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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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理由
(二)适用法律有错误
•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理由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 式
再审
提审
抗诉
小测试
思考题
Thinபைடு நூலகம்ing Questions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 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 由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 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 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 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③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 同级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
再审和提审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一律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必须重新组成,原合议庭的成员不得参加。
(2)审判监督程序本身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其审判程序根据原审裁判生效的审级以及适用提审还是再审而 有别:原审裁判是第一审后生效而现在是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但审判组织除外,如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 议庭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所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而现在是提审的,适 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裁判是第二审后生效的,那么不管是提审还是再审,均 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5)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民事诉讼法》 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 二、判决、裁定(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序号 1 2 3
4 5 5
案件的不同情形
处理结果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 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 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裁判 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 用法律方面有瑕疵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 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 或者量刑不当的
提起期 限
① 具有两重性。人民法院的 受法定的上诉、 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
判决、裁定生效后,如发现 抗诉期限的限制。 决、裁定后,应在上
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诉、抗诉期限届满后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不管什
或二审判决裁定后10
么时候,都可以提起。
日内立即报最高人民
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核准。
②提起次数不受限制。依据 本程序重审过的案件,只要 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还可以再提起本程序,不受 次数限制。
•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 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 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 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再审的, 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由 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 审法院审理。
•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分两种情况:
• 原判无误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说服教育 申诉人或书面通知驳回;
• 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依据审判 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对象是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裁判 的错误后,无权提出再审抗诉,只能通过上一 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基层检 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与二审抗诉不同)。
.
上级检察院 上级法院
指 令 再 审
自行提审
下级检察院
下级法院
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 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 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 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抗诉 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审理范围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4、审理特点 第245条第2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 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 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再审案件强制 措施的决定程序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 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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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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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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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 再审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 再审程序的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査程序(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审理1.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两种方式向原审(终审)法院 的上一级法院申请 再审 (1)上一级法院可以提审,也可指令再审(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或指定再审(指定给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但指令、指定再审不能指回基层法院。

(2)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

提审一律用二审程序。

向上级申请,上级可提审。

指令和指定,不能回基层。

向原审(终审)法申请再审 (1)向谁申请,由谁审理 (2)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向原审申请,由原审审理。

适用原程序,基层无限制2.以上两种申请方式的适用规则:(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既可以向上级申请,也可以向原审申请(若一方向原审,一方向上级,原审优先)(2)若不满足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只能向上级申请再审 (3)小额诉讼 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二、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发现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的情形 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和最高院提审限制: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中止执行)5日内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审查程序(组成合议庭,审查期3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 裁定再审,应同时裁定中止执行,但对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的执行可以不中止 驳回再审申请三、检察院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启动再 审的事由 对判决书、裁定书再审满足《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项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监督的具体 方式抗诉只能针对裁判、调解书最高检可以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 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 接受抗诉法院应当在接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练习题一、单选题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4、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

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A市检察院B.A市中级法院C.B省检察院D.B省高级法院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

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多选题1、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

行政法1.行政主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的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

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件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

2.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需承担的义务。

3.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物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5.行政职权: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并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

7.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性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8.简易程序:又称非正式程序,指行政主体对案情简单的行政事务予以处理和执行,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没收、扣押违法物品、工具等所应遵守的程序。

9.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1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1.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于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12.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的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

13.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有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4.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的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做出裁断时,只能严格依法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④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高法解释》第373条)
⑤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高法解释》第374条)
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高法解释》第385条)
(2)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高法解释》第372条)
(3)两级申诉原则(《高法解释》第377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①二审中的抗诉: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起
②再审中的抗诉:上对下同级抗诉(最高检例外)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表-114)
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处理
对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③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④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⑥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A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C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 :. ■■'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髙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6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1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

请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按照审判监督_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这是自2002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提起期限。

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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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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