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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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髙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髙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 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 •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_)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展开全文来源:江苏高院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案情】赵某(女)与孙某某(男)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

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

双方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孙某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要好好对待赵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赵某,不许打孩子,不许威胁赵某及同事、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

事后,孙某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2年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某生活。

2014年8月12日,赵某以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由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

诉讼过程中,赵某和孙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孙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生活必须的吃、住,还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确思想理念的灌输。

孙某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

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

模范夫妻典型案例

模范夫妻典型案例

模范夫妻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模范夫妻是社会中的榜样,他们之间互相尊重、支持、信任,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

下面我将为大家展示一些模范夫妻的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学习和榜样他们,成为更好的自己。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他们从相识到结婚,一直都是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

小明是一名忙碌的白领,工作日夜奔波,而小红则是一名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

尽管小明工作忙碌,但他经常抽出时间和小红交流,共同商量家庭的事务。

小红则在家庭中扮演了很好的角色,照顾孩子,打理家务,让小明无后顾之忧。

他们之间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共同面对生活的挑战,共同创造了幸福的家庭。

案例二:张先生和王女士张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多年的模范夫妻。

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互相信任、支持。

在经历了种种生活磨砺后,他们更加懂得彼此的需要和付出。

张先生是一名企业家,一直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成长而努力奋斗。

而王女士则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把孩子的教育和家庭的琐事处理得井井有条。

他们之间没有太多的争吵和矛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让他们的家庭充满了温馨和和谐。

刘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中年夫妻,他们在生活中经历了许多波折和挫折,但他们始终坚守在一起,互相支持、理解。

刘先生是一名金融工作者,工作繁忙,经常出差。

而李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辛苦,但她始终支持着丈夫的事业。

在家庭中,他们分工合作,共同照顾家庭和孩子,共同承担生活中的责任和压力。

他们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相互信任和理解,让他们的家庭充满了爱和温暖。

这些都是身边真实存在的模范夫妻典型案例,他们之间的关系让人感到羡慕和敬佩。

他们相互尊重、支持、理解,共同面对生活中的挑战,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

我们可以从他们身上学习到很多的东西,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如何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如何互相支持和信任。

让我们一起学习和榜样他们,成为更好的自己。

因为只有通过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我们才能共同创造幸福的家庭,让爱永远陪伴在我们身边。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纠纷典型案例1. 小三插足引发的离婚纠纷某夫妻婚后多年感情稳定,但后来丈夫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年轻女性,两人逐渐产生了感情。

丈夫开始与小三保持暧昧关系,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妻子提出离婚。

双方为了房产、财产分割、抚养费等问题展开了长时间的争夺。

2. 婚后财产纠纷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屋、车辆等财产,但随着婚姻关系恶化,双方开始争夺财产归属。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价值、来源等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选择了离婚,法院介入解决财产纠纷。

3. 婚前隐瞒病史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在结婚前,男方隐瞒了自己的严重疾病。

婚后,女方发现丈夫的病情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和财务状况,无法接受这样的生活状态,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病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以及医疗费用的分担问题。

4. 婚后不忠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婚后多年感情破裂,丈夫因为外遇被妻子发现,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行为,提出了离婚。

双方为了财产分割、抚养费、赡养老人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争夺。

5. 婚姻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一位妻子在婚姻中多次遭受丈夫的暴力行为,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关系,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暴力行为的真实性、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6. 婚姻中的不和谐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婚后生活中存在频繁争吵、沟通不畅的问题,夫妻关系逐渐破裂。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婚姻中的责任分配、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7. 婚姻中的经济纠纷导致离婚一对夫妻在婚后财务管理上出现分歧,双方对于家庭开支、存款使用等问题存在分歧,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

8.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引发离婚一位妻子在婚姻中多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关系,最终提出了离婚。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争议暴力行为的真实性、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法院介入解决纠纷。

9. 婚姻中的不孕问题引发离婚一对夫妻在结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夫妻沟通不畅导致婚姻破裂在这个案例中,夫妻之间存在长期的沟通问题,他们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导致了积累的不满和误解。

最终,这些问题演变成为了婚姻破裂的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可以寻求婚姻咨询师的匡助,学习有效的沟通技巧,改善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2. 案例二:金钱管理不当引起夫妻矛盾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在金钱管理方面存在不同的观念和习惯,导致了频繁的争执和矛盾。

其中一方过于挥霍,导致家庭财务状况不稳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夫妻之间进行坦诚的沟通,制定共同的理财计划,并确保双方都参预其中,以达到财务稳定和家庭和谐的目标。

3. 案例三: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关系疲惫在这个案例中,婆媳关系紧张成为夫妻关系的一大困扰。

婆婆对媳妇的过度干涉和指责导致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疲惫。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在婆媳之间进行沟通,明确界定各自的角色和责任,并寻求家庭咨询师的匡助,以建立更健康的婆媳关系。

4. 案例四:婚外情破坏了婚姻关系这个案例中,一方出轨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婚外情的浮现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相依赖的基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寻求婚姻咨询师的匡助,进行夫妻关系重建,重新建立信任和沟通。

5. 案例五:性格差异引起婚姻冲突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导致了频繁的婚姻冲突。

一方可能过于内向和沉默,而另一方则偏向外向和冲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姻咨询师的指导,学习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对方的性格特点,以及如何通过沟通和妥协来缓解冲突。

6. 案例六: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这个案例中,家庭暴力成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一方对另一方施加身体或者心理上的暴力,导致了婚姻的不可挽回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应该寻求法律和心理咨询的支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7. 案例七:职业压力影响了夫妻关系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的职业压力对婚姻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强(化名)和李娜(化名)相识于大学校园,两人一见钟情,迅速陷入热恋。

毕业后,张强因工作原因回到了家乡,而李娜则留在了省会城市。

尽管两地相隔千里,但两人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视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经过一年的异地恋,张强决定放弃家乡的工作,来到省会城市与李娜团聚。

2010年,张强和李娜在省会城市登记结婚,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李娜觉得张强过于依赖父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而张强则认为李娜过于强势,缺乏对家庭的关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2015年,张强和李娜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贡献、收入等因素进行判决。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有一个年幼的孩子。

由于双方均希望抚养孩子,需要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同时,人民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1)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3)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程度、教育方式等因素。

3.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

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则详解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

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政局婚姻典型案例范文

民政局婚姻典型案例范文

民政局婚姻典型案例范文在民政局这个见证爱情与生活百态的地方,每天都在上演着各种各样的故事,有甜蜜得如同蜂蜜的爱情童话,也有令人唏嘘的生活悲剧。

今天,就给大家分享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闪婚的小年轻爱的冲动与磨合。

小李和小张就是那种典型的闪婚族。

他们俩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就像电影里演的那样,电光火石之间,感觉对了,于是认识不到一个月就决定结婚。

来民政局登记的时候,那脸上洋溢的全是幸福和对未来无限的憧憬。

刚结婚那阵子,那真是蜜里调油。

每天在朋友圈秀恩爱,今天是烛光晚餐,明天是手牵手的旅行自拍。

可没过多久,问题就来了。

两个人开始发现彼此的生活习惯差异巨大。

小李是个夜猫子,喜欢晚上打游戏、看电影,声音还开得老大;而小张呢,是个早睡早起的养生派,一点动静就会被吵醒。

这睡眠问题就像一颗小石子,在他们原本平坦的爱情道路上开始硌脚了。

然后就是家务分担的问题。

小张觉得小李在家务上太懒,总是把脏衣服到处扔,而小李觉得小张像个管家婆,管得太宽。

于是,小两口就开始吵架,那架势,可一点都不像当初恩恩爱爱的小情侣了。

不过好在,他们没有选择一吵就散。

而是来到了民政局的婚姻调解室。

在调解室里,工作人员就像知心大哥大姐一样,耐心地给他们分析问题。

告诉他们爱情不仅仅是一时的冲动,还需要相互的包容和理解。

经过几次调解,小李和小张开始试着去改变自己,去适应对方。

小李晚上戴上耳机玩游戏,小张也不再对小李的小邋遢过于苛刻。

现在啊,他们又重新找回了那份甜蜜,还经常打趣说,这闪婚就像一场刺激的冒险,虽然有惊,但最终还是有喜。

案例二:中年夫妻的危机平淡后的重新审视。

老赵和他老婆王姐已经结婚二十年了。

这二十年里,他们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把孩子拉扯大,日子过得平平淡淡。

可就是这种平淡,差点让他们的婚姻走到尽头。

老赵呢,工作一直很忙,经常加班出差。

王姐为了家庭和孩子,就一直默默地操持着家里的一切。

渐渐地,他们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

老赵觉得王姐整天就知道唠叨孩子和柴米油盐,没有一点生活情趣;王姐觉得老赵根本不关心家里,就知道忙工作。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加剧。

2022年,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件事实1.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张某某认为,李某某性格自私,不顾家庭,经常加班,很少陪伴家人。

此外,李某某的酗酒问题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李某某则认为,张某某过于强势,对家庭事务干涉过多,且对子女教育过于严格。

2. 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李某某因工作原因,无法保证长期陪伴子女。

张某某则认为,自己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

3. 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双方均认为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不同,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但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双方均有意愿抚养子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已出现明显裂痕。

2.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考虑到李某某工作原因,法院判决子女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考虑到张某某抚养子女的需要,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支付张某某相应的补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情感法律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时,综合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矛盾等因素。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全面分析问题,避免偏颇。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年龄、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婚姻法案例(汇总)

婚姻法案例(汇总)

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02 .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03 . 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04 .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05 .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06 .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07 . 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则详解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标签:代孕|探视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10年,姚某通过代孕网与覃某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并依此通过自然受孕诞下一子,收取18万元。

2011年,姚某起诉覃某主张探望权,要求每月一次、每次两天。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婚恋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一:“消失的彩礼”在一个小县城里,有对小情侣,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大强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处了一段时间后,觉得挺合适,就打算结婚。

按照当地习俗,大强家得给小美家彩礼。

大强的爸妈咬咬牙,凑了10万块彩礼送到小美家。

这彩礼一送,两家就开始热热闹闹地筹备婚礼。

可就在婚礼前一个月,小美突然像变了个人似的。

大强发现小美老是偷偷摸摸接电话,而且对婚礼的事儿也不上心了。

大强就觉得有点不对劲,有一天他就悄悄跟着小美。

这一跟可不得了,他发现小美和一个陌生男人见面,举止还特别亲密。

大强当时就火冒三丈,跑过去质问小美。

小美支支吾吾半天,最后承认自己还没和这个男人断干净。

大强那个气啊,这婚肯定是没法结了,就要求小美家退还彩礼。

小美家却耍赖,说这彩礼是大强家自愿给的,现在想退,没门儿。

大强没办法,就把小美家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大强拿出了给彩礼时的各种证据,什么转账记录啊,证人啊。

最后法院判决小美家必须退还大强家彩礼。

这事儿啊,就告诉大家,彩礼这事儿可不能含糊,要是婚姻有变数,该退就得退。

二、案例二:“婆媳大战之房产证风波”小张和小丽结婚后,小两口想买套房子。

小张的爸妈出了大部分的钱,小两口自己也掏了点,房子就这么买下来了。

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张和小丽两个人的名字。

本来挺好的事儿,可小张的妈妈心里就有点不舒服了。

她觉得这房子自己出了那么多钱,房产证上应该加上自己的名字才对。

于是,小张妈妈就经常在小两口面前念叨这事儿。

小丽一听就不乐意了,她觉得这房子是自己和小张的家,婆婆怎么能想加名字就加名字呢。

婆媳俩就因为这事儿开始闹矛盾。

小张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一边是亲妈,一边是老婆,他都不知道该向着谁了。

有一天,婆媳俩又因为这事儿吵起来了,而且越吵越凶。

小丽一气之下就回了娘家,还说这日子没法过了。

小张没办法,就去找了一些懂法律的朋友咨询。

朋友告诉他,这房子虽然是爸妈出了大部分钱,但房产证上写了他和小丽的名字,那这房子就是他们俩的共同财产,他妈妈没有权利要求加名字。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婚姻家事9类经典案例,建议收藏

婚姻家事9类经典案例,建议收藏

婚姻家事9类经典案例,建议收藏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载自佳和家事导读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2、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多分共同财产吗?3、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4、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5、生效协议可以构成夫妻共有财产判断依据吗?6、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7、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以撤销吗?8、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9、一方借款用于赌博,配偶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1、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案情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

2013年8月生一子。

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

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

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

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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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8.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一)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2013年7月,张某提起及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

而2013年5月,张某及案外某女生育一女。

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张某在及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一)基本案情2012年,80后青年邵某及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二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终于在2013年9月正式结婚。

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在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孩子,然而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开始产生。

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加上当初网络交流时,彼此对对方家庭成员和性格特点了解并不深入,作为妻子的薛某在婚后及同来家中照顾宝宝的公婆产生了矛盾,邵某及薛某也因此经常吵架拌嘴。

在一次争吵过程中,薛某终于无法忍受,及公婆动了手。

无奈之下,丈夫邵某在2015年4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二)裁判结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产生一些家庭琐事就轻易提起离婚,着实不太严肃。

家庭内部有摩擦在所难免,加上原被告是网恋而成的婚事,因此,彼此仍有进一步了解缓和的希望。

成就一次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理解忍让,本案原被告仍有希望将婚姻关系修复重好,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被告经法官判后释法,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

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

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一)基本案情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

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

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

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

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

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襄城县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三)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

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

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一)基本案情岳某及曹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二子。

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

岳某要求及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

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裁判结果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及曹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

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三)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14日,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告上法庭,诉称女儿陈某霞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但儿子陈某领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将其拆迁补偿款和2.9亩承包地据为已有,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

为此,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领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归还原告的2.9亩承包地和1.8万元现金。

(二)裁判结果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儿子,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该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8000元和对被告陈某领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被告陈某真家庭生活状况和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告陈某领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360元为宜因。

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名下的2.9亩承包地,被告陈某领有义务耕种,但收益应有原告的份额。

因原告现在女儿陈某霞处居住,被告陈某霞已尽赡养义务,且原告已明确表示对女儿陈某霞撤回起诉。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真自2015年5月份(含5月份)开始以后的每月的赡养费360元,该款于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陈某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真的房屋拆迁款补偿款18000元。

该案经在陈某领所在村巡回审判,陈某领当庭向父亲陈某真忏悔道歉,并跪求父亲原谅。

该判决现已生效履行。

(三)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

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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