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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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

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0.12

【实施日期】2010.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

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保荐机构:

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不重视辅导工作,存在保荐代表人未参与辅导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辅导协议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个别拟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辅导效果,促进辖区企业发行上市工作良性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和《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鲁证监办字[2009]5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日常监管情况,提出以下辅导监管要求:

一、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查找并有效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端正态度,认真接受辅导。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是企业发行上市前的必经程序,是全面查找并有效解决不规范问题的重要阶段,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进一步提高对辅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时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辅导授课,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掌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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