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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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

第三条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和纪律意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五条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供书面申请,说明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六条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第七条仲裁庭应当依法组成,主持仲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调查事实,审查证据,对纠纷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

第八条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每一笔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重要的证据和材料应当专门备案。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庭约见证人、鉴定人,提出书面质证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并出示证据。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并送达给当事人。

裁决应当具体、明确,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合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在复议程序中仲裁裁决仍然生效。

第三章仲裁执行第十二条仲裁裁决应当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仲裁裁决。

对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依法保障,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好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检查,保障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调解和仲裁机构设置1. 在县区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对纠纷进行调解。

2. 在市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三、调解和仲裁程序1. 调解程序(1)申请:当纠纷发生时,任何一方可向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调解:调解机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协议生效:如果调解成功,调解机构将出具调解协议,并通知双方签字确认。

(5)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2. 仲裁程序(1)申请:当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任何一方可向市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受理: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其他相关方。

(3)仲裁庭成立:仲裁机构将组建合法、公正的仲裁庭,负责审理纠纷案件。

(4)举证和辩论:各方举证和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5)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并通知各方。

(6)裁决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

四、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职责1. 调解机构的职责(1)受理调解申请;(2)组织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协助起草调解协议;(4)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5)定期总结调解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2. 仲裁机构的职责(1)受理仲裁申请;(2)组建仲裁庭,审理纠纷案件;(3)对各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进行审查;(4)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5)监督裁决的执行;(6)定期总结仲裁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工作要求1. 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专业化、熟悉法律、具备调解技巧的工作人员,提高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方法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方法是怎样的

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是怎样的农村⼟地,是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于农业的⼟地,简称为农地。

那么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是怎样的因⼟地承包经营发⽣纠纷的,双⽅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级⼈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依据上述规定,⼟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处理⽅法:⼀是协商;⼆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诉。

(⼀)申请和受理1、申请当事⼈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起⼀年内提出(但被诉⼈愿意接受仲裁的除外)。

申请仲裁,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裁决1、裁决的准备⼯作⑴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席仲裁员和⼆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

仲裁庭组成⼈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当事⼈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头或者书⾯⽅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庭组成⼈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为仲裁庭成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起3⽇内作出决定,并采取⼝头或者书⾯⽅式通知当事⼈。

⑵调查研究。

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案件后,要认真进⾏调查研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包括有关合同资料、申请书、答辩书、物证、证⼈证⾔、当事⼈陈述、现场勘察和实物技术鉴定等资料。

在搜集研究资料的同时,研究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公断纠纷打好基础。

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和有关⼈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协助。

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察、鉴定的⼈员签字或者盖章。

农村土地仲裁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仲裁规章制度

农村土地仲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依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活动,包括土地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第三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合法、信访、及时、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诉讼权。

第五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依法保障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安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发挥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第七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应当加强对土地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推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八条农村土地仲裁工作的发展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九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仲裁。

第十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仲裁活动的便捷和公正。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组织仲裁活动、作出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等。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第十四条仲裁员应当独立行使仲裁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监督仲裁员的行为。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工作流程和程序,保证仲裁活动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确保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十九条农村土地仲裁程序包括询前调解、立案受理、仲裁庭审、证据调查、最后陈述、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等环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业部办公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和《**省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涉农县(市、区)都应设立。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仲裁办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规则全文,欢迎阅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鲁农经管字[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经管字〔2006〕16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各试点单位:近日,农业部批准我省平度市等21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加上去年批复的枣庄市、青州市两个试点单位,目前我省的全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已达23个。

为进一步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山东省平度市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批复》(农经发〔2006〕22号)要求,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农业部关于山东省平度市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批复》(附件1)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附件2),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及时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典型经验。

附件:⒈农业部关于山东省平度市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批复(农经发〔2006〕22号)(略)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农办经〔2006〕17号)(略)山东省农业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国家农村政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些纠纷的成因各有不同,类型也多种多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调解仲裁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进行分析。

(一)亲属之间的纠纷亲属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较为普遍。

原因可能是亲属之间的利益纷争或者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通常,双方都具有深厚的感情,情绪较为激烈,甚至出现肢体冲突,因此纠纷难以解决。

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也较为普遍。

原因可能是在土地征用、调配、流转、承包等方面产生利益分配问题。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较多的村民,纠纷缠绵不断,给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往往会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流转。

由于资金投入巨大、土地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其中包括资金分配、土地流转、土地老板等。

在农村发展中,政府往往会涉及到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等问题。

由于政府的政策需要与农民的现实利益相协调,因此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常见的纠纷包括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

二、调解仲裁策略(一)充分沟通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充分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不同的利益方有不同的诉求和要求,需要通过充分沟通,了解双方的情况。

在沟通中,双方需要表述清楚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同时倾听对方的意见。

不管是个人纠纷还是集体纠纷,通过充分沟通,才能达成解决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二)合理分配利益在土地承包等利益分配上,要根据现实情况,合理分配利益。

对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纠纷,需以各方的合理利益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基础,对资金的使用、红利的分配、方案的实施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三)加强文化宣传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过程中,加强文化宣传也是至关重要的策略。

宣传教育能够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信仰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考评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平安乡村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考评工作思路科学设定考评指标,完善考评方式,严格考评程序,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开展考评工作。

采取省(区、市)自评自查和农业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公平公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考评打分。

三、考评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评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减分项目,最高减1分。

考评实行百分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细化为五项指标总分100分。

考评打分中被扣减的分值为各省(区、市)减分值,除以100为实际减分值。

(三)考评内容。

主要包括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仲裁条件与能力建设情况、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工作检查情况等五项指标,具体为:1.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指标。

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8分,包括2项内容。

(1)仲裁委员会设立及聘用仲裁员情况(4分);(2)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情况(4分)。

2.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指标。

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指标,满分15分,包括3项内容。

(1)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7分);(2)配备调解员情况(5分);(3)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情况(3分)。

3.仲裁条件与能力建设情况指标。

仲裁条件与能力建设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32分,包括4项内容。

(1)仲裁员培训情况(15分),其中省级仲裁员培训计划制定情况(5分),省级设立仲裁员培训资金情况(5分),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情况(5分);(2)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0分),其中固定仲裁场所建设(5分),办公办案设备配套(5分);(3)仲裁规章制度建设(5分),其中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2分),制定仲裁工作规范(3分);(4)仲裁委员会运行情况(2分)。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二、仲裁机构
1. 仲裁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2. 仲裁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按照程序产生,独立、公正地履行仲裁职责。

三、仲裁程序
1. 申请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缴纳仲裁费用。

2.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成立仲裁庭,依法组织仲裁程序,作出裁决。

3. 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案件受理
1. 主要案件类型: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承包种植权、流转、终止等纠纷。

2. 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五、申请仲裁
1. 申请条件:当事人应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证明等证据材料,并填写申请书。

2. 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仲裁。

六、证据调查
1.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2. 证据审查:仲裁庭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裁决执行
1. 裁决通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裁决执行期限。

2. 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仲裁裁决,如有拒绝执行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附则
1.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章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对本规章的修改应经仲裁委员会批准。

以上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仅供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当事⼈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向⼟地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

关于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是怎么样的
1、当事⼈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
2、向⼟地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

3、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起五⽇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通知当事⼈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当事⼈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调解。

当事⼈⾃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申请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农民之前发⽣⼟地承包纠纷时,在打官司之前应该先去仲裁机构进⾏仲裁。

相关机构会按照农村⼟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办事,要求申请⼈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并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分析证据材料,努⼒给出合理合法的裁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嘿,乡亲们!咱今天就来讲讲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

这事儿可太重要啦!就好比咱家里闹了矛盾,得有人来主持公道不是?
你想想看,要是咱村因为土地承包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那多影响和谐呀!隔壁村的发展为啥那么好?不就是因为他们把这些纠纷解决得妥妥当当嘛!我们怎么能落后呢?(例如,咱村之前因为土地界限问题,两家人差点打起来了。


那这个工作方案具体要怎么做呢?首先啊,得有专门的调解仲裁小组,这里面要有懂土地政策的,还要有能说会道、让人信服的。

这可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行的,得是真正能为大家办事的!这不就跟盖房子得找好工匠一个道理嘛!
然后呢,得有畅通的反映渠道。

不能让咱老百姓有了问题都不知道往哪儿说呀!要让大家觉得,只要有纠纷,就能找到解决的地方。

这就好比有了个专门的“诉苦”窗口!(就像上次老张有问题不知道咋办,急得团团转。


还有啊,调解仲裁得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一方。

不然咋让大家信服呢?这个过程要透明,让所有人都能看见,这样大家心里才踏实。

咱大家伙儿可都得重视起来,这关系到咱每个村民的利益。

不能觉得和自己没关系就不管不问。

要是每个人都不管,那咱村还能好吗?咱都要积极参与,让咱的村子因为这个工作方案变得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总之,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绝对不是走过场,而是要实实在在为大家解决问题的。

它就像一把钥匙,能打开矛盾的锁,让我们的农村生活更加顺畅、更加幸福!。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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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得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得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得指导与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得,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得支持与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与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规则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规则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规则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活动。

一、仲裁范围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就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5.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独立公正行使仲裁职权的能力,保证仲裁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当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2. 受理仲裁: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3. 组庭和通知: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

4. 仲裁审理:仲裁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审理。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勘验、鉴定等程序。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3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6〕3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日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第三条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第四条受理范围:(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五)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七)其他依法应予受理的纠纷。

第五条下列纠纷不予受理:(一)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土地权属争议;(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四)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五)无明确被申请人的;(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七)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其他纠纷。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度。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正、公平;(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先调解后仲裁;(四)保护农业生产。

土地纠纷实施方案

土地纠纷实施方案

土地纠纷实施方案土地纠纷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解决土地纠纷,既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也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

针对土地纠纷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土地纠纷调解机制。

1. 设立专门的土地纠纷调解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2. 建立完善的调解人员队伍,培训一批专业化的土地纠纷调解人员,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纠纷。

二、加强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1. 完善土地权属登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和明确,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2. 加强对土地权属登记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登记材料,防止虚假登记和冒领土地证。

三、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力度。

1.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限和保护范围,确保农民的承包权不受侵犯。

2.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承包权纠纷,保障农民的承包权益。

四、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1. 加强对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土地资源浪费和滥用,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2. 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止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

1.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农村土地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

2. 加强对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公正处理土地纠纷案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土地纠纷问题的宣传教育。

1. 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加强对土地纠纷案例的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维权,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导致的土地纠纷。

七、建立健全土地纠纷预防机制。

1. 加强对土地纠纷问题的预警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防止土地纠纷问题的扩大和恶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涉农纠纷实施方案

涉农纠纷实施方案

涉农纠纷实施方案背景涉农纠纷是指涉及农业生产、农畜渔业、农村土地、林业、草原、水域等方面的纠纷。

涉农纠纷涉及面广、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一直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加强涉农纠纷的管理和处理是建设和谐农村的必要条件。

目的制定一份科学、合理、可行的涉农纠纷实施方案,旨在加强涉农纠纷管理,提高涉农纠纷处理效率和质量,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实施方案1. 建立涉农纠纷处理机制(1)建立涉农纠纷处理机构: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涉农纠纷处理中心,制定涉农纠纷调解、仲裁规则,设立涉农纠纷热线电话和网上查询平台。

(2)建立涉农纠纷调解机制:采用“先调解、后仲裁、最后诉讼”的原则,建立涉农纠纷调解工作机构和人员,及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建立涉农纠纷仲裁机制:建立涉农纠纷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建立仲裁员库,组织开展仲裁工作。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涉农纠纷法律法规,明确涉农纠纷调解、仲裁、审判的界限和标准,确保处理涉农纠纷的公正、权威和有效性。

(2)加强法律宣传:加强涉农纠纷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涉农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3. 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纠纷处理领导小组: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立纠纷处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涉农纠纷管理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及时解决涉农纠纷处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加强协调配合:涉农纠纷管理和处理工作涉及政法、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多个部门,要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运行。

4. 加强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涉农纠纷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对涉农纠纷处理工作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涉农纠纷管理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建立追责问责制度:根据涉农纠纷处理工作的情况,制定追责问责制度,对涉农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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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仲裁
实施方案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实施方案
临政办字〔〕45号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
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三)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镇)。

(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三、领导组织
(一)县级组织
成立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办、农业、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妇联、司法及各乡镇有关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

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庭。

办公地点和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郝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仲裁庭为仲裁
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机构。

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由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一名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仲裁员5至7名。

(二)乡(镇)级组织
各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领导。

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兼任副主任。

由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专职和兼职调解员2-3名。

由乡(镇)负责组建相应村级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

四、工作职责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2.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
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
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
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规则。

(二)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
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调解处理本乡(镇)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工作职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及案卷的汇总、整理工作;
4.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附: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临城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名单
主任:刘志林县政府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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