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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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的讨论

发表时间:2018-11-21T16:49:49.14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20期作者:贾丽霞

[导读] 通过对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因素的识别,分析工程变更、物价波动、工程量变化这三项导致合同价格变化的影响因素天津中医药大学

摘要:通过对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因素的识别,分析工程变更、物价波动、工程量变化这三项导致合同价格变化的影响因素,分别研究了对其的调整方法及控制措施,以期对合同价格调整工作做出操作性指导。

关键字:施工合同;合同价格;价格调整

1.讨论范围的界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规定合同价格为:“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合同价为“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本文的讨论对象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价格”展开。13版施工合同吸纳了FIDIC合同、2012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其比99版施工合同范本更加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此,采用清单计价,按照此范本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可以更加合理合法执行调整工作,维护发承包人的利益[1]。

2.影响因素及分析

实际工程中,导致结算时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因素主要有:

2.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影响

工程变更产生于发包人、承包人、设计方及合同条款、具体施工环境各种风险。由于工程项目周期长、环境复杂,发包人在前期决策时不可能完全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及内容,尤其对装修、采暖等在施工中做出调整,这类明显的主观性因素难以避免。承包人违规操作,“先干后签”,已至于施工过程中造价处于失控;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方案,但现场签证不及时,签证手续不完整,签证单记录不详;设计人员的设计错误及对发包人意图理解不充分的主观因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没有在明确风险因素下,权责明晰的价格调整计量、计价、取费方式条款;施工中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及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这些外部因素的不确定性。

2.2物价变化的影响

物价变化产生的外部市场因素是不可控的,受市场经济影响;另外招标阶段投标人的违规投标,采取不平衡报价,也会造成双方争议。合同履行中,由于物价波动导致施工成本的大幅变动,市场经济中物价波动不可控,其幅度超过合同控制范围应予适当调整,是对承包人的保护。清单计价规范中对物价变化规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款。针对物价变化,13版计价规范中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投标人往往借此作为依据,对市场中易波动的清单项目材料、新型材料不平衡报价。

2.3工程量变化的影响

工程量变化产生于两大方面,简单说,一个是工程变更所导致的,一个是实际计量的工程量和招标清单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一定界限时,导致工程量变化较大,会造成合同单价不合理,进而影响到总价不合理。一是工程量变化过大,会引起实际施工成本的改变,使得承包人的直接工程费发生变化,进而工程量调整所影响到工程的间接费如管理费等固定性质的费用分摊。如继续沿用原有合同价格,会有失公平。二是工程量的变化,会引起施工进度改变,因此,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时应对项目单价进行调整。而调整主要体现在对综合单价的影响程度和工程量的变化幅度上。

3.调整方法

3.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下的调整

采用清单中的估价规定:合同中有适用的单价参照适用单价;无适用有类似的,参照类似单价;不存在适用或类似的,调整内容包括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及利润。

3.2物价变化下的调整

物价波动的幅度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且存在地区差异。一般,综合材料、人工、施工机械,承包人可控物价风险幅度在±5%-±10%之间,根据各区域还可进行相应调整。

鉴于此,一般采取价格指数、造价信息对物价波动影响的造价进行调整。价格指数可参照以下公式:

其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应得到的已完工程量金额;A—定值权重;Bi—各项费用如人材机在合同价款中的比例;Fti—基准日期前的各项费用的基础价格指数;Foi—基准日期的各项费用的价格指数。

造价信息调整可按以下公式,以人工费为例:

人工费补偿价款=∑[(造价信息中人工价格-原合同中人工价格)×人工消耗量]

运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并不改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而是整体一起调价。运用中,需在招标时事先对可调因素的数目及项目进行确定,有利于招标人的投资控制。价格指数应是权威机构发布无争议的,可有效避免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在施工过程中材料涨价而频繁争议以调整价格的现象。

3.3工程量变化下的调整

并非所有工程量的增减都涉及到单价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该考虑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风险,15%内的量差风险应予承受[2]。工程量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时,依据是工程量变化对合同价格造成的影响,一定范围内的风险不调整属于双方约定应承担部分。对合同价格调整的目的是对超过工程量增加范围的单价应调低,对超过工程量减少范围的单价应调高。具体调整时,主要是确定“量”和“价”两部

分。量指的是超出招标工程量合理范围以外的部分,价指的是针对超出合理范围外的工程量的定价。

4.控制措施

4.1工程变更对价格的预控

针对不同的影响因素,需要设置相应的预控措施。(1)承包人违规操作,现场签证手续不全,签证不明,需要严格收集相应材料。实务中,此项资料不全的情况屡屡发生,需收集完整以下形式作为佐证:可以证明事件发生的会议纪要,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洽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检验及隐蔽部位验收记录,来往函件等。(2)合同中对变更引起的调整形式、计取不明,但有市场信息可参考,并按国标或行标执行。

4.2物价变化对价格的预控

材料费一般占建安工程费用的60%-65%。

通过建立主材信息库、实施主材价格的实施管理、提前确保差额预备费、设置合同条款控制[3]。对于不平衡报价造成的物价预控,应在招标阶段市场调研,把握市场价格信息,如投标人报价偏离市场价格过大,评标人应有效识别;政策性调价、生产要素的波动风险也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做出合理分摊规定。

4.3工程量变化对价格的预控

一是通过双方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实现共同控制,建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原则,约定“专用条款中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以及“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二是通过控制变更来减少工程量对合同价格影响的风险,减少结算结算合同纠纷。

5.结语

本文站在合同管理的视角,以发承包人双方风险分担为原则,具体阐述了工程建设项目中对合同价格影响较大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通过规范的程序控制这些变化因素,及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以便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项目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许炳,冯鹏.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比较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5(2):41-45.

[2] 潘晖.工程量变化较大引起的价格调整[J].基建管理优化,2006(1):13-16.

[3] 张雪峰.工程造价中主要材料价格的影响与措施[J].科技传播,20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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