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线索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线索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
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
申诉的审查处理
受理、审查处理申诉一般由终审人 民法院进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 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 民法院审查;
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 持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 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 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 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申诉的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的申 诉,既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也可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诉状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 文书
3.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 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 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 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人民法院受理申 诉后,应当在3个 月内作出决定, 至迟不得超过6个 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重新审判 :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 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 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 矛盾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 有错误
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 :
1. 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 诉
2.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 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 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 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 予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 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 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 予受理。
5. 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 第12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6. 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 量刑明显不当的
8. 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 裁判的
9.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不符 合上述情形的申诉,应当说 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 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 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 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 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 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 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 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 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 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 部分提出申诉的,一 般不予再审立案。但 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 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 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 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 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第1款规定: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 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 处理。
申诉与上诉之比较
申诉
上诉
对象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主体范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上诉权主体 亲属
受理的机关 原审法院、上级法院、及相 原审法院及其上一级
对应的各级检察院
法院
期限不同 后果不同
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判决、裁定送达之日 起10、5日内
不必Leabharlann Baidu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 院第一审,但又经上 一级人民法院二审的 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则只能向二审人民法 院提出意见,由第二 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 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再审。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 予审查。
申诉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 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 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 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受理 :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 的
2. 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 法院未受理的
3.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的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 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 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 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 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 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 式、方法。
主要法律及解释为刑 事诉讼法、2002年9月 10日颁布、自2002年 11月1日开始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 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 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 定再审:
1. 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 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 的
2. 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 力的
3. 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 更或撤销的
4.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 盾的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 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 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 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 决定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 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
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 况反映等。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 诉,是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认 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有错误,要求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 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 定: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可以向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察院提出申诉,但是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 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