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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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

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7.11

•【文号】环办〔2008〕53号

•【施行日期】2008.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环办〔200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08年第一季度各地报来的监测数据表明,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中存在运行效率偏低、监测比率不高的问题,为保证国家下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及时合规全额使用,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总量核算的基础数据,现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国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2008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环办〔2008〕8号)的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三、对为开展监测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要说明具体原因,随其他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同时,须上报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我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省(市、区)环保部门进行通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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