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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判决适用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正确;
判决与裁定的适用条件
程序合法; 量刑适当。
裁定适用条件
判决与裁定的适用条件
判决与裁定的执行
判决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内容执行相应的刑罚或民事赔偿等。
裁定执行
在裁定生效后,根据裁定内容执行相应的程序性事项处理等。
05
对当事人的影响
纠正错误裁判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02
启动条件
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符合法定情形
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如原判决、裁 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 律错误等。
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院自行启动
启动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
组织听证
作出裁定
送达裁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再 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确有错误,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进行纠正。
法定情形下的再审
申诉与抗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察院提出申诉。
符合法定情形,如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可以 启动再审程序。
01
案例概述
02
再审启动
03
审理过程
案例二:再审程序的判决与裁定
判决与裁定
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根据审理情 况作出判决或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 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根据查清的事 实依法改判或裁定。
VS
改判或裁定
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 律错误的,应当在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后维 持原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 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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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 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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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该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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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判决得
到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 无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做到实事求是,不 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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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体现"有错必纠"原则。 2.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3.上级司法机关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重复形式。 4.群众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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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它审判程序的区别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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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审理的目的不同。 3、审理的依据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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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PPT课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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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正确认识再审的纠错功能
❖ 纠错与不信任
择案而审,有限纠错
6
2020/3/30
再审程序启动权
申请 再审权
附条件的程序异议权
抗诉权
附条件的法律监督权
审判 监督权
附条件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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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 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 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律师有权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监督程序,包括提交证据、质证、辩护 等,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的执业规范
律师在代理和辩护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和职业操守。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建立信任和保密关系,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 权益得到保护。
证人作证制度
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流程
REPORTING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审查原审裁判是否
存在错误等。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 事人,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受理
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 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的辩护权
当事人的上诉权
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代理或自行辩护, 并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
当事人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要求 重新审理或裁定。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概述
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代表当事人行使 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与权利
强化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增强审判监督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
01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
程序和标准,为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管理
02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的管理制度,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第17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教学课件

第17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教学课件
申请再审是一项诉讼性权利,有相应的条件限制。
2020/12/10
1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应当适格 只能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符合法定范围 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 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 请再审。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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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的撤回
(一)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
1、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2、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 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
2020/12/10
6
学界对取消法院提起再审的职权、保障当事人申请 再审的权利和限制检察院的抗诉已成共识。
再审发动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得既做 “原告”,又做“裁判者”。然而,仅就法院和当 事人对于启动再审的作用分担,法院虽然不应享有 主动发动再审的职权,但法院也不应当是完全消极 的。
2. 违反裁判中立原则和诉审分离原则,造成裁判突袭, 害及程序保障;
3. 与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背道而驰,因为法院主动提起 再审的案件也许不再为当事人所争执,当事人可能已 甘愿接受了先前确定判决的结果,纠纷已不复存在;
2020/12/10
5
4. 审判权过度扩张,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虚化和旁 落;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2程011序
2020/12/10
1
【教学目标】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运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及其条件 运用: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及其结果 探究: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完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

司法考试课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

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 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 (3)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救济性程序,是刑事诉讼系统 专为纠正错误判决而设立的补救程序 • (4)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 3、意义 • (1)审判监督程序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
保证
• (2)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 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3)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4、是否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 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 者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处 理
•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误案议

• 1、启动主体 •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 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 A提交讨论权与决定权分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具 有提交权而无决定权,审判委员会对提交讨论的 案件,具有重新审判与否的决定权。
• 确有错误:原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严重失实并可 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 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
• (2)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 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 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 法决定

民事诉讼法课件-15审判监督程序.ppt

民事诉讼法课件-15审判监督程序.ppt

2.3区别
▪ 依管辖规定发生的提审
是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对案件管辖的调节,管辖 权发生了转移,审理的对象是民事案件,行使的 是审判权,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
▪ 依再审程序发生的提审
是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审理的对象是已 生效的判决、裁定,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再审与发回重审
再审与发回重审都是对民事案件进行的再次审理,但两 者具有质的区别:
3.1性质不同
▪ 再审
依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 ▪ 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或再审案件进行审查 后作出的一种处理结果。
2.2再审裁定的作出法院 ▪ 决定再审的裁定
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 院作出;
▪ 发回重审的裁定
只能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
2.3审判组织
抗诉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权利, 也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 意见》(试行)
《2019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 生效的法律文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宋体字)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比较(楷体字)
人民法院的审级由生效裁判的审级决定。
▪ 指令再审:
---原判决或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原判决或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 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1.3法律文书的效力 ▪ 适用第一审程序:可以上诉 ▪ 适用第二审程序:不得上诉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

申诉与上诉之比较
申诉
上诉
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主体范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上诉权主体 亲属
受理的机关 原审法院、上级法院、及相 原审法院及其上一级
对应的各级检察院
法院
期限不同 后果不同
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判决、裁定送达之日 起10、5日内
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 予审查。
申诉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 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 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 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受理 :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 的
2. 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 法院未受理的
3.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的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 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 定再审:
1.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 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 的
2.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 力的
3.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 更或撤销的
4.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 盾的
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 况反映等。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 诉,是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认 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有错误,要求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 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察院提出申诉,但是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 的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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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抗诉引起再审程序 吸收了当事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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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一)再审法院(《民诉法》第204条第2款)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
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 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 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 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27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人民法院”指与原 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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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
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法定事由 抗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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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事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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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 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如 果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 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 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 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诉讼时效 二审:上诉期 再审: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外,
其他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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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理法院
原审法院(生效文书作出的法院) 上级法院 最高法院
9
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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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提起 再审的对象,只能是本院的生效裁判。
3、各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判案件的次数,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重新审判的法院 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可以是任何审级的法 院。包括: 1.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2.作出生效裁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 3.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 4.被指令再审的下级人民法院。
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法另行 组成合议庭。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 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 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 定。”
三、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
(一)申诉的审查程序
申诉的审查程序主要是解决法院和检察院之 间对申诉案件的分工、对申诉的审查处理等问题。
首先解决申诉案件的分工问题。该问题本身 刑诉法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先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申诉的问题未能得到 解决,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 审查处理。
三、重新审判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 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 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 月。”
第2款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 用前款的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 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 款规定。”
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该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 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 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一)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及其审查处理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 现;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 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二)申诉人的范围 1.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 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 污受贿,循私舞弊、犯法裁判行为的。
1、事实不清; 2、证据不确实、充分。 (二)原判在法律适用上错误 1、适用实体法的错误; 2、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
第四节 再审审判程序
一、重新审判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 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的规定, 对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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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判决得
到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 无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做到实事求是,不 枉不纵。

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体现"有错必纠"原则。 2.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3.上级司法机关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重复形式。 4.群众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证据 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 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 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二)不开庭审理
依照《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 体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1、原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对该案件进 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该程序是特别程序,它不是每一个案件必经 的程序,只对已经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 定案件适用。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院的广泛性。 3、程序的重复性。 4、时效的两重性。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 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仍不 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 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 无罪。
三、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它审判程序的区别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审理的目的不同。 3、审理的依据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其次要解决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问题。分 别掌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和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分级审查制度。 再次要把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申 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处理。
(二)申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期限未作规定。
(三)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提起再审程序后的3个
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 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 理。”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提交讨论权和决 定权相分离。
2、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 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 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 法院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 自诉人已经死亡,或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 审,按本《具体规定》第9条第5规定,经两 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一)申诉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等提出 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申诉和上诉不同,不论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 或有无理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 不能生效和执行。而申诉是当事人等在案件的诉 讼程序已经结束、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并正 在执行或已执行完毕而提出请求的活动,该请求 并不意味着一经提出,审判监督程序即告开始和 原生效裁判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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