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是指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建筑物设计标准。
防火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建筑构造、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建筑构造方面,根据防火设计规范,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耐火材料进行防火处理。
例如,建筑的主体结构可以使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以提高抗火性能。
此外,墙体、楼板和防火门等部位也需要采用耐火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以延缓火势蔓延的速度并阻止火灾蔓延。
其次,消防设施方面,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必须配备一套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和疏散通道。
火灾报警系统可以及时发现火灾并警示人们撤离,灭火设备包括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箱和消防栓等可以帮助人们扑灭初起火灾。
此外,疏散通道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筑物内部必须设置符合规范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确保人们安全有序地撤离。
最后,消防通道方面,防火设计规范要求建筑物内外必须有独立的消防通道。
消防通道需要保持畅通,不能被其他物品堵塞,以便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扑救和救援。
此外,消防通道的宽度、高度和容积等参数也有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消防通道能够满足应急情况下的需求。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规范包括建筑构造、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范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和蔓延,提高火灾应对和逃生的能力。
因此,在进行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时,都应遵循相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以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将建筑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每个分区的防火等级和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要求。
2. 防火隔离间距:根据建筑高度、建筑用途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距离防止火势蔓延。
3. 防火墙和防火门:根据不同的防火分区需求,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有效隔离烟气和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4. 防烟措施: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走廊等防烟措施,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避免烟雾阻断人员逃生。
5. 消防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或报警。
6. 电气防火:采用合适的电缆、导管等电气设备,合理布局、设置火灾警报和自动停电设备,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7. 疏散路径设计: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确保人员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8.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采用难燃、阻燃等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减少火灾的蔓延。
9. 组织管理和演练: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来确定。
建筑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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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 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 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 置在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等外,符合下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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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层
三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 不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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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 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 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 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筑面积不大于1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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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学校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 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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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章将一般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人防地下室和汽车库设计的防火问题作综合讨论,以利于对法规系统的理解和把握,便于实际工程设计中的灵活应用。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一)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
注意:单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1.一类高层建筑是指:(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2)重要公建,包括医院、高级旅馆、藏书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科研、档案楼;(3)省(含计划单列市)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4)高度超过50m的一般公建;(5)每层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6)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2,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高层建筑都属二类高层建筑。
3.高级、重要是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的建筑。
(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的人群使用的建筑,在防火疏散上有较高要求。
(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影剧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以及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营业厅、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的安全疏散要特别注意。
其中没有标定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疏散人数,录像厅、放映厅1人/m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0.5人/m2;候车(船)室与商店营业厅大致相同,可按0.85人/m2计算。
(五)汽车库由于同时停留人数较少,防火分区和人员疏散要求稍有放宽。
此外,车按停车数量划分为I、II、III、W类,应分别执行不同的防火设计标准。
I类,300辆I类151-300辆I类51-150辆W类《50辆(六)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界定,依据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和该房间室内净高的比例,超过1/3而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超过1/2者为地下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
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
对于已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根据本规范进行防火设计改造。
1.2 规范依据本规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建筑火灾危险性评估规范》(GB)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制定。
1.3 防火设计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2.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3. 保障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 科学先进,易于操作。
2.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及分类2.1 高层民用建筑定义本规范所称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住宅类民用建筑。
2.2 高层民用建筑分类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100m的建筑。
3. 防火分区与防火间距3.1 防火分区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区面积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
2. 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进行分隔。
3. 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设施应具有足够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
3.2 防火间距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2.1的规定。
2. 防火间距应采用实体防火墙进行分隔。
3. 防火间距内的空地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4. 防火构造要求4.1 防火墙防火墙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火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 防火墙应严密,不应有裂缝、空洞等缺陷。
4.2 防火门防火门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部分
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第5.3.1条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表5.3.8 安全疏散距离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第5.3.9条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0m,边走道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但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90厘米时,可增至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减半。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防火材料:建筑的内外墙面、屋顶及地面应采用防火材料,如防火板、防火涂料等。
防火材料要具备耐高温、难燃、不易产生有毒烟雾等特性。
2.疏散通道:建筑必须设置足够数量和规范尺寸的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并且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
3.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尺寸和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楼梯宽度应能容纳足够数量的人员疏散,并且应满足紧急疏散的需要。
4.疏散出口: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出口,出口的宽度应考虑到建筑的人员容量。
疏散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
5.防火分区:建筑内部应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限制火势的扩散。
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确保火势不能跨越不同的区域。
6.消防设施: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进行灭火。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7.火警报警系统:建筑内应安装火警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向人们发出警告。
火警报警系统可以是声光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
8.消防控制室: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控制室,负责监控火警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协调灭火行动,并向火警报警中心报告火灾情况。
9.人员培训: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防火培训,使其掌握正确的疏散方法和基本的灭火技能。
人员应熟悉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的位置。
10.防火演练:建筑内应定期进行防火演练,检验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的畅通情况,并让人们熟悉逃生程序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以上是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要求和措施。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可以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并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首先,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应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材料、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的结构应采用阻燃材料,如防火墙、防火门等,以确保火势无法迅速蔓延。
材料的选择也应符合防火要求,比如使用防火涂料、阻隔材料等。
设备方面,应配备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以应对突发火灾。
其次,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也应包括建筑物的逃生通道和疏散设施的要求。
逃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通道,如楼梯间、电梯间等。
通道的宽度、高度、坡度等要符合相关规定,以便人员迅速疏散。
疏散设施还应配备紧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以提供适当的引导和光线。
此外,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还应包括建筑物内部消防设备的要求。
内部消防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源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及时发现火灾,并及时报警,以便人员及时疏散。
火灾防排烟系统能将烟雾排出室外,减少人员中毒和火势蔓延的可能。
消防水源应便于消防人员使用,能够满足火灾扑灭的需要。
另外,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还应考虑建筑物的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
建筑物的火灾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建筑物各个部位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应考虑建筑物的特点和周围环境的情况,合理安排人员的疏散和救援工作。
最后,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在施工阶段也应有相关要求。
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如设置临时防火墙、临时消防水源等。
同时,施工过程中也要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消防意识。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是确保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涉及建筑物的结构、材料、设备,逃生通道和疏散设施,内部消防设备,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应急预案等方面。
在施工阶段也应有相应的要求。
只有严格执行防火设计规范,才能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最大程度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结构防火设计:建筑结构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包覆或保护,以提高结构的耐火性能。
例如,在构件表面涂刷防火涂料、使用防火板进行包覆等。
2. 防火分区设计: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重要性,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以限制火势蔓延。
每个分区应具备独立的防火墙或防火门,能够在火灾发生时有效地阻止火势传播。
3. 防火门和防火窗设计:防火门和防火窗应符合相关的防火标准,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起到隔离火势、保护人员逃生的作用。
防火门和防火窗的材料、结构和安装要求都需要符合规范要求。
4. 防烟设计:建筑内部应设置合适的防烟设施,包括防烟门、防烟楼梯间、排烟系统等,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烟雾不会对人员逃生造成威胁。
5. 消防设施设计:建筑内应设置合适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进行灭火。
6. 安全疏散设计: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包括宽度、高度、通道长度等。
同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指示标识,以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
地疏散。
7. 电气设备防火设计:建筑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的防火标准,包括电缆的防火性能、电气设备的防火隔离要求等。
总之,多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结构、防火分区、防火门窗、防烟设施、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和电气设备等各个方面都要符合相关的防火标准,以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较高的安全性能。
具体的规范要求可以参考国家相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标准。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一、概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防火标准和规定。
防火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可能发生的火灾危害。
本文主要介绍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
二、设计标准1.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应采取耐火材料,并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
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在设计中应考虑其防火性能,必要时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距离: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其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距离应有所不同。
单个建筑物内不同楼层之间的防火分隔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进行组合防火。
3. 火灾控制:建筑物的火灾控制包括防火分隔、自动灭火、手动灭火等措施。
在设计中应统筹考虑这些措施的组合使用,确保能够尽早发现、报警并控制火灾。
三、施工标准1. 火灾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如保持工地清洁、合理使用电器设备和明火、控制施工场地的供水和排水等。
2. 施工材料:施工材料应选择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材料,如能够达到A级防火标准的木材、钢结构和混凝土等。
3. 施工质量: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达到防火要求。
四、装修标准1. 装修材料:装修材料应采用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材料,避免使用易燃材料或难以防火的材料。
2. 装修设计:在装修设计过程中,应遵循防火的原则,如保持通风、采用防火隔墙、避免易燃材料和设备的直接接触等。
3. 安装和使用:安装和使用电器设备时应注意避免电线和电器设备发生短路或故障,使其引起火灾。
五、使用标准1. 日常维护:建筑物所有者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建筑设备和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如相关管道、通风设备等。
2. 警示标识:建筑物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如灭火器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火警系统的联动等。
3. 应急预案:建筑物内应具备相应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响应火灾事故,防止事态扩大。
结语: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执行不仅需要从建筑设计和施工到使用和管理全方位的贯彻和执行,更需要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自觉遵守。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篇一:民用建筑防火规范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
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
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筑除外)学校、食堂。
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
防火等级简介UL 94*总体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
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
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
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
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
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
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钟;小于3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70毫米每分钟;或者在100毫米的标志前熄灭。
V-2: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可以有燃烧物掉下。
V-1: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6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V-0:对样品进行两次10秒的燃烧测试后,火焰在30秒内熄灭。
不能有燃烧物掉下。
建筑物的消防等级(还是防火等级)是如何分类一、建筑物的分类与等级建筑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1、按使用性质分为三大类:工业建筑、农业建筑、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强制性条文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制定的规范,旨在保障高层民用建筑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本规范详细介绍了高层民用建筑各个方面的防火要求,包括建筑结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内容。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包括居住楼、宾馆、办公楼、商场、医院等民用建筑。
3. 建筑结构的防火要求3.1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3.2 结构构件的防火涂料和防火包覆材料的使用要求3.3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要求3.4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防火要求4. 防火分区划分和布局4.1 正常分区和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4.2 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的设置要求4.3 防火分区间的封闭和结构完整性要求5. 疏散通道设计5.1 疏散楼梯和楼梯间的设计要求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设置要求5.3 疏散通道的宽度和高度要求6. 消防设施的设计6.1 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等6.2 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6.3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6.4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7. 其他防火要求7.1 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防火要求7.2 室内装饰材料和家具的防火要求7.3 电缆穿越和风管穿越的防火要求8.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结构设计防火性能测试报告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通道示意图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备清单9.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法》;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3. 《建筑施工规范》: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规范》(GB 50205-200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 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建筑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60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宿舍等建筑其他民用建筑l.医院、重要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3.广播电视、电力调度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4.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5.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其他公共建筑除一类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注: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的规范文件。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疏散和灭火,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建筑防火要求1.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确定防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保证建筑的整体防火性能。
2.合理布置消防设备、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和安全。
3.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械和消防栓,保证灭火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能力。
二、室内消防设计要求1.确定合理的疏散走廊和楼梯宽度,保证人员能够迅速疏散,避免拥挤和堵塞。
2.设置消防电源和警报器材,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火灾报警的可靠性。
3.根据建筑的类型和用途确定室内消防设备和装置,满足灭火、疏散和报警的需要。
三、外部防火设计要求1.合理设置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蔓延。
2.选择合适的外墙材料和防火涂料,提高建筑物的耐火性能。
3.设置合适的外部消防通道和消防车辆通道,保证消防车辆的进出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消防设备设计要求1.合理选择消防设备的类型和数量,确保能够及时灭火。
2.设置合适的消防水源和供水设备,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供水能力。
3.保证消防设备和管线的易于操作和维护,提高消防设备的可靠性。
五、消防通道及逃生设施设计要求1.设置合适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确保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2.确定通道宽度和安全出口的数量,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3.保证通道和逃生楼梯的畅通,清除堆积物和阻隔物,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
以上是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合理的消防设计,可以有效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设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的用途、结构特点、人员密度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同时,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和设施也需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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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1年修订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1.0。
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0。
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2。
0。
1裙房 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
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
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
0。
4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
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
0。
6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
7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
0.8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 lding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2。
0.10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2.0。
11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
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
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2。
0。
1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2。
0.15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
0.16挡烟垂壁 hang wall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第三章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
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3.0。
1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3。
0。
13。
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
23.0。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
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
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
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
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
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
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
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0。
8。
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
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
0.8。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
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
1。
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
1。
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1.2。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
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
1。
2。
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4.1。
2。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
1.2。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3。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
1.3。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
1。
3。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
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1。
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
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4。
1。
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
5。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
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
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
0人/m2,其它场所为0。
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
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
1。
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
A。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
5。
A。
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4。
1。
5。
A。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
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
1。
5。
A。
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
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
1。
5B。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
1。
5B。
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
1.5B。
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
1。
5B。
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
1。
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
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