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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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院已有判例中曾被实际适用的一 般法律原则: “禁止反言”(estoppel); “禁止自己裁判”(nemojudex in re sua,no one may be judge of his own case); “禁止权利滥用”(abuse of rights); “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利”(a party can not take advantage of its own wrong) 等
一般法律原则
Fra Baidu bibliotek
对《国际法院规约》“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 承认者”之理解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学说争议: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法与国内法共有的一般法律意识; (3)世界各主要文明代表国家和各大法系代表国 家国内法,特别是司法中所存在的一般性、共同 性的法律原则。
涵义: 法官或者仲裁者在严格适用法律或者法律 规则的时候会发生不公平的裁判结果时, 在当时人的明示合意授权之下,不再严格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是依据个案的具体情 形,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并且要在不违反 公共政策的范围内,依据法庭或者仲裁庭 所承认的“公允与善意”来裁断当事人之 间的争议。
公允及善良原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2款: 国际法院在征得当事国同意后可以适用 “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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