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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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9.19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精神,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相关证券公司:
为提高监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流程的电子化管理,我局已于2020年4月起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
()。

即日起,我局将通过该系统发布相关工作通知,接收辅导备案申请、中期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申报材料,请在山东辖区开展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尽快熟悉该系统功能。

系统启用后,新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辅导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均需通过“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申报材料纸质版请自行存档备查。

系统启用前已在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请尽快在该系统完成信息补报,后续辅导进展资料及验收申请资料均需通过该系统进行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文斌联系电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4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深化并购重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做好辅导工作,提高山东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规范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依照《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辅导监管工作采取辅导备案监管、辅导报告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监管重点是辅导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辅导监管对象为山东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已在境外上市又回归国内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其聘用的辅导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

第四条山东证监局实行保荐机构执业信息报送制度。

为山东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保荐机构,应向山东证监局报送以下资料:(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保荐机构执业动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二)《主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创业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关于保荐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辅导备案监管第五条辅导备案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向山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后,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需要补充材料的,从辅导机构补充材料报送齐备之日起计算;(二)监管人员对辅导备案材料初审后,填写《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见附件7),报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复审;(三)《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经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监管人员填写辅导备案材料受理单(见附件8),该受理单交辅导机构,存根联由山东证监局存档;(四)山东证监局分管局领导在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上的签字日期为受理日,受理日即为辅导监管起始日;(五)辅导备案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辅导机构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补充材料。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17•【文号】证监公司字[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7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2]12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加强监管协作,明确监管协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现就加强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上市公司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档案。

要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形成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辅的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应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异地主要分支机构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监管记录、风险分类及调整情况等。

实际控制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股东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控股或参股其他上市公司情况等;异地主要分支机构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应数据10%的分、子公司,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联系人员)、联系方式、自上市以来历年审计报告(或审计情况说明)、主要风险因素揭示资料。

(二)加强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的监管。

上市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迁入地派出机构,并督促上市公司在新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迁入地派出机构。

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与迁入地派出机构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磁盘)的交接手续,交接情况和所交接的监管档案的清单在上市公司正式变更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报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辖区相关保荐机构: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辅导对象)经过辅导后仍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三会”运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实施、会计核算不真实等问题。

为有效督导拟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监管情况,现就辅导拟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突出重点,增强公司治理辅导工作的针对性保荐机构应高度重视对拟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辅导工作,重点围绕公司治理的以下内容,增强辅导工作的针对性,督导拟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就具有完善的治理架构、清晰的权力制衡和有效的制度约束。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荐机构应辅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应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认真行使法定职权并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把好决策关,监事会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二)提高“三会”运作水平。

保荐机构应辅导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严格履行审议程序,确保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作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三会”运作中依法履行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并确保会议记录清晰、完整、真实,会议文件按规定保存;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防止“越权、滥用权利”问题的发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精神,积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及信息披露原则要进一步提高稽查立案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缩短案件调查周期。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熟悉监管对象,注意收集各种信息,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核查了解。

一旦发生违法违规线索,应以稽查提前介入的方式,进行非正式调查。

在非正式调查阶段,执法人员核实情况,收集材料,固化证据,正常行使调查权力,但不使用强制措施。

在非正式调查阶段发现的不当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限期整改,主动消除风险隐患,妥善处置不良后果,建立长效机制。

在非正式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分析判断,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立案,进行立案稽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在非正式调查的基础上,应制定详细调查计划,采取各种执法手段,补充完善证据,查清基本事实,形成调查结论。

稽查部门要合理安排力量,严格控制调查进程,尽量缩短调查周期,不断提高查处效率。

在非正式调查阶段,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不对外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信息公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上市公司【发文字号】青证监发[2009]13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发布日期】2009.07.10【实施日期】2009.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青证监发[2009]130号)辖区各上市公司: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了2008年度深圳主板和中小板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辖区5家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考核结果为,四家考核为良好,一家考核为合格,没有公司获得优秀结果。

从考核结果上看,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体尚可,同时也存在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保证本人切实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重要、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财会〔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及有关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有关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本通知所指的拟上市企业,包括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完善内部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决定推动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合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关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目前尚未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二、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4〕1号)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每年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同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鲁证监办字[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证监办字〔2009〕51号)各处室:《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山东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局监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监管信息,是指本局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调研处是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行、指导、协调、督办本局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本局公开监管信息,应当遵循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局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本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章主动公开监管信息第七条本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监管信息:(一)本局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二)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三)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四)辖区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辖区诚信建设情况;(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质量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质量的通知辖区相关律师事务所: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从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以下简称IPO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指派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核查验证不充分、出具法律意见不审慎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IPO业务的质量,我局现将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并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一、辖区IPO法律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未合理运用查验方法,核查验证不充分。

部分律师将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交由公司代为办理,在查验过程中过度依赖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未全面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并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的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专业判断。

部分律师对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未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并留有书面记录。

部分律师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未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并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二)未充分说明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法律意见不审慎。

部分律师对企业改制设立、股权变更等事项过多罗列事实,缺乏对上述问题合规性和真实性的明确说明。

部分律师对关联方认定、资金占用等事项直接引用审计机构的见,未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

部分律师对公诉讼、内部职工股有关问题进行查验无法取得应有证据时未充分揭示其对公司首发上市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部分师在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等违规实的情况下,法律分析明显失误甚至出具虚假法律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22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会计监管工作,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然而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管。

同时,现行会计、审计、评估准则主要以原则为导向,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容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实际业务执行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相应增加了会计监管的难度。

为提示会计监管风险,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会计监管效能,我会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在总结会计监管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特征,指出会计监管特定领域风险、存在的常见问题,要求关注重点事项,防范相关风险。

现将我会制定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一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予以发布。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内容,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高度关注相关领域问题,同时将相关要求传达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政府补助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失效](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5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1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作如下规定: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按规定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两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或发生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但公司及时发现、及时自纠并已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自报告之日起已超过半年。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两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16•【文号】证监发[2001]102号•【施行日期】2001.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财会〔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不断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了上市公司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监管推动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着力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总体取得一定成效。

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内部控制缺陷标准不恰当、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

国发〔2020〕14号文件明确提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

国办发〔2021〕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内部控制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

有关地方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控制关口前移、提升披露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重要作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26•【文号】证监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九)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

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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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
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0.12
【实施日期】2010.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

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保荐机构:
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不重视辅导工作,存在保荐代表人未参与辅导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辅导协议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个别拟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辅导效果,促进辖区企业发行上市工作良性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和《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鲁证监办字[2009]5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日常监管情况,提出以下辅导监管要求:
一、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查找并有效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端正态度,认真接受辅导。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是企业发行上市前的必经程序,是全面查找并有效解决不规范问题的重要阶段,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进一步提高对辅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时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辅导授课,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掌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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