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核)和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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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核)和注册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冶金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09.13

【实施日期】1994.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冶金工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核)和注册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3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结合本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冶金部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审查与注册工作由冶金部建设司协调归口管理。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组建,报建设部备案。本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由行政领导、专家、学者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第四条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本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公告;

(二)提出并上报考试命题、评分标准和合格要求;

(三)受理考试、考核工作,审查考试资格;

(四)组织考试、考核工作,组织阅卷评分与考核评定资格;

(五)向冶金部建设协调司报告考试(考核)工作;

(六)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合格者由冶金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在国家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单位经过培训,考试成绩优秀,从事监理工作两年以上,业绩显著,经所在监理单位推荐,向冶金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可以由冶金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构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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