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甘卫发〔2019〕158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甘肃宝石花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咨询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
二、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备案(审批)与登记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3〕2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浙卫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1〕3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在做好基层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要求,统筹做好12类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各地要切实发挥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的制度优势,优化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质量。
2021年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名称、统计口径及工作目标值较过去有所变化,具体见附件1、2。
2021年度各市、县(市、区)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健康管理任务指标见附件3。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202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提高至92元。
其中70元用于原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较2020年再增加5元。
2020年增加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统筹用于常态化疫情防控;2021年新增的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各地要严格落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146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甘卫人函〔2019〕569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研究,定于2019年12月召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会议。
为切实做好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依据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依据为《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人社通〔2019〕307号)。
二、有关要求(一)根据《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核权和评委会管理权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2号)文件精神,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及省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终算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业绩(含论文)等终算时间为2019年9月30;业绩从聘任现资格时间开始计算,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高级职称依据。
终算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职称申报的业绩成果。
(三)根据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原省卫生厅、省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等相关规定,凡申报参加医、护、技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相关专业实践技能考试。
2018年或2019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推荐申报2019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甘卫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住建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09•【文号】国卫基层发〔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基层为重点,预防为主,持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发挥保障城乡居民健康的基础性作用,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相关重点任务,现就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增加经费使用途径和年度绩效目标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94元,新增经费和2020—2023年累计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继续用于扩大老年人,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受益人群覆盖面;做深做实服务内容,开展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分类分级健康服务;落实“体重管理年”,加强城乡居民体重管理健康教育和重点人群体重管理;强化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服务,落实儿童眼保健、发育评估和科学育儿指导;做实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服务,依据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有关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与上级专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相关部门的密切沟通,共同做好患者的规范随访服务;统筹疫情防控和呼吸道疾病防治有关工作,强化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开展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健康服务;加快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本人开放和务实应用;落实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做好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等。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宣教中心: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项目资金精细化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年度任务目标,及时足额下达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年度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级和基层机构12类项目服务内容、乡村两级分工和补助标准的细化分解,将医务人员依托电子健康档案提供服务、“三高共管”医防融合服务及个性化健康教育等纳入测算标准,强化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等评价结果应用。
要根据村级任务承担及完成情况,切实落实好补助资金,探索完善“先预拨、后结算”“村级资金池”等工作机制。
各市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表格见附件),由各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审核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10月8日、次年1月3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填报质量、报送时效将纳入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重点内容。
二、持续提升重点人群服务水平。
要切实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和签约服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做好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区域妇幼健康信息共享,使各项指标达到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财社〔2010〕2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根据《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及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医政发20097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原则(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
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建立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三)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甘卫扶贫函﹝2018﹞288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根据4月10日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会反馈问题,我委进行了认真总结梳理,并制定了整改方案,现将整改方案和健康扶贫先锋行动方案进行任务分解,请各处室结合各自职责分工,抓好整改落实。
各处室要提高政治站位,紧盯薄弱环节,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围绕解决突出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健康扶贫问题整改工作。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6月4日省卫生计生委健康扶贫问题整改落实及先锋行动任务分解方案按照省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通报会反馈的我省健康扶贫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健康扶贫先锋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卫发﹝2018﹞166号),结合国家“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和省委省政府“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相关要求,为扎实推进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全面推进先锋行动任务落实,现将整改措施和先锋行动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机关各处(室、局)认真抓好落实。
一、国家扶贫开发考核通报反馈问题(共4条)(一)关于部分县未全面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政策的问题。
此问题已明确责任单位为民政厅并落实整改,省卫生计生委配合完成。
责任领导:陈明责任处室:健康扶贫处责任人:张军莉整改措施:督促民政部门尽快落实整改措施。
(二)关于“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执行不到位和住院收取押金的问题。
此问题已明确责任单位为人社厅并落实整改,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甘肃保监局配合完成。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应承担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缺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
当年按照服务人口和确定的补助标准,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中央对我省的绩效考核情况并结合省级对地方的考核情况再结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2011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标准最低为每人25元,其中,中央、省级财政补助23元,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省直管县直管前原市州统筹部分仍由市级承担,直管后新增部分由省财政安排.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另行确定.第七条市州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并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为各县区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等提供依据。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健康专干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健康专干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健康专干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现将《甘肃省健康专干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2月18日甘肃省健康专干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决策部署,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动全省健康扶贫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9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健康扶贫先锋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卫发〔2018〕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健康专干队伍落实健康扶贫帮核任务,是健康扶贫先锋行动中干部包抓到户到人政策的具体落实,是打通健康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全面彻底打赢健康扶贫攻坚战和三年脱贫攻坚任务两年完成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健康专干要做好群众健康的管理员、健康扶贫政策的宣传员、健康扶贫任务落实的监督员、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帮扶协调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县级成立健康专干统筹指导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健康扶贫先锋行动专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健康专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组建健康专干督导员队伍;制定健康专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健全完善落实健康专干服务管理岗位职责的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健康专干教育培训、督导检查、工作通报和考评奖惩。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级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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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 ]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本级应承担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缺口,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和省级财政经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
当年按照服务人口和确定的补助标准,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中央对我省的绩效考核情况并结合省级对地方的考核情况再结算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省级
2
2020年4月19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附件: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甘肃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甘财社20061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省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一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各地的专项补助资金。
区级和设区的市(州)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现就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好工作落实(一)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2018年,各地要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类项目(以下简称12类项目),在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提高工作质量,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弄虚作假,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乡村两级任务分工,把各项任务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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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做好年度重点工作。
1.稳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在贵州、云南2省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
今年将选取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遴选工作基础好、信息化水平高的1—2个县(市、区)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甘卫基层发〔2019〕154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职责和待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明确村医身份(一)村医是经医学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合格,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
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乡镇卫生院职工进行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须按照“六不算”(没有执业资格的不算,原单位不脱岗的不算,不开展诊疗服务的不算,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算,不会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不算,不全天候服务的不算)标准派驻,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
二、强化村医职责(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主要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等14类项目。
其中有村医独立承担的服务内容,也有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的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0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等4部门提出的〘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建立符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甘卫办发〔2020〕155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加快制定落实任务的具体方案,细化实化推动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2021年各项重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16日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2021年全省卫生健康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与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体系链条和服务链条,加强省市县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巩固健康扶贫成果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行业党建和行风建设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完善医德医风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推进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提升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质量,促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
二、巩固健康扶贫成果,推动建立健康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建立巩固健康扶贫成果的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帮扶整改,做到动态清零。
推动健康扶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从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等方面着手,建立巩固健康扶贫成果的长效机制,确保群众有地方看病、有合格医生看病,确保合格医生有能力看病。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健康促进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健康促进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甘卫发〔2014〕4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健康促进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甘卫发〔2014〕497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基本医保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
但随着社会的整体进步和经济的稳步发展,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医疗和康复。
加大对健康、亚健康、老年病、慢性病和隐匿性疾病的干预,以良好的健康习惯达到不生病、少生病、晚生病的目的,是健全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现就健康促进模式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强化政府在改善民生、深化医改中的主体责任,以健康服务和促进为中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部门协调合作,推动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的重心从医疗服务转向健康管理,以有限的医疗资源达到最大的健康效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员参与,构建健康服务体系新格局;坚持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医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以健康促进提高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持总体设计,试点先行,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总结;坚持立足实际,解放思想,因地制宜,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创新。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甘政办发[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3〕54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和《2013年全省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的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省级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19年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2019年村庄清洁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实施方案》《2019年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温暖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深度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助残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2019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2019年城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县级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10个为民办实事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0日2019年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2019年全省计划改建新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50万户以上,70%的行政村有1座卫生公厕,同步开展粪污处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粪污清运设备。
选择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整村推进户用卫生厕所改造,示范村卫生户厕覆盖率达到常住农户的85%以上。
二、奖补政策省财政安排3亿元奖补资金,市县加大资金投入。
根据计划先预拨部分资金启动改厕工作,在厕所改建新建完工并经县乡逐户验收、市州复验、省上组织第三方评估和抽查后,落实奖补资金。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先拨付到市州,市州按要求配套后,再下达到县市区。
主要用于:(一)改建新建户用卫生厕所。
按照“市县为主、省级奖励”的投入机制,鼓励市县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整合相关资金加大投入,支持农村“厕所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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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甘卫基层函〔2019〕558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9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9〕5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经费补助标准201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69元(包括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新划入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积极主动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等资金管理要求,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市县可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承担,不得挤占国家和省级项目经费。
二、明确工作任务(一)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各地要按照2019年度中央转移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省级绩效目标,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继续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12类项目。
在开展儿童健康管理过程中,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规范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加强儿童肥胖的筛查和健康指导,积极开展儿童肥胖防控。
结合“一人一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贫困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按照《方案》要求,2019年起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其他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食品安全保障、卫生监督管理、卫生应急、人口监测与计划生育服务、孕前检查和健康素养促进等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对于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实行两级目录管理:一是将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3项重点工作按项目单列,明确资金和任务;二是除上述三个项目外的其他工作内容(见附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工作规范和绩效评价指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做好项目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三、做好年度重点工作(一)加强基层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推动甘肃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的应用,促进疫苗生产、流通、使用全程可追溯管理。
要指导设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接种单位日常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
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
优化细化接种流程,在落实“三查七对”的基础上,增加“一验证”环节,在接种疫苗前请接种者或监护人验证接种的疫苗种类和有效期等,确保接种无误。
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规范开展预防接种的技能和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向居民开放电子健康档案查询服务的通知》(甘卫基层函〔2018〕213号),切实发挥电子健康档案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支撑和便民服务作用,向居民全面开放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方便群众查询自身健康信息。
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2019年不低于30%的居民通过“健康甘肃”手机APP查询个人信息(家庭信息)、重点人群服务、健康体检、随访记录和电子病历等信息,提高群众获得感。
(三)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促进医防融合1.深入推进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将选择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较强的市、县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服务成效、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鼓励各市州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组织专家团队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经验。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在线培训的通知》(甘卫基层函〔2018〕49号)要求,确保2019年全省60%的人员通过考试。
要按照《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要求,组织好2018年培训获证人员的继续学习,确保完成7-10小时的年度学习任务和测试(在线平台自动提示医生),进一步巩固培训成效。
2.积极推进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了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工作,各地要将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作为开展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的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师资和基层医务人员线上、线下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省卫生健康委选择张掖市、天水市、庆阳市、陇南市开展试点,各试点地区年底前要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基层卫生健康处。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各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人数请按照2018年数量标准继续执行,确保管理数量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要落实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制订绩效指标,每年至少对辖区所有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评价要覆盖辖区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制定乡村医生承担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任务细则,按考核的数量和质量及时拨付相应经费(将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提高到60%,经考核后按照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及时拨付相应补助)。
承办项目的村卫生室不具备完成条件的,由乡镇卫生院派专业人员承担;乡镇卫生院不具备完成条件的,由县级专业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派专业人员承担,完成工作后经考核合格予以相应资金补助。
对未完成上年度项目工作任务的县(市、区),省级在下达项目资金时进行扣减,扣减资金用于奖励上年度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
绩效评价要加强效果评价和成本效益分析,突出居民感受度和获得感,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的绩效评价延用原方式方法进行,新划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各项目管理处室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工作规范和绩效评价指标,按照每年本处室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的决策情况、管理情况、产出情况和效益情况年底开展绩效自评。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本部门及所辖县(市、区)自评结果分析汇总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各项目管理处室。
2019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县级评价务必于2020年1月底前完成,市级评价务必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省级评价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
(二)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数据的互通共享,逐步取消纸质健康档案管理,实现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储存和信息化绩效评价,减轻基层负担。
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据清查、核查专项行动,改善数据质量,确保数据更新及时、真实有效,为开展信息化绩效监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三)做好数据上报工作2019年,各地每半年向国家平台()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数据,要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对不按时上报数据和上报数据误差大的单位在考核中给予扣分。
要结合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数据情况,加强对上报数据的审核检查,确保客观真实反映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
(四)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第三版)继续执行,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要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
(五)提升服务效果1.与基本医疗相结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手抓”,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既不能“重医疗、轻公卫”也不能“重公卫、轻医疗”,推动基层不断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2.发挥好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作用。
县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技术指导,规范做好重点慢性病高危人群和患者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疾病筛查、用药指导、康复指导、随访评估管理工作。
要充分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本地区慢性病监测预警、危险因素控制、早诊早治、综合干预能力与水平。
3.发挥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作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注重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优势,推动建立村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与上级医疗机构、专业机构业务互通的双向协作和转诊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深度融合,提升服务效果。
(六)加大宣传力度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将各地上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信息、地址、联系电话、承担项目的内容等)统一上传至国家平台,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张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或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制作的宣传壁报;广泛播放国家卫生健康委制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益广告;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开展工作的,应当在宣传材料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明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细化服务内容,开展个性化宣传,有条件的可定期向辖区居民推送健康教育信息。
(七)坚持打假求实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着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对发现有假服务、假档案、假数据的,严格按套取、骗取国家项目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要对问题突出的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县卫生健康局要对数据造假严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约谈记录和通报结果请抄送省卫生健康委存档。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