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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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三人身保险实务《保险实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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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2:认识人寿保险
二、区分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可分 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二)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具有灵活性来 划分,人寿保险可分为传统人寿保险和创 新人寿保险
活动2:认识人寿保险
三、人寿保险基本条款
➢ (一)不可抗辩条款 ➢ (二)自杀条款 ➢ (三)年龄误告条款 ➢ (四)宽限期条款 ➢ (五)复效条款 ➢ (六)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
活动1:全面认识人身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人身保险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二)人身保险保险事故的特殊性 (三)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特殊性 (四)人身保险保费计算的特殊性 (五)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的特殊性 (六)人身保险保险收益的特殊性
活动1:全面认识人身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功能
(一)转移人身风险,解除保险主体的后顾之忧 (二)通过人身保险金给付,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三)集聚人身保险基金,参与社会资金的融通 (四)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人寿保险费和财产保险费一样由两部分构 成: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
活动1:认知人寿保险费 一、人寿保险费的含义及分类
(二)人寿保险费的分类
以缴费方法为依据,寿险保费可分为自然 纯保费、趸缴纯保费和均衡纯保费。
活动1:认知人寿保险费二来自人寿保险费的影响因素(一)生命表 1.生命表的含义 2.生命表的内容
活动4:认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全面认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3.除外责任即不承保的风险
活动1:认知人寿保险费
一、人寿保险费的含义及分类
(一)人寿保险费的含义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移风险、取得保险人

第3章 人身保险实务

第3章 人身保险实务

• 3.保险期限不同。 • 人寿保险是长期险种,保险期限长甚至终 身。 •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重 大疾病险属于长期性险种。
• 4.代位求偿权不同。 • 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有争 议,部分专家认为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 保险中应该也适用)
• 三、观察期条款 • 在观察期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保险 人不负责。
• 6.透明度不同: • 分红保险的资金是单独运作的,如何运作 不向客户说明,透明度较低。 •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分为投资和保障两部 分,保险公司每月要至少向客户公布一次 投资单位价格,客户每年也会收到年度报 告,详细说明保单的各个项目、分立帐户 的投资收益、现金价值以及帐户的财务状 况、投资组合等情况,透明度较高。
• (2)终身死亡保险 • 无论被保险人在何时死亡,保险公司均给 付保险金。 • 国寿鸿盛终身保险。 • 在保单生效的任何时间,只要被保险人身 故,保险公司均按照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 (第10周)
• 3、死亡保险的特点 • 第一,保险费低。 • 第二,保障他人的利益。
• 三、生存保险 • 1、概念 • (1)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约定 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 4.公司收取的费用不同: • 分红保险不收取费用, • 投资连结保险的每月按一定比例收取投资 帐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
• 5.身故给付不同: • 如果出险,分红保险的客户除了得到投保 保额的保障外,还要加上未领取的红利。 • 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出险后,保险公司将 客户的投资帐户价值和保险金额价值中比 较高的一个支付给客户。
• 2.刘女士乘坐飞机去外地,在飞行途中飞机 遇气流剧烈颠簸,刘女士受到惊吓导致血 压升高,突发脑溢血造成中风。刘女士曾 投保了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是否给付健康 保险金。

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第五章人身保险实务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人身危险是指符合风险分散、损失分摊原理,且保险人有能力接受承保的危险3、人身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人与投保人按照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的人身保险保障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以合同所约定的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保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为前提。

一般采取定额给付方式,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的内涵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2、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具有多样性,但大多是定额给付3、人身保险多为长期性业务,采取均衡费率;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可享受纳税方面的优惠(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人身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虽然对于某个人来讲,很难确定他的死亡时间,但是根据精算原理,利用以往大量的死亡记录,可测算出人在每个年龄的死亡率,并根据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同样,伤残率、疾病率也可以用统计的方法测算出来。

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人身保险的死亡责任、残疾责任等是在订立合同时提前将保险金额确定好,而在健康保险中,一般都规定最高限额,因而可以人为地控制损失幅度。

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每个人都面临生、老、病、死、残的风险。

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偶然和不可预料主要是指三个方面:①发生与否的不可预料。

不可预料是指事物的随机性或不确定性。

与其对立的确定性事件是指事故肯定发生或肯定不发生。

②知道风险会发生,但发生的时间不可预料。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的不可预料。

对于意外和健康类的风险,损失发生与否是不可预料。

教学课件 人身保险实务

教学课件 人身保险实务
非预期的减少; 三是事件发生所引起的损失是不确定的。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 (1)财产风险 (2)人身风险 (3)责任风险 (4)信用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 (1)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
按损失的原因分: (1)自然风险 (2)社会风险 (3)经济风险 (4)政治风险 (5)技术风险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 (1)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案例分析】
李女士前几年购买了一份养老险及重疾主险,2004年7月她到 国外培训一年,2005年7月回国时已经过了两个月的宽限期, 于是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保单复效。
今年2月,李女士因患心脏病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 出院后去保险公司索赔时,理赔人员告诉她: 由于李女士的病 历卡记录着她在国外培训期间也有心脏病就医记录,但她却在 保单复效时未能如实告知,所以不能理赔。李女士对工作人员 的解释十分不满:当初投保时,身体健康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 检查, 也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为何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不 予参考而拒赔呢?
问:保险公司的该如合同生效二年后自杀的,的确可以获 得理赔。但本案中的蒋女士自杀并非简单的“二年后自杀”。 因为她的保险合同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合同生效——效力 中止——复效的过程。这也是本案产生纠纷的关键。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 2002年3月1日。次年3月1日,蒋某因故未能缴纳续期保费,60天 的宽限期过后,蒋某仍未能补缴保费,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 2003年5月2日中止。2004年5月1日,蒋某补缴了其所拖欠的保

《人身保险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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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CT

• 人身保险概述 • 人身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产品 • 人身保险的营销与服务 • 人身保险的风险管理
01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 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 金的保险。
为乘坐飞机的旅客因航空意外 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提供保障

04
人身保险的营销与服务
人身保险的营销策略
目标市场定位
明确目标客户群体,根 据客户需求和偏好制定
营销策略。
产品创新
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 的人身保险产品,提高
产品竞争力。
渠道拓展
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渠 道进行宣传和销售,扩
大市场份额。
促销活动
举办各类促销活动,如 折扣、赠品等,吸引客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在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法律关系内容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合同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 补充。
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
在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或完 成特定事件后,保险公司给付 保险金。
死亡保险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 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产品
医疗保险
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包括住院费用、 门诊费用等。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失能时,为其 提供收定疾病时,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9人身保险

保险学原理与实务_09人身保险

一、健康保险概述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相比, 具有以下特点: 1)健康保险主要采取短期性合同,保单没有 现金价值。 2)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职业、 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 3)健康保险采用非寿险的精算方法。 4)健康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具有补偿性。
一、健康保险概述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述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述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 Insurance) 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残疾为 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述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是指保险 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提 供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 之一。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药费、手术 费、住院费、护理费等。
二、医疗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Regular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普通医疗保险给 被保险人提供治疗疾病的一般门诊医疗费 用,用于偿付医生在医院内对病人进行非 手术治疗的费用,主要包括门诊费、医药 费、检查费等,但手术费用除外。
一、人寿保险概述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简称寿险,是 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 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 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达到保 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保险人履行 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期满生存保险金责任。
一、人寿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业务体系和分类
4)按照投保人数,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 和团体保险。 5)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利益分配,分为分 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6)按照承保技术,分为分普通人身保险和简 易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实务1.1.3

人身保险实务1.1.3

二 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事 业务经 故特点 营特点
保险金 性质
给付性
保险 收益
储蓄性质 纳税优惠
人身 概率大 保险 分散
财产 保险 概率小
不需 分保 需再 保险
集中
补偿性
----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 保 险 责 任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年金保险
团体保险 按保险承保 方式分
成年人保险 按被保险人 的年龄分
未成年人保险
四 人身保险的作用
个 人 和 家 庭
企 业
社 会 经 济
五、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史
起源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各种互助团体的出现
我国古代的 保险思想 《夏》中记载: “天有四殃,水 旱饥荒,甚至无 时,非务积聚, 何以备之。”
现代人身保险的开端
近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 英国,1583年6月18日签发的承 保威廉•吉本斯的短期寿险单。 1653年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 蒂提出 “佟蒂法”,于1689年 由法王路易十四颁布实施。
现代人身保险的形成
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埃德蒙 •哈雷,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 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居 民死亡统计资料,编制了第一 张完整的生命表,为现代人寿 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数理基础。 1756年,詹姆斯•道德森,提 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
3、1992年至今
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情况
年份 1989 1999 2001 保费收入 19.58 872.10 1424.00 比重 20.06 62.60 67.5%
入世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 1、改进业务流程 2、在标准化和系统化的模式下统一运营 3、实现客户关系管理 4、提高销售渠道的效率和功能 5、深化精算学和风险管理的应用

人身保险实务

人身保险实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保险承保 1、保险承保的含义 保险承保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 2、保险承保的内容 (1)保险核保
➢ 核保过程:接受投保单;体格检查;核保调查;核 保决定。
➢ 核保要素:影响死亡率要素和非死亡率要素。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2)承保控制 ➢ 控制逆选择。 ➢ 划分风险类别。 ➢ 控制保险金额。 ➢ 控制保险责任。 ➢ 规定免赔额。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二)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五)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六)保险的储蓄性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业务程序
(一)保险展业 1、含义 2、方式 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三)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特点: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期限为终身。
第二节 人寿保险
(四)年金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分三类: 一类分年给付年金; 二类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类给付满期保险金。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五)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
二、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一)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特点: 第一,有限的有效期; 第二,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身故或 身体机能受到严重摧残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适合人群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特点: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者在规定时间因疾病 身故或严重残疾,或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严重 残疾,均属保险责任。
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分以下几类:

保险理论与实务-人身保险

保险理论与实务-人身保险
§趸缴保险费 §期缴保险费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2.健康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 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 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 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 保险。
v健康保险的特点
① 保险期限方面 ② 保险精算方面 ③ 给付方式方面 ④ 经营风险方面 ⑤ 合同条款方面 ⑥ 除外责任方面
主管医师(全科医生) 的“看门人”制度
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考 核与评价
病历管理
风险共担和奖励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v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 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 意的、外来的、突然的 意外事故,致使其身故 或残疾时,保险人依照 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 付保险金的保险。
v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给付的比例性 (P464) 2.保险费率和准备金提 取计算类似财产损失险; 3.保险期限短 4.核保条件宽松 5.多为附加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v意外伤害保险分类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主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v传统方法--产品开发时
1.免赔额 2.等待期 3.比例共付 4.保额限制 5.除外责任
v传统方法--理赔时
1. 赔案审查 2. 住院费用的账目审核 3. 病人和医生(医院)
黑名单 4. 理赔经验分析 5. 定点医院的建立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v寿险创新的主要形式
•变额寿险 •万能寿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五章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第五章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为了达成一种平衡, 为了达成一种平衡,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 二年”的期限。 “二年”的期限。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投保人可在投保时或宽限期届满前书面声 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 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 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 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 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 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 效。 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此垫交保费投保人需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偿 还并补交利息。 还并补交利息。
四、人身保险中常见的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自杀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 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 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 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 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 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 立的头2年为可抗辩期。 立的头2年为可抗辩期。
具有储蓄性
人寿保险的储蓄性与银行储蓄
对象不同 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储蓄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而人寿保险的对 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 象必须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 人寿保险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 人寿保险需要复杂的精算技术;而储蓄则是使用本 金加利息的公式, 金加利息的公式,无需特殊的计算技术
技术要求不同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保险实务人身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

无论是意外事故、重大疾病,还是衰老带来的经济压力,都可能给我们和我们的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而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为我们提供了在面临各种不幸时的经济保障,让我们能够更加从容地面对生活中的不确定性。

人身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

它的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为其受益人提供一笔经济补偿。

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通常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这种保险适合那些在特定时期内有经济责任需要承担的人,比如有房贷、车贷等债务的人。

终身寿险则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无论何时身故,受益人都能获得保险金。

它除了提供保障外,还具有一定的储蓄和财富传承功能。

两全保险则是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则给付生存保险金。

健康保险则是为了应对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

常见的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

重大疾病保险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的重大疾病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这笔钱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弥补收入损失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用等。

医疗保险则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通常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则是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为其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收入补偿。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保障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比如,在交通事故、工作中的意外受伤等情况下,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发挥作用。

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相对较低,保障期限通常为一年,且保障范围较广。

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人身保险呢?首先,它能够为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第四章 人身保险 《保险实务》PPT课件

第四章  人身保险  《保险实务》PPT课件
项目四 人身保险
教学项目四 人身保险
任务一认识人身保险
任务二厘定人身保险 费
任务三 人身保险产 品认知
任务一 认识人身保险
活动 熟悉人身保险业务 一、全面认识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作
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伤残、死亡 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 条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任务三 人身保险产品认知
活动1 人寿保险产品认知 一、区分人寿保险业务种类 (一)按保险事故分类 1.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 (二)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
任务三 人身保险产品认知
教学活动1 人寿保险产品认知 一、区分人寿保险业务种类 (二)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 (三)按缴费方式不同分类分 (四)按被保险人的数量分类 (五)按保险单是否 人身保险费的计算 一、人身保险费厘定准备 (一)利息因素的计算 (二)货币的时间价值计算 (三)生命表 二、人身保险费的计算 (一)人寿保险趸缴纯保险费的计算
任务二 厘定保险费率
活动 人身保险费的计算 二、人身保险费的计算 (一)人寿保险趸缴纯保险费的计算 (三)人寿保险营业保险费的计算
活动 全面认识人身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风险的变动呈现规
律性 2.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3.保险费计算的特殊性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活动 全面认识人身保险
二、区分人身保险的种类 人身保险分类标准多种多样,各国的具体
情况不同,对人身保险分类也不一致,下 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分类方法。 (一)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 (二)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 (三)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 (四)按照人身保险单是否分红划分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分解课件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分解课件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身保险理赔 人身保险理赔流程与注意事项
案例一
某客户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经过保险公司 审核和调查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赔付。
案例二
某客户购买了医疗保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经过保险公司审核和调查后,按 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赔付。
人身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01
02
03
保险法
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是监管人身 保险市场的根本法律。
监管政策
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
税收政策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个 人购买人身保险,提高社 会保障水平。
人身保险行业的自律提供终身的生命保障,无论被保险人 在何时死亡,保险公司都会支付保险 金。
生存保险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提供保障,若被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则保险公 司不会支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
同时提供生存和死亡保障,被保险人 生存至约定年限或死亡时,保险公司 都会支付保险金。
健康保 险
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
为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包括住 院、门诊、药品等费用。
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 责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 业交流合作等。
自律组织
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的自 律组织,负责规范公司内 部经营行为。
第三方评估机构
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状 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在被保险人患疾病时提供经济保障,通常 以特定疾病为保障内容。
护理保险
失能收入保险
为被保险人在需要长期护理时提供经济保 障,包括家庭护理和养老院等护理机构的 费用。

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第五章 人身保险实务

• 8.年金价值和保费缴纳: 固定年金 ①固定保费年金 ②固定给付年金 变额年金 ①变额保费年金 ②变额给付年金 • 相关问题的计算: 年金单位、累积单位、年金单位的价值
习题:P195-3
健康保险
定义: 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 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 娩而无法工作时的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 健康保险与其它相关概念的对比
举例说明
★种类:根据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是否发生变化为依据 (1)定额定期寿险: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保持不变。 (2)递减定期寿险(见后) (3) 递增定期保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以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 间间隔递增。其主要功能是应付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问题。
递减定期寿险
1、含义: 它的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这种类 型的保单通常给出一个初始的死亡保险金,然后根据保单规 定的方法逐年减少。 2、种类: ①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目前中国没有此类险种) 实例 ②信用人寿保险 信用人寿保险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相同点与不同点 ③ 家庭收入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 将对其在世的配偶提供约定的月收入保险金,直到保单规 定的时期为止。
理解:年金积累期、年金给付期、提现条款 退保金、遗嘱给付
• 5.给付的期限 • 终身年金:生存期间定期给付 (1)纯粹终身年金 (2)固定期间终身年金 (3)带返还终身年金 • 定期年金: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年金,约定期满给付终止。
• 6.年金领取人数 (1)个人年金 (2)联合生存年金:共同生存年金保险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 7.保险费有无返还 (1)无返还年金 (2)返还年金:期限返还年金和保费返还年金

《人身保险实务》课件

《人身保险实务》课件

终身给付: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定期支 付保险金
混合给付:结合以上几种方式,灵活支付 保险金
人身保险的理赔时效
理赔时效: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理赔。
理赔时效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30日内作 出核定,并在核定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人身保险的意义
保障个人和家庭:在发生意外或疾病时,提供经济补偿,减轻家庭负 担 风险转移:将个人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个人风险
储蓄和投资:通过购买保险,实现储蓄和投资,增加个人财富
社会稳定:通过保险,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 订合同的个人或团体
人身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的寿命,如定期寿险、终 身寿险等
健康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的健康,如医疗保险、重 大疾病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被保 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 失,如意外伤害保险、意 外医疗保险等
养老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的退休生活,如养老保险、 年金保险等
财产保险:保障被保险人 的财产损失,如家庭财产 保险、汽车保险等
人身保险的核保结论
核保结论:根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职业、 年龄等因素,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 评估,并给出核保结论。
核保结论类型:包括标准体、次标准体、延期、 拒保等。
标准体:投保人健康状况良好,保险公司愿意 承保,并按照标准费率收取保费。
次标准体:投保人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风险,保 险公司愿意承保,但需要增加保费或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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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理赔 与给付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投保 与承保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四章人身保险

保险理论与实务第四章人身保险

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 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 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 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 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 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53条:“投保人申请 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 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 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二年的除外。” 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 健康等方面适用这一条款,而我 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

九、自杀条款


《保险法》65条:“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 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 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 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 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 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 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中止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六、受益人条款
七、保单贷款条款 八、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九、自杀条款 十、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三)按合同实施的方式分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四)按风险程度分 标准体保险 弱体保险——次健康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含义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简称为“寿险”。
2011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
3%
7%
90%
寿险
健康险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概述
生命风险相对稳定
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 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确定
价值补偿性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 关系,特别强调在出险时要存 在
多为短期性 财产风险波动性大
购买目的不同
保障性兼具储蓄性 保障性
主要人身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 人保寿险 平安寿险 太平洋寿险 新华人寿 泰康人寿 太平人寿 东方人寿 民生人寿 国寿(海外) 友邦保险上海分
给付性 采取均衡保险费 保险金额有特殊
的确定方法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二、分类
人寿保险
(一) 按保障范围,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二) 按投保方式,人身保险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三) 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人身保险
分红保单 不分红保单
(四) 按实施方式分,人身保险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长期业务 (五)按保险期限分,人身保险 一年前业务
3 意外伤害保险
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 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三、人身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特殊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因此人身保险具有给付 性。但应该注意,健康保险中的费用型医疗保险是 特例,具有损失补偿性。
人身保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一、定义
•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 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如死亡、伤残、 疾病、年老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 险金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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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图书公司采用赠送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促销方案在
某中学推销高考辅导书。在办理保险手续时,投保人填写某 图书公司,被保险人填写购书人。保单载明:保险险种为人 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责任为: 意外伤害死亡全额给付保险金,伤残依人体伤害标准分级给 付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该中学组织学生外出参观途中发 生严重车祸,死亡者中5人受赠此保险,伤残者中3人受赠此 保险。相关人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 投保人为某图书公司;在投保单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同意 投保人为其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一栏中,被保 险人未签名;在保险单中“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有被保 险人的签名。保险公司认为,该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 条件的人身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 故拒赔。众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服,起诉。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被保险人签名“一栏中签字,并不是其 书面同意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不能视为其书面 同意,因而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 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限制。
庄某 8 岁, 2010年 9 月 1 日入学报名时
投保了学生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 期限 从当年 9 月 2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受益 人未填写。当年 9 月 9 日庄某放学 后, 因与哥哥吵架负气喝农药致死。庄某之 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付保险金? 由于庄某未满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故其“自杀”,保险人仍需给付 保险金。
某人投保10年期的定期寿险,保险金额
为10万元,缴费方式为10年限缴,投保 年龄为30岁,年缴保费为3300元。6年后, 该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在理赔时发现 其投保时的真实年龄为31岁,而31岁的 人的年缴保费为3500元,问:该保险的 保险金额该如何调整? 100000*3300/3500=94286元 如果投保险的真实年龄为29岁,29岁的 投保人年缴保费为3200元。 100000*3300/3200=103125元
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
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 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 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 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 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 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 焦点: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 则?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 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
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 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 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 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 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 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 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 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 索赔申请。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 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 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 保险公司应承担 赔偿责任。
2010年1月5日,罗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受益人为其儿子小张。保险期内,王某 和儿子小张在一场车祸中丧生。(罗某 与丈夫张某已离异。) 问:保险金应给付张某还是罗某的父亲? 根据新《保险法》第42条:“受益人与 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保险金应作为罗某的遗产,由其 法定继承人(罗父)领取。
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1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
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 耍时,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 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张某的死 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 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 如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 偿。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 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无权 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同时, 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赔偿。
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
保险金额为六千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 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 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 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 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 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 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满四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 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 有返还保险金义务。 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 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 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2010年3月17日,曾某在寿险公司业务员
的动员下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 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 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 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 司的理由是利 与义务关系,所以不需赔付。那么,此 案例到底该不该赔呢? 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 示同意承保,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常某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
万元,保险期限为2年。半年后,他患了急性 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 时候,常某突然出现了心跳加速、呼吸骤停等 症状。 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常某仍一直 处于脑缺氧的状态中,半个月后常某便出现死 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 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常某的 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常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 就是说,确实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但并非 是意外伤害。 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
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月17日, 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 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 陈艳丽的丈夫王某和父亲陈父均要求继承保险 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如要承担赔偿 责任,应向谁支付? 此时新保险法尚未出台,应按继承法规定,视 作陈艳丽先死亡,保险金应视作受益人王小婷 的遗产,由王某继承。
某日清晨,65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僻
的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在她身后超速行 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行的赵 某撞到并卷入车下。急于逃跑的李某非但不停车, 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后轮之 间有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肇事后又到车碾压 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逮捕。李某所开的 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是 否应该赔偿? 肇事司机李某的伤害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交通肇 事和故意犯罪。 死者的死因是故意犯罪。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 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
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10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 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 力遂于2011年5月2日中止。2012年5月1日,王 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 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12年10 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 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复 效日算起,未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可按照保 险法拒绝赔付。
2010年4月,投保人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
份保额为10万元的20年期两全保险,并 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 保费采取10年每月分期缴付方式。2010 年10月,王某因病身亡。在理赔过程中, 理赔人员发现王某尚未缴纳2010年9月的 保险费。 你认为保险公司对本案应怎样处理?说 明其原由。 王某虽未交2010年9月的保费,但时间未 超过60天宽限期,保单继续生效。
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
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 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 而死。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郑子,14岁,生 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受益人 为郑某。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 险金。 问:郑某有权成为受益人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郑某虽是“凶手”,但其行为是“过失”而不是 “故意”,所以其并没有丧失受益人的权利。
2006年6月,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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