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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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规定执行。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

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按表2规定执行。

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

3

4、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5、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物料进料采用专用运输车,卸料

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料场应安装抑尘设施;散状物料应采用密闭

或封闭输送方式,输送落料点、给料点应配备集尘罩和除尘系统。

6、各生产装置和环节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有效收集各

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气,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铝电解槽热残极冷却烟

气应收集输送至电解烟气净化排放系统,减少热残极冷却无组织废气

排放。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3规定执行。

表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2、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

单位:m3/t

3、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

量,须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

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

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

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

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二、污染物监测要求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

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

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二)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

物的监测采样按定执行。

2、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5大气污染物分析测定方法标准

(三)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T91、HJ493、HJ494、HJ495等规定执行。

2、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水污染物分析测定方法标准

三、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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