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一)
简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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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i法 中法条竞合 的类型与适 用原 则
侯 俣 熙
( 1 0 0 0 8 8
摘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
要 :法 条 竞 合指 一个 犯 罪 行 为 同 时触 犯 数 个具 有 包 容 见 解 者 。
关 系 的具体 犯 罪 条 文 ,依 法 只 适用 其 中一 个 法条 定 罪 量 刑 的情 三 、 法条 竞 合 的 处 理原 则 况 。 法条 竞合 是 因法律 规 定 出现 的 一种 特 殊 竞合 模 式 ,法条 竞 1 . 存 在 争议 的 原 因 合 的类 型 也 多样 ,在 实务 中 出现 法条 竞合 应 该 如何 适 用 ,都 是 在实务 中困扰法律工作者 的难题就是对 出现法条竞合情况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根据 现 有 理 论 ,本 文 通 过 实务 工 作 对 此 问题 下 的处 理 原则 问题 ,因为 我 国法 律 在 制 定特 殊 法 条 的时 候 出 现 了轻 法 定 刑 的 现象 ,而在 国外 的刑 事 立 法 中 ,特别 关 系 存 在两 试 做论 述 。 种类 型 :一 是基本 类 型与加 重类 型 ;二 是基 本类 型与减 轻类 型 。 关 键词 :法条 竞合 ;包 含交 叉 ;处理 原 则 不仅如此 ,加重类型必然是违法加重或者责任加重乃至二者均 因法 律 的 特殊 规 定 ,法 条 中 出现 一 种特 殊 的竟 合模 式 即法 加 重 ;减 轻类 型也 必 然是 违 法 减轻 或 者 责任 减 轻 乃 至二 者 均 减 条 竞 合 ,法 律 的规 定 导 致 实 务 中在 适 用 法律 上 产 生 了 一定 的争 轻 。所 以在德 国 、 日本立 法 完 全是 按 照 罪刑 相 适 应 原则 设 置 特 议 ,关 于 同一 种行 为类 型 是 按 照 哪一 法 条 进行 定 罪 ,现实 中存 别法 条 的 。 重法论 的学者如张明楷教授认 为: “ 我 国刑法分则设置特 在 较 大 争议 ,理论 界 也 说 法 不 一 ,笔 者 从事 了一 段 时 间 的实 务 章 法 ’的 ,存 在 特 别法 条 原 本 应 当规 定 重 工 作 ,工 作 中也 存 在不 少 类 似 情 况 ,为 找 到 解决 问题 的方 法 , 别 法 基本 上 是 没 有 ‘ 根 据 许 多 现有 理 论 ,笔 者 试 阐述 自己 的观 点 ,表 述 自己在 实 务 法定 刑实 际 上却 规定 了轻 法定刑 的现 象 ” 。 但 周 光权 教 授 不 认 同 张 明楷 教 授 的观 点 ,认 为 我 国刑法 设 中遇 到此类 问题 的解 决方 式 。 置 并 非没 有 章 法 ,只是 因为特 别 法 所规 范 的行 为 比较 常 见 ,而 法 条 竞 合 的 涵 义 法 条 竞 合 又 称 法规 竞 合 、规 范竞 合 、法 律竞 合 ,是指 由于 且 一般犯 罪 数额 较大 ,如 果起行 点 较低 会扩 大打 击面 。 法 律 对 犯 罪 的综 合 规 定 ,一 个 犯 罪行 为 同时 触犯 数 个 相 互存 在 有 的学 者 批评 重 法 论 的 “ 没 有 章法 的特 别 法惟 轻 ” ,认 为 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 《 刑法 》分则条文 ,只能适用其 我 国的 立法 是 一 种 典 型 的立 法 ,也 就 是一 种 大 多 数 的立 法 ,考 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 的情形。典型的如 《 刑法 》第 虑 的一般 正义 要 求 ,能 够 使 多数 案 件 时公 平 合 理 的 , 即使 个 别 1 2 7 条( 盗 窃枪 支 弹药罪 ) 与第 2 6 4条 ( 盗 窃罪 )、 第1 4 0 条 ( 生 案件存在放纵犯罪的情形 , 也是符合刑法的制定理论和效果 的,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与 第 1 4 1 — 1 4 8 条 (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劣 刑法本身就是最为严厉 的处罚,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适宜动 药等 特定 伪劣 产 品罪 ) 、 第2 2 4 条( 合 同诈 骗罪 ) 同第 2 6 6 条( 诈 用 刑 法 的威 慑 力 ,只要 对 多数 人 产 生威 慑 力 就 起 到 了刑 法 的 作 用 ,刑 法不 是 面面俱 到 ,典 型立法 也优 于特 别立 法 。 骗罪 )、第 2 6 6 条 ( 诈骗罪 )同第 2 7 9 条 ( 招摇撞骗罪 )等。 从法 律 规 定 可 以看 出法 条 竞 合 的条 款 不 在 少 数 ,也 是 实务 2 . 不 同学者的处理 原则 张 明楷 教 授认 为 ,一个 行 为 同时符 合 同一 法 律 的普 通 条 款 中较 为常 用 的 条款 。但 尽 管 存 在 法 条竞 合 ,对 于一 个 犯 罪 行 为 来说 ,只 能 构 成一 罪 。 为 了稳 、准 、狠 地 打 击 犯 罪分 子 ,更好 与特 别 条 款规 定 的犯 罪 构成 时 ,应 依 具 体情 况 与 法 律 规定 ,分 地保 护 国家 和 人 民 的合 法权 益 ,对 法条 竞 合 的条 文如 何 确 定 罪 别 适 用 特 别法 条 优 于 普通 法 条 、重 法 条 优 于轻 法 条 的 原则 。在 名这 一 问题 ,颇有 研究 的必 要 。 法律 明文 规定 按 重 罪定 罪 量 刑 和法 律 虽 然没 有 明文规 定 按 普 通 二 、法条竞合 的类型 法条规定定罪量刑 ,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 ,而且按特别法 ( 1 ) 特 别关 系 :一定 的 刑罚 法规 ,对其 他 法 规处 于特 别 关 条定 罪 明显 不 能做 到 罪行 相 适 应 时 ,按 照重 法 条 优 于轻 法 条 的 系 时 ,依特 别规 定优 于普 通 规定 的原 则 ,此 时仅 适用 特别 规定 , 原则 定罪 量刑 。 内 有 两种 情 况 :一 为 普 通 刑法 和 特 别 刑 法 的关 系 ;二 为普 通 刑 不赞 成 重 法 论 的学 者 认 为 不论 何 种 情 形 ,均 应 坚 持特 别 法 法本 身上 的特 别 关系 。 条优先 ,因为特别法条的效力始终要优先于普通法条 ,因为它 ( 2) 补充关系:基本 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 时,依基 们 的效 力 不 是 由法 条 的 轻重 来 决 定 的 ,特 别 法条 是 因 适应 时代 本规 定优 于补 充 规定 的原 则 ,只应 受基 本 规定 的支 配 。 的变化和大众的观念改变而制定 的,其具有存在 的意义 ,特别 ( 3 )吸收 关 系 :乃一 犯 罪事 实 之 内涵 ,当然 包含 另 一犯 罪 法 条轻 于 普 通 法条 在 法 理上 是 可 以存在 的 ,对 于制 定 法律 的人 事 实 之 内涵 者 ,则 后 者 已包 含 于前 者 ,故 为前 者 所 吸 收 。 吸收 来说 ,其 必要 经过 各 种 复杂 的考 量 ,如 果 随 便适 用 不 同原 则 , 与立 法 者 的精神 相违 背 。 之情形如下 :①实害行为吸收危 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 很 同意使 特别 法 条丧失 其制 定 的意义 , 笔 者认 为 二 者 的 观 点在 实 践 中都 存 在 其 适 用 的空 间 ,但 在 命 恐 吓 他 人 ,而 该 当 于恐 吓 罪 ,其 后 ,果 真将 他 人 杀 害 ,则 又 该 当于杀人罪 ,此时仅论 以杀人罪 即为 已足。②高度行为 吸收 实 践 中也 存 在 其理 论 的漏 洞 ,也 是 二者 相 互 之 间无 法 说 服 对方 低 度 行 为 。例 如 既 遂 罪 吸收 阴谋 、预 备 、 未 遂罪 。在共 犯 则 正 的原 因 ,例如 ,诈骗 罪 5 0 0 0 元 入刑 ,合 同诈 骗罪 2 0 0 0 0 元 入刑 , 犯 吸 收从犯 、教 唆犯 ,教 唆犯 吸收从 犯 。又 重行 为 吸收 轻行 为 , 那 么很 多 学 者 认 为 同样 是诈 骗 ,如 果采 用 合 同 的方 式 即使诈 骗 例 如 伪 造 货 币行 为 吸 收行 使 伪 造 货 币行 为 。③ 必 然 附 随行 为之 了 5 0 0 0元则 不 够罪 ,而采 用普 通 的方 式则 要 受刑 法 的处 罚 ,这 吸收 。例 如伪造 文 书 、有 价证 券 罪 吸收伪 造 印章 、印 文罪 。 是 一 种不 公 平 。所 以无 论采 用 何 种 适用 原 则 总会 出现 不 公 平 的 ( 4 ) 择 一关 系 :不 得两 立 的两 个刑 罚规 定 ,只能适 用其 一 , 现 象 ,笔 者认 为这 必 然 是法 律 规 定 中 出现 的漏 洞 ,而 非 有 的学 而 排 斥 他 者 ,例 如 为他 人 处 理 事 务 ,意 图 为 自己利 益 而 为违 背 者 所 说 的法 律 规定 没 有 任何 不 适 宜 ,笔 者 认 为 当特 别 法 与 普通 其 任 务 的 行 为之 背 信 罪 ,与 意 图 为 自己不 法 所有 ,侵 占 自己持 法 存 在包 容 关 系 时 ,除 法律 另 有 规 定应 该 严 格适 用 特 别 法 优 于 有 他 人 财 物 之侵 占罪 ,由于 侵 占行 为 当然 含 有 背信 的性 质 ,则 普 通 法 ,这 时 特别 法 是 严格 的从 普 通法 中分 离 出 来 的 ,如 果采 如 该 行 为 已 合 于侵 占之 具 体 规定 时 ,只能 择 侵 占罪 处 罚 。德 、 用 重 法优 于轻 法 的原 则 有 可 能导 致 特 别 法 的完 全 架 空 ,不 符 合 日学 界 多 数倾 向于 否 认 择一 关 系 之存 在 ,但 是 台湾 的刑 法 学界 法 律 规定 的本 意 。 当特 别法 与普 通 法存 在 交 叉 关 系 时 ,笔 者认 因认 为 择 一关 系乃 不 属 于特 别 关 系 、补 充 或 吸 收关 系 ,但 仍 同 为 这 并不 是 真 正 意 义上 的特别 法 与 普 通 法 , 即使 适 用 重 法 优 于 时有 数 法 条 可兹 适 用 之 际 ,依 刑 法立 法 之 目的 而选 择 其 一 最适 轻 法 的原 则 也 不 可 能导 致 法条 的架 空 ,因此 此 种情 况 笔 者 认 为 当者 加 以适 用 , 以免 有 一罪 两 ��
法条竞合的特征及其法条适用原则探讨
法条竞合的特征及其法条适用原则探讨
赵秉志肖中华
法条竞合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特征及其法条适用原则两问题最具争议、最为棘手。
本文对法条竞合的该两问题进行研析,以期能推动法条竞合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并为相关司法实务提供有益指导。
在进入正文之前,首先有必要对法条竞合、法规竞合和法律竞合这3个称谓的关系作一辨析。
在学界,上3个称谓,有时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有时则是在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的。
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条竞合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的表现形式的竞合,而法律竞合是指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即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制裁的竞合(参见田禾、戴绍泉:“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竞合”,载《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2期)。
在我们看来,是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几个称谓不很重要,关键的是首先要明确,在罪数论或竞合论中所要研究的是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问题,其研究对象不包括数个法律或法规的竞合。
至于不同法条是否在同一个刑事法律之中,在所不问。
当然,比较而言,在罪数论中使用“法条竞合”一词比使用“法规竞合”、“法律竞合”更为科学合理。
法条竞合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作者:孙娇来源:《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2年第12期[摘要]法条竞合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理论。
研究法条竞合对立法、司法都极具意义。
近年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案件在法条适用上的争议,一些刑法学者对法条竞合的适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然而,由于其理论上复杂、实践上棘手,目前尚未形成统一定论。
本文试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予以探讨,希冀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理论原则适用法条竞合理论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非常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很好的定罪量刑,还具有诉讼的意义。
法条竞合的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研究的比较深刻,也比较全面,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理论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非常重要的。
但法条竞合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对法条竞合理论的研究没有达到全面的认识。
对于非常重要的法条竞合理论,无非是一大缺陷。
本文分析了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希冀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一)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1、法条竞合适用的理论基础。
法条竞合就是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并且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在此时运用哪个法条合理,为了保障人权,德国学者提出了对于一个行为不可以在刑罚裁量中多次加以评价,即所谓的禁止重复并对其进行了分析。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就成为法条竞合的理论基础。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在同一部门法内不能进行两次法律评价。
人权保障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刑法依据。
在刑法中,人权保障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保护而且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
此原则主要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的。
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法条并且法条之间具有特殊的关系,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如果这数个法条都对行为者产生效力,无疑对行为者不公平,难以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使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荡然无存。
所以禁止对行为者的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犯罪法条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犯罪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犯罪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的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同一犯罪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条的规定。
(二)特征1. 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这是犯罪法条竞合的本质特征。
交叉是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包容是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2. 犯罪行为可能被多个法条同时适用。
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法条的规定。
3. 犯罪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法条竞合并非犯罪行为本身具有多重性,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化。
三、犯罪法条竞合的类型根据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犯罪法条竞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完全独立,不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2. 包容竞合。
指一个法条包含了另一个法条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行为符合包容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3. 交叉竞合。
指两个法条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相同。
犯罪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法条的规定,即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1.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
2.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在犯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后颁布的法律优于先颁布的法律适用。
即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后颁布的法律和先颁布的法律时,应优先适用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竞合名词解释(一)
法规竞合名词解释(一)法规竞合什么是法规竞合?法规竞合是指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适用范围、规定内容上产生冲突或矛盾的现象。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多个不同层级的法规,这些法规之间就可能出现竞合关系。
相关名词以下是一些与法规竞合相关的名词,以及它们的解释和示例:1.法律法规: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
2.法规竞合: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适用范围、规定内容上产生冲突或矛盾的现象。
例如,某个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某一事项应该采取某种措施,但国家级法规却规定该事项应采取另一种措施。
3.优先适用原则:法律体系中对法规冲突解决的原则之一,根据先后时间确定适用哪一部分法规。
通常情况下,后颁布的法规对前颁布的法规具有优先适用。
4.特别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形,指针对特定事项,在法律体系中某一具有特殊地位的法规具有最高优先适用性。
例如,宪法在很多法律体系中享有特别优先适用的地位。
5.解释协调:对于法规竞合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解释协调的方法进行。
解释协调是指对冲突或矛盾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解释,以达到统一的法律适用效果。
示例说明示例一: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级法规的冲突某地方性法规规定:学校周边禁止饲养犬只。
但国家级法规却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在这个例子中,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级法规产生了法规竞合的情况。
要解决冲突,可以通过解释协调的方法,将学校周边的禁止饲养犬只的规定解释为暂未明确的国家级法规的空白。
示例二:民事法与刑事法的冲突民事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而刑事法则规定:未成年罪犯需负刑事责任。
在这个例子中,民事法规和刑事法规存在竞合的情况。
为解决冲突,通常会优先适用刑事法,因为刑事法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规定较为具体。
示例三: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另一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某些言论进行限制。
从一起案件谈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
从一起案件谈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由此导致了我们在实践中对案件处理产生分歧。
本文中,笔者结合实践当中的一个案例对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做一简单分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1979年出生,无职业。
2000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7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天津市人才市场应聘至天津某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
2007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对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的事主王某某谎称其为天津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并具有律师身份,能为王某某代理诉讼案件,并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委托书。
此后,张某为骗取王某某的信任,伪造了司法局的印章及文件,并以收取诉讼费、协调关系、母亲患病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
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冒充天津市司法局的干部,伪造天津市司法局的文件,编造市司法局在天津市警官学院有委托培训名额,能够帮助事主王某某之子到天津市警官学院就读等谎言,先后骗取王某某共计人民币4万元。
后经事主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二、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两种分歧意见(一)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刑法分则的适用
数额犯旳数额具有法定性。 数额犯以法定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 旳定量原则。 不能把数额犯作为一种犯罪既遂类型。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数额犯应区别成果数额犯与行为数额 犯。
前者是指以发生符正当定数额原则旳 成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旳犯罪。
后者是指以行为所涉及旳数额大小作 为犯罪构成定量原则旳犯罪。
2.法条竞合限于不同犯罪之间在范围上 旳相容而发生旳竞争关系,而非不同犯罪 之间在某些构成要件上旳相同。
后者如:抢劫罪与有意伤害罪之间旳 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旳类型 1. 包括竞合 (1)全包括: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完
全被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范围所包括。 图示:
如诈骗罪与协议诈骗罪之间。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行为数额,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所指向 或者涉及旳财产价值旳数额要求。涉及:
(1)行为侵害旳目旳数额(如保险诈骗罪 中旳数额较大);
(2)作为行为违法内容旳数额(如伪造有 价票证罪中旳“数额较大”)。
二、刑法中数额要求旳合用
刑法要求旳数额是针对行为还是成果, 应以罪状旳用语体现旳立法精神为判断根 据。假如罪状中使用“造成……”、“致 使……”、“违法所得……”等指向成果 旳语言,就应该了解为有关成果旳数额要 求;不然,就应该是泛指行为数额(涉及 行为旳成果数额)。
一、刑犯 罪旳一部分被另一法条所包括。
图示:
如:交通肇事罪等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之间旳关系。
一、刑法中旳法条竞合
2.交叉型竞合:一种法条要求旳犯罪 旳一部分是另一法条要求旳犯罪旳一部分。
图示:
A
B
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旳关系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 :D F 6 1
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志码 : A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陈楚君
四川 大学 法学 院 , 四川 成都 6 1 0 2 2 5
摘
要 :法条 竞合 的本 质是 实质一 罪、 假性 竞合 , 这一点 区别于想象竞合之 实质数 罪、 真正竞合的本质。 明确界定 法
条竞 合的 内涵和本质 、 厘 清法条竞合的类型是 正确适 用处断原则 的前提 。法条竞合的类型应 当从 传统的纷繁 复杂的
c o n c u r r e n c e o f l a w a r t i c l e nd a c l a r i l yi n g t h e t y p e s o f c o n c u r r e n c e o f l a w a r t i c l e s a r e t h e p r e r e q u i s i t e s f o r a p p l y i n g t h e p r i n c i p l e
t h a t o f p l u r a l c r i me s i n i ma g i n e d c o n c u r r e n c e a n d t h a t o f r e a l c o n c u r r e n c e .Cl e a r l y d e i f n i n g t h e c o n n o t a t i o n a n d e s s e n c e o f
l a w a t r i c l e s i s c o n c u re n c e b e t we e n c o n s t i t u e n t e l e me n t s , wh e r e b y c o n c u r r e n c e o f l a w a r t i c l e s C n a b e d i v i d e d i n t o t h r e e t y p e s : s e p a r a t e c o n c u r r e n c e , a t t a c h me n t c o n c u r r e n c e a n d c r o s s c o n c u r r e n c e . S e p a r a t e c o n c u r r e n c e wh i c h i s t r a d i t i o n a l l y c a l l e d s p e c i a l
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
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论文关键词:法规竞合;优位法条;法条适用论文摘要:刑法中的法规竞合关系尤为复杂,优、劣位法条在立法的层面上互相补充,因只能择一适用在司法的层面上又互相排斥。
优位法条的区分与适用规则的建立是法规竞合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和实践指向。
将法规竞合区分为逻辑性的法条竞合与评价性的法条竞合,有助于合理区分并适用优位法条;法规竞合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我国刑法分则对优位法条“从重”或“从轻”之特别规定显然违背现有的罪数理论,视其为立法的特别规定更有助于保持罪数理论的协调和内在统一性。
“ 法律秩序的统一不是事实上的存在,而只是一种理想。
”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符合一定要件的一类法律关系;由于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立体化结构,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数规范皆得适用并产生数个法律效果的现象,称为规范竞合。
因刑法规范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不能适用类推原则,所以刑法规范中的竟合关系更为错综复杂。
面对具有竞合关系的数法条,如何选择并适用其中的优位法条既是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澄清,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对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条互补——法规何以竞合?(一)何谓法规竞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中称“假性竞合”或“法律单数”,指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他刑法法规的情况。
就理论体系而言,德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是相对于真正竞合,即想象竞合犯和实质竞合展开的;而日本学者是把法规竞合放在罪数理论中加以研究,代表性的观点如大塚仁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在外表上可以认为相当于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只适用其中某一个构成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的场合,称为法规竞合”。
不过,何以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大塚仁教授并未加以指明。
我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秉承了日本学者的思路,将法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一种加以研究;不过,对发生竞合的劣位法条何以“当然应该被排除”未予深究,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是逻辑上的排除关系,因而一般采取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发生竞合之诸法条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加以研究并决定优、劣位法条的取舍。
法条竞合的界定与适用
所 左右 的客 观存 在 的法条 关 系形 态 。 犯 罪构 成 要 件 的刑 法 分 则 条 文 。刑 法 总 则 条 文 之 问 , 则与 分则 条 文 之 间不 可 能 发 生 竞合 。相互 竞 总
同的竞 合类 型而 有所 区别 。普通 法 与特别 法形 成的 竞合 一般 应 优先 适 用特 别法 , 法律有 特 别规 定 除外 ; 体 整
法和部 分 法的竞 合应优 先 适用整 体 法 ; 从属 关 系的 交叉竞 合一般 应优 先 适 用特 别 法 , 适 用特 别 法明显 违背 如
罪刑相 适应 原则 , 应适 用 重法 ; 非从属 关 系的 交叉竞 合应优 先 适用 重法 。
现形 态采 用不 同 的法 条适 用原 则 。
种 既不 以具体 犯 罪行 为为 转 移 , 不 为 司 法 活动 也 第 二 , 条 竞 合涉 及 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规 定 具体 法
( ) 一 普通 法与 特 别法之 间的 法条 竞合 普通 法 与 特别 法 之 间 的法 条 竞合 , 指 某一 法 是 条所 规定 的犯 罪构 成在 外延上 包含 另一个 法条 所规
( 罪名 )则 相应 的犯 罪行 为 应 当包 容 在外 延 大 的 种 ,
那个 罪 名概 念 ( 罪 名 ) 。因 而 当 犯 罪 人 实施 某 属 中
一
文规定 的不 同犯 罪构 成 。该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的法 条
所规定 的犯罪构 成往 往有 外延 或 内涵上 的从 属或交 叉关 系 , 又不 能 在 概念 定 型 上 完 全 同一 , 但 这样 , 就 排除 了 同一罪名 的犯 罪基 本构 成与 加重 构成 之 间的
法条竞合的适用问题探析
法条竞合的适用问题探析——由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引发的思考[基本案情]2016年7月25日19时20分许(雨天),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带着其女儿(10岁)沿某区某大桥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南桥头下坡路段时,因车速较快且未注意前方行人,撞到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以没钱为由仅赔偿了张某某少数医药费。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造成重伤一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前司法不宜将两轮的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不存在无证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问题,但王某某在道路上骑行电动车,在天气、路况不佳的情况下疏于观察,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骑行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过失致一人重伤,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及刑法谦抑精神,王某某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为无罪。
二、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及本质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交叉或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符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但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产生源于刑法条文本身所规定的内容的错综复杂,即由于法律条文的交叉规定而造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形成貌似数罪的假象,但其实质上只有一个行为、一个危害结果、一个罪过,就如上述案件中,王某某的一个过失行为仅仅导致了张某某重伤这一个结果,这完全有别于想象竞合犯中一个行为发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由此可见,法条竞合的本质是:一个危害行为因刑事立法的原因而产生不同的法条均予以规定,在犯罪形态上是形式上的数个犯罪构成的竞合,在法条形态上是数个法律规范的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竞合。
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1)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等问题,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对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 适 用原则, 如确定特别法问题、 补充适用原则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 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选择适用 法条。 关键词: 法条竞合; 概念与种类; 适用原则 中图分类号: 40!# 5 % 一、 法条竞合的概念分析 何谓法条竞合?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 法条 竞合亦称法规竞合, 是指因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 使 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 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 成, 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定罪量刑, 排除可能 适用其它条文的情形。 关于法条竞合的种类,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认识不 一。 其一, “包容关系说” 主张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 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所包括, 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 关系的, 才可构成法条竞合。具体地说, 当一个犯罪 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时, 只有其中法律条文的全部 内容为另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时, 才能视为法 条竞合; 如果一个法律条文之一部分为另一法律条文 内容的一部分时, 不是法条竞合, 而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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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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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梁晟源, 代 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 摘 要: 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 其理论比较复杂。法条竞合的概念与种类以及
断; 法条竞合是单纯一罪, 在竞合的法条中择一适用, 而排除其它法条适用的可能性。以前述冒充国家工 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财物的例子来说, 虽然这一行为 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 又触犯了诈骗罪, 但只有招摇 憧骗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够全面、 恰当地反映此种犯罪 的特征, 能够对该种行为作出科学的评价。因此, 具 合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 二、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发生相互竞合的法条关系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 题, 即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什么?目前在我国刑法 理论中, 因对法条竞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和所 持的依据不同, 从而对法条竞合的形态分类以及适用 原则众说纷纭。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特别法优于普 通法的原则, 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的原则, 全部法优于 部分法的原则, 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等。通过上 文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种类的分析, 笔者认为法条竞 合只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单向包容关系的竞合; 二是 交叉关系的竞合或称为逆向或相互包容关系的竞合。 为此笔者主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 中有且仅有的普遍适用原则。 (一) 如何确定特别法的问题 我们说法条竞合的普遍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的原则, 即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优先适用特 别法, 而排斥普通法的适用。这也是解决法条竞合问 题最基本的原则, 对此理论界没有异议。那么在发生 法条竞合的情况下, 究竟什么样的法才是 “特别法” ? 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依发生法条竞合的 种类不同, 确定特别法的依据也应不同。具体如下: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试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试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作者:陈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因法律规定出现的一种特殊竞合模式,法条竞合的类型也多样,在实务中出现法条竞合应该如何适用,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理论,本文通过实务工作对此问题试做论述。
关键词包含交叉处理原则作者简介:陈田,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26-02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竞合关系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在竞争过程中,企业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竞合关系尤为突出。
竞合关系是指企业在竞争中既存在合作关系,又存在竞争关系的一种特殊关系。
在竞合关系中,企业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各自独立的利益。
因此,在处理竞合关系时,法律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竞合关系的定义、法律适用的原则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竞合关系的定义竞合关系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既存在合作关系,又存在竞争关系的一种特殊关系。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合作竞争关系:企业之间在某些领域或业务上进行合作,共同开发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但在其他领域或业务上又存在竞争关系。
2. 竞争合作关系: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中相互竞争,争夺市场份额,但在某些特定领域或业务上又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市场风险。
3. 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关系: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中既存在合作关系,又存在竞争关系,合作与竞争相互交织。
三、竞合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1. 公平原则:在处理竞合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2. 诚实信用原则:企业之间在竞合关系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3. 法律适用原则:在处理竞合关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进行适用。
4. 维护市场秩序原则:在处理竞合关系时,应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四、竞合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电商平台与某物流企业之间的竞合关系某电商平台与某物流企业之间在物流配送领域存在合作关系,共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但在快递价格、配送时效等方面,双方又存在竞争关系。
在处理这种竞合关系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在物流配送领域的合作关系得到有效保障。
2. 案例二:某品牌手机厂商与某手机配件厂商之间的竞合关系某品牌手机厂商与某手机配件厂商在手机配件领域存在合作关系,共同为客户提供手机配件产品。
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反运 输管理法 规 。 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 。 人重 伤 、 致 死亡
或 者使 公私 财 产遭受 重 大损 失 的 . …… ” 处 从该 罪罪
状 来看 , 罪分 别与 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致人 重伤 罪 、 该 过失 致人 死亡 罪存 在静 态 的法条 竞合 关 系 . 但 是不 必然 存在 动态 ③ 的竞 合关 系 . 因为能否 真正发生 动态 的竞合关 系需要 看行 为人 的具 体行 为 . 如果行 为人 的交通 肇事 仅仅致 人死 亡 . 则该交 通肇事罪 仅仅 与过失致人 死亡 罪发生 动 态 的竞合 关 系而 与过 失致人 重 伤罪不 发 生动 态 的 竞合 关系 。 以 。 所 有必要 区分 “ 法条 竞合 ” “ 条竞合 与 法
想 象竞 合犯 的处 罚原 则 , 从一 重 罪处 罚 因为 刑法 虽
往往 强调各 共 同犯 罪 人之 间行为 的“ 重合 ” 问题 . 而未
能 明确 指 出这 种 “ 重合 ” 的理 论 依据 :按 照部 分 犯罪 “
“ 法理论 不应 当过于强 调此 罪与彼 罪之 间 的区别 与 刑
间也存 在这 种竞合 关 系
( )纵 向的法条 竞合 二 本文认为 . 刑法 存 在纵 向的 法条 竞合 . 是鲜 有 但 学者论 及 。 例如 . 某些共 同犯 罪 实行犯 问题 上 , 在 学者
区分标 准 , 而应 注 意此 罪 与彼 罪 的想 象竞 合 . 根 据 并
作 者 简介 : 马风 春 , 山东政 法 学 院讲 师 , 中国 人 民大 学 博 士研 究 生 。
3 7
论 法条 竞合 的类型 及其 法律适 用
犯 ” 本 文为 行 文方 便 , 。 仍然 对 之不 加 区分 . 一 将之 统 称 为“ 法条竞 合” 读 者根据 论述 即可 辨 明在 何种 意义 . 上 使用 。 法条竞 合产 生的原 因在 于立法 的繁 复 : 法者 就 立
竞合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竞合法律适用原则的概念竞合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当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律规范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
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规范的竞合,即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法律规范;二是法律适用原则的竞合,即在法律规范竞合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二、竞合法律适用原则的内容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在竞合法律适用中,适用法律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权限,不得滥用职权。
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应当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竞合法律适用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3. 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应当保持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在竞合法律适用中,对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应当选择与该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避免因适用不同法律规范而导致法律适用不一致。
4. 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要求在法律规范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与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在竞合法律适用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选择最合适的法律规范。
5. 综合适用原则综合适用原则要求在法律规范竞合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选择适用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三、竞合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方法1. 法律规范的竞合在法律规范的竞合中,首先应当确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涉及的法律规范与该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关联程度,然后选择与该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2. 法律适用原则的竞合在法律适用原则的竞合中,应当综合考虑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一致性原则、优先适用原则和综合适用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原则。
四、竞合法律适用原则的实践意义1. 维护法律的权威竞合法律适用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避免因法律适用不一致而损害法律的权威。
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
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
杨阅;李立新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29)002
【摘要】刑法中的法规竞合关系尤为复杂,优、劣位法条在立法的层面上互相补充,因只能择一适用在司法的层面上又互相排斥.优位法条的区分与适用规则的建立是法规竞合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和实践指向.将法规竞合区分为逻辑性的法条竞合与评价性的法条竞合,有助于合理区分并适用优位法条;法规竞合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我国刑法分则对优位法条"从重"或"从轻"之特别规定显然违背现有的罪数理论,视其为立法的特别规定更有助于保持罪数理论的协调和内在统一性.
【总页数】4页(P49-52)
【作者】杨阅;李立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21;长春社会科学院,吉林,长春,13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相关文献】
1.法条竞合视野下渎职类犯罪罪名的适用研究——兼论“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适用
2.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
分标准之评析与重建3.论水上交通行政处罚中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适用4.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与适用5.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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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规竞合优位法条之区分与适用(一)论文关键词:法规竞合;优位法条;法条适用论文摘要:刑法中的法规竞合关系尤为复杂,优、劣位法条在立法的层面上互相补充,因只能择一适用在司法的层面上又互相排斥。
优位法条的区分与适用规则的建立是法规竞合研究的理论出发点和实践指向。
将法规竞合区分为逻辑性的法条竞合与评价性的法条竞合,有助于合理区分并适用优位法条;法规竞合不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我国刑法分则对优位法条“从重”或“从轻”之特别规定显然违背现有的罪数理论,视其为立法的特别规定更有助于保持罪数理论的协调和内在统一性。
“法律秩序的统一不是事实上的存在,而只是一种理想。
”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一个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符合一定要件的一类法律关系;由于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立体化结构,常常发生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数规范皆得适用并产生数个法律效果的现象,称为规范竞合。
因刑法规范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不能适用类推原则,所以刑法规范中的竟合关系更为错综复杂。
面对具有竞合关系的数法条,如何选择并适用其中的优位法条既是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澄清,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面对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条互补——法规何以竞合?(一)何谓法规竞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中称“假性竞合”或“法律单数”,指数个刑法法规只是表面上相竞合,但实际上是一个刑法法规排除了其他刑法法规的情况。
就理论体系而言,德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是相对于真正竞合,即想象竞合犯和实质竞合展开的;而日本学者是把法规竞合放在罪数理论中加以研究,代表性的观点如大冢仁教授认为:“一个行为在外表上可以认为相当于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只适用其中某一个构成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的场合,称为法规竞合”。
不过,何以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大冢仁教授并未加以指明。
我国学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秉承了日本学者的思路,将法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一种加以研究;不过,对发生竞合的劣位法条何以“当然应该被排除”未予深究,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是逻辑上的排除关系,因而一般采取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发生竞合之诸法条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加以研究并决定优、劣位法条的取舍。
如张明楷教授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队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
刘士心博士认为,法规竞合犯的法规选择,取决于数法规之间的逻辑关系。
理清立法中法规竞合逻辑模式及其与法规竞合犯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科学确立法规竞合犯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
问题在于,仅以逻辑分析的方法能否穷尽法条之间的关系在方法论上并非没有疑问,如果规定不同构成要件的法条之间都是并列关系。
或许这种方法还可成立;然而,法条之间除并列关系外,还存在错综复杂的交错关系。
“法律中的诸多法条,其彼此并非只是单纯并列,而是以多种方式相互指涉,只有透过它们的彼此交织及相互合作才能产生一个规整。
”在刑事立法中,为严密法网,立法者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归纳可罚行为的类型,并规定相应的犯罪构成,这就使得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之间不是平面的并列关系,而是处于立体的交错状态。
因而,大冢仁教授所称的“当然应该被排除”,除了逻辑上的排除关系外,更主要的还包括规范评价上的排除关系,而后者对法规竞合的研究至关重要。
为尽可能描述出质的规定性,以体现概念的区分功能,笔者试对法规竞合界定如下: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触犯具有逻辑或刑法评价上包容关系的数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表面上导致该数个罪名皆可适用,而依逻辑或刑法评价上的包容关系当然适用包容法条的犯罪竞合形态。
(二)优、劣位法条何以并存?就单一的法条而言,并无优劣之分。
不过,“在罪刑法定原则对构成要件的明确性要求之下,描述事实的概念元素所组成的规范通常只有一个评价角度,而一个具体发生的犯罪事实,却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构成要件,因此便可能发生数个构成要件可同时诠释一个犯罪事实的情形”。
例如,放火行为同时有公共危险和毁损两个评价角度,只不过通常的评价是从公共危险的角度出发而已;盗窃枪支弹药可以同时有盗窃和盗窃枪支弹药两个评价角度。
可见,同样一个行为,在规范评价上原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
当两个法条都可以对产生同一具体危害事实之一行为进行评价,而两法条又不能同时适用,不得不在两法条之间“PK”择一适用之际,就会产生优、劣位法条之分。
法条之间不会无缘无故地发生竞合,竞合的实质在于数个不同法条的犯罪构成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危害事实,相互之间在评价事实要素上的包容或交叉关系。
在笔者看来,法条之间处于包容竞合关系的构成法规竞合,处于交叉竞合关系的则构成想象竞合犯。
就法规竞合而言,在竞合的诸法条中,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事实要素具有最大包容性的法条即优位法条,其它法条即劣位法条。
形象地说,如果将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构成要件看作评价犯罪行为用的大小不一的容器的话,法规竞合即指几个不同的容器都可以容纳某一犯罪行为,而优位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在规范评价上具有最大包容性的容器;一旦找到这个具有最大包容性的容器后,其余容器已无适用的余地,可弃之不用。
优、劣位法条并存,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立法的疏失,反而是立法者有意而为之,旨在严密法网,充分发挥刑法保护社会、打击犯罪之功能。
简而言之,优、劣位法条在一部法典中并存至少体现了如下立法指向:1补充性。
正如贝卡利亚所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各国刑法普遍增设了危险犯和持有犯的补充性的立法例。
与实害犯相比,危险犯缺少了物质性的犯罪结果;如果刑法没有危险犯的规定,就不利于打击对重要法益具有高度现实侵害性的行为。
基于同样的考虑,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所持有特定物品,如毒品的来源、去向不便查清,就很难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为了加强对特定物品的管理,遏制相关犯罪,填补犯罪构成的空隙,刑法另设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持有犯,对于预防下游犯罪和打击上游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2着重性。
立法者在设定普通犯构成要件的同时,对普通犯的某一构成要件要素特殊强调又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犯,如我国刑法在第264条盗窃罪和第267条抢夺罪的普通犯之外,在第127条就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规定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在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普通犯之外,基于犯罪目的的特殊性,在第363条第1款又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等,针对这些特殊强调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更高刑度的法定刑,体现了着重打击的立法态势。
另外,立法者有时还会对特别犯规定低于普通犯的法定刑,如我国刑法对职业过失犯罪规定了低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如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和第335条医疗事故罪造成就疹人死亡的法定刑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二、法条互斥——优位法条何以区分、适用?优、劣位法条的区分主要是从法条适用的角度而言,二者的微妙关系在于,在立法的层面上原本互相补充,因只能择一适用在司法的层面上却又互相排斥。
(一)优、劣位法条何以不能同时适用?前文已述,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触犯具有逻辑或刑法评价上包容关系的数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表面上导致该数个罪名皆可适用,而依逻辑或刑法评价上的包容关系当然适用包容法条的犯罪竞合形态。
可见,法规竞合以同一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具有逻辑或刑法评价上的包容关系为前提,如果同时适用具有包容关系的优位法条和劣位法条,必然造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如法条A的构成要件有a、b、c、d、e五个要素,而法条B的构成要件有a、b、c三个要素,换言之,A构成要件拥有B构成要件所有的要素,并且含有B不具备的要素,因而A构成要件可以将B所有的要素都包含于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果构成A构成要件,则必然构成B构成要件。
如果同时适用A、B两个构成要件,则B的所有要素a、b、就会重复评价,显然评价过度,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因而是不适当的。
(二)优位法条何以区分?所谓优位法条的区分,即如何从竞合之数法条中找到在逻辑或刑法评价上具有包容性的法条。
优位法条区分规则的建立与法规竞合的分类密切相关。
如何对法规竞合进行分类是法规竞合研究的重要问题,各国刑法理论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意大利刑法第15条规定:“当不同的法律或同一刑事法律中的不同条款调整同一问题时,特别法或法律中的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法或法律中普通条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而,在意大利刑法理论中只承认特别关系的法规竞合,特别条款即优位法条。
德、日刑法学在传统上将法规竞合分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和择一关系,因而规定特别条款、基本法构成要件的条款、构成要件更具有完全性的条款和从构成要件的对立关系中选择其一并适用的条款即优位法条。
不过,择一关系和吸收关系是否构成法规竞合在理论上还有争论,德国学者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见解认为法条竞合只有特别和补充两种类型,表明了从理论上对法规竞合的成立范围加以限缩的趋势。
我国学者偏重于从逻辑分析的角度对法规竞合提出了多种分类方法,如“两分法”,即全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和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或从属关系的竞合与交叉关系的竞合;再如“两类四分法”,即先将法规竞合分为从屑关系的竞合与交叉关系的竞合,又将前者分为独立竞合、包容竞合,后者分为交互竞合、偏一竞合等等。
在以上对法规竞合分类的观点中,对包含关系的主张笔者并无异议,对交叉关系的主张则难以认同。
如果行为触犯的是两个法条的交叉部分,无论是所谓交互竞合还是偏一竞合,除了法定刑的比较以外,无法建立优位法条的区分规则;然而,法规竞合是犯罪构成的竞合,而非法定刑的竞合,如果以“从一重处断”作为优位法条的确立方法,必然引发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混淆。
因而,笔者主张引入规范评价的方法对竞合之数刑法规范的关系加以理清,在法规竞合的分类上,笔者赞同日本学者泷川幸辰的主张,即把法条竞合分为逻辑性的法条竞合与评价性的法条竞合。
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理清法条之间错综复杂的交错关系,也有助于确立优位法条。
1逻辑性法规竞合:指特别关系的法规竞合,即特别法与普通法之竞合。
特别关系的法规竞合可分为明示的特别关系与默示的特别关系。
以我国刑法为例,明示的特别关系是指刑法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等就是266条诈骗罪的特别规定,触犯了以上特别规定,就依照特别规定定罪处刑,不再论以普通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