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法治报告: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及其预防治理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及其预防治理理性分析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本文认为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分化、政府管理体制的落后、基层组织的控制弱化以及信息社会下的互联网等因素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多发。
只有转变政府组织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法治思维才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标签:群体性事件;成因;预防治理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社会变化为世人瞩目,但在这一过程中部分群体的利益也被忽视甚至是牺牲,这导致诸多社会矛盾不断积累,进而群体性事件频发,其威胁了公共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予以重视。
一、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分析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且政府不能及时解决,共同利益受损的群体采取集体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其主要目的在于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制造社会影响。
对于群体性事件,多数政府工作者关注的是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正常秩序、公共利益的威胁,或者是对酿成骚乱甚至是动乱的担心。
但本文认为对于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也应当予以关注。
只有认真分析原因才能真正找到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尤其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具有典型的社会预警作用,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社会矛盾积聚得不到缓解的产物。
所以对于群体性事件,我们既要关注其危害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一面,同时也应当关注其预警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面,认真分析,以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群体性事件并非中国所独有的现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这种现象。
以下从几个角度探究其发生原因:(一)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分化在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新的利益阶层,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往往不能兼顾各种群体的利益,一些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一些人的利益则被忽视,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这些利益受损的群体往往会借助群体性事件来吸引社会的目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政府管理体制的落后政府公共管理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管理能力、服务品质较差,同时官僚作风严重,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2014中国法治报告:群体性事件资料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诱因及其应对本报告收集了中国10年来公开途径可获取的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统计、比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特点、诱因,研究了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国家法治发展、政府管理、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成因复杂多样,影响面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更对政府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全面分析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引发因素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报告着重研究其特点及法律应对。
一调研概况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
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且一些地方将100人作为评价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界线,项目组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此次研究的对象。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的纸质媒体以及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络媒体(统计仅含上述网站的新闻报道板块,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不作统计)的报道。
项目组通过逐条检索媒体报道的方式,统计了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无法通过逐条阅读的方式统计群体性事件数量,为尽可能全面统计相关事件,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
其中,界定规模的关键词包括:聚集、聚众、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规模、大批,百、上百、百余、数百,千、上千、千余、数千,万、万余、上万、数万;亦可检索00(表示三位数以上)。
界定性质的关键词包括:抗议、骚乱、罢工、请愿、上访、游行、静坐、示威、讨薪、冲突、斗殴、械斗、罢课、医闹、堵路、围堵、围攻、打砸、抗议、维权、群殴、流血、抗法、暴力、罢市、拆迁、环保、征地、城管、警察、袭警、下跪、自焚、聚众、集会。
2014中国法治报告:群体性事件讲解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诱因及其应对本报告收集了中国10年来公开途径可获取的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统计、比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特点、诱因,研究了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国家法治发展、政府管理、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成因复杂多样,影响面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更对政府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全面分析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引发因素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报告着重研究其特点及法律应对。
一调研概况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
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且一些地方将100人作为评价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界线,项目组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此次研究的对象。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的纸质媒体以及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络媒体(统计仅含上述网站的新闻报道板块,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不作统计)的报道。
项目组通过逐条检索媒体报道的方式,统计了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无法通过逐条阅读的方式统计群体性事件数量,为尽可能全面统计相关事件,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
其中,界定规模的关键词包括:聚集、聚众、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规模、大批,百、上百、百余、数百,千、上千、千余、数千,万、万余、上万、数万;亦可检索00(表示三位数以上)。
界定性质的关键词包括:抗议、骚乱、罢工、请愿、上访、游行、静坐、示威、讨薪、冲突、斗殴、械斗、罢课、医闹、堵路、围堵、围攻、打砸、抗议、维权、群殴、流血、抗法、暴力、罢市、拆迁、环保、征地、城管、警察、袭警、下跪、自焚、聚众、集会。
2014申论范文:群体事件频发调查报告
2014申论范文:群体事件频发调查报告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很快就要开始了,我们虽然不讲究题海战术,但至少要做3至5套真题或者是模拟题,来熟悉出题点,把握考试时间,锻炼自己的答题技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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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内容:关于群体事件频发的调查报告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
先有"厨师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的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后又马关县在当地的整合收购过程中数次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北京人杨佳在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制造的"血案",再有云南普洱市发生一起警民暴力冲突血案这......这一起起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大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暴露出重大的社会问题,严重威胁这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近期我国群体性事件所呈现的特点:一、形式多样,表现不一。
二、行为过激,暴力明显。
三、权益性比较突出,群众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政府不作为。
正式由于政府没有及时的化解矛盾和采取措施,才会激化矛盾,引发升级。
二、沟通不畅。
政府和群众之间对的沟通不畅,信息不透明、不公开。
三、问责不力。
很多都是官僚主义导致的,漠不关心导致的,或者说是基层官员不把群众冷暖放在心上导致的,又没有很强的问责制度。
四、利益冲突。
群众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当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时,就通过偏激的行为来解决自身利益。
五、社会加速和转型引发的矛盾。
在加速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诸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
能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也给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和社会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要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利益协调机制。
一是要完善领导接访机制。
认真听取群众呼声,设身处地的解决群众问题。
二是要拓宽利益诉求机制。
除现有的信访机制外,还应建立健全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及新闻媒体和法律援助等利益诉求渠道。
法治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策略
法治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应对策略受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给中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蒙上了阴影。
为了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引起的,其解决自然也需要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努力,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并加大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标签:群体性事件;社会矛盾;政府转型;法治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国目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其中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然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4年《法治蓝皮书》,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因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有476起,占54.6%,因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83起,占44.0%,这两种主要为人民内部矛盾。
〔1〕为了更好的建设法治社会,应当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有效的治理和防控。
本文将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全面认识,包括其特点及根源,深入分析其负面影响,从而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况(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其分类研究群体性事件,首先厘清其概念。
虽然我国有许多学者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深入研究,也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都没有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达成共识。
而公安部2008年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中对群体性事件有了明确的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社会矛盾经过一定时间的酝酿,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有效治理的情况下,由特定或不特定人集合形成一定的群体,通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不充分的规模性聚集或各种群体性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机关部门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且对社会安全和稳定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事件。
”虽然不少学者对公安部的定义表示批判,但是这一定义是目前对群体性事件最为权威的界定。
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及其解决对策
如何应对
法制建设
1. 维护司法公正形象强制司法监督 2. 改变司法体制
3. 改善利益诉求渠道,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 信访制度的完善和改善
5. 重视媒体舆论的引导作用
6. 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应急处理机制、 善后处理机制
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
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Part 1:定义
启东事件是于2012年7月28
日清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 苏省启东市的一起大规模群体事 件。当地百姓占领市政府大楼, 此事件在中国当代上造成了重大 历史性影响。这起事件是由江苏 南通市政府对日本王子制纸之制 纸排海工程项目的批准触发的。
人是新疆人。
Part:2原因
社会背景
根本原因
社会背景
工业化、城镇化加快
推进经济基础和社会
结构剧烈变动
利益关系和
利益格局深 刻调整
经济转轨、社会 转型
社会 动荡
用哲学分析
经济基础
定义:课本106页
社会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 中国经 济发展成果显著,但是市场经济发 展过程中法制不彰 、公权行为失 范,严重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 , 成 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导火线
如何应对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就是群体性事件危 机管理 •有效性的“本”之 所在。群体性事件 危机管理,必须标 本兼治,治本则是 重中之重。
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应把握的 原则
(1)亲临现场。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向现场利益相 关者传递出“有话请讲,我来负责”的信息。
(2)区隔原则。按照与事件关联的程度,把参与者和旁观者分隔开来 ,以免出现更大范围的秩序混乱。
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群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基本定义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现象面对群体性事件,堵不如疏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成为各级党政机关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方面,要从理论上承认群体性事件是利益纷争,就必须认可那些群众都是有血有肉的公民,他们生活在中国社会的最底层,其诉求不过是为了生存。
另一方面,现在有那么“群众意见很大”就不再是个别地域性的问题,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特征数量增多规模扩大2000年以来,中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者:李简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秩序受到冲击。
群体性事件由于具有多元主体、规模大、数量多及组织程度高等特点,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尤其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了完善利益表达途径,实现多元化,重塑政府信任和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利益表达多元治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转型,人们的利益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也频频出现,伴随着不满、怨恨情绪的无压制释放,社会的秩序受到冲击,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威胁。
对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以及挖掘深层次原因,从而缓解社会矛盾,有效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必须要促进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和共同参与、互相合作。
一、群体性事件现状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在2014年2月份发布了《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该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统计近13年来,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871起。
调查还显示,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近12%的群体性事件反复2次或2次以上。
由此可见,预防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是社会管理的又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
此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第12部法治蓝皮书(2014)》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所发生的871起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研究,其中涉及220多万人(但不包括微博和网络论坛里报道的事件),有学者指出该研究只涵盖主流媒体报道的事件,不足以体现整体情况。
统计得出,广东省群体性事件发生率最高,如茂名2009年在茂港区发生的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2013年的欠薪事件和外来工打砸派出所事件、2014年的民众反PX项目事件等。
这些接二连三发生的事件有些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些并未很好解决,这要求在进行社会管理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群体性事件。
试论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试论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全面综合的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1)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和结构调整引发的矛盾冲突;(2)社会保障滞后和就业矛盾的问题相对突出;(3)不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4)基层组织软弱涣散;(5)有的领导干部政策水平不高;(6)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严重;(7)有的群众思想观念陈旧僵化;(8)法治建设相对滞后;(9)社会缺乏自我调控机制;(10)敌对势力的插手、煽动和操纵。
豍但结合我国国情从社会结构转型、利益主体冲突、政府决策失误、利益表达机制、法制观念淡薄等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结构发展转型是群体事件产生的基本原因根据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一国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一方面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凸现期,容易陷入所谓的“中等发达国家陷阱”。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社会结构失衡、收入分配不公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经济发展与政治、社会发展脱节,造成新旧思想、观念、文化之间的冲突,引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了基于不同利益阶层、群体、组织之间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收入分配不均加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的保障机制缺失、民主机制建设停滞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了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鸿沟不断拉大;同时,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维权意识的加强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成为导致群体事件频频发生的基础性原因。
二、法治传统缺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重要原因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我国形成了强大的“人治”传统,法律制度建设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许多问题在法律框架内难以找到相关的解决依据,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各级政府也习惯依靠政治、经济、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法律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之一,而没有从“依法治国”的政治高度去考虑问题,造成法律制度缺失进而成为引发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原因。
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若干建议
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若干建议【要报要点】频频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对我国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本期《要报》指出,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是一场“持久战”,既不能消极防御,也不能指望通过简便快捷的政治手段速战速决,而应有战略性的可持续的制度安排。
当前国家政策的重点应该是逐渐淡化政治手段,转而充分利用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和法律手段,促进社会利益诉求的有序表达。
一、关于目前群体性事件形势的判断1.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并把矛头指向政府,在较长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是一场“持久战”。
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中国只有以比发达国家更快的速度发展,才能在全球竞争中生存,这决定了在西方现代化过程中次递展开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将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中爆发,而且是敌我、内外、新旧矛盾交错,形势十分复杂。
作为一个大国,中国不可能走充当西方大国附庸,从而分享其现代化成果的“依附型现代化”道路,而必须独立自主。
这要求政府在现代化过程中扮演领导者、保护者甚至直接参与者的角色。
中国社会发展对政府的依赖和要求比西方要高得多。
政府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政府不可避免会成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焦点。
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持久战”和“可持续”的战略思想,既不能急于求成,寄望于短冲突击实现速战速决,也不能只顾“紧急处臵”、“特事特办”,而无兼顾不同阶层、地区和历史阶段的可持续安排。
2.群体性事件基本上仍保持大分散、小规模、非组织的特点,但形成跨地区、跨阶层大联合的风险及其严重后果不容忽视。
当前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自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遭到直接损害而引起的。
由于损害的内容和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群体性事件在时间、空间和诉求上也高度分散。
单个事件卷入的人数一般不多,组织性也比较差。
但是,大分散、小规模、非组织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潜伏着大联合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随着全民整体教育水平、民主意识的提高,信息和交通条件的改善,以及国内外某些势力的介入,维权群体出现统一意识形态和组织机构的风险越来越高,特别是统一意识形态的出现需要引起高度注意。
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诱因及治理趋势分析
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诱因及治理趋势分析摘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不良影响。
从目前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基本情况来看,其爆发诱因有两个:“求告无门”和“恃强凌弱”。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爆发反映出中国深层次社会矛盾的凸显和政治治理的内在缺陷。
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权力平衡机制使民众的利益得到更广阔的伸张和维护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基本趋势。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爆发诱因;发展机理;治理趋势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259-0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政治体制及社会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一系列社会问题长期积累得不到化解,再加上社会思想多元化趋势的增强,各种利益冲突迅速增加,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
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对抗性、聚集性等特点使它表现出很强的社会破坏力,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诱因,探求其发展演变机理,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趋势是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诱因及发展机理分析任何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通常有三个基本的构成要素:诱因、流言传导和群众参与[1]。
从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来看,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因为:“求告无门”或“恃强凌弱”。
事件的发生不等于事件的扩大,一些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一些小冲突演变而成的,这其中有其内在机理。
1.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诱因及发展机理。
(1)“求告无门”是人们采用体制外方式处理问题的主要诱因。
比如,广东乌坎事件,由于土地被村委会成员私下变卖,村民代表过去两年内曾十多次上访,在上访无果情况下,村民与地方政府发生矛盾冲突。
在当事者利益受损而又求告无门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用体制外方式把事情闹大,引起社会关注,从而促成问题解决。
集群行为与群体性事件
集群行为与群体性事件文章发布者:菜来源:南开新闻网收藏本文集群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研究始于18世纪的法国。
受当时法国大革命以及1848年至1871年欧洲其它革命的影响,一些学者开始观察和探究这些革命中出现的集群行为现象。
第一位研究集群行为的现代理论家、法国社会心理学家黎朋,将一大群人突然同时做出违反常规的行为称为“群众行为(crowd behavio r)”,并认为这种行为完全不同个体单独行动时的行为,是奇怪的、病态的、情绪骚动的、无组织的以及具有破坏性的。
后来,社会心理学奠基人之一、英裔美籍心理学家麦独孤又将之称为“团体行为(group behavior)”。
但在麦独孤看来,团体行为更具有忘我、牺牲以及效忠等道德色彩,并且能够做出个体不能做出的高级精神行为。
芝加哥学派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受到黎朋的影响和启发,于1904年用德文撰写了《聚众与公众》一书,开始了他对集群行为的研究,后来帕克在芝加哥大学任教期间,与博格斯合著《社会学科学导论》一书,第一次对集群行为作出全面介绍,从而将集群行为正式纳入到社会学研究领域之中。
帕克认为,集群行为是一种在共同和集体情绪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冲动。
换句话说,集群行为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没有他人在场,没有社会互动,也就不会有集群行为。
随后继续有学者尝试对集群行为进行精确定义,如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心理学家之一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
美国社会学家波彭奥则将集群行为定义为“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产生反应的行为”。
他认为,相对于组织行为和社会行为,集群行为缺乏事前确定的组织程序和制度规范,但也是不断变化的,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
我国对集群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从法治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和研究,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其认识和界定也有所不同。
2014年十大法治事件盘点
2014年十大法治事件盘点作者:来源:《经济与法治》2015年第01期一、21世纪网被查2014年9月,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案件,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点评:媒体作为一种公权力,如果使用它的人心怀不端,造成的危害将无法想象。
长此以往,我们不仅不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相反会成为价值毁灭者。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不能异化为待价而沽的牟利工具,媒体从业者不能成为手握“第四种权力”的寻租者和牟利者。
对于媒体而言,客观报道、公正中立是根本;对于企业而言,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是底线。
各类市场参与者都应当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共同推进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秦火火”“立二拆四”网络造谣案2013年4月17日,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火火”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11月18日,“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点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视情节可以拘留,严重者触犯刑法。
正如“立二拆四”在审判后说:“今天对于网民来说可能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因为我站在这里,一个制造谣言的人被绳之以法了。
但我也希望大家能反思一下,为什么在那个时代,我能如此肆意甚至猖狂地生存?”我们能不能做到“让谣言止于智者,而非止于下一个谣言”?三、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2014年8月20日,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
点评: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2014年度中国社会典型群体性事件分析报告
日
益增 强
。
但
在 民 众 权利 意 识 增 强 的 同 时
。
民 意 表达 的 渠 道并 不 畅 通
,
。
因 权 益 受 损 而爆
。
发 的 维权群 体性事 件不断增 多 领域看
,
总体来看
20
1
在
月
201 4
年
,
维 权事 件频 繁 高 发
从具 体
有 涉及 劳 资 纠 纷 的
口 集结
事件 始 于
名 患 者 抢救 无 效 死 亡
,
。
Hale Waihona Puke 随后死者 多名 家属
,
劫持 了
1
名 接诊 医 生
,
,
准 备 将 其 扭 送 到 死 者 遗 体前 下 跪
8
并 打砸 医 院 办 公 室
。
封堵急
多名
诊科 和 门 诊 部大 楼
医 生静坐抗 议
3
.
导 致 医 院 正 常 工 作 秩序 中 断 达
22
到 港 铁九 龙 湾 总 部 集 会
,
,
高呼
“
港 铁 可耻
。
。
基 于情 绪 宣 泄 的 事 件
一
般 由 偶 然事 件 引 起
参 与 者 直 接 的 利 益 关 联 度不 大
,
对于
这些 事 件 来 说
,
参 与 者 与 事 件 的 直接 诱 因 或 导 火 索 并 无 利 害 关 系
年的群体 但是
,
性事件而言
占 比看
,
,
这 四 大 类 型 的 群 体性 事 件 都 存在 种 类 型 的 群体 性事 件相 对较 少
群体性事件
AND SO ON......
一群人K歌~
那些单身情歌啊、 爱一个人好难、 where are you 要被点爆
怎么解决群体性事件
呢
(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建立快 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处置机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
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而平时对群体性事件 往往在事后才引起重视,给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了群众性事件的及时解决。因此,各级党 委应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体工作之中,要与各部门领导的责任制考核相联系,不能满足于一 般号召,开会发文件。领导要亲自动手,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要直接决策指 挥,带领有关部门到一线做工作。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对出现的问题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负 责人要分头抓,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对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必须要求参与解决事件和各部门要听从 指挥,协作配合,整体作战。要在对以往群体性事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好处 理群体性整体的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处理方案, 以便解决事件取得明显效果。
(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正确适用法律武器。
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公安工作极为重要,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对于成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公安机关在面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解决“定位失准”和“措施失当” 的困境,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应明确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既要避免大包大 揽,单打独斗的冲动状态,又要避免被动应付,无所作为的消极局面。要积极配合党政工作, 立足预防,重在劝诫,果断处警,主动作为。同时要建立建立信息灵敏、网络完善、预案齐备 的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治安岗、基层派出所应有的调处化解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变滞后 为超前,变事后调处为事前劝诫,变被动执法为预警告知。真正构建信息、预警、决策、指挥、 处警于一体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体系,从而保证“信息的准确获得、防范的严密超前、决策的 科学可行、处警的稳妥有效”。要始终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对少数组织者、 策划者,个别别用心的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绝大多数蒙骗的群众要进行思想疏导、 法制教育,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一般违法问题,要先掌握证据,待事件平息后再依法处 理。检察机关除及时对个别打击对象移交起诉、做好法制宣传外,要对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干部贪污、受贿、滥用取权等问题进行深挖细查,要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平息群众的不满 情绪。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民事、经济审判权,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化解纠纷,保护群众的合 法权益。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司法机关在参与处理过程中要相信 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司法所矛盾调处化解作用,加强司法所与治保会、派出所、法庭的调解 衔接,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面临的挑战与任务
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面临的挑战与任务作者:陈国强来源:《党政论坛》 2017年第4期十八大以后,尤其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全面”和“五位一体”治国理政思想逐步明确和深化的过程中,社会治理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由此,需要重新审视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面临的挑战与任务。
一、当前社会治理的转向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社会治理的宏观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
与此同时,各地、各领域在社会治理的探索和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成效,较好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这共同促使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出现了一些变化。
第一,社会治理的热度有所下降。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所引发冲突的数量和烈度都有所下降,这使原来由社会冲突倒逼而获得重视的社会治理压力得到缓和。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4)》指出,中国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从2000年的2起,逐年上升到2012年的209起,随后在2013年出现下降(86起)。
此外,近几年大规模的恶性群体性事件也较少发生。
另一方面,中央对社会治理的关注度有所下降。
十八大之前,中央对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进行过多次专题研究(比如2011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的主题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并出台了多项文件(比如2006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
但十八以后,中央几乎未对社会治理做过专题研究。
在中央政治局已召开的38次集体学习中,没有出现过“社会治理”这一专题。
此外,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后,在已召开的32次会议中共通过了218项文件,其中与社会治理直接相关的约9项,占比也较低。
第二,社会治理的重心出现转向。
尽管社会治理的热度有所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下降了。
分析十八大以后中央对社会治理的要求可以发现,中央越来越强调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化,也即社会治理中对规则和规范的建立与运用。
群体性事件特点及法律对策
群体性事件特点及法律对策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公务员申论热点素材群体性事件特点及法律对策》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热点申论对策,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6时28分54秒。
在本文中先文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作为切入点,阐述了近年来群体事件呈现的新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的碰撞和深层矛盾的暴露,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呈现出了许多新特点、新原因,群体事件的爆发对我国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本文中戴先文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作为切入点,阐述了近年来群体事件呈现的新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超出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一种不协调、不和谐现象。
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
“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
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和谐社会必须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基本前提。
近年来,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影响,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数量正不断上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匮乏,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很容易导致事件的恶化,它严重干扰了政府的办公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社会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本文试就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进行一下探讨,以期为今后处置这方面问题提供参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在国外,一些社会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
2014年时政
【3月14日】国际奥委会3月14日在其官网上宣布,中国北京、波兰克拉科夫、挪威奥斯陆、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和乌克兰利沃夫5个城市正式申办2022年冬奥会。
【3月14日】美国政府机构3月14日宣布,将放弃对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的管理权,不过不会把这一权力移交给联合国,而是移交给“全球利益攸关体”。ICANN是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这意味着互联网的控制权在美国手中。为此,部分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直呼吁,希望能将相关管理权移交给一个依法代表所有国家的国际组织。[page]
【3月20日】应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夫人彭丽媛邀请,美国总统奥巴马夫人米歇尔?奥巴马3月20日下午抵达北京,开始对中国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3月21日】俄罗斯总统普京3月21日签署已获上下两院批准的法案,完成克里米亚与塞瓦斯托波尔加入俄罗斯的所有法律程序,使两地正式加入俄罗斯。乌克兰与欧盟21日签署准成员国协定政治章节,开始融入欧盟的进程。同时,美欧宣布扩大对俄罗斯的制裁范围,美将俄数十名官员、4名富商和一家银行列为制裁对象。俄罗斯20日做出反应,考虑对美制裁做出“同等”举措。
【3月1日】晚9时20分,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截至3月2日1时,暴力案件已造成28名群众遇难、113名群众受伤。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机关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侦破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坚决将其嚣张气焰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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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诱因及其应对本报告收集了中国10年来公开途径可获取的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统计、比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特点、诱因,研究了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国家法治发展、政府管理、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成因复杂多样,影响面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更对政府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为全面分析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引发因素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报告着重研究其特点及法律应对。
一调研概况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
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且一些地方将100人作为评价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界线,项目组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此次研究的对象。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的纸质媒体以及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络媒体(统计仅含上述网站的新闻报道板块,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不作统计)的报道。
项目组通过逐条检索媒体报道的方式,统计了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无法通过逐条阅读的方式统计群体性事件数量,为尽可能全面统计相关事件,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
其中,界定规模的关键词包括:聚集、聚众、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规模、大批,百、上百、百余、数百,千、上千、千余、数千,万、万余、上万、数万;亦可检索00(表示三位数以上)。
界定性质的关键词包括:抗议、骚乱、罢工、请愿、上访、游行、静坐、示威、讨薪、冲突、斗殴、械斗、罢课、医闹、堵路、围堵、围攻、打砸、抗议、维权、群殴、流血、抗法、暴力、罢市、拆迁、环保、征地、城管、警察、袭警、下跪、自焚、聚众、集会。
通过上述方法,课题组共检索到群体性事件3145起,其中,有1018起来自纸质媒体(含对应的电子报媒体),有2127起来自网络媒体,两者结果无交叉。
其中,检索到结果但网页无法打开或内容无法下载的28起,规模数量描述不清、无法判断是否为百人以上的856起,百人以下的1390起,百人以上的871起。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使用了上述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的搜索结果仍然可能存在遗漏,因此本报告使用的数据仅是基于上述关键词搜索到的结果,且可能是不完全的结果。
本文只就通过上述方法搜索到的参与者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其理由有二,一是群体性事件经媒体报道说明该事件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代表性,二是媒体报道本身对社会就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概况(一)参与人数在100~1000人的群体性事件居多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中国境内发生的871起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规模在100人至1000人的有590起,占677%;参与者规模在1001人至10000人的有271起,占31 1%;参与者规模在10001人及以上的有10起,占11%。
有36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总计至少79人丧生。
估计有220万以上的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
(二)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在871件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中分别占187%、197%、240%。
(三)群体性事件呈现一定的地域性从空间上看,华南地区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区,发生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319起;华东地区居第二位,发生189起群体性事件;西南地区居第三位,发生118起群体性事件。
其中,广东居全国之首,占307%,其次为四川,占62%。
(四)维权类群体性事件居多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项目组将其划分为维权、泄愤、纠纷以及混合类。
维权类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在于有统一、明确的利益诉求。
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由个别冲突引发,在事件中利益诉求不明确、不统一,主要是表达、发泄情绪。
纠纷类群体性事件则是指械斗、群架等公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事件。
混合类群体性事件指的是随着事件的进展,性质发生了改变,如从维权转化为泄愤。
根据本次获取的样本,维权类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最多,占55%之多;其次是混合类群体性事件,占约37%。
(五)部分群体性事件具有组织化倾向“组织”的有无,是判断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参数,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应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此次可得数据的统计,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占大多数,占816%。
根据组织化程度,可以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有事先谋划,确定分工和行动目标;Ⅱ级为在I级基础上印发传单或标语,意图极力扩大事件影响;Ⅲ级为有固定领导人和行动纲领,诉求表达高度系统化。
871件群体性事件中,Ⅰ级有组织群体性事件有428件,占491%;Ⅱ级有组织群体性事件213起,占245%;Ⅲ级群体性事件70件,占8%。
(六)部分群体性事件具有反复性群体性事件是一次性得到解决还是经历多次反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部门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从可得样本的统计看,2/3左右的群体性事件经处理后未再发生反复,但仍有近12%的群体性事件反复2次或2次以上。
这也表明,政府部门的应对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主体及其表现形式(一)平等主体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根据群体性事件矛盾双方的身份,可以将其分为:公民与公民间的矛盾,公民与社会组织(如企业、学校、村居等基层自治组织)的矛盾,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的矛盾,以及其他矛盾(如国内不同民族间的矛盾、军民矛盾等)。
从此次调研可得的数据看,因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多数,有476起,占546%,因公民等与政府或官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383起,占440%。
(二)不同主体间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首先,因公民间矛盾或者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数表现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
但在因公民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事件最终表现形式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的,占544%;在全过程中发生了打、砸、抢等暴力冲突的占246%,其中有三起造成了5人死亡。
可见公民间矛盾同样较易引发社会暴力事件。
其次,在387起因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284起最终发展为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占此类事件的734%,成为公民与社会组织矛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再次,因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极易引发暴力事件。
32起此类群体性事件中,有25起产生了打、砸、抢等暴力冲突,比例高达781%。
最后,因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有119起引发了集会、游行、罢工、示威、上访,占311%;有139起引发了围堵占道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事件,占363%;有125起引发了暴力冲突,占326%。
这表明,因公民与政府或官员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更明显,应引起特别关注。
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一)总体情况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导致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众多,居前列的有:劳资纠纷267起,占3065%;执法不当174起,占1998%;拆迁征地97起,占1114%。
而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劳资纠纷是导致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占3653%。
(二)公民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在公民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中,由交通肇事引发群众公愤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比例较高,占439%。
其中肇事者尤其是豪车车主肇事和交通逃逸导致市民公愤是引发公民间矛盾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如2011年四川乐山“7·25”围观群众砸坏豪车事件;其次是出租车司机、大巴司机与无合法运营资格的黑车司机发生的经营冲突,以及商户与房东的经营冲突,通过围堵、堵路、罢工、罢运等方式维权。
(三)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从可得的数据看,劳资纠纷是当前公民与社会组织矛盾的主要原因,也是社会矛盾最集中和最尖锐的方面,共267起,占69%。
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导致的下岗问题和职工安置问题,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严重和工资水平过低的问题,以及企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侵犯员工合法权益问题。
其次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发生的消费纠纷,共33起,占85%,其中26起是购房者与房产公司/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列第三的是资源分配纠纷,共21起,占54%,主要有村民与附近景点的纠纷,村民与外来开矿企业的纠纷以及村民与道路开发商的纠纷。
(四)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在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因乡村间纠纷引发的事件较多,占469%;其次是因企业经营中的利益纠葛引发的事件,占438%。
(五)公民与政府间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在公民与政府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执法不当和拆迁征地是主要原因。
其中,因执法不当引发的事件有174起,占454%;因拆迁征地引发的事件有83起,占217%;因信访维权引发的事件有52起,占136%。
在执法不当中,警察执法不当指警察在治安案件中执法不当,不含交警进行交通管理和执法活动。
处于第一位,其次是城管执法不当,多部门执法不当指在执法过程中,公民与多个执法部门发生冲突,或公民与一个执法部门发生冲突后,其他执法部门也加入冲突的情况。
和交通执法不当并列位居第三。
可见,公权力运行的不规范也是激化矛盾、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
五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问题(一)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的环境远未形成虽然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法治思维和法治环境还远没有形成,法治权威尚未真正树立。
特别是,一些事件发生后,个别部门不依法办事的做法更进一步破坏了政府公信力,也使多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成效受损。
人们对法治的敬畏远不及对权力的敬畏,信访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闹得越大越有助于解决问题”、法不责众等的思维,不仅在普通公众心目中大有市场,甚至连不少公职人员也习以为常。
可以说,在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的环境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仍然会有大量纠纷因模仿效应而走向群体性事件。
(二)现行法律对群体性事件侧重应对而忽视预防应对群体性事件涉及事前预防、现场处置和司法救济等诸多问题。
多年来,中国已经形成了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刑法》等法律以及2000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规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了党委、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协调配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