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后债务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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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后债务由谁来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登记(包括出售、转让或继承),甚至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主要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有专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事项可能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些变更事项的存在,无疑不对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影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前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在个人
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后如何进行权利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承担责任呢?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未进行规定。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施行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公布施行该管理办法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变更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根据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手续,而不需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新企业的设立登记。这就导致单纯从表面上根本判断不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情况,同时也导致在诉讼主体上,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后具有一致性,而在实际责任承担上却由不同投资人承担的尴尬局面。
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上,属于合法行为。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后企业债务如何承担? 按照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企业
财产不灭失,企业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此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已经发生了转让,受让人(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发生了变化,再让受让人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等于加重受让人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出售和转让)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涉及到企业经营权的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由于债权人不可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行为完全掌握,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时,完全可以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其可以在抽走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情况下,把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没有偿债能力的第三人,由没有偿债能力的个人独资企业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自己免于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因此,原投资人对现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和交易债权。故此原投资人虽已退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其仍应对退出前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该责任应限于和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还责任。若原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所形成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在法律上免除了债权人的追索,无疑将为原投资人合法逃债打开了方便之门。当然,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后产生的债务,依法应当由变更登记后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独
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