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超出合理限度的民事自助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侵权是一种侵犯个人或者企业自身名誉的行为,包括了口头、书面或者其它任何形式的传播,使别人对名誉侵害者表达负面看法,即使没有说明原因,也应当负责赔偿。
名誉侵权一般满足以下要件,才能够被构成。
首先,行为必须负有侵犯性。
即行为需要具备影响人们对被侵害者的品行和荣誉的潜在伤害性。
其次,行为要恶劣不当。
恶劣不当的行为不仅局限于对被侵权人的攻击,还包括严重贬损、诋毁、缺乏公正及拒绝给予承认等行为,它们都可能构成恶劣不当的行为。
第三,行为必须是有目的的,它“必须有意识地损害被侵权人的形象。
此外,行为必须是直接的、可以从中明显可以辨识出特定的被侵害者。
并且,行为应该是对被侵权人具体的、客观的,而不是对某一群体的普遍贬低。
此外,行为应具有法律要求的公允性。
最后,当事人需要证明行为会给被侵权者带来损失。
总的来说,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是:行为必须具备影响人们对被侵害者的品行和荣誉的潜在伤害性;行为要恶劣不当;行为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行为必须是直接的且可以明显辨出被侵害者;行为必须是对被侵权人具体的、客观的;行为必须具有法律要求的公允性;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行为给被侵权者带来的损失。
符合上述要件的案例才能被构成名誉侵权,并可能被担保赔偿。
《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
《民法典》中规定的⾃助⾏为《民法典》出台后,民事⾃助制度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千⼀百七⼗七条在我国法律上得到确⽴。
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以权利(益)⾃救为⽬的扣留财产、约束他⼈⼈⾝⾃由具有正当性。
实际上,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天然地会想到⾃⾏采取措施应对侵害,因此可以说私⼒救济是⼈性使然。
以下就简要解析⼀下⾃助⾏为,看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我救助。
先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陈某与刘某因借款纠纷诉⾄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但⾃判决⽣效后,陈某⼀直未发现刘某的踪迹,债权也没法实现。
某晚,陈某与友⼈在某KTV消费后结账时正巧遇到刘某,便要求刘某还钱,刘某当即否认⽋钱。
于是陈某在联系执⾏案件承办法官⽆果后,与刘某⼀同到附近派出所解决。
派出所⼯作⼈员称双⽅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于是陈、刘⼆⼈商量天亮后⼀同到法院处理。
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刘某多次上卫⽣间,陈某及其友⼈则紧随其后,并在门⼝等待,看住刘某防⽌其逃跑。
早上5点左右,陈某发现刘某在卫⽣间⼀直没有出来,便开始寻找刘某,最后在该卫⽣间窗户墙侧的楼下发现刘某躺在地上,经抢救⽆效死亡。
事发后刘某家⼈认为是陈某等⼈的⾏为直接导致了刘某的死亡,侵犯了刘某的⽣命权,诉⾄法院,请求陈某⽀付赔偿⾦。
【裁判观点】公民的债权可以通过公⼒救济和⾃⼒救济两种途径实现,陈某的债权经过⼈民法院判决和执⾏均未得到实际清偿。
陈某在及时向执⾏法官及派出所民警寻求公⼒救济未果后,双⽅协商天亮去法院解决。
在此情况下,陈某及友⼈跟随刘某到卫⽣间并在门⼝等候以保证天亮到⼈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该⾏为并未超过⾃⼒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为。
刘某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利⽤上卫⽣间的时机,明知危险还翻出卫⽣间窗户离开现场,进⽽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并经抢救⽆效死亡,⾃⼰过错明显,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第⼀千⼀百七⼗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损坏名誉罪立案标准
损坏名誉罪立案标准损害名誉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通过散布谣言、诽谤、造谣等手段,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我国法律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本文将从立案标准的具体要求、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损害名誉罪立案标准。
首先,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主体和损害结果。
具体要求如下:1.社会危害程度: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首先要求损害的对象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
这是因为名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基本权益,主要体现在他人对其社会地位、个人声誉以及商业信誉的评价。
因此,只有当其中一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才能构成损害名誉罪。
2.行为主体:损害名誉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在进行损害名誉的行为时,需要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能力。
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需要具备法定的登记注册资格,以及可以表达意愿的能力。
3.损害结果: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还要求损害结果的严重性。
一般来说,名誉的损害结果需要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失,如社会声誉下降、商业信誉受损等。
而对于名誉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或心理刺激,尽管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实际损失”,但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支持定罪。
其次,损害名誉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损害名誉罪主要包括谣言传播、诽谤行为、造谣行为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行为。
其中,谣言传播是指毫无事实根据地散布不实消息,以达到引起公众恐慌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目的。
诽谤行为是指明知或应知自己所发表的不实言论会损害他人名誉,但仍然散布不实的言论。
而造谣行为则是指主观恶意地编造、传播不实谣言,以达到诋毁、攻击他人名誉的目的。
最后,损害名誉罪的立案标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
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损害的对象、损害的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民法典新增自甘行为和自助行为两个解释
民法典新增“自甘行为”和“自助行为”两个免责事由民法典增加规定免责事由,使我国民法的免责事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就能够放宽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权利,进而积极创造,努力践行,奉献社会,实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同时,也能够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民法典增加规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不过,很多人还不清楚增加免责事由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应当明确的是,民法典增加规定新的免责事由,形成完整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是为了进一步扩展人的行为自由。
民法典完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体系的具体做法民法典新增加两个具体的免责事由,一是自甘风险,即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二是自助行为,即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种新增加的免责事由,加上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民法典规定为一般适用的免责(减责)事由就有八种。
此外,民法典第1178条还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就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上述八种一般免责事由,以及侵权责任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规定的免责事由。
对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都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分析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分析摘要。
民事自助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违法阻却事由,也是弥补公立救济不足的一种自力救济方式,是我国民事救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民事自助行为,但我国只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但是《民法典》中对于自助行为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和笼统,并未对民事自助行为的界限等事宜进行具体划分,使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容易混淆民事自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为了确保公民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及法院裁判的正确进行,本文试通过以民事自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视角,对民事自助行为予以分析,明确民事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为更好构建我国民事自助制度添砖加瓦。
关键词:民事自助行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的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而问题的本源在于当事人在行使其民事权利的过程中没有对民事自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没有足够的认识,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例如,张女士在饭店吃饭未付款便匆匆离去,其手提包挂在椅子背上,忘了拿走。
张女士回头取包时,饭店扣住不给,说给了饭前才给包。
此时,饭店的行为是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饭店扣包,不是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占有抗辩权,占有抗辩权是保留对他人之物占有的权利。
又如,李乙在路边停车,被一骑三轮车的老奶奶不小心蹭到车。
因老人没钱,李乙强摘老奶奶的金耳环赔偿。
此时,李乙做出的不是自助行为,是侵权行为,对已合法占有的物保留占有,才可成立占有抗辩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权利人在进行民事自助行为的过程中要清楚的认识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若不加以明确,将很容易导致二者混淆,不利于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实现。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概述”①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一书中认为,当存在合理请求权之人不能及时得到官方的帮助,若不及时反击,请求权实现就有受到阻碍或者变得很难实现的危险时,这种反击即为“自助行为”。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1•【分类】其他正文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目录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一、简要案情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
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
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
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
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
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名誉权纠纷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意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是指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侵犯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名誉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二、名誉权纠纷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名誉权纠纷的构成要件1.被侵权人具有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2.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诽谤等行为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贬低、侮辱、诽谤等,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3.侵权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名誉权损害的直接原因。
4.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四、名誉权纠纷的举证责任1.被侵权人举证责任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1)侵权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存在;(2)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3)侵权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名誉侵权民法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侵权概述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所给予的综合评价。
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名誉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如下:1. 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权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4. 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
三、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1. 侮辱。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 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 其他侵权行为。
如恶意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他人隐私等。
四、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1.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028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
(4)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2. 赔偿损失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031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1)被侵权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所导致的生理、心理损害等。
3. 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名誉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自助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
民事自助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自助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在进行自助行为,比如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签订合同等。
然而,由于自助行为能够制造出一些利益冲突,因此也给民事侵权带来了新的问题。
那么,对于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民事自助行为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例如,使用伪造身份证购买商品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伪造身份证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是否造成了侵权的结果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是判断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因素之一。
比如,在自助旅游中,遭到旅行社或酒店侵害的相关权益,包括合同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等。
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那么可以对侵权方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是否存在责任承担义务民事自助行为中,如果行为人违反自己的义务导致侵权结果的产生,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断行为的过错如果民事自助行为中,行为人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将其判断为侵权行为。
比如,在自助购物时,如果消费者故意刷爆信用卡或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那么将会涉及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判断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一方面,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也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后果,同时,还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义务。
总之,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判断和分析,案件处理需要合理、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五、是否存在故意行为除了上述因素,是否存在故意行为也是认定民事自助行为是否侵权的因素之一。
故意行为是指人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侵害,却仍然故意实施的行为。
名誉权纠纷的定量标准
名誉权纠纷的定量标准
一、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的判定条件包括:
1.被侵犯者必须是明确且独立的个体或者法人实体;
2.行侵权之实者主观评判自身有过错;
3.实质性地伤害了他人名誉并使第三方得知的;
4.肇事者采取了侮辱、诋毁等行动;
以及
5.此行为已经给受害者名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咱们来聊聊什么叫侵犯著作权吧,这个事儿,得看你是不是故意的,而且你得搞清楚,你做这事就是为了赚钱。
要是你不小心犯了错,比如你以为人家的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就随便复印发出去了;或者你明明知道这不行,但是因为你想要提高自己的名气之类的非赚钱目的,那也不能算是侵犯著作权。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小编希望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法律中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 是人格的重要内容, 并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从而有效维护自己利益。
请继续往下阅读。
1、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 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 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 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 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 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 新闻单位擅自发表,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 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名誉权法律条款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的自我保护或自我救助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持续优化,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基本理论,结合案例对其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未来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基本理论(一)概念与特征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合法自助措施。
其特征包括:一是行为的主体是民事权利人;二是行为的目的在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四是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适度性。
(二)法律条文概述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民事自助行为有明确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受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实施民事自助行为,但是应当合理、适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为民事自助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分析(一)适用范围及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可依法行使自助债权等情形。
同时,为保证行为的合理性,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首先,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最后,须遵循合理、适度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以债务纠纷中的自助追债为例,债权人为了追回债务,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采取扣押债务人财产等自助措施。
例如,某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依法采取扣押其财产的自助措施,并在此过程中遵循了合理、适度的原则。
该案例体现了民事自助行为在债务纠纷中的实际应用和法律效果。
四、对完善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建议(一)提高法律规定的社会适应性为使民事自助行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需求,应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不同领域的纠纷和问题,制定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和措施。
名誉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下是对名誉权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名誉权的定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社会形象和尊严,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其名誉。
二、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誉权案件的管辖名誉权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名誉权案件的证据规则1. 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包括侵权行为的事实、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被告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否认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3. 举证责任倒置:在名誉权案件中,被告主张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六、名誉权案件的判决1. 侵权成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侵犯名誉人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和人格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我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名誉和人格权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侵犯名誉人格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围绕侵犯名誉人格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1.《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名誉权案件的适用范围、诉讼主体、侵权行为认定、赔偿标准等。
三、侵权行为1.侮辱、诽谤侮辱、诽谤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他人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3.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4.侵犯荣誉权侵犯荣誉权是指侵犯他人荣誉、职称、职务等荣誉性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的名誉损害。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规定,侵犯名誉人格的行为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对于侵犯名誉人格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等。
五、案例分析1.案例一:甲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乙,造成乙名誉受损。
法律法规知识:声誉侵权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知识:声誉侵权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信息交流和传播也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
但是,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侵犯他人声誉、名誉权的事件也层出不穷。
对此,法律法规对声誉侵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从保护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一、声誉侵权和名誉权的定义声誉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声望和名望,是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形象的集中体现。
而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其个人名誉和小时候和尊严的法律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声誉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本之一。
而名誉权则是人们维护自己社会地位和尊严的法律武器,是个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
声誉侵权是指通过不当手段在社会上对他人的声誉进行损害的行为。
比如,通过诽谤、造谣、恶意攻击等手段,对他人的声誉进行中伤和诋毁。
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个人精神及心理方面的伤害,同时也会对个人的社会声誉和前途产生不良的影响。
名誉权是在侵犯声誉的基础上法律承认的个人权利,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
名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人享有保护其名誉和声誉不受侵害的权利,权利人享有追究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权利人享有恢复名誉和声誉的权利等。
二、法律保护声誉和名誉权的规定为了保护人们的声誉和名誉权,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了专门的保护和规定。
1、侵权行为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益。
其中,“其他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也就是说,名誉权是在侵犯他人权益基础上得到的法律保护。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恢复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和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也就是说,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侵犯名誉权而产生的损失和影响。
3、侵犯名誉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为了保护人们的名誉和声誉权,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民事救济方式。
未超出合理限度的民事自助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未超出合理限度的民事自助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案情】原告杨某夫家与被告祝某、王某(两人系母子)家系同祖族关系,且两家原系上溪村邻居。
2009年7月10日,祝某位于市郊店前村的沿街店面房举办庆典。
杨某应邀赴宴,因怀有身孕在祝某房中休息。
宴席散去,祝某、王某发现房中丢失两条香烟,故在半路追上杨某询问(当时路上行人稀少且无人围观)。
杨某为证明清白,主动打开随身提包,里面没有香烟。
见此情形,祝某当场说了声“不好意思”,并于同月13日出具一份书面声明,该声明载明:“兹有上溪村杨某在本人家喝喜酒期间与本人物品遗失无关,纯属误传,特此声明”。
此后,双方一直没有为丢失香烟一事发生纠纷。
2011年6月27日,杨某以事发后精神受到打击、无法面对众多怀疑的目光而失去生活勇气、事过两年仍无法走出受屈辱的阴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在上溪村及店前村张贴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审理】法院对本案予以开庭审理,对相关证据予以当庭质证,经过法庭辩论,厘清了相关事实脉络,认定原告主张两被告行为已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两被告公开书面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杨某没有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两被告为丢失香烟在半路阻拦原告询问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品质的怀疑,虽当场道歉且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仍造成声誉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在合法利益受损却来不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权力救助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在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且未造成负面后果,不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构成及法律后果名誉(reputation),是社会公众对于特定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声望、信誉、形象及其他品质的综合评价。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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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出合理限度的民事自助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案情】
原告杨某夫家与被告祝某、王某(两人系母子)家系同祖族关系,且两家原系上溪村邻居。
2009年7月10日,祝某位于市郊店前村的沿街店面房举办庆典。
杨某应邀赴宴,因怀有身孕在祝某房中休息。
宴席散去,祝某、王某发现房中丢失两条香烟,故在半路追上杨某询问(当时路上行人稀少且无人围观)。
杨某为证明清白,主动打开随身提包,里面没有香烟。
见此情形,祝某当场说了声“不好意思”,并于同月13日出具一份书面声明,该声明载明:“兹有上溪村杨某在本人家喝喜酒期间与本人物品遗失无关,纯属误传,特此声明”。
此后,双方一直没有为丢失香烟一事发生纠纷。
2011年6月27日,杨某以事发后精神受到打击、无法面对众多怀疑的目光而失去生活勇气、事过两年仍无法走出受屈辱的阴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在上溪村及店前村张贴书面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审理】
法院对本案予以开庭审理,对相关证据予以当庭质证,经过法庭辩论,厘清了相关事实脉络,认定原告主张两被告行为已侵害其名誉权并要求两被告公开书面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杨某没有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两被告为丢失香烟在半路阻拦原告询问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品质的怀疑,虽当场道歉且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仍造成声誉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在合法利益受损却来不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权力救助的紧迫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在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且未造成负面后果,不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构成及法律后果
名誉(reputation),是社会公众对于特定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声望、信誉、形象及其他品质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害的权利。
1、如何认定某行为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错来认定。
”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贬低、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本身是否有违法性,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2、侵害公民名誉权需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此外,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自助行为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
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必须是为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2)必须情事紧迫而又无法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3)必须采取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4)必须不得超过合理限度。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是私力救济在紧急情形下对公立救济存在之不足的有效补充,在特定情形下可享受特殊的责任豁免待遇。
但是,行为人在紧急情形下采取自助行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如出现“假想自助”、“超限自助”等情形,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自助行为转化为民事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案中名誉侵权与自助行为的甄别
明确了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及民事自助的适用条件,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作甄别分析:
1、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公民的名誉权是指社会公众对其品德、才能、思想和作风等的客观综合评价,而非公民个人主观的自我认识。
因此,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应以造成不利客观结果为衡量标准,若未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因原告曾在房中休息,两被告依据常人的逻辑思维,在路上阻拦原告询问,提出自己的合理怀疑。
在此过程中,两被告并没有指责原告偷盗香烟,更没有发表贬低、侮辱、诽谤的言语。
且在事后近两年时间里,双方均未再为此发生争执或矛盾,未出现第三人因此事而给原告贴上诸如“贼”、“小偷”之类的负面标签的情况。
所谓的损害事实仅是原告的主观臆测,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推断,此事并未引起第三人对原告道德品质的否定性评价,原告诉称的损害事实不存在。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名誉权是绝对权,权利人享有排除一切外来妨害请求权。
依据法律规定,名誉侵权除了因宣扬隐私、侮辱诽谤引起,还可因诬告陷害、造谣中伤、冒名顶替、报道严重失实等引起。
行为人若采取违法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一经受害人主动起诉或控告,视其严重程度,可在民事、行政或刑事领域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中,两被告基于对自己合法权益(香烟丢失)受损的合理怀疑,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在道上阻拦原告,没有强制翻看原告提包、侵害原告身体财产、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也没有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在路上肆意贬低、毁损原告声誉。
两被告的自助行为未违反公序良俗,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且行为实施未超出合理限度,未对原告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造成损害,不存在违法性。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依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名誉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过错。
依“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须由受害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根据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论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主观存在过错,并造成客观损害事实,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两被告在不法侵害来源不明的情形下,为挽救自身合法权益实施阻拦并询问,但两被告选择在行人稀少的路上,当场道歉且在事后不久即出具书面声明为原告“正名”,明确表示原告与被告家中物品遗失无关。
两被告在小范围实施自助,并以积极态度消除影响,由此可认定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前所述,两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也未产生损害后果,在此无须赘言相关因果关系的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两被告在香烟丢失的急迫情况下,在合理限度内实施了民事自助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存在违法,客观上未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浙江江山 32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