押。

9.法院根据B公司的申请,对A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并继续进行后续执行程序。

结果1.经过多次执行程序后,B公司成功追回了一部分经济损失,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保护了自身权益。

2.A公司在经历长时间的执行监督过程后,被迫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了相应赔偿款项。

3.法院对A公司涉嫌造假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最终确认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录。

4.法院通过严格的执行监督程序,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维护了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效力。

5.B公司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了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展示了民事执行监督在保护当事人权益、追讨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监督案例之五类案件(3篇)

法律监督案例之五类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五类常见案件为例,探讨法律监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作用。

二、五类案件概述1.职务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侵占公共财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

2.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

3.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

4.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5.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法律监督在五类案件中的作用1.职务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调查取证。

法律监督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立案审查。

法律监督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3)侦查监督。

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2.经济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案件移送。

法律监督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移送条件。

(2)侦查监督。

法律监督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3)审判监督。

法律监督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3.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立案监督。

完善法律监督案例(3篇)

完善法律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监督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足、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为了完善法律监督,提高监督效能,某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案例介绍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完善法律监督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1. 深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侦查活动中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2)加强讯问合法性核查。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

(3)推进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衔接。

某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确保侦查监督与审判监督的有效衔接。

2. 强化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活动中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中的程序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合法。

(2)加强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3)推进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衔接。

某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确保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

3. 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合法。

(2)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效。

(3)推进刑罚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衔接。

某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确保刑罚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的有效衔接。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优秀法律监督案例(3篇)

优秀法律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监督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某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了职务犯罪,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详情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5岁,某市某局副局级干部。

刘某在担任该局副局级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2. 案件经过2019年,某地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刘某涉嫌受贿犯罪。

经初步核实,该院立即成立专案组,对刘某展开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发现刘某涉嫌受贿金额巨大,且涉及多名单位和个人。

为确保案件质量,该院严格依法办案,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3. 法律监督过程(1)立案监督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某地人民检察院立即对刘某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审查。

经审查,该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符合立案条件,遂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2)侦查监督在侦查过程中,某地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合法、合规。

针对侦查过程中发现的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等问题,该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取证。

(3)审判监督在起诉阶段,某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该院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公正。

针对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程序违法等问题,该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三、案件结果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四、案件评析1. 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在办理刘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某地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确保了案件质量。

2.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某地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了案件公正处理,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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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案例
【案情】长江铝型材料厂于1993年6月从中国银行甲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100张面额100元的定额有奖储蓄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7月10日,该支行公开摇奖并在当地日报上公布了中奖号码,规定了兑奖期限,并声明逾期不兑将视为弃奖。

在此期间,长江铝型材料厂始终未去兑奖。

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该厂将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乙职工王大明领到奖券后,经核对有一张中一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

王大明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

长江铝型材料厂知道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要求王大明将1万元交回厂里,然后厂里按幸运奖赠予王大明1888元。

王大明拒绝厂里的意见,长江铝型材料厂遂向甲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大明返还奖金1万元。

甲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4年5月20日作出判决:王大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长江铝型材料厂不当得利1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大明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错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上诉人王大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1994年8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大明不服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以其取得的奖金是合法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为由,向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终审判决确有错误,裁定予以提审。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明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长江铝型材料厂未能合法取得1万元奖金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1万元奖金应归王大明所有。

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处失当,应予以改判。

据此,乙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长江铝型材料厂要求王大明返还1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乙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提审是否正确?
2.本案再审后的处理有无不当?
3.本案王大明能否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案情】原告朱伟林与被告王大纲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东江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伟林的诉讼请求。

朱伟林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约一年以后,原审原告朱伟林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出了新的证据,再次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的判决,便对原审原告朱伟林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且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遂由院长批准,决定对该案再审。

【问题】该案的再审程序有何错误?
【案情】朱丽华是冯海军的继母。

朱丽华与冯海军的父亲冯大华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均住在朱丽华婚前继承的一幢楼房内。

冯大华因朱丽华对冯海军经常打骂,即在1955年购得该市五环路十二弄6号私房一幢给冯海军单独住。

因冯海军尚未成年,冯大华又将其胞妹冯春华接来与冯海军同住,并代为照管冯海军。

1990年5月,冯大华病死。

1991年6月朱丽华即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冯海军共同继承冯海军现居住的房屋。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幢房屋一直由冯海军居住,冯大华生前被错误查抄的财物在折款发还时,进行了合理分配。

朱丽华所生的一子一女已受到照顾,再要求继承房屋没有理由,于是,判决驳回朱丽华的诉讼请求。

朱丽华不服一审判决,以冯海军所住房屋是她与冯大华的共同财产为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幢房屋一直由冯海军居住使用,朱丽华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而且在处理错误查抄物折款发还时,已考虑到这幢房屋为冯海军所有,故在经济已多给朱丽华份额。

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二审判决,朱丽华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发现该幢房屋在“文化大革命”时产权归公,但仍为冯海军居住,后分割发还查抄财物折款时,该幢房屋尚未落实政策发还产权,分配折价款时,未涉及到此幢房屋。

据此认为,该幢房屋是冯大华与朱丽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产权应为二人共同所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由原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问题】本再审案件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案情】王明方与杨玉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东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西头两间房及院内两棵枣树归原告王明方所有,其余三间房屋归杨玉华所有。

调解书送达两个月后,王明方翻悔,要求法院再审。

东江县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调解协议。

王明方不服,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王明方仍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原调解协议中的解除收养关系部分,撤销房屋及其他财产处理部分,改判为,以房屋现状南北划一中线,各占一半房屋。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案情】1992年3月初,原告甲市A供销社与被告甲市B粮管所确定了购销进口复合肥60吨的合同。

不久,双方便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

4月中旬,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再购60吨同类肥的合同,后因被告未按合同办事,货到站后,原告拒收。

4月27日,该批化肥经省化肥检验机构确定为假化肥,遂被工商机关查封。

7月上旬,被告未经工商机关同意,擅自全部将假化肥以350元每吨销售给农民,造成不良后果。

为此,甲市乙区工商局对被告罚款1.5万元,对原告罚款2000元,并责令原、被告将所销售的“进口化肥”所得款全部退回。

1992年秋,原告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一切损失。

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3年4月1日作出一份“原告、被告各自负担各自损失”的判决。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同年10月13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判决处理不当”作出撤销乙区人民法院(1993)乙经字第2—2号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

1994年7月28日,乙区人民法院因“无法通知被遗漏的‘第三人’(假化肥生产厂),无法查清本案全部事实”,遂依法作出(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

翌年12月21日,因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甲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无需追加第三人‘广东厂家”’和“一审法院以独任制方式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6年初,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依法作出要求一审法院再审的指令。

1996年3月19日,乙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中止执行原(1994)乙民初字第2—11号中止诉讼裁定书”。

同年6月,乙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再审,又依法作出(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撤销该院(1993)乙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乙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返还原告购“化肥”款3.43万元,原告付给被告差旅费631.44元。

对此,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双方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再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和判决不合法,又作出 (1996)甲经字第08号裁定书,裁定撤销(1996)乙民监字第2号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1997年6月24日,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乙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1994年7月28日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书,恢复本案诉讼。

前不久,乙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成功,被告自愿返还了原告的全部货款。

(以上是《人民法院报》,1997年11月15日第二版刊载的《审理费时六年判抗反复九次——湘东一购销纠纷调解成功》一文的内容,当事人名称、法院名称已隐去。

)
【问题】上列报道中,指出有哪些诉讼行为(文字表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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