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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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如何举证一、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二、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应由公司掌握着股东出资的财务资料,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由公司举证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应该由原告方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追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6款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搐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

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

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一、问题的提出在公司实务中,基于各种原因考虑,股权代持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形成的股权代持结构下,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是,在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如何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二、法律问题分析(一)公司债权人不知道实际出资人情形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由于公司债权人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故公司债权人此时只能依据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情况向名义股东主张法律责任。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应当对于公开登记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故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关于其仅为登记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当然,名义股东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要求实际出资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二)公司债权人知道实际出资人情形下,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这个条款是关于隐名代理情况下债权人选择权的规定,故在公司债权人知道实际出资人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规定选择名义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来主张权利,要求名义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赋予债权人这样的选择权,其理由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名义股东往往并无承担责任的能力,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周全。

二是如此处理并未实质上损害名义股东及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因为名义股东本就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实际出资人更是出资未到位的实际责任人。

即便名义股东先行对外承担了出资不足的责任,也可以再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实际出资人仍然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在我国,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认定标准、权利义务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一致行动人,是指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权结构中,通过协议、信托、持股平台等方式相互关联的股东。

具体而言,一致行动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投资者;2. 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3. 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4. 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二、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1. 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者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对方股份。

2. 间接持有关系:股东之间通过持股平台、协议或者其他安排间接持有对方股份。

3. 控制关系:股东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4. 委托持股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委托他人代持股份。

5. 其他关联关系:股东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如亲属关系、合作关系等。

三、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1. 权利(1)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2)依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3)依法转让股份;(4)依法参加股东大会。

2. 义务(1)依法履行股东义务,如缴纳出资、分红等;(2)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3)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4)如实披露持股信息。

四、一致行动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人应当依法披露持股信息,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目的等。

2. 交易限制: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

3. 交易禁售期:一致行动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遵守交易禁售期。

4. 监管机构调查:监管机构有权对一致行动人进行调查,包括询问、查询、取证等。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股东作为投资人,其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润。

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

并在提取股东会决议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后的盈余,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

股东依据自己实缴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取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表决权及代理行使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最重要的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当股东由于健康原因、交通不便、时间不便等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以保证其表决权的行使。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所参加的股东大会的名称,参加表决的事项,并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向公司提交。

除书面委托书外,其他委托方式,如口头委托、电话委托都无效。

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以股东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对所授权的事项以股东名义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3篇)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行为不仅关系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可能影响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公司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后果的概念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对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约束力、制裁力或奖励力。

根据法律后果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制裁,即对违法行为给予的惩罚;二是法律奖励,即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激励。

二、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1. 公司的法人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这意味着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 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包括注册资本和公司运营过程中形成的资产。

当公司发生违法行为时,其财产可以用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与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的行为相分离。

因此,公司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本身承担。

三、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具体情形1. 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当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相对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当公司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行政责任当公司违反行政法规,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刑事责任当公司涉及刑事犯罪,如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其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

四、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例外情况1. 公司分立、合并当公司分立或合并时,原公司的法律后果由新公司承担。

但新公司应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2. 公司破产当公司破产时,其债务和责任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五、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意义1.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平竞争。

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由于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司利益、少数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因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各国公司法逐渐认识到,对控股股东的种种行为课以特别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控股股东的义务以诚信义务为主。

一般认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前者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时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注意;后者则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利滥用。

总体来看,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表现为行使表决权时的诚信义务和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时的诚信义务,前者指控股股东在为自身利益行使表决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后者指控股股东运用其基于控股股东的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而直接决定公司的生产目标和决策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是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必然后果,即承担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强制性要求。

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作后盾,法律义务的约束必然是软弱无力的,如果不对控股股东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很可能的情形是,控股股东会置明确的诚信义务于不顾,肆无忌惮地侵夺公司及少数股东的正当权益。

因此,对控股股东课以与义务相应的责任是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必然要求。

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对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做了规定。

依据指引:《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股权的归属?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股权的归属?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股权的归属?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本人在此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然而,投资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

在投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投资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投资合同是投资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权利人有权要求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

二、投资项目的法律后果1. 项目审批的法律后果在我国,投资项目需经过审批程序。

项目审批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项目审批通过,企业可依法进行投资建设。

(2)项目审批未通过,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重新申报。

2.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后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后果:(1)环境污染:企业需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企业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知识产权:企业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后果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后果:(1)合同纠纷:企业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合同纠纷,需依法解决。

(2)侵权纠纷:企业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争议:企业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

第四章公司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各国的公司立法,都对公司下定义,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定义都集中在下述三个内容上,即法定性、营利性和法人资格上,即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corporate body),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定,也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

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22条规定,公司股东就其购买的股份,除了支付发行股份的对价外,或支付其认缴协议中规定的对价外,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各国公司法把股东对公司的风险只限于其允诺承担的责任(认缴的出资额)之内。

这是商事组织法上历史性的进步。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property)公司的初始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一旦股东将投资的财产移交给公司,这些财产从法律上便属于公司所有,而股东则丧失了直接支配、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他们所换来的则是按照出资比例享受一系列的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权利,分取红利的权利等等。

但公司对因股东入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以及在以后经营中增加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具有直接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并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sue and to be sued) 当公司与他人发生商业纠纷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提出起诉,或进行应诉以行使其诉讼权利。

4.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centralized management) 公司的管理体制必须与公司法的原则规定相一致,即应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三位一体的统一的集中管理体制。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责任是分开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被注销的,股东的权利义务也就消失了。

那么,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有限公司的独⽴法⼈主体就像⼀层⾯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的追索。

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具体情形有如下⼏种:1.股东瑕疵出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持。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资本抽逃或转移根据资本充实原则,如果股东出资后⼜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导致公司不具备履约能⼒,⽐较常见的如: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财、物及业务等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个新公司,利⽤原公司的资产进⾏运作,使原公司形同空壳,⽽新公司却完全不承担原公司对外发⽣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抽⾛或抽逃后的注册资⾦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为公司丧失法⼈主体资格,股东应承担⽆限连带责任。

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

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

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
股东作为公司所有权的持有人,通常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和决策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以下是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常见情形:
1. 公司破产: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破产时,股东可能需要承担未偿债务的责任。

这通常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 股东担保: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提供担保,如果公司无法履行债务,股东可能需要承担个人担保责任。

3. 股东违法行为:如果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如贪污、侵吞公司财产等,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 股东违约:如果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合同或其他法律义务,他们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其他补偿措施。

5. 股东行为不当:如果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声誉或利益,其他股东或公司可能会寻求追究其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法律行动。

6. 股东内幕交易:如果股东利用其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他们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罚。

7. 股东违反竞争禁止条款:如果股东在退出或解散公司后违反了竞争禁止条款,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 股东参与违法活动:如果股东参与非法活动,如洗钱、恐怖主义资助等,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刑事指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股东责任视国家法律、公司类型和公司章程而定。

在投资公司或成为股东之前,建议您咨询法律和财务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规和责任范围。

[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不良资产]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股东的法律责任一、理财跑路?房产限购?股市低迷?2018可以这么投资!二、[不良资产]淘宝?淘金?淘到就是赚到!三、没有尽职调查,怎么能买不良资产?四、国家机关是债务人的不良债权,可以放心买吗?五、[不良资产]不良债务人是国企的,转让后是否计算利息?六、不良资产处置之司法拍卖变卖流程七、[不良资产]首封债权不等于优先受偿一、导语在债务人是公司法人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会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从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此时,若能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为共同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则原先难以推进的处置过程,可能会迎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效果。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何在公司清算、破产过程中追究股东责任的问题。

二、股东在清算破产中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要求企业解散或法人资格消灭必须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或破产清算中对股东权利和义务有诸多规定。

关于股东在公司清算及破产过程中法律责任大致如下:1、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公司属于法律拟制人格,股东一般会在其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在出现瑕疵出资时将承担违约和补足责任之外,还有可能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瑕疵出资责任一般分为以下几种:(1)出资违约,即未出资、未足额出资(2)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3)抽逃出资2、法人人格否认(1)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想独立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提供相关证明,如不能证明,一人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使用。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后,股东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未履行清算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或者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者灭失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致使无法进行清算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承担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承担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及责任承担注册资本是所有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也是第一个大坑。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

但是认缴等于不缴吗?注册资本可以动不动就填几个亿吗?其实法院判决债务纠纷时认缴资本是需要缴足的。

今天,阳光所明律师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分析创业中注册资本金的问题。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朱昌明11案情简介被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2000万,实缴金额为400万。

发起人A占公司资本额的70%,发起人B占公司资本额的30%。

在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发起人B将自己30%的股权转让给东东,并完成工商变更。

同时被告公司通过了公司资本由2000万增资到10亿元的股东会决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在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之时,被告公司的发起人A决定将自己70%的股权转让给建建,同时为了转让股权不按10个亿的注册资本交税,被告公司做出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决议中的签字人为建建和东东。

后被告公司通过将发起人A的股权转让给建建、建建成为法定代表人等一系列股东决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原告公司称,发起人A、发起人B、东东、建建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建建、被告东东在减资时未通知作为已知债权人的原告。

请求判令:1.被告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2000万元。

2.被告建建、被告东东在各自未出资本息和减资本息范围内,就被告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发起人A、发起人B、东东、建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判决1.原被告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

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

2.被告发起人A、东东对于被告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在原告、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发起人B已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东东,已经不是被告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该减资行为无效,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因此建建不应认定为被告公司股东,而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

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You have to do things t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 havetomorr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人的责任:合法经营、合法履行纳税义务。

把控企业不做: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逃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制造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公司股东的责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一般在公司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很多时候都是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法人也被称之为公司法人股东。

在作为公司法人的情况下,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更多的。

那究竟公司法人股东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注销股东法律责任

公司注销股东法律责任

公司注销股东法律责任一、“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依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股东责任的基础是股东违背了市场交易所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就本案而言,追究股东责任的理由在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

虽然法律认可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并且没有明确股东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义务,但鉴于因股东意思而注销的公司,股东的意志直接支配了公司的前途,并因此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公司非因破产而为清算的时候,股东应当负有清算的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终止股东都要承担清算义务。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没有清算、注销的情形,有人主张让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这是不合适的。

由于公司实现了经营与投资的分离,管理者如董事长、董事等应当负担清算义务,如公司停止经营而未及时清算的,应由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而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当限定为,在股东合意清算并注销公司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

本案B公司因股东合意终止,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理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但是,在B公司的清算过程中,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从而造成清算行为存在瑕疵。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时例如对于潜在的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等,无法通知,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

因此,公告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

本案B公司虽于2001年5月连续公告了三次,但其明显只是为完备法律手续,在明知A公司的债权存在并可以通知的情况下,消极履行通知义务。

因而,B公司的股东即某甲、某乙没有尽到妥善通知义务,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某甲、某乙在没有尽到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对B公司大量剩余资产的占有,构成了不当得利,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股东恶意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或为其他民事欺诈的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自己的责任,而非与公司一体作为公司债务的当然承担者。

清算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张鲁震

清算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张鲁震

清算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

在有限责任原则下,便于企业集合资金,为投资者共担投资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范围内提供了有效法律机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也就时大家说的"股东的有限责任"。

但凡事总有例外,如果公司股东有以下情形的,将有机会突破股东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实践经验,归纳了在公司清算破产时,股东有限责任被突破的常见情形,仅供参考。

一、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股东在此情形下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9世纪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说:使人负赔偿损害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

股东未尽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当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当股东故意不进行清算或通过销毁公司账册、转移重要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时,其主观心态为故意的过错,当然要承担责任。

而公司非控制股东虽未积极为恶意逃避清算之行为,但其未尽清算义务本身就不能谓无过错。

之所以这么理解原因如下:其一,股东对公司的清算属于作为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去作为,法律就要通过增加其不作为的成本来激励其作为。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企业决策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人。

在实际控制人背后,往往隐藏着企业的真正利益所在,对企业的发展、稳定和合规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1. 依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人,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2)实际控制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3)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根据实际情况,以下情形也可视为实际控制人:(1)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实际控制公司;(2)受他人委托,代他人实际控制公司;(3)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间接控制公司。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1.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2.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得利用公司资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3.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4.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尊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5. 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拒绝、阻碍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调查。

6. 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义务和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依法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包括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

2. 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防止利益输送。

3. 重大决策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确保决策符合公司利益。

4. 持续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持续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企业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股东之间是独立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决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需要证明公司和股东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如果不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可以判决股东与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可以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

对于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情况,也可以判决公司与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瑕疵的情况对于公司的股东出现了抽逃出资或者是出现到期而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况,可以判决股东在应缴纳的出资或者抽逃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清算赔偿责任情况对于公司,如果已经注销股东担任清算组的情况下,对账本进行了毁损或者是故意没有告知债权人的情况,该股东要承担赔偿或者是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单独保证或者债务加入问题如果是股东在该笔业务中签署了保证书或者债务加入文书的情况,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那么,对于该公司的该笔业务,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中的连带责任,或者是保证其保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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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1.股东出资瑕疵
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股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销应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违法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等。

4.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不正当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实际上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脱壳经营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脱离出来另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业务转入新公司,新公司实际上利用原公司资产运作,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耿星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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