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运用“背靠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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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运用“背靠背”原则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为便于“背靠背”原则科学合理的运用,更好的规避风险,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必须“背靠背”的内容,要切记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对于需要分包商执行的属于EPC合同工作范围的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按照业主要求执行,否则不能满足EPC合同的要求,难以满足合同目的。特别是硬性的技术要求。

二、“背靠背”不等于一味照搬EPC合同。

即使对于必须进行“背靠背”的内容,我们也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不能直接把整个EPC合同作为附件或笼统地约定应遵守EPC合同,而是应在熟悉并理解EPC合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分包项目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并明确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应注重EPC技术协议的“背靠背”。

(1)关于设备分包。如果设备分包商在技术方面不能满足EPC合同要求,将直接导致我方违约,甚至被拒收。因此,应注意将具体的指标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对应到所分包的每项设备,以满足EPC合同的要求。

(2)关于施工分包。EPC合同技术协议更多的是针对整个项目的综合技术要求,而不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这就需要在施工分包中根据EPC合同所要求的标准和规范对分包技术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具体要求缺失而引起分歧。“背靠背”的目的是为了转移或规避风险,因此,分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应至少满足EPC合同的要求,但由于分包商-总承包商-业主,前两者之间的义务履行与后两者之间义务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给我们自身留出一定的宽限期是必要的,例如EPC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通知时间是发生后7天,那么,我们要求分包商通知的时间至少应为7天,但为避免其在最后一天通知带来的麻烦,最好根据EPC合同要求的其他条件,综合考虑,最少也得比EPC合同的约定提前一天。

三、坚持原则与灵活运用“背靠背”相结合

除了必须“背靠背”的事项,对于需要“背靠背”但在操作时存在困难的情形,如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根据我们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等各种因素,确定是接受其他条件实现“背靠背”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还是承担由于分包商义务小于EPC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另外,“背靠背”的使用要与项目实际需要相结合。例如,工期特别是设备供货的时间原则上必须按照里程碑计划交付,但项目执行中存在因各种情况导致工期延误的可能性,因此,在“背靠背”的情况下要为我方根据项目需要调整供货期留有余地,即在保证满足EPC合同要求的前提下,避免早到货保管损坏等问题,也避免分包商的索赔。

四、不能因“背靠背”而放松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1)从合同关系上讲,我们与业主属于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分包商违约业主不会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管我们与分包商之间是否存在相关约定或是否获得补偿,而是直接要求我方按照EPC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如关于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及时在分包合同中对分包商予以明确要求,我们要需要加强预期日常沟通,强化日常管理,约束他们遵守相关约定,出现问题时及时解决。

(2)由于当地工程承包现状或分包资源短缺等原因,分包商只关心合同价格,而根本不在乎合同条款,甚至不会提出异议就会签署合同。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分包商的日常管理,督促其按要求执行合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作为整个项目的管理者,我们应从总体上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包括我们与业主、我们和分包商之间以及各个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平时加强沟通和交流,不能依靠合同而一劳永逸。

总之,作为EPC总承包商,面对业主的各项要求,分包合同中“背靠背”原理的使用是我方向分包商转嫁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但“背靠背”并非灵丹妙药,也不是风险控制的唯一途径。为了更好地执行项目,需要我们切实熟悉、理解EPC合同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运用科学方法使用“背靠背”。特别是,在完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我们应毫不松懈地加强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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