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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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2.08施行日期2013.02.08文号税总发[2013]15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经济应用文习题以及答案
23、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1)——;(2)——;(3)——;(4)——:(5)——。
24、审计报告的特点主要体现为:(1)——;(2)——;(3)——;(4)——;(5)——。
25、经济诉讼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2)——;(3)——;(4)——。
二、名词解释
1、1、主旨2、材料3、上行文4、平行文5、下行文6、主题词7、发文字号8、简报9、调查报告10、计划11、总结12、经济新闻13、经济预测报告14、经济合同15、投标书16、起诉状17、答辩状18、上诉状19、申诉状20、经济论文
三、简答题
1、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1、2、编写简报的要求
2、3、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六、加强对劳动报酬所得的控管。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化整为零,将一笔所得分多次收取,逃避纳税,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征管,各地可试付顶扣税款,内税人申报后进行情算的征收方式,或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
七、坚持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税务检查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的精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一把手或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组织宣传、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人”(表样见国税发[1995]176号通知附表),于次年3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三、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人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借的效果。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总局制定卜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到:(一)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二)以文书形式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三)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四)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和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标 签】税收宣传【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11﹞50号【发文日期】2011-02-28【实施时间】2011-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收宣传是税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的要求,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税收宣传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大力开展税收宣传,为税收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当前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涉税舆情日益复杂,不可控性明显增强,税收宣传工作的外部环境、内在要求及所承载的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凸显,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加大。
人民群众的税收民主法治意识日渐提高;广大纳税人行使税收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更加强烈。
同时,“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职能作用更加突出,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处理好税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筹集收入与调节分配、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等方面关系,对于税收宣传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涉税舆论环境的复杂性,深刻认识社会进步对税收宣传提出的更高要求,深刻认识税收宣传工作任务的艰巨性,把能否掌握税收宣传的主动权、正确引导涉税舆论、服务税收工作大局作为税务部门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切实提高对社会涉税舆论的敏感性和判断力,积极运用各种新兴媒体和手段,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税收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凝聚社会共识,树立良好形象,改善税收公共关系,优化税务外部环境,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税发[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一)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按照“一窗式”管理规程的要求,对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必要的审核。
在审核增值税申报资料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磁卡记录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凭证以及农副产品收购票抵扣清单(磁盘)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
受理运输企业营业税申报,要比对申报的税额与发票清单(磁盘)汇总额。
发现申报差错要及时处理,辅导纳税人纠正一般性错误,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纳税人户籍资料以及各类相关指标,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格欠税管理税款征期过后,要及时将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提交税源管理部门催缴,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欠税款的形成。
要加强延期申报管理,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豁免滞纳金。
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欠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7]5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7.04.21
【实施日期】2017.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通知
(税总发〔201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
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对于促进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税收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
提高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青少年学生税法宣传教育,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指出,青少年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对青少年法治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鲁国税函[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5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新税法工作的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全省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贯彻落实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08〕6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确保新税法及时、全面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开展新税法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政府支持、社会理解和纳税人遵从为目标,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贯彻落实新税法营造良好的氛围。
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新税法的宣传。
要将新税法宣传与日常纳税辅导结合起来,使纳税人尤其是企业办税人员尽快掌握政策规定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操作方法,保证新税法实施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逐级抓好系统内部新税法相关业务培训。
省局于2008年1月份在省税校举办了3期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对选出的400个市、县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进行了培训。
各市局要以这些人员为主要师资力量,在系统内部层层开展业务培训,使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规定,成为宣传讲解新税法的宣传员、纳税人税法咨询的辅导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略)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业务能力升级测试税收业务类题库——纳税服务(中)一、单项选择题(共27道)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其中,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是()。
A.A级纳税人B.B级纳税人C.C级纳税人D.连续3年A级纳税人参考答案:D难度系数:中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服务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知识点: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内容—信用管理2.某企业未聘用专职的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需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自主选择税务代理B.可以由税务机关指定税务代理C.不得委托税务代理D.必须委托税务代理参考答案:A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就规定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
知识点:纳税服务—纳税服务内容—权益保护3.2017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1张2017年7月1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该发票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的期限是()。
A.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B.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C.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D.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参考答案:D难度系数:易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纳税服务—税政管理—增值税管理4.某纳税人到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岗咨询不动产出租代开发票的问题,导税咨询员因不了解此业务,没有回答也没有做出指引,导税咨询员的行为不符合纳税服务规范中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 用 能企业 对从 节能 服务公 司取 得 的与实施 合 同能 五 源 管理 项 目有关 的资产 . 与企业 其他 资产 分开 核算 , 建 应 并
立辅 助账或 明细账
( ) 符 合 条 件 的节 能 服 务 公 司 , 及 与 其 签 订 节 能 二 对 以 效 益 分 享 型 合 同 的 用 能 企 业 .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有 关 资 产 的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务 处 理 按 以 下 规 定 执 行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展全 国税法 动漫大赛 等一 系列活 动
各 地可 围绕纪念 宣传 月活动 2 0周年 . 过发放 征求 意 通 见表、 网络 征集 、 划会 等 方 式 , 泛 征 求 纳税 人 、 层单 策 广 基
关 于 严 格 执 行 税 款 退 库 办 理 制 度 的 通 知
(0 1年 1 1 国税 函[0 11 21 月 21 3 2 119号 ) 为进一 步规范税 款退 库工作 , 证税 款资金 安全 , 保 现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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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退税 、 汇算 结算 退税 、 收退 税等 各 误 地 实际 , 成 系统 的工作 计划 和操 作 方案 . 形 推陈 出新 , 确保 责 办理 出 口退税 、 税收宣 传月 活动深入 推进 项税 款 的退 库业务 各级税 务机关要 进一 步强化 内部 制约 机制 .退税 审批
( ) 能服务公 司 同时从 事适 用不 同税 收政策 待遇 项 六 节 目的 . 享 受税 收 优 惠项 目应 当单 独计 算 收入 、 除 , 合 其 扣 并 理分摊 企业 的期 间费用 : 没有 单独 计算 的 , 不得 享受 税收 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标 签】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实施条例【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159号【发文日期】2008-02-05【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口径,提高宣传的准确性和效果,税务总局编写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现发给你们,供宣传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二月五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7.17•【文号】国税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1〕81号2001年7月17日)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和集中统一行动,尤其是去年8月份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大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成效显著。
但是,当前涉税犯罪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涉税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频繁发生,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十分猖獗,偷税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严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现就税务、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态势。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确定的今年工作的重点,联合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骗取出口退税、偷税以及虚开和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办一批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大案要案,尽快扭转全国涉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和税收秩序的混乱局面。
(一)要继续做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推向深入。
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再接再厉,扩大战果,以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发现并查处的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加快查处进度,加大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蔓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2023年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税务局干部业务能力升级测试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新常态下,税务工作人员工作压力愈加增大,下面哪些因素会导致压力增大()。
A.单位设置宣泄室、减压室B.个人能力无法达到工作要求C.参加集体活动D.整理桌面保持工作环境整洁2.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网)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应开具《纳税记录》。
A.2019年1月1日B.2019年3月1日C.2018年12月31日D.2019年6月30日3.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4.同事们举行越野跑步比赛,解放压力。
这种调节情绪的方法是()。
A.注意力转移法B.幽默化解法C.自我暗示法D.理智调控法5.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B.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C.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D.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缴纳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A.是B.否7.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8.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期限应在加工费的( )A.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B.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C.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D.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9.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税务总局20XX税收宣传的通知
税务总局20XX税收宣传的通知篇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XX]37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XX-3-24编辑时间:20XX-4-1实施时间:20XX-3-24失效时间: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江苏发文内容: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
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
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
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
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
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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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通知
【标 签】加强税法宣传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9﹞65号
【发文日期】2009-06-08
【实施时间】2009-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法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于新时期税收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好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机制
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制度即文件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对于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法,增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具有积极作用。
随着税法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文件解读“三同步”机制。
(一)规范文件公开和解读的工作流程。
通过修改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在总局发文首页设两类必选项,一是信息公开选项,二是是否解读选项。
信息公开选项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是否解读选项分为“解读”和“不解读”两个选项。
未确立上述两类选项的电子文件,将不能往以后程序流转。
信息公开选项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来确定。
原则上,税收规章、已生效的税收协定和议定书、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为主动公开;不抄送税务系统的税收个案批复应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件应为不公开。
文件要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
起草“主动公开”文件时要同步起草解
读稿,随文件一同报批。
选择“不解读”选项的文件,要说明不解读的原因,随文件一同报批。
(二)规范与部委联合发文的解读。
总局与其他部委的联合发文一般涉及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或税收征管工作,原则上应做解读。
总局为主起草的文件,主办司局要在起草的文件送出时准备好解读稿,在会签其他部委后做进一步修改,在文件印发的同时发布解读稿。
其他部委为主起草、总局会签的文件,主办司局收到会签后应尽快起草解读稿,在文件发布时同步发布解读稿。
解读口径需要与联合发文单位协调的,由主办司局负责,并在报送时加以注明。
(三)规范解读稿的内容和形式。
解读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和落实的具体措施。
解读稿的形式一般为问答式,设问的角度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需要,也要考虑社会各界的不同理解和要求。
解读稿的语言文字要通俗易懂,避免刻板生涩和公文化。
(四)规范解读稿的发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税收宣传实行归口管理,总局办公厅是全国税收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
总局的文件及解读稿经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发布(同时抄送纳税服务司),各级税务机关及各媒体、网站均不得提前发布。
(五)加强连续性解读。
关于税法和税收文件的很多疑问来自文件的执行过程中。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税收文件执行过程中的舆情反馈,通过记者答问、在线访谈、电视专题、问答专栏等形式继续对社会上和纳税人的有关疑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读。
各级税务机关网站要对不同形式的答问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文件解读系列,便于需求者随时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广泛地宣传总局的解读稿。
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补充解读的,要及时进行补充解读,涉及对总局文件规定内容的具体涵义进行解释的,应经总局相关司局确认。
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的相关文件,也要根据上述原则及时准确进行解读。
二、积极拓展税法宣传的途径和手段
(一)丰富税务机关网站税法宣传栏目。
进一步挖掘税务网站在税法宣传中的积极作用。
增加专栏、专稿、答问和在线访谈的频次,丰富其内容,立体宣传税法。
各级税务机关的网站要形成联动,对在线访谈即时链接直播,对专栏和专稿要转载刊登,扩大影响。
(二)税务报刊有关专栏专刊常态化。
进一步丰富和强化《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等税务报刊的税法宣传功能,增加税法解读专栏和咨询问答,并实现常态化。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进行深度和追踪解读。
(三)充分利用主流媒体。
加强与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日
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以及中国政府网等中央媒体的联系,扩大税法宣传的覆盖面,增强税收文件解读和刊播的力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地方主流媒体进行税法宣传。
(四)积极开发利用新兴载体。
随着新兴媒介的崛起,通过这些媒介扩大和深入地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税法知识成为发展的趋势。
可将税法和税收文件的内容,制作成公益广告片、FLASH解读片、电视短片,在电视台、门户网站、移动媒体、楼宇媒体、手机短信平台、手机报等载体播放。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的各种载体播放全国性税法宣传公益广告片、FLAsH解读片、电视短片,也要利用好纳税服务厅的播放平台,形成全国联动的税法宣传格局。
(五)编发纳税人指南。
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法和税收文件进行内容归类,按不同专题,比如扶持就业再就业、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等,或者按不同行业和对象或纳税人类别、规模等,分别编发纳税指南,通过多种途径向纳税人免费发放。
(六)进一步发挥好税收宣传月的作用
税收宣传月是集中开展税法宣传的有效形式。
经过多年的打造,已经形成了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总局牵头、全国联动的良好局面。
进一步发挥好税收宣传月的作用是整合现有税法宣传资源的重要方面。
今后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突出税法的宣传,并通过创新宣传的内容、方式、途径等,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形成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的良好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税法宣传重要性的认识,完善以办公厅(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全国税务系统联动的税法宣传格局,严格按照总局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
总局各业务司局要主动做好税法解读工作,对媒体采访要积极配合。
要进一步拓宽税法宣传的内容,既要关注实体法的宣传,也要突出程序法的宣传;既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宣传,也要加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税法宣传工作需要,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各种宣传资源,形成合力,使税法宣传顺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