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禾: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图谱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图谱赵玄【摘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是依法而为的治理,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为法治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意味着法治能力,相应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现为法治体系和法治能力的现代化.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时期,国家治理之法治图谱的描绘必然能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期刊名称】《南都学坛》【年(卷),期】2016(036)003【总页数】5页(P67-71)【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现代化【作者】赵玄【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1回溯1997年中共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性地首次出现在该次党代会的报告中。
两年后的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被正式载入宪法文本之中。
做出这一修正的背后是持续近二十年的“人治”与“法治”的论争,对于这一修宪条款所承载的重大意义,莫若李步云先生的感慨:“从法制到法治,是20年改一字。
个中艰辛,法学界深尝其味。
”[1]从此,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然而,处在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并未因法治而使国家的运行一劳永逸,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公共权力频遭诟病,让人不禁质疑法治的价值和功能。
然究其实质,法治本身并没有出问题,反而是国家运行的节奏没有与法治的要求合拍。
换句话说,公权力的行使依旧按照管理模式的逻辑,政府与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多体现为命令控制,这种命令控制经过法律的确认和授权更加显露出管理模式的蹩脚,以致法治成为国家管理的助纣为虐者。
面对这一困境,舍弃法治显然非明智之举,变革国家管理模式就成为最终选择。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改变传统的国家管理模式已然成为潮流,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公共部门不断取经于私营部门,使得早在私营部门兴起并成熟的治理模式渐渐步入公权力领域并衍生出公共治理,承载着全新理念内涵的“治理”成为“管理”的最佳替代者。
分析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政治理念-模板
分析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政治理念近年来,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文献众多,产生了许多堪称经典的作品。
不过多数此类研究往往关注于某一治理具象,例如,承包制如何导致“政府及厂商”的后果①,税制改革如何导致乡村治理的失效②,“经营城市”治理行为的分析③。
另外,多数此类研究都把研究背景放在改革开放这一时间空间下,企图从转型来解释今天的治理问题是如何发生的,例如渠敬东等人的研究提供了这一研究的典范④。
不过,这种理论企图背后似乎有一个默认的假设,及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治理没有今天的这些治理问题,而这一前提是否真实是值得讨论的。
例如,今天我们看到的国家治理中的中央集权与向地方放权的纷争与计划经济下的“条块之争”其实是有同质性的。
所谓“条”,体现的是以中央政府部委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集权方式;所谓“块”,体现的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分权方式。
事实上,在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治理中的“条块之争”没有间断过。
正因为如此,研究国家治理问题,如果仅仅对某一治理具象做出研究,回答某一种治理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或者只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家治理做出研究,回答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是不够的。
因为尽管这些研究能非常好地解释某一治理具象产生的原因,但是它无法回答为什么在同一时间内,各种看起来矛盾的治理问题会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例如,我们既可以看到诸如计划生育、汶川赈灾这样高度有效的治理行为,也可以看到许多政府在实现自己治理意愿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和困难,甚至“分割”。
例如,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得建立高尔夫球场,但许多地方的高尔夫球场建设仍然未停止,⑤即使是征粮征税这一几千年来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当然之事,往往靠正式的制度也无法实现。
⑥而且这些治理问题会周期性地循环出现,堪称顽疾,为什么?要回答以上疑问,需要有更为宏观的视角和长时段的视野。
《开放时代》20XX年第10期刊登的周雪光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⑦和20XX年第1期刊登的冯仕政的《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⑧两篇文章也是对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但我以为周雪光和冯仕政的文章都是试图超越治理具象和转型这一特定时空,站在一个更为宏观的立场上开展的研究。
完善国家治理能力的三个维度:法治、负责制与国家自主性
完善国家治理能力的三个维度:法治、负责制与国家自主性作者:郭永森来源:《辽宁经济》2020年第01期[内容提要] 国家治理是当下中国社会科学的一个热议话题,本文综合了法学、政治学等社科人文理论的基础知识,试图为如何发展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一些具体的方向。
首先分析了国家治理能力应有的三个特性,即正当性、有效性与能动性。
它们之间环环相扣,相互影响,缺一不可。
又通过对这三种性质的论述,引出如何发展国家治理能力的三种维度,即法治、负责制与国家自主性,并对这三种维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
[关键词] 国家治理法治负责制国家自主性国家治理是在指一个国家当中各种公共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
国家治理能力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所在,中国国家治理的成功有赖于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成功塑造。
而国家治理能力的成功塑造有赖于国家治理的三种性质的发展完善,即正当性、有效性与能动性。
而这三种性质的发展完善则分别对应了在法治、负责制与国家自主性三种维度上国家治理能力的完善。
下面笔者就国家治理能力本身的三种性质以及为什么要在这三种特点维度上完善国家治理能力进行分析。
一、国家治理能力的三种性质(一)正当性正当性又被称为合法性,是指政府以及以政府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与治理能力的权威被政府所治理下的民众由内心里被认可的程度。
政治上的正当性(合法性)最早是在马克斯·韦伯的《经济与社会》当中被提及,他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
政治正当性一方面内在地取决于民众对政府所代表的政权来源的合理性的信仰;另一方面则是外在地取决于民众所体会到的在政府治理下社会公平正义程度的感知与接受度。
当一个在政府治理下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程度在外观上得到显著提升,其正当性也会得到相应提升。
而政府要保证在其治理下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一方面有赖于有效性的提高,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另一方面则必须通过为对社会治理的整个过程进行合理化,完善其程序,尊重与保障相应的人权,而这则需要法治的力量以及在其中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其执行的到位,借以程序正义的外衣来弥补国家治理下不可避免的暂时性的分配正义的不公平与不均衡。
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
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2016-10-12 赵鼎新学术月刊【摘要】意识形态,程序和政府绩效是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最根本的来源。
以下三个因果关系是联系国家合法性基础和民众政治认知模式最为重要的机制:(1)意识形态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价值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2)程序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形式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越占据重要地位。
(3)绩效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工具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各有特性,本身很难说有什么优劣之分,关键在于这三个基本面向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中的组合,以及一个具体组合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改变的能力。
时代变了,一个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侧重也得随之改变。
【关键词】合法性;理想型;社会理性;政治认知;国家社会关系【作者】赵鼎新,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Max Palevsky讲座教授、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
国家合法性的来源在西方世界的早期语境中,合法性(legitimacy)一般是指国家权力的法理基础。
但是在今天,合法性则涵盖了国家权力来源的各种不同面向,包括法理性的和非法理性的。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合法性都是一个根本性的,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政治问题。
这是因为统治者掌握着被统治者所没有的、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但他们在人数上相对于广大被统治民众来说却永远处于绝对少数。
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者中势必有人会提出“为什么他们能统治我们”这样的疑问,而统治者中也会产生“我们为什么能统治他们”这样的疑虑。
合法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国家统治的依据问题。
古代中国国家权力以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很少是通过成文的契约来建构的,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是以刑法为主。
合法性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现代概念。
但是古代中国曾出现过大量的、从今天来看是有关国家合法性的论述。
《尚书》中的“天命”观、孔子的“正名”和“仁”、荀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陆贾的“马上能打天下,却不能治天下”这些都可以被看作古代中国有关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理论。
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法治与德治共同推进《时事报告》20150120
完善国家治理体系需要法治与德治共同推进葛晨虹袁和静一、“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
多维复合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法治是支柱力量,是主导之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
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清晰规划出法治框架与治理图景,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意味着国家上下在治国思路和执政党、政府职能定位已进入“依法治国”的语境之中,意味着依法治国上升到了治国理政战略的新高度,进入以法治为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建设阶段。
法治特有的稳固性、普遍性、公开性等特征可以满足现代国家治理对于合法性、权威性与有效性的迫切诉求,使国家治理在法治的框架下展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1法律治理是社会公正有序和社会善治的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法制思路中多使用“法律体系”或“法制建设”等字样,而时下国家话语体系中更多强调的是“法治体系”概念,概念有别,其内涵思路也显著不同。
法律体系相对静态,是法律文件或者制度的总称,法治体系则相对动态立体,更多强调运用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与社会;前者更多强调规则建立,后者更多强调规则之治。
可以说,法治体系是国家、政府与社会规则治理的有机统一,其内容更加具细相洽、范围更加宽泛有机,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基础,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关键,严格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保障,严密的法治执行程序及其保障体系可以充分保证公正的法治效果。
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
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
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是指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逻辑。
它是由政府、法律、组织、程序等要素所构成的。
制度逻辑的基本原则是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公正和高效,并为国家治理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框架。
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制逻辑:国家治理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解决社会矛盾。
2. 民主逻辑:国家治理应当依靠全民参与和民主决策机制,实现政府的代表性、权威性和责任性,保证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众的监督。
3. 专业逻辑:国家治理需要建立专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依靠科学的方法和理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4. 合作逻辑:国家治理需要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实现共同发展。
5. 治理逻辑:国家治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保证政府的公正和廉洁,提高服务和治理的效果。
综上所述,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是一种建立在法治、民主、专业、合作和治理基础上的,能够保障政府权力合法、公正和高效的制度体系。
这种逻辑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核心,对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性与有效性
1.含义:一般认为,最早对合法性加以系统阐述并上升为一种理论的是德国的马克斯•韦伯。
法国政治学家马克•思古德指出:“合法性事实上与治权有关系。
合法性就是对治权的认可。
”李普塞特指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
合法性的政治学涵义大多是与政治秩序、政治统治、政治权力和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考虑到政治权力是建立政治秩序和政治制度,实现和维护政治统治的前提。
结合上述研究者的看法,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可以被界定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权力及其行使得到政治权力客体认可和自愿服从的能力和特性。
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讲,合法性与法律规范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2. 来源:韦伯根据合法统治的特征,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传统的来源。
二是克里斯玛型或个人魅力型的来源。
三是法理型来源。
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三种来源都是理想的纯粹的类型,现实中并不存在三种合法性类型时间演变上的先后次序,甚至也不存在纯粹的传统型、克里斯玛型和法理型合法性来源,历史上存在的合法性形式,都不同程度的依赖与三种类型的混合。
在帕森斯看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社会的价值规范系统。
迪韦尔热看来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不过来源于政治系统的全部或大多数成员基于一定的价值体系而出现的一致同意的情况。
戴维•伊斯顿也对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进行了探讨,他指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存在意识形态的、结构的和个人的三种来源,其中,意识形态来源是基于道义上的理由而认可和信任政治权力,结构来源是源于对结构和规范的效度的信仰和而产生的对政治权力的信任,个人品质来源则是基于对统治者的个人品质的信任而产生的对政治权力的认可。
他认为系统成员对政治系统的支持可以区分为“特定支持”与“散布性支持”,特定支持是由于系统成员自身利益的要求得到某些具体满足时而产生的支持,而散布性支持则不同于特定支持的功利性考量,其主要来自成员对认同或者服从一个高尚事业或目标的精神满足而不是任何具体的物质利益。
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周雪光、冯仕政二文的再思考
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周雪光、冯仕政二文的再思考一、本文概述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周雪光、冯仕政两位学者的相关观点进行再思考。
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是指政府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合法性则是指政府权力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的程度。
两者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因此,本文旨在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出发,对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进行深入剖析。
我们将对周雪光教授的观点进行再思考。
周教授在其研究中强调了国家治理有效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密联系,认为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影响。
我们将从这一观点出发,进一步探讨国家治理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我们将对冯仕政教授的观点进行再思考。
冯教授在其研究中着重分析了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来源与基础,认为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制度设计与执行、民众的政治信任与参与等方面。
我们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提高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合法性的巩固与提升。
我们将结合中国实际,对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进行具体分析。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政治制度的国家,其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律。
我们将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深入探讨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的有机结合,为国家的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分析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核心指标。
周雪光和冯仕政两位学者的研究为我们深入理解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宝贵的视角。
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对国家治理的有效性进行再思考,以期进一步揭示其内在逻辑与实践要求。
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体现在其能否有效应对各种挑战和危机。
在全球化、信息化、复杂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经济危机、社会冲突、环境污染等。
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就在于能否迅速、准确地识别这些问题,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政策,以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国家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分析
国家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分析作者:王晓星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2期摘要:国家发展离不开治理制度,治理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治理能力,只有赋予治理制度发展性、灵动性、创新性,才能保障治理能力始终处于优化发展状态,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朝着现代化、法制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奠定基础。
本文通过对国家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分析,以期为提高国家管理综合能力提供依据。
关键词:国家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国家治理体系源自文化传统、历史传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基础,在总结以往治理经验同时,立足国家建设与发展新时代,不断优化改进治理机制,使国家治理能力得以提升,为落实国家管理目标奠定基础。
自党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迈入现代化发展时期,“治理”逐渐变成政治热词,怎样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成为社会各界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基于此,为使国家得以稳健发展,立足新时代中华复兴大背景,分析国家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家治理内涵国家治理从原始治理、国家统治、国家管理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中国家统治是管理阶级压榨无产阶级的工具,蕴含“压迫—被迫”的关系,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置于对立面上,前者用强制手段落实统治制度,达到某种管理目的;国家管理理念自20世纪中叶兴起,颠覆国家统治制度,带领社会民众进入新公共管理时期,由政府、执政党管理国家,管理制度呈纵向支配状态,蕴含“命令—服从”的关系,国家政府作为科层制组织,依据国家管理切实需求,运用管理手段管控社会,支配社会资源,强调国家管理中心地位。
相较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来讲,国家治理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多元。
国家统治及管理主体仅为国家、政府、政党等组织,由相关组织面向被统治者、被管理者等受体,施行各项统治与管理手段,国家治理活动成系列性、发展性、灵活性、过程性,参与国家治理的各个组织均能视为主体,凸显国家治理主体多元性,同时每个治理主体还可作为独立活动中心,以该中心为基础建立国家治理子系统,使国家治理能力得以有效提升;二是权源差异。
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途径
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途径彭中礼【摘要】当代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根本途径在于按照法治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实现通过法治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善于恰当运用法治思维,坚持合法性思维,反对人治思维和政治正确思维;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发扬契约精神,倡导自由精神,实践对话精神;要熟练运用法治方式,坚持法治方式是理顺国家和公民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方式,是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的基本方式.【期刊名称】《内蒙古社会科学》【年(卷),期】2014(035)004【总页数】4页(P90-93)【关键词】法治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中国现代化【作者】彭中礼【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部,湖南长沙410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03一个国家所面临的时代使命是由它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既不能虚设也不能视而不见。
国家能够顺利完成时代使命的前提就是有良好的国家政治,能够实现意见表达畅通,社会相对稳定和谐,保护好公民的基本权利。
可以说,在国家的发展当中,通过正确的体制机制来维护公民在国家社会当中的地位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能否完成使命、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因素所在。
所以,当代中国就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按照法治的要求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法治思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关于“合法性”的思维,即领导干部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必须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律程序,尊重人民权利,接受法律监督,运用有制约的权力来为人民谋福利。
在当代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坚持将法治思维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思维方法,从正反两方面来实现科学的引导治理过程,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
从法治思维的正面主张来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坚持合法性思维,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时刻思考是否符合现有宪法法律的基本要求。
专栏:运动式治理
73 - 97 . . 社 李 汉 林 (2008 ). 变 迁 中 的 中 国 单 位 制 度 — — — 回 顾 中 的 思 考 会 ,3 :31 - 40 . . 社 李 汉 林 、李 路 路 (1999 ). 资 源 与 交 换 — — — 中 国 单 位 组 织 中 的 依 赖 性 结 构 会 学 研 究 ,4 : 46 - 65 .
/政 陈 那 波 ,中 山 大 学 中 国 公 共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治 与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2015 年 2 期1 公 共 行 政 评 论 第
专 栏 治 理 和 运 动 式 治 理 两 者 的 张 力 ,政 策 传 达 、矛 盾 调 解 、重 点 跟 进 、疑 难 解 决 是 四 种 可 能 会 启 动 督 察 机 制 的 机 会 点 ,而 督 查 部 门 会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会 议 座 谈 、 资 料 调 阅 和 听 取 汇 报 等 手 段 来 协 调 关 系 、督 促 执 行 。他 以 参 与 观 察 的 方 式 体 验 了 督 查 的 整 体 过 程 ,并 认 为 督 查 机 制 成 为 了 政 府 部 门 整 合 运 动 机 制 和 常 规 机 制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文 章 也 点 及 一 些 其 他 的 类 似 的 有 助 于 调 节 运 动 和 常 规 两 种 机 制 的 制 度 安 排 ,包 括 领 导 小 组 、联 席 会 议 、领 导 人 派 遣 亲 信 和 结 交 朋 友 等 。 徐 岩 等 人 的 文 章 《合 法 性 承 载 :对 运 动 式 治 理 及 其 转 变 的 新 解 释 — — — 以 A 18 年 市 创 卫 历 程 为 例 》认 为 将 常 规 机 制 和 运 动 机 制 作 为 两 个 边 界 清 晰 、相 互 替 代 的 二 元 类 型 是 不 符 合 经 验 现 实 的 ,中 国 政 治 和 行 政 体 系 的 实 践 在 现 实 上 往 往 是 在 科 层 和 运 动 两 种 机 制 之 间 的 一 个 连 续 的 变 化 谱 系 ,有 纯 粹 的 科 层 和 运 动 , 也 有 类 科 层 和 类 运 动 ,有 强 运 动 和 弱 运 动 。文 章 提 出 ,更 具 价 值 的 问 题 是 这 些 不 同 类 型 的 治 理 形 态 与 进 程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他 们 是 如 何 转 化 的 ,政 府 主 体 A而 B ?文 一 般 是 基 于 什 么 逻 辑 而 采 取 了 方 式 不 是 方 式 章 整 合 冯 仕 政 (2011 )、 2012 )和 蔡 禾 (2012 )三 位 作 者 的 对 话 ,认 为 他 们 的 研 究 都 发 现 了 周 雪 光 ( “合 法 性 ”变 量 在 运 动 式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却 始 终 将 其 局 限 在 政 体 层 面 及 仅 作 为 分 类 的 标 准 ,亦 即 将 合 法 性 仅 视 为 类 别 变 量 ,与 此 不 同 ,徐 岩 等 人 的 文 章 使 用 “合 法 性 承 载 ”概 念 ,认 为 合 法 性 应 该 被 理 解 为 一 个 连 续 变 量 ,它 可 以 用 来 整 合 已 有 的 和 运 动 式 治 理 有 关 的 概 念 框 架 。文 章 认 为 不 同 层 级 、不 同 议 题 、不 同 进 程 都 因 其 “合 法 性 承 载 ”的 差 异 而 在 吸 引 政 府 体 系 的 注 意 力 上 形 成 差 异 ,从 而 创 卫 的 运 动 式 治 理 过 程 作 为 个 引 致 不 同 的 治 理 或 处 理 机 制 。文 章 将 A市 18 年 案 ,试 图 解 释 :同 样 是 使 用 运 动 式 治 理 手 段 ,为 什 么 的 创 卫 在 之 前 A市 2006 年 后 最 终 成 功 ?通 过 解 释 这 一 的 十 多 年 里 始 终 没 有 取 得 成 效 ,而 在 2007 、2008 年 运 动 式 治 理 实 践 的 成 效 差 异 ,文 章 呈 现 了 运 动 式 治 理 是 如 何 被 编 织 进 常 规 的 官 僚 组 织 运 作 中 变 得 常 规 化 而 失 去 成 效 的 ,又 如 何 因 为 长 久 的 创 卫 失 败 对 政 府 甚 至 主 政 官 员 的 面 子 和 执 政 能 力 形 成 挑 战 ,从 而 获 得 高 度 的 “合 法 性 承 载 ”,并 通 过 “再 运 动 化 ”而 重 新 获 得 其 威 力 的 。文 章 进 一 步 表 明 , “合 法 性 承 载 ”与 国 家 体 系 的 注 意 力 分 配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理 解 中 国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的 关 键 所 在 。 杨 志 军 的 文 章 《运 动 式 治 理 悖 论 :常 态 治 理 的 非 常 规 化 — — — 基 于 网 络 “扫 黄 打 非 ”运 动 分 析 》尝 试 对 运 动 式 治 理 进 行 更 深 入 的 细 分 ,首 先 ,根 据 历 史 线 索 将 运 动 分 为 三 个 时 期 :群 众 运 动 时 期 、严 打 运 动 时 期 、专 项 治 理 时 期 ,其 次 , 根 据 议 题 的 特 性 将 运 动 分 为 六 大 类 :社 会 秩 序 类 、政 府 监 管 类 、生 态 保 护 类 、 政 治 建 设 类 、文 化 建 设 类 、经 济 建 设 类 。在 他 所 构 建 的 运 动 式 治 理 的 时 空 和 类 的 网 络 “扫 黄 打 非 ”运 动 为 案 例 ,分 2007 — 2014 年 型 结 构 中 ,杨 志 军 选 择 了 以
【精品】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思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起就立志职掌政权,建设一个人民民主的新中国,共产党现领导人民进行国家建设,早己经是执政党了,但并不是共产党人打江山,就要坐江山,现我就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研究。
一、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合理性1840年鸦片战争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是一部“救亡图存”的斗争历史,先后涌现出了洪秀全、康有为、孙中山等一批又一批的领袖。
中国革命的斗争历史反复证明:尽管这些领袖人物及其领导的历史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但是无论是旧式的农民革命,还是戊戌变法式的改良运动和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都没有彻底的挖掉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中国的根基,因而无法真正实现“救亡图存”的历史史命。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在此后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民人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
然而由于农民阶级的局限性,中国民族阶级的软弱性、妥协性,这些斗争都无一例外地先后以失败告终。
中国革命要胜利,必须由一个新的阶级来领导,这个新的阶级是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的、富有组织性纪律性、革命最坚决最彻底的阶级,即中国无产阶级。
这一新的阶级在五四运动中以独立的姿态登上了政治舞台,领导中国革命的责任也就历史地落在这一新的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身上。
二、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理论依据1949年各民主党派向中国共产党发出的一份贺电,代表全国人民的心声:四万万人挣脱千年封建专制的枷锁,洗刷一百年帝国主义欺凌的耻辱,这是一件无比痛快的大事,,假如中国人民没有中国共产党就不知道黑暗的日子什么时候才能终了。
各民主党派人民投了共产党的票,政协的《共同纲领》一致推举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实际上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共产党由于先进性和代表性,领导中国人民打败日本侵略者,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认同,成为执政政党是合理和合法的。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权力运行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的总称,而治理能力则是国家运行这一体系的能力。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现代化的关键特征和路径等方面进行逐步回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一部分:国家治理体系的定义与特点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内部权力结构的安排和运行方式,通过内部组织和制度设计,协调国家各部门和利益主体的关系,实现国家目标的达成和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多元性:国家治理体系充分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和平等,既有政府、政和行政机关等官方机构,也有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非官方机构的多元参与。
2. 合作性:国家治理体系需要各利益主体之间互相合作,通过协商、磋商等方式解决分歧,达成共识,实现共同目标。
3. 制度性:国家治理体系是在一系列制度的指导下运行的,这些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规章等,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国家目标的有效实现。
第二部分:国家治理能力的定义与特点国家治理能力是指国家运行其治理体系的能力,包括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力、资源配置能力等方面。
其特点如下:1. 综合性:国家治理能力需要综合运用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能力,有效引导和管理国家的发展。
2. 法治性:国家治理能力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运行,保持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保障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创新性:国家治理能力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及时进行制度和政策的创新,适应不同时代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促进国家发展。
第三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关键特征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具有以下关键特征:1. 制度创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需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确保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法治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关系
法治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关系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建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首先,法治保障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法治社会中,所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所有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以此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治促进了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能够减少人们对国家治理的不信任和不满,从而促进国家治理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法治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现代国家治理要求具有高效性、透明度、参与性和责任性,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最后,法治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有权利参与国家治理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因此,实现法治建设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之一,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保障,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行政法的控权功能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原则,坚持这两个原则的相结合可以有效地强化行政法的控权功能。
下面将从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和作用、加强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相结合的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规,是国家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也是行政行为的依据。
在行政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律监督的基础。
只有行政行为合法,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违反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合理。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可以从程序上和内容上进行评判。
程序上的合理性主要包括规定合理的程序要求,如听证、公示、参与等,保证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决策过程公正有效。
内容上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合理的决策内容和适当的决策方式,如权益平衡、合理的资源配置、合理的限制等,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相结合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强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提高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威信。
其次,加强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执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和社会利益。
再次,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相结合可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治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行政效能和决策水平。
最后,强化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还可以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和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相结合,首先应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操作。
其次,要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制定行政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再次,要加强行政行为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民主化建设,充分听取公民意见和权益主体的建议和参与,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
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作为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它的形成和运作都需要一系列关键要素的支撑和协调。
这些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稳定和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分别是法治、民主和有效的行政管理。
一、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发展方向。
法治的核心思想是依法治国,即通过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规范人民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法治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以及健全的法律机构和法律程序。
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 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法律应当保证每个人的平等权利和机会,不允许任何人因身份、地位或财富而受到特殊待遇。
2. 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法律应当能够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变化,具备明确的执法程序和执行机构,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3. 法制环境和法律文化。
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需要建立一个法制稳定、法律透明、法律意识普及的环境,以促进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和依从。
二、民主民主是一个国家治理的重要指标,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之一。
民主的核心思想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普选和公民参与来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
民主的实施需要建立多元的政治体制和公民社会,以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参与权利。
一个健全的民主体系必须具备以下要素:1. 选举制度和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选举是民主的重要实践方式,选举制度应当确保选举公正和透明,各方候选人和政党能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相互争取选民支持。
2. 公民社会和独立的社会组织。
公民社会是民主的基础,其核心是公民权益保障和社会参与。
一个健全的民主体系需要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
3. 政府的责任和透明度。
政府是民主的重要执行者,应当具备责任和透明度。
政府的决策和行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其行政行为负责。
三、有效的行政管理除了法治和民主,一个国家治理体系还需要有效的行政管理来实现有效和高效的国家管理。
治理理论与我国政府管理创新
治理理论与我国政府管理创新文章来源:《理论前沿》2009年第12期[作者: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徐磊] 发布时间:09-07-02 09:52:38 841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非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一份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一词,此后,治理理念为政治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不同学科吸纳和引入,并被不断丰富。
治理,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俞可平将善治的标准概括为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有效性等六个方面。
这种新的政治治理模式为中国当代政治发展以及政府管理创新提供了理论指导。
本文将探讨治理理论的适用性及本土化问题。
一、治理理论的内涵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和善治理念的兴起掀起了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新高潮。
长期以来,政治学和行政学学者从“政府中心论”研究视角出发,探讨政府管理模式及其政府形式和行为的矛盾逻辑。
事实证明,无论是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还是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都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二者之间存在的悖论。
治理理论突破了“政府中心论”的局限性,扬弃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一条腿走路,将市场、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看作一个不可或缺的整体,目标是建立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者相互依赖与多元合作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
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切实而且有效的实证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研究治理理论的权威格里·斯托克总结了治理理论研究的五种主要的观点,分别是:(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
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
各种公共的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中国逻辑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中国逻辑作者:叶国文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05期[摘要]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建设的政治目标。
现代化是所有国家都无法回避并努力追寻的历史潮流。
在这一潮流中,依法治国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将促进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内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中国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5002906一、现代化、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现代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这一历史潮流。
正是现代化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式,使人类社会呈现出“一种不断革新但未发生解体的社会制度;分化的、富有弹性的社会结构;一个在技术发达的世界中提供必要技能和知识的社会框架”[1](P47)。
同样,现代化也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即国家建设。
在现代国家的前提下,促进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内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吸纳、整合社会并使之有机化,是国家建设的现实要求,更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在现代政治条件下,这种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整合性。
现代国家是形成共同体的一种制度安排,可能如涂尔干所说的机械团结的统一性,也可能是多元共存的统一性,但它必然“调动社会资源并使之合理化”,并以权威方式实现整合,其中“最明显地表现于统一制定政策” [2](P11)。
显然,一方面整合性是构建现代国家的内在动力。
现代国家正是在摆脱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的过程中建立起独立的、统一的、多民族的主权国家。
另一方面整合性是国家建设的政治目标。
新生现代国家是一个多要素、多民族共生的国家,但要使这些要素、民族实现融合并形成整体,促进共同体的公益、合作和团结,就需要建立法律制度并体系化。
本质上,这是构建契合现代国家的新的国家治理体系。
治理、合理性与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重构
治理、合理性与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重构
曹任何;王晓燕
【期刊名称】《学术论坛》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治理显现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弥合的一线光明,它既体现了追求效能的形式合理性的要求,亦体现了追求民主生活方式的实质合理性的要求,二者较为和谐地共存于治理之中.治理的效能目标和民主价值对我国政府合法性基础的重构与巩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页数】4页(P39-42)
【作者】曹任何;王晓燕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管理学院,湖南,湘潭,411105;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上
海,2004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035
【相关文献】
1.正视民主性知识:代议制民主政府官僚式治理危机的反思与重构——评《民有政府:反政府时代的公共管理》 [J], 李学
2.论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及其意义 [J], 王进;孙金帅;王迪
3.巩固和加强政府合法性基础的路径选择——基于政府自利性与合法性关系视角的思考 [J], 王桂云;李涛
4.论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及其意义 [J], 王进;孙金帅;王迪;
5.基于治理理论重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角色 [J], 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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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对周雪光、冯仕政二文的再思考蔡禾【内容提要】任何国家治理都必须解决治理的有效性与治理的合法性问题,周雪光的文章指出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困境,冯仕政的文章指出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困境。
本文试图从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去解读当下国家治理的逻辑和问题。
【关键词】威权国家革命教化政体有效性合法性近年来,关于国家治理的研究文献众多,产生了许多堪称经典的作品。
不过多数此类研究往往关注于某一治理具象,例如,承包制如何导致“政府及厂商”的后果①,税制改革如何导致乡村治理的失效②,“经营城市”治理行为的分析③。
另外,多数此类研究都把研究背景放在改革开放这一时间空间下,企图从转型来解释今天的治理问题是如何发生的,例如渠敬东等人的研究提供了这一研究的典范④。
不过,这种理论企图背后似乎有一个默认的假设,及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治理没有今天的这些治理问题,而这一前提是否真实是值得讨论的。
例如,今天我们看到的国家治理中的中央集权与向地方放权的纷争与计划经济下的“条块之争”其实是有同质性的。
所谓“条”,体现的是以中央政府部委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集权方式;所谓“块”,体现的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实施政府治理的分权方式。
事实上,在整个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治理中的“条块之争”没有间断过。
正因为如此,研究国家治理问题,如果仅仅对某一治理具象做出研究,回答某一种治理问题是怎么产生的,或者只对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家治理做出研究,回答经济体制改革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是不够的。
因为尽管这些研究能非常好地解释某一治理具象产生的原因,但是它无法回答为什么在同一时间内,各种看起来矛盾的治理问题会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例如,我们既可以看到诸如计划生育、汶川赈灾这样高度有效的治理行为,也可以看到许多政府在实现自己治理意愿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和困难,甚至“分割”。
例如,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得建立高尔夫球场,但许多地方的高尔夫球场建设仍然未停止,⑤即使是征粮征税这一几千年来中国国家治理中的当然之事,往往靠正式的制度也无法实现。
⑥而且这些治理问题会周期性地循环出现,堪称顽疾,为什么?要回答以上疑问,需要有更为宏观的视角和长时段的视野。
《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刊登的周雪光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⑦和2011年第1期刊登的冯仕政的《中国国家运动的形成与变异:基于政体的整体性解释》⑧两篇文章也是对国家治理问题的研究,但我以为周雪光和冯仕政的文章都是试图超越治理具象和转型这一特定时空,站在一个更为宏观的立场上开展的研究。
正如周雪光在文章中指出的,他们试图回答:“是不是有一个理论视角,一个大的思路,可以把这些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不同形式的现象和问题放在同一个分析框架里,探究它们之间的关联以及其背后的制度逻辑”。
他们的研究是极有特色的,但是也为后面的研究留下了许多可以再思考的空间。
任何国家治理都必须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所以在一个关于国家治理的宏观解释框架中,治理的有效性与治理的合法性都应该拥有自己的位置,并能够从二者的关系去说明国家治理的逻辑和问题。
我在后面的分析中,将尝试沿着这两个线索展开分析。
一、治理的有效性——一个基于结构功能的分析中国是一个一党领导、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许多学者用“威权主义”来表达中国国家治理的性质。
周雪光认为,权威体制的核心是中央政府(广义上)对广大国土的统辖权,体现在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推行其政策指令意图、在资源和人事安排上统辖各地的权力。
显然,威权体制并非只有中国才有。
但在周雪光看来,建立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多元的、发展不平衡的区域性经济与社会”上的威权体制,势必在有效治理上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幅员辽阔意味着区域差异性巨大,体现中央意志的统一制度和政策治理的有效性难以符合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幅员辽阔意味着从中央抵达地方的治理层级链条较长,治理信息的传递难免发生阻碍和偏差,对基层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比较困难。
因此,“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存在内在矛盾,这种矛盾在治理上会引发悖论式的治理现象:一方面中央政府越是要通过集中权力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其决策可能越偏离基层的实际状况,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可能越差;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向地方政府放权来适应基层的实际状况,地方政府偏离中央政府意志的可能性越大,宏观治理的有效性可能越差。
因此,中国的国家治理始终在集权与分权、死寂呆板与偏差失控之间纠结,各种治理问题循环往复地出现。
尽管我们可以在每一个治理问题中找到具体的原因,但在周看来,各种治理问题频繁往复与领袖的个人魅力、官员的个人品格和能力没有实质性的联系,经济体制改变也不是解释中国政府治理问题的核心变量,中国的政府治理问题“是特定国家治理模式的运作逻辑内生所致”。
既然治理问题是威权体制“是特定国家治理模式的运作逻辑内生所致”,那么体制本身必然会产生出反应机制,来调节或克服内在的结构性问题。
周雪光将其归纳为决策一统性与执行灵活性、政治教化的礼仪化、运动型“纠偏”三种机制。
有意思的是,这些在许多学者那里被看作是治理“问题”的现象,被周雪光做了“机制”的功能主义的解释。
所谓“执行的灵活性”是指地方政府不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规定或要求来实践它的治理行为。
例如在欧阳静的桔镇研究里,基层政府在面对计生和招商的任务指标时,采取了“只能做不能说,更不能形成文件”的做法,这种做法“在部分干部看来并不违反政策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一种创造呢,有时会受到上级的默认”。
⑨桔镇的治理实践展现出基层政府是如何“在结构还是运作方式上均采用非正式运作”,周雪光把它称为“共谋”⑩。
不过这里的共谋不是指上下级之间为谋私利的一种勾结行为,而是应对更上一级领导要求而做出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反应。
周雪光看来,威权体制的政策“一统性越强,它与基层实际情况的差异越大,基层政府在执行过程中注入的灵活性就会越大;因此,基层政府间共谋行为的空间便越大”。
这意味着,威权体制的一统性客观上需要执行的灵活性作为互补,原本被看作是“问题”的共谋行为对威权体系是有功能的。
关于运动式治理,国人的研究已经很多了,许多人把他看作是革命时期留下来的传统,或是意识形态的结果。
例如唐皇凤就把运动式治理看作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治理工具,认为是“非常态社会”的产物,并相信随着改革开放,“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实质是中国开始步入一个常规化的社会,日益成为一个摒弃运动式治理的常态社会。
”11在他看来,市场经济下如果还存在类似“严打”这样的运动式治理,是因为政府“面临资源瓶颈问题”,政府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须集中有限治理资源解决治安这个突出问题。
但是周雪光把运动式治理看作是威权体制应对地方政府“执行灵活性”的机制。
“执行灵活性”是威权体制必需的,但是“执行灵活性”必然会带来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偏离中央政府的可能,甚至可能导致保护地方利益,损害中央利益。
所以“执行灵活性”必须符合中央政府的要求,在一个中央政府可以接受的空间存在,一旦偏离,中央政府就会在某一时间力集中力量“纠偏”,运动式治理的功能是保障威权体制政策统一性与地方政府执行灵活性之间的“适度”。
现代国家的治理都表现出科层制特征,科层制不仅仅是指分科分层的外在组织形式,还包括法制化、制度化、专业化等内在特质。
从逻辑上讲,一个体系的运作机制既要适应体制的外在形式,还要有助于内在特质的成长。
中国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里,国家治理的组织形式就表现出高度的科层化外在形式,但却一直无法生长出现代国家科层治理需要的内在特质,为什么?从马克斯·韦伯开始,人们就在探讨这个问题,文化的解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周雪光从他的分析逻辑出发,指出了威权体制自身的另一个悖论:威权体制内生的应对有效治理问题的机制反过来侵蚀了科层治理需要的内在特质。
这个悖论表现在: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但法律的稳定性和非人格性束缚了中央政府使用运动型机制的空间和范围,限制了有效治理的灵活性;制度化是科层理性的要求,它要求官员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不接受上级领导任意干涉的权威,但威权体制要求中央政府有权力突破按部就班的科层来实现中央政府决策的效率和应急能力;专业化是与科层化相关连的,但是威权体制的一统需要不断进行观念的教化,因而阻碍或“否认”了各个专业领域中建立共享观念的独立过程,专业化过程不断被打断,被虚化。
当法制化、制度化、专业化这些科层治理必要的特质不断被威权体制自身的应对机制侵蚀时,原本就存在的有效治理问题就愈发凸显。
从威权体制自身的一统性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出发,发现应对治理问题的机制,进而揭示出应对机制对科层治理的侵蚀,至此,周雪光完成了他的理论建构。
不难看出,这是一个逻辑紧凑、有宏大理论思考的分析框架,显示出他的理论企图,即“把这些分散在不同领域、不同场景、不同形式的现象和问题放在同一个分析框架里,探究它们之间的关联以及其背后的制度逻辑”。
不过,这个框架仍然留下了一些有待深化的问题。
首先,从组织学的观点来看,一个组织随着规模的增长,结构就会出现分化,管理的层次就会增加。
而随着管理层级的增加,最高层对下层的信息掌握就可能出现偏差,其结果可能一方面是上级的决策与实际情况不符,另一方面是下级的越轨行为难以监管,治理的有效性问题随之产生。
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大型组织都可能存在制度的一体化要求与执行的灵活性矛盾。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的问题是,体制一统性与有效治理灵活性之间的矛盾究竟是威权体制本身固有的还是所有大型组织中固有的现象?或者是威权体制在大型组织中的现象?如果体制一统性与有效治理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在不同类别大型组织中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就需要找出导致不一样的原因是什么。
面对体制一统性与有效治理灵活性的矛盾,一般大型组织采取的是分权策略,中国的政府治理其实也不例外。
尽管中国有一个大一统的中央政府,但在治理实践中往往采取的是分权模式,但是为什么这种分权没有解决问题?周雪光认为,这种分权只是“行政分权”,中央保留了“事后追究”的权力机制,从而使分权失去实质意义。
但是,我们在大型企业组织的管理中同样可以看到周雪光描述威权体制的特征:最高层自上而下推行其政策指令意图,最高层在资源和人事安排上统辖各地的权力,最高层“事后追究”的权力机制。
然而大型企业组织中似乎并没看到中国国家治理中如此不可克服的内在治理悖论。
周雪光在没有展开的最后论述中仍然把下放权力作为纠正治理悖论的策略,显然在这里他不是指行政放权,可能是宪政意义上分权。
问题是我们假设中国实行联邦制,大的威权体制化作多个小的威权体制后就可以化解以上的治理悖论吗?结论可能很难得出。
不可否认,不同规模的政府组织中,以上问题呈现的程度可能有差别,但规模应该不是根本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