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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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邵德全)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邵德全)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邵德全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7-6-11[案情]: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而变更名称及投资人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而变更名称及投资人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个⼈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名称及投资⼈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当今社会,各种各样的债务轮番出现,今天我们就了解其中的这⼀种,如果个⼈独资企业含有债务,但是转让与其他⽅因⽽变更了名称及投资⼈,那么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为此,店铺为⼤家整理了与此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家提供帮助。

个⼈独资企业因转让⽽变更名称及投资⼈转让前的债务由谁承担1、作为个⼈独资企业的投资⼈,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需实缴出资,使企业财产与个⼈财产相混淆,使个⼈独资企业⽆异于个体经营者。

同样是承担⽆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法》即要求合伙⼈必须实际交付认缴的出资,这不仅保障了企业债务的清偿,更区分了企业财产与个⼈财产,确保了企业财产的相对独⽴性。

2、《个⼈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变更后,前投资⼈债务承担做出规定,虽然对因此导致的利益损失,现投资⼈可依与李某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某追偿,但毕竟要经过两次诉讼,不仅是诉讼费⽤的损失,更是时间的损失。

并且若法律对李某的⾏为敞开⼤门,⽆疑会导致个⼈投资者信⽤⼤⼤降低,不利于个⼈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认为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对于⼊伙退伙的规定,要求转让⽅有义务告知受让⽅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受让⽅在了解企业上述情况后,在企业财产不⾜以清偿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时,对此承担补充性的责任。

若转让⽅违反告知义务的,则由其承担转让前的债务,受让⽅可免责。

3、个⼈独资企业变更投资⼈时,先后的投资⼈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仅在他们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

对外享有相对独⽴民事主体资格的个⼈独资企业,只要其法律形式没有发⽣根本性改变,属于企业内部变动的投资⼈变更并不影响其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先后的投资⼈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仅对他们具有拘束⼒,任何没有⾃愿接受该拘束的第三⼈,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

4、个⼈独资企业变更投资⼈时,如果没有对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进⾏清算,仅仅是⼀般性变更,其企业名称、相对独⽴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发⽣变化,经营活动依旧以原企业名义进⾏,则个⼈独资企业所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延续⽽⾮中断的,其对外的权利与义务也同样延续⽽⾮中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对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对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

个⼈独资企业解散后对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在我国很多企业是个⼈出资成⽴的不存在其他的股东,这样的企业称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可享有企业的全部收益。

如果独资企业进⾏解散,那么个⼈独资企业解散后对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下⾯由店铺⼩编为各位读者进⾏解答。

个⼈独资企业解散后对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什么是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即为个⼈出资经营、归个⼈所有和控制、由个⼈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可以扣留业主的个⼈财产。

⼆、个⼈独资企业解散后对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根据《个⼈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在5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该5年属于除斥期间。

该企业解散,该公司的债权并未消灭,因此该公司仍可以起诉。

根据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由⼀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2000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个⼈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个⼈独资企业投资⼈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转让或继承。

第⼆⼗⼋条规定,个⼈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权⼈在五年内未向债务⼈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条规定,个⼈独资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是涉及投资⼈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承担⽆限清偿责任。

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有可能债权⼈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中重新调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为当事⼈。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债务如何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债务如何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债务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较为简单的企业形式,是指企业只由一名自然人投资设立,经营风险由该自然人承担,也由此带来单一性和不稳定性。

如果经营良好,该企业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如果经营不善,则可能会面临债务的风险。

当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时,其对将来债务的承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债务如何承担呢?以下是一些相关问题。

一、人员变更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如果该投资人发生变更,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产生影响。

变更的情况包括投资人病故、出售权益或新入股等。

这些变化都会引起企业债务的重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投资者或继承人应了解企业现有债务的性质和范围,以正确承担其中的风险。

1. 病故引起的债务承担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病故或照管期限结束,其财产将被继承人继承,包括企业权益。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接受遗产,但是遗产包含的债权和债务同时继承。

因此,新的投资者或继承人需要重点了解这些债务的具体性质和数量,以正确承担风险。

2. 出售或赠与引起的债务承担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出售或赠与自己的权益,新的投资者或受赠人需要在交易前彻底检查企业的财务记录和债务情况。

如果企业已经存在债务,则需要在交易前清算这些债务。

清算的方式可以是新的投资者或受赠人承担,也可以是原投资人在交易前负责支付。

交易中的清算需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并在协议中确认清偿的债务范围和金额。

3. 新入股引起的债务承担如果企业有新入股的投资者,那么开展投资前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

在承担债务前,新的投资者必须了解企业的财务记录和债务数量,并与原有的投资者一同处理好债务问题。

在参与投资前,新的投资者可以与原有的投资者协商分担债务的方式,亦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相关内容。

在此过程中,新投资者应该尽可能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并确认该企业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避免因未按时还款导致的财务风险。

二、变更企业经营形式引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人投资,该企业在本质上属于自然人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地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企业的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_____2、企业地址:_____3、经营范围:_____4、企业性质:个人独资企业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1、转让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_____%作为定金;余额在甲方完成企业相关变更手续后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企业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理1、企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_____(详细列出企业的资产清单,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债权债务:甲乙双方确认,企业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但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四、企业相关变更手续的办理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投资人、经营范围等的变更。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上述变更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五、企业交接1、双方应在甲方完成企业相关变更手续后_____日内,进行企业的交接。

2、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资产、财务账目、印章、文件等。

3、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

六、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款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乙方办理企业变更手续或进行企业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转让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投资人变更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影响

投资人变更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影响

投资人变更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创业,开启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金问题,这时候便会考虑向投资人寻求支持。

但是,如果投资人变更了,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影响又是什么呢?一、资金来源受到影响一般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自己的积蓄或者向家人朋友等关系亲密的人士借款。

如果企业需要更多资金支持,会考虑向投资人寻求支持。

然而,如果投资人发生变更,原本的资金来源便会受到影响。

首先,原本的投资人可能会选择退出,而新的投资人可能不愿意为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导致企业的资金难以到位,无法顺利运营。

其次,新的投资人可能会要求更高的回报率或者更短的投资周期,导致企业的财务压力增加,经营难度加大。

二、融资面临问题借款问题是创业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当开始考虑获得融资时,一个企业债权人的信誉很关键,因为他将影响所有融资方的决定。

如果投资人变更了,以前的投资人的声誉可能会被削弱,从而影响企业的融资。

投资人的影响力也可能对企业融资过程的其他方面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会审查企业的股东结构和股份配售。

新的投资人加入企业不能确保成功融资,而因此导致的拒绝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和声誉受到损失。

三、企业经营政策的变动投资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政策的变动。

这可能源于新的投资人与企业创始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的分歧。

新的投资人可能会希望企业拓展新的市场或产品,并将自己的投资用于推动这些合作。

他们可能会要求采取新的经营策略,或者对原有的经营策略进行变动。

这可能导致企业的价值和声誉受到影响,以及其他管理和财务上的变化。

四、企业形象感受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是企业所依托的一切。

如果一个企业是以已经获得某些人认可的投资人身份存在的,企业的投资人变更,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整体品牌形象和投资者对该企业的信任度。

这可能对企业进行未来的募资(包括风险投资、债券发行、IPO 等)带来困难,缩小了融资渠道,使未来经济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协议6篇

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协议6篇

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协议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整体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1.1 本协议转让的标的是甲方的个人独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合同、知识产权等。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目标企业整体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2.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1)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2)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______日内,乙方支付剩余价款人民币______元。

第三条交接事项3.1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共同完成目标企业的资产、文档、业务等交接工作。

3.2 交接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出具交接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声明与保证4.1 甲方保证对目标企业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证目标企业的转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2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五条债权债务处理5.1 甲乙双方应共同确认目标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5.2 转让后,目标企业的债权和债务由目标企业新的所有者即乙方承担。

第六条税务处理6.1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

6.2 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保密条款8.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本次转让的相关事宜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如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问题探究

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问题探究
个 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 问题探究
江珞伊 张晓霞 苏鸿鹏
( [ 1 ] 北京 师范大 学法学 院 北京 1 0 0 8 7 5 ;
北京 l 0 0 8 7 5 ) [ 2 ] 北 京师 范大 学体 育与运 动学 院
摘 要
关键 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部分转让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学者对此的相关研究也较少 , 其较之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
1 . 1 应先以转让的企业资产优先偿还 个人 独 资 企 业 虽然 不 具 有 独 立 的法 人 资格 ,但是 其 在 人
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债务是在企业运作时为了企业 的运营而产生, 虽然企业 的投资人发生了变化 , 但是企业 的本 质并没有 改变 , 战而 , 债务应先 由转让的企业资产优先偿还 。 1 . 2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 的, 应 由受让人偿还 在企业资产不足 以偿还债务 的情况下,应有受让人来承 担剩余债务, 理 由如下: ( I ) 受让人在购买企业 的部分营业权 3 .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应 参照相应的法律 , 转让人在 两 时, 理应对企业的运 营情况及债权、 债务做出详细 的考查, 其 年 内不得从事与转让企业相竞争的行业 愿 意购 买 该 企业 , 则表 明其 自愿 承 担风 险 。( 2 ) 个 人 独 资 企业 但在当事人没有对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 , 由于现阶段很多 转 让后受让人是独资企业的现任投资人 ,自然也就成了债务 经营 者 对竞 业禁 止 并 没有 很 深刻 的理 解 , 忽视 此方 面 的法 律可 的直接承担者。从法理上分析,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 能 性较 大 。 而 在 个 人独 资企 业 部 分转 让 的场 合 , 转 让人 仍 然有 权 归属 投 资人 , 现 投 资人 ( 受让人) 若 不 对 企业 转 让 前 的债 务 可能会从事相关行业, 同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些客户与

个人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

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个⼈独资企业,是由个⼈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个⼈独资企业队企业的债务起到⽆限连带责任,破产时借⽅可以扣留业主的个⼈财产。

以下内容均为店铺⼩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能为您⼼中的疑惑找到答案.个⼈独资企业须对债务负什么责任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独资企业和⼀⼈公司⽐较相似,但是个⼈独资企业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相⽐却差别很⼤。

公司以企业财产独⽴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独资企业投资⼈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限责任是指个⼈独资企业的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以个⼈的其他财产清偿,直⾄全部清偿。

我国《个⼈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由⼀个⾃然⼈投资,财产为投资⼈个⼈所有,投资⼈以其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投资⼈以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个⼈独资企业不是法⼈,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享有和承担。

在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的⽅式上,有学者认为:个⼈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格与业主⼈格视为⼀体.其⽆限责任可由投资⼈直接承担。

但是个⼈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其投⼊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

业主⼈格和独资企业⼈格只能是视为⼀体,⽽不能在⼆者之间画等号。

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财产有所区别。

我国个⼈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独资企业不⾜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因此,当个⼈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清偿时,才由投资⼈其他财产清偿。

可见对于个⼈独资企业债务我国⽴法在坚持投资⼈承担⽆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独资企业财产不⾜以清偿时,才以个⼈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对个⼈独资企业承担⽆限责任的⽅式,是通过个⼈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独资企业财产后,不⾜部分才以投资⼈的其他财产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承担一般由独资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无法完全清偿,则由现投资人和原投资人就债权人未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自然人企业。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

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

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

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

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

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

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

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

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还是有规定的,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要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

个⼈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现在有很多企业着都是创建的个⼈独资企业,个⼈独资企业的经营是有⼀定限度的,在经过⼀段时间之后⼤多数都会解散的,所以在解散之后财产清偿是个很多⼈都在问的问题,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解释⼀下个⼈独资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顺序个⼈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职⼯⼯资和社会保险费⽤;(⼆)所⽋税款;(三)其他债务。

本条是对个⼈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个⼈独资企业解散,依照本法的规定,由投资⼈⾃⾏清算或者由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进⾏清算。

投资⼈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应当对企业的财产进⾏全⾯清理核查,该收回的债权应当收回,对申报的债权进⾏登记。

在此基础上,偿还债务。

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为此,本条作了规定。

依照本法的规定,个⼈独资企业的投资⼈是以其个⼈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限责任,当个⼈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应当以其个⼈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即使是个⼈独资企业解散了,只要债权⼈在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向投资⼈提出了偿债请求,原投资⼈对个⼈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所以说,本法为了保护个⼈独资企业债权⼈的利益,对个⼈独资企业投资⼈偿还债务的责任作了多处规定。

本条之所以再对清偿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职⼯⼯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税款能够得到及时偿还,以保护职⼯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是对职⼯和国家利益的重点保护。

本条规定个⼈独资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所⽋职⼯⼯资和社会保险费⽤。

职⼯⼯资和社会保险费⽤直接关系到职⼯的⽣活和养⽼、医疗、失业等保障问题,涉及⼈民群众的切⾝利益,所以本条将所⽋职⼯⼯资和社会保险费⽤列为清偿的第⼀顺序。

依照本法的规定,个⼈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来讲,个⼈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缴纳职⼯基本养⽼保险、职⼯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失业保险等费⽤。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清算报告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清算报告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清算报告一、引言我们是一家成立五年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电子产品批发销售业务。

由于个人原因,决定将企业进行转让,并进行清算。

本报告旨在对转让和清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并对资产负债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

二、企业转让过程1.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协商在转让前,我们与有意受让企业的其他个人商议,就转让事宜进行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

转让方同意将企业以现金方式转让给受让方,作为全面清算的一部分。

2. 企业转让协议在转让过程中,我们起草了一份《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详细规定了转让事项以及双方的权益保障措施。

协议中包括了转让价格、清偿相关债务、员工权益处理以及资产移交等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资产移交和权益处理转让完成后,我们与受让方进行了资产清查,并进行了详细的资产移交工作。

同时,我们与员工进行了面谈,解释了转让情况,并妥善处理了员工的权益问题。

所有资产和权益的移交工作已经圆满完成。

三、企业清算情况1. 资产清算资产类型期末价值(人民币)-固定资产50,000存货10,000应收账款5,000其他资产20,000总计85,0002. 负债清算负债类型期末余额(人民币)-应付账款10,000税费2,000其他负债3,000总计15,0003. 资产负债状况根据上述资产和负债清算情况,本企业的资产净值为70,000人民币。

所得资金将按照协议划归受让方。

四、企业员工安置情况在转让和清算过程中,我们非常注重员工的权益保护和安置工作。

为了给员工留下良好的印象,我们提前与员工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以下安置方案:1. 工资和福利保障我们保证每位员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照常支付,并全额结清员工所享受的各项权益。

2. 员工转岗安排在与受让方的协商中,我们将员工转岗的可能性与受让方商议,并尽力帮助员工就业。

我们也提供了推荐信和参考资料,以帮助员工顺利找到新的工作。

3. 参与清算分红根据企业剩余资金的清算结果,我们确保员工享受到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的合理分红。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7篇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7篇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7篇篇1本协议在以下双方之间签订: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拥有一定资产并经营相关业务;乙方有意受让甲方的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企业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资产、权利及业务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业务资源等。

具体转让内容应详细列明。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企业转让的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转让款项:(1)本协议签署后X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企业交接完成后X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三、企业交接1. 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的交接工作。

2.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清单、业务合同、客户信息等。

3. 交接完成后,甲乙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

四、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1. 企业转让涉及股权变更的,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XX个月内完成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 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保证与承诺1.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企业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无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有区别吗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和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有区别吗
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谓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应该是100%股权转让,在转让协议里注意约定两点,1、转让人承诺转让公司未对外承担任何债务;2、若在公司转让前确有债务发生或应付,则转让人同意用转让收入予以偿还,与被转让公司和受让人无任何关联。第一点的主要目的是说明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不知道转让人有债务,否则有损债权人的利益。在第一点的基础上第二点可以切断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形式为两种,一是全部转让,原投资人退出企业,由新的投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企业性质和名称不改变,仅仅只是由新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整体(包括全,是原投资人仅将企业营业部分转让出去,自己并不退出企业,此种情形将出现多个投资人,从而导致企业类型的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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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06)宿城民二初字第66号二审判决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民二终字第169号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许某某,男,汉族,个体户。

被告(上诉人):杨某某,女,原系宿迁市新世纪大酒店投资人。

(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许某某诉称:我系蔬菜经营的个体户,自2002年6月以来,被告长期购买我提供的蔬菜,截至2004年11月9日,被告尚欠我蔬菜款67415元,二审中被告杨某某向我支付了31307元,尚欠36108元,被告杨某某作为原新世纪大酒店的投资人,申请注销了该企业,其对该企业的债务依法负有偿还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给付我蔬菜款36108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辩称:新世纪大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2004年5月20日原投资人朱关俊将该酒店卖给了我,双方约定在此之前的债务均由朱关俊本人承担,2004年7月1日双方到工商部门仅对投资人办理了变更登记。

2004年5月20日前的新世纪大酒店的债务均应由原投资人朱关俊承担,此后发生的债务有新世纪大酒店的公章,我酒店皆予认可,在二审期间我都支付给了原告。

现在原告主张的36108元,是朱关俊在经营期间所欠,与我无关,应由朱关俊承担。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许某某诉宿迁市新世纪大酒店(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买卖合同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宿城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世纪大酒店向许某某偿还货款67415元,新世纪大酒店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5)宿中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4)宿城民二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由于新世纪大酒店在二审期间被杨某某申请注销,故本院在重审中依法变更被告为杨某某。

重审查明,原新世纪大酒店是案外人朱关俊于2003年1月2日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4年5月20日,朱关俊作为甲方与被告杨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企业购并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方将新世纪大酒店的净资产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以7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方,价额为70万元,2004年5月20日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此后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

2004年7月1日新世纪大酒店的投资人由朱关俊依法变更为被告杨某某,名称仍然沿用。

另查明,在朱关俊经营新世纪大酒店期间,原告便与该酒店建立了蔬菜供应关系,由原告向酒店供应所需蔬菜。

截至2004年5月20日,新世纪大酒店累计欠原告蔬菜款36108元;在被告杨某某经营该酒店期间,仍然保持了与原告的供应关系,累计拖欠原告蔬菜款31307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2份;在二审期间,被告杨某某向原告支付31307元,并于2005年9月5日申请注销了新世纪大酒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朱关俊营业执照:证明朱关俊2003年1月2日开办新世纪大酒店。

2、企业购并合同:证明朱关俊与杨某某就企业转让及债务承担达成协议。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杨某某营业执照:证明2004年7月1日新世纪大酒店投资人变更为杨某某。

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申请及申请材料:证明杨某某于2005年9月5日申请注销了新世纪大酒店。

5、收条一张:证明杨某某于2006年1月28日向许某某支付31307元。

(四)一审判案理由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与原新世纪大酒店曾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欠原告货款36108元的事实庭审中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酒店转让前发生的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现被告申请注销了新世纪大酒店,但作为投资人,仍应当对该酒店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以其与原投资人朱关俊之间有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为由提出抗辩。

本院认为,尽管被告与原投资人朱关俊存在约定,但并未通知原告并征得其同意,故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即本案原告。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这表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投资人的财产,也正是基于此,个人独资企业会成为其他组织这类独立的民事主体。

新世纪大酒店投资主体变更后,原告继续与酒店发生蔬菜买卖关系,这种关系较投资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来说更为密切。

原告信赖的交易方是新世纪大酒店而不是企业背后的投资人。

投资人和债权人掌握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投资人容易通过转让企业逃避债务,债权人与企业交易时风险较大。

鉴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给予债权人倾向性保护,即由企业现有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现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偿还,现投资人清偿后可向原投资人追偿。

因本案中新世纪大酒店已为被告所注销,由被告承担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公平合理的。

原审还曾查明,被告主张新世纪大酒店于2004年7月1日经过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公章已经销毁,但是原投资人朱关俊此后仍然持有使用“新世纪大酒店”的公章。

被告没有尽到在企业转让时将原企业公章销毁的义务,原告有理由相信自己的交易对象还是原新世纪大酒店,这一点也可以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的理由。

综上所述,新世纪大酒店转让前欠原告的蔬菜款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被告在承担债务后可根据其与原投资人朱关俊间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五)一审定案结论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某货款36108元。

(六)二审情况1、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诉称: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新世纪大酒店是独资企业,其投资人朱关俊应承担在其经营期间的债务,应将朱关俊追加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被上诉人主张的货款36108元,是朱关俊在经营期间所欠,与上诉人无关,该笔债务应由朱关俊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我是与新世纪大酒店发生买卖关系的,所欠的货款钱就应该大酒店给,上诉人把大酒店注销就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二审事实和证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供。

3、二审判案理由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应否追加朱关俊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上诉人杨某某对朱关俊经营新世纪大酒店期间所欠被上诉人许某某的债务是否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某某在一审诉讼中认为与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新世纪大酒店,债权凭证上加盖的也是大酒店的印章,故起诉新世纪大酒店偿还欠款。

因上诉人杨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注销了新世纪大酒店,一审法院依法变更杨某某为一审被告。

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方是新世纪大酒店。

新世纪大酒店系独资企业,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而投资人朱关俊不应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期间上诉人将新世纪大酒店申请注销,此时,杨某某系大酒店的投资人,故法院依法变更其为一审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并未向朱关俊主张权利,朱关俊也不属于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故上诉人申请追加朱关俊为共同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许某某的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

被上诉人许某某作为一名向新世纪大酒店供应蔬菜的个体经营户,不能要求其完全知悉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信赖的是买受方“新世纪大酒店”。

在新世纪大酒店的投资人发生变更后,上诉人也没有向被上诉人明示其投资人的变更,而继续与被上诉人保持蔬菜买卖合同关系,且原投资人朱关俊仍然持有“新世纪大酒店”的公章。

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因蔬菜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呈连续状态。

上诉人与朱关俊之间的债权债务转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许某某,故该债务应由上诉人杨某某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本案牵涉到一个争论已久的难题: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基于对独资企业地位的不同认识,对这类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第一、由企业转让人承担。

目前通说认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于其业主的民商事主体资格,业主可对企业财产自由处分,企业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实质上是业主的个人债务,此债务并不随企业的转让而转移,所以投资人变更前的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

第二、由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通过企业转让逃避债务,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三、由企业承担,不足部分由企业受让人清偿。

从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独资企业在组织上和财产上都相对独立于投资人而拥有自己人格,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类独立的民商事组织。

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投资人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以个人财产承担法定的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本案来说,由于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投资人,受让人(现投资人)若不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又可自由处分企业财产,无异于企业不承担责任。

因此,受让人必须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这是与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保护债权人的原则相适应的。

本案的处理采纳了第三种意见,由新世纪大酒店承担转让前债务,受让人杨某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因新世纪大酒店已被杨某某注销,酒店存续期间的债务由杨某某承担。

关于独资企业的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这条规定过于模糊,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承担问题没有作具体规定,给恶意逃避债务者留下可乘之机,也不利于司法尺度的统一。

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今后对该条规定进行明确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第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作明确约定,但该约定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具有对外效力。

第二、企业转让应通知、公告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未尽此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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