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采购条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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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取得買方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讓渡本訂購單。
價格與稅額
3.除非另有明定,否則本訂購單上顯示的產品價格即為買方購買產品的總金額。除非另有明定,否則此 價格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運送、包裝、處理及運送途中的保險費用。接受本訂購單即表示向買方保證,收 取的產品價格不會超過向擁有相似數量與交付需求的客戶所收取的價格。買方最遲在運送日當天可享有 產品相關的任何降價權益。
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除非在本訂購單上另行註明,否則根據本訂購單所訂購的產品,無論是國內或非國內生產的產品,將 依照製造基礎採用裝運港船上交貨點交付方式,由距離裝運港船上交貨供應商最接近的運送點運送到賽 門鐵克指定的「出貨」地點。
10.買方於指定交付地點確實收取產品後,所有權和遺失風險或所有產品損壞,均歸買方負責。至於買 方拒收的任何產品,將由供應商承擔遺失風險;若是買方員工在受僱期間因蓄意的不當行為導致拒收或 不接受的產品出現任何損壞,則不在此限,買方必須對此全權負責。
20.若供應商無法即時更換或更正任何有瑕疵的項目,買方得 (i) 更換或更正該項目並向供應商收取因 此衍生的費用、(ii) 依照〈取消〉一節規定,在無法履約的情況下,無須進一步通知即可取消本訂購單, 或是 (iii) 要求對應的價格抵減。
7.供應商會在所有外箱上標示適用的搬運、處理及運送資訊,包括訂購單編號、供應商編號、買方編號 和序號、紙箱數量以及任何其他買方要求的獨特標示。所有貨物必須標示出分批運送或完整運送所有訂 購的產品。
8.逐項列出的包裝清單必須隨附於每批貨物,並應涵蓋下列資訊:買方名稱 (包括清楚標示的個人 (若 適用))、完整的「出貨」地址 (包括門牌號碼)、本訂購單編號、數量、貨物說明、運送外箱尺寸、淨重 和毛重。
15.除非另有明定,否則付款條件為到貨後 60 天內。所有根據本訂購單核發的發票付款期間從購買者 實際收到發票的日期或購買者實際收到產品的日期開始計算,以較晚者為準。如果發票可根據付款日期 享有折扣,必須於郵寄購買者支票的日期付款,才能享有折扣。
16.除非另有明定,否則每張訂購單需個別開立發票。
保證
於特定用途。
檢查與驗收
18.無論先前的檢查或付款情況如何,所有產品在交付後的合理時間內都需在買方設施接受最終檢查與 驗收。如果某項目在材料及/或工藝上有瑕疵或是不符合本訂購單要求,買方有權拒絕、要求更正或是 以調整價格的方式接受。
19.任何遭到拒絕或需要更正的項目,在通知後必須立即由供應商更換或更正,並承擔相關費用。
17.(a) 供應商擔保在向任何人保證產品的最長時間內,所有根據本訂購單交付的產品不會有工藝、材料 及製造瑕疵;應符合本訂購單要求,包括本訂購單中附帶的任何繪圖或規格,或是由買方或供應商提供 的樣本;以及除非產品是根據買方提供的設計製造,否則不會有設計瑕疵。供應商更進一步保證,根據 本訂購單購買的所有產品都將具備適合銷售的品質,同時符合買方購買的目的。這些擔保除了所有其他 明示或暗示之保證,也都適用於任何交付、檢查、驗收或買方付款;(b) 對於所有包含履行服務的產品, 供應商保證會熟練地履行這類服務;(c) 儘管買方認可供應商的材料或設計,但不會因此解除供應商的 任何保證;(d) 如果根據本訂購單交付或履行的任何產品不符合本訂購單明定或其他適用之保證,買方 可自行決定(i) 要求供應商以維修、更換或重新履行等方式,為買方免費更正任何有瑕疵或不相符的產 品;(ii) 由供應商負擔費用,退還有瑕疵或不相符的產品,並依訂購價格由供應商重新提供;或是 (iii) 自 行更正有瑕疵或不相符的產品,然後向供應商收取更正費用。以上是除了依據法律、衡平法或本訂購單 等所有其他補救措施以外的措施,不應被視為唯一的方法。所有保證都應向買方及其繼承者、受讓人及 客戶履行。 本協議明確登載者除外,供應商並未做出其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相關適售性或適用
13.供應商應盡力在預計交貨日期完整交付買方訂購的產品。如果供應商無法交付所有訂購的產品,應 即時通知買方,而買方可自行決定是否同意分批交付產品。如果買方不同意,可取消所有或部分訂單, 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分批交付應由供應商個別開立發票,並由買方付款,無須考慮後續交付問題。
發票開立與付款條件
14.原始發票必須隨每批貨物送交,並載明適當說明和完整的訂購單編號。訂購單也必須載明運送點、 完整路徑以及預付的運費金額 (若適用)。
非標準運送
11.買方僅需針對訂購的最大數量支付費用即可。運送過量貨物時,買方可選擇退還給供應商由供應商 承擔風險,並採用運費到付方式。供應商應立即將產品價格以及因運送過量貨物產生的運費退還給買 方。
12.在預訂交貨日期前交付的產品,買方可以 (1) 將該產品退還給供應商,運費到付;或是 (ii) 根據預 訂的交貨日期 (非買方收貨日期) 接受該產品並付款。
一般條款
1.「一般採購條款與條件」,包括所有附屬內容 (統稱為「訂購單」),構成買方購買本訂購單所述的貨 物、服務或其他產品 (以下簡稱為「產品」) 之要約,並需受到本訂購單的條款之規範。供應商根據自 身承諾運送產品或根據本訂購單履行,抑或由供應商運送部分或全部產品或採取其他適切的履行方式開 始,均得接受此要約。接受本要約明確限於本訂購單所包含的條款。如果買方反對供應商接受或確認本 要約中附加於/不同於本訂購單條款中的任何條款,除非該條款特別獲得買方書面同意,否則將忽略供 應商接受或確認本要約或供應商任何其他通訊內容中涵蓋的任何此類附加或不同條款,包括供應商在本 訂購單日期之前或之後提出的任何產品相關提案。
4.除非另有明定,否則訂購單上的價格不包含所有適用的聯邦/中央稅額、州/省稅額以及當地稅額。所 有這類稅額都應在供應商發票上分別註明。
包裝與交付
5.除非另行說明,否則訂購單上的價格是根據訂購產品的重量而定,這類價格應只包含訂購素材的淨重, 不應針對包裝、處理、儲存、運送或其他包裝需求收費。
6.除非另行說明,否則供應商會依照下列方式包裝所有產品:(i) 符合良好商業慣例;(ii) 針對特定產品 以可以為貨運業者所接受的最低費率運送;(iii) 符合 I.C.C. 規定以及 (iv) 足以確保將產品安全送達指 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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