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国陪审制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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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国的陪审制度

摘要:英国是当今世界两大最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的发源地,有着悠久的法制文明、独特的法制传统和广泛的世界影响。其中司法制度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英国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制,辩护制,法官制度,以及抗辩诉讼治都独树一帜。这个古老的司法制度经过上千年的生长,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发展着。作为其理念核心的诉讼参与原则以及司法公正价值始终没有被动摇,成为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本文主要论述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近代陪审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对陪审制度的评价。

一:英国陪审制的历史: 1066年,还保留着陪审制的诺曼底把陪审制传入英格兰,随后在司法和行政管理中经常采用陪审团方法。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的第九条规定是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将陪审制运用于地产案件的审判中。1166年亨利二世通过克拉伦敦会议作出关于土地诉讼的的规定,1176年亨利二世关于土地诉讼的规定以及1179年颁布的《权利法令》,陪审团在涉及不动产的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立下来。到13世纪,陪审团被推广到不动产以外的民事诉讼审判中。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伦敦法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1》,1176年颁布的《北安普敦法令》标志着陪审制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初步确立。爱德华一世时小陪审团审判制已经建立起来。亨利四世时,陪审员开始和证人分离。此后的陪审员只能由案件的局外人担任,由他们确认诉讼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作出裁决。建立陪审制度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他对英国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第一:陪审制把理性引入审判过程,导致英国审判制度发生历史性变化。第二:陪审制的确立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三:采用陪审制后,案件的审判过程被划分为“事实审”和“法律审”两部分,二者分别由陪审团和法官完成,这样陪审制可以防止法官专权独断。

二:近代英国陪审制的实行状况: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各种知识的专门化,传统的陪审制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进人意的地方。鉴于此,19世纪的司法改革便对传统的陪审制度主要是民事审判陪审制进行了改革。1825年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即拥有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而且这些财产的年收入不少于10镑的人,以及每年收入不少于20镑的佃户,才能担任陪审员。1854年的《普通法诉讼条例》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可以不采用陪审制。1873-1875年的《司法条例》将大法官庭那种不用陪审团的审判方法延伸到了普通法法庭。不过,在1883年以前,普通法法庭一般仍以陪审方式来审理民事案件。真正标志着民事陪审制衰落的是《1883年最高法院细则》。根据该细则,除诽谤,诬告,私禁,诱奸和违背婚约等案件外,对其他民事案件法院有权决定不用陪审团进行审判。<2.>该细则的颁布,使得民事陪审团的运用急剧减少。后来,又经过20世纪的多次调整,在英国民事案件的审判中,陪审制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偶尔被采用。目前,陪审制度主要应用于较大的刑事审判案件,在民事和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只有在及特殊的情况下才采用陪审制度。

三:对陪审制的评价:如果回顾英国陪审制的整个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它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发展过程,它曾被誉为“历史的有功之臣,”但最近一个多世纪以来却不断遭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批评,从而逐渐走向衰落。不过,这个衰落就如同它兴盛过程一样缓慢。

每个事物都有不两个方面,毫无疑问,陪审制有着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扩大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工作。陪审制度的实行,为广大的社会下层人民提供了参与司法审判的机会,这无疑拓展了司法活动的民主领域,陪审员还能起到监督司法程序,防止法官专权擅断的作用,这对于确保法庭判决的公平性,公正性显然是有利的。二是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权威。诉讼案件有陪审团审理的过程,就是想陪审员宣传法律,教育他们懂法,知法的过程陪审员以公正的立场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然后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决,这不仅会增强陪审员的法律意识,而且会在全社会提高法律的权威。三是有利于促进司

法改革。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大多能够注重社会现实,给予墨守成规的法官以较大的制约,促使其依照社会现实的要求作出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判决,促使其司法补短板改革。

另一方面,陪审制也有着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第一,经常延误诉讼,陪审团参与审理案件,从陪审员的选任,陪审团的组成直到陪审团作出裁决为止,每一阶段都存在着延误案件审理的因素,如因陪审员无故不到,或因回避,更换陪审员等原因,经常会造成审判无法如期举行,不得不变更审判日期,延误诉讼的进行。更换第二,有时会造成错判,误判。大多数陪审员来自民间,缺乏法律知识,诉讼审理技能上缺乏经验。他们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大都依赖于法官的谕示,如果遇到当事人或其律师的错误引导,常常会误判,造成冤假错案。第三,劳民伤财。参加陪审团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随意放弃。但是,这种义务却给陪审员们增加了经济负担,他们不仅要维持正常生活开销,而且还要支付差旅费等。对此,美国哈弗大学法学教授卡普兰感叹到:我们必须承认,陪审制是劳民伤财的司法方式。<3>

参考文献;1,,《外国法制史》第144页第二段

2《英国法制史》程大汉主编第405页

3《英国法制史》程大汉主编第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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