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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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甘卫妇幼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兰大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第940医院: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7月7日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甘肃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通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

产前筛查是指通过临床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技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09.1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09.1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及技术评估等工作。

鼓励卫生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五条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具备相应配制范围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是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 1
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十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辅料有国家标准。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非“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不能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甘卫医政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5月25日甘肃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一)加强依法执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出现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行为的情况。

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实行备案制度。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二)完善诊疗规范体系。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各市、州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州)、区(市、县)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修订)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四、消毒管理办法 (3)五、原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6)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九、艾滋病防治条例 (14)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9)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2)十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25)十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6)十五、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7)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8)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8)十八、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9)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9)二十、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91)二十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311)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22)二十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二十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5)二十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5)二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6)二十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7)二十八、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40)二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9)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1)三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1)三十二、处方管理办法 (43)三十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5)三十四、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6)三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6)三十六、血站管理办法 (49)三十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9)三十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51)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51)四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2)四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51)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四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2)四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 (57)四十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9)四十六、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9)四十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0)四十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0)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1)五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61)五十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7)五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8)五十三、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69)五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0)五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72)五十六、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3)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现将《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9日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落实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1类43项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卫科教函[2010]629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科教函〔2010〕629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大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科技兴医”战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由甘肃省卫生厅设立,面向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资助具有甘肃特色、能为解决甘肃卫生行业重大难题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

资助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甘肃省卫生厅遵循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卫生厅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计划项目每年设立15-20项,由省卫生厅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调整公布每年的科研立项方向,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申报。

第六条立项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确定、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4个基本程序。

计划项目按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41号)等文件精神,6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并通过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城市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多点执业联系关系,帮助县级医疗机构加快专科建设,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快速提升服务能力,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合理有效分配现有的优质医疗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多点执业联系关系,并借此促进县级医疗机构专科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指导基层有效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90%的病人就地就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标准和规范,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标准和规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检查。

第二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控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评价,促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控制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甘卫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执业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25日甘肃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甘卫医政函〔2021〕171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持续提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委托甘肃省合理用药质控中心专家对《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共25类128个抗菌药物(详见附件1)。

二、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目录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三、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用药模式,根据临床实际和甘肃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供应目录,严格按规定遴选抗菌药物品种规格数量,并在本机构供应目录调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附件2)。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甘卫财务函〔2019〕423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80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国卫规划发〔2018〕5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8月5日甘肃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促进大型医用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国卫规划发〔2018〕5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卫规划发〔2018〕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甘卫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住建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甘卫医政函﹝2020﹞504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优化医疗卫生服务链条和体系链条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检验、影像、超声等专业服务能力,快速提升县级医疗服务质量,积极推进90%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诊治,实现省市县同质化医疗服务,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提高患者满意度,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8月4日甘肃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2020-2021年)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优化医疗卫生服务链条和体系链条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全省省市县各级医疗机构检验、影像、超声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促进省市县同质化医疗服务,积极推进90%的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诊治,防止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提高患者满意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2020年底前,60%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专科(技术)联盟、城市医联体内部均要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2021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各级医疗机构检验、影像、超声等专业技术水平全面提高,彻底杜绝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二、互认项目及范围(一)互认项目检验专业:血常规、尿常规、粪便潜血,乙肝、丙肝常规检测,常规生化,常规细菌培养及药敏。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16
•【字号】甘卫医政发〔2019〕110号
•【施行日期】2019.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
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委管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我省互联网医院有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核查细则(试行)》3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甘肃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3.甘肃省互联网医院监管核查细则(试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6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医疗技术的准入和管理工作,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做出判断和以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为目的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二、院内各科室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均需遵守本规定。

三、各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并与科室功能任务相适应,需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不得开展。

四、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临床应用卫健委公布的禁止类技术。

五、设立组织,加强领导为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工作,我院成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杨明辉副组长:李明晶李如亮余晓芳成员:医务科主任、质管办主任、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我院各项医疗技术的筛选、准入和监督等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医务科,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及组织工作。

六、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科室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医务科申请同意,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科室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对于新开展的项目,需向医务科申请,经医院技术委员会批准后开展,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卫健委、甘肃省药监局关于2020年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卫健委、甘肃省药监局关于2020年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卫健委、甘肃省药监局关于2020年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甘科社函〔2020〕220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2020年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立项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甘科计〔2018〕3号)、《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甘科社规〔2020〕8号),通过申报、推荐、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经研究决定批准建设“甘肃省普通外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15家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现就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中心要突出重点临床领域,面向全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打造协同创新网络,开展高水平科技攻关和科技合作,培养领军人才和团队,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整体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强化社会宣传。

2.按照《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建设实施方案、任务书编制及年度报告等相关工作。

附件:2020年立项建设甘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名单
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卫健委甘肃省药监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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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甘卫发〔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各省级医疗质控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0月26日甘肃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医改,强化医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医疗机构传统的、粗放式、规模式的发展转向内涵建设为主的高质量发展。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甘肃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授权相关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评估、规范化培训以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平台管理等工作。

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本专业医疗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质量控制和评估。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机构严禁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禁止类技术目录内的医疗技术。

第十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严格进行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见附件1)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增补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见附件2),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十一条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表(见附件3);(二)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所具备的条件和自我评估报告;(三)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四)技术负责人(限于本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的注册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五)本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医师名单。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同时将备案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的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等信息录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中“备注三”一栏。

第十二条未纳入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目录和重点质控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拟开展存在重大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应当提请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以咨询省级和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

未经本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医疗技术,特别是限制类医疗技术,不得应用于临床。

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十四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以“限制类技术”为主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下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专门组织,由医务、质量管理、药学、护理、院感、设备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管理、伦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该专门组织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三)对首次应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组织论证,对本机构已经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定期开展评估;(四)定期检查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小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对目录内的手术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能力进行分级管理。

手术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手术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并为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

医务人员个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档案应涵盖手术授权情况、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医疗差错事故、培训及考核等材料,作为医务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技术授权调整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医师的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本机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重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有关管理要求。

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创造条件,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首次在本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应当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限制类医疗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已经开展的病例数、质量安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列为“禁止类技术”;(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临床应用效果;(三)该项医疗技术在本机构应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四)发现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或者伦理缺陷。

医疗机构出现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取消该医疗机构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医疗机构出现第四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立即组织对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核查,确属医疗技术本身存在问题的,可以暂停该项医疗技术在本地区的临床应用,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六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

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相关信息化数据库,统一管理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制定国家限制类技术的培训标准和考核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增补的限制类技术以及省卫生健康委认为其他需要重点加强培训的医疗技术,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制订培训标准,对培训基地管理和参加培训医师(以下简称参培医师)的培训和考核提出统一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申报管理,培训基地至少需达到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二)开展某项限制类医疗技术3年以上;(三)开展某项限制类医疗技术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四)开展某项限制类医疗技术年手术量达100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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