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乌木之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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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乌木归属

四川乌木归属

最后论证乌木与天然孳息的关系
天然孳息,这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法律 解释学的角度来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乌木并非天然孳息。孳 息,来源于古罗马,其拉丁文fructus指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 需要的东西,从汉语角度来看,古汉语中孳息的含义即繁殖 生息,从文义解释上来看,乌木既不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 东西,同时由于其的形成是脱氧碳化的过程,因此也不符合 孳息的汉语意思。 我认为,乌木与煤炭、矿产资源等一样,属于土地的无 机出产物,它不同于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孳息,例如土地上长 的植物,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损耗原物,因此,我认为 ,乌木与煤炭、矿产资源等土地的无机出产物一样,不属于 天然孳息。而各国的民法典对于土地的无机出产物是否属于 孳息也有分歧,其中阿根廷民法典将孳息与土地的无机出产 物进行了区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所有人 不明的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但什么是埋藏物?我认为, 埋藏物一定曾被人所有,并非无主物,至于曾被人所有如 何判断,就需要根据物的性质、存在的状态、社会观念等 来进行推断。藏在墙壁里的金银一般曾经为人所有,但乌 木在埋入土地的几千年前,只是普通树木,因此我们很难 推定他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不宜将乌木判断为埋藏物。
综上,我认为乌木不属于以上讨论的任何一种,因此 其归属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尚无规定。我认为应该效仿阿 根廷民法典,区分土地的无机出产物与孳息,同时对于土 地的无机出产物进行区别立法,即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从 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属于原所有权人。
因此,我认为乌木应该归属于发现乌木的土地的所有 权人,既国家,而非发现者吴高亮。
其次,判断乌木与矿产资源的关系
由于我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矿产资源 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写道: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 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而乌木不在此细目 之中,因此排除乌木属于矿产资源的说法。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作者:唐龙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针对近期江西修水疑似乌木所有权之争,到“彭州天价乌木案”所引起的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使其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

分析乌木的权利归属,从乌木自然属性和社会价值角度论证,深入探讨乌木权属之争的制度障碍和法律瓶颈,反思我国现有物权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乌木;所有权;权利归属;无主物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1-0042-06一、乌木案的背景(一)案情简述近期(2013年9月)消息称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

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

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2012年2月,四川彭州通济镇农民吴高亮无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乌木,据专家鉴定,仅木材价值就在500万至700万之间,而7月初,彭州市国资委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所有,对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

因为不满这个结果,吴高亮一纸诉状将彭州国资委告上法庭。

2013年6月,备受各界关注的“彭州乌木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宣判。

法庭驳回了原告吴高亮、吴高惠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尽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是围绕“乌木”所有权的归属争议,在民间和法学理论界已经形成较大争议。

在“彭州天价乌木案”中,吴高亮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是在他的承包地发现的,理应由他取得,而地方政府通济镇则认为,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归国有。

[1]283-285媒体戏称“乌木归属问题”,成为法学界的难题。

笔者认为,在“彭州天价乌木案”中,原告吴高亮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四川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未就乌木归属做出明确裁定。

案件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乌木的权利归属和乌木国有化是否具有合法性两个问题。

[乌木,所有权,属性]试析乌木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问题

[乌木,所有权,属性]试析乌木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问题

试析乌木的法律属性及所有权归属问题摘要乌木归属问题成了当前学术界和网络舆论争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试通过对目前学界有关乌木属于埋藏物、天然孳息、矿产资源、文物及无主物等观点进行辨析,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应尽快启动新矿种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将乌木按矿种分类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让乌木的归属、开采和利用有法可依,定纷止争,物有所属,避免纠纷和诉讼,维护社会稳定,消除政府与民争利的负面形象。

关键词乌木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矿产资源作者简介:王正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乌木,别名阴沉木,是数千年前地震、山崩、洪灾等自然环境变迁,许多树木被冲倒后沉埋于古河床被泥沙掩盖形成的一种珍惜木材。

”①因其存量稀少而格外贵重,被称为“植物木乃伊”,在东南亚和我国港台地区,被称为“东方神木”,具有很高的观赏和收藏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富裕阶层对高档物质的追求,再加上商业炒作,乌木价格不断攀升,原来村民百姓拿回家当柴烧的乌木竟成了各方追逐的天价宝贝,纷争四起,诉讼不断。

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更是激起千层浪,网民争相讨论,部分网民对政府口诛笔伐,认为当地政府部门“与民争利”。

各路专家学者、法学精英也箭弩拔张,各抒己见,有百家争鸣之势。

本文就此问题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思考,认为把乌木定性为矿产资源最为科学合理。

一、相关事件起因及背景回顾(一)近年来全国各地较为典型的乌木事件②2.2012年8月6日,四川崇州工业园区一工地在施工时,挖出一根乌木,乌木发现者选择将乌木无偿捐献给当地政府。

5.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重80吨的乌木;次日,镇政府派人来到挖掘现场,告知乌木属政府所有,梁财无权处置。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乌木属国有财产,但梁财前期的采挖费用由政府协商支付。

双方还约定,“如鉴定后属名贵树木其奖金按有关政策办理”。

8.2014年4月11日,江西省武宁县船滩乡一村民发现4000年以上乌木,县政府把该乌木收藏到武宁县展览馆,并给予发现者经济奖励。

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乌木是一种稀缺、珍贵的木材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在乌木产地,存在着乌木使用权的争议,即乌木的所有权究竟归属于谁。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因此,探究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对于合理调控乌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促进森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旨在探究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乌木资源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而言,本研究包括以下内容:1.分析乌木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探究乌木使用权的争议原因和表现形式;2.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进行探讨,并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探究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乌木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与局限性;3. 对比与分析乌木资源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制定具体的资源管理法规和政策,规范市场流通,加强监管等。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资料收集、案例分析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分析乌木资源的特点和价值,探究乌木使用权的争议原因和表现形式。

其次,对国内外乌木所有权的归属法律法规进行调研和比较,分析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乌木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和局限性。

最后,通过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对比与分析乌木资源管理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预期成果和贡献本研究预期能够全面研究乌木所有权归属问题及其管理,进一步提高对乌木资源的认识,为乌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决策支持。

具体成果包括:1. 给乌木所有权的归属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2. 进一步呼吁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增强对乌木资源的保护力度;3. 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乌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参考。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乌木案的背景
中, 吴高亮认 为 , 乌木属 于天然孳息 , 是在他 的承
包地发现的 , 理应 由他取得 , 而通济镇地方政府则
认为, 乌木属于埋藏物理应归 国有。[ 1 1 2 8 3 - 2 8 5 媒体戏 近期 ( 2 0 1 3 年9 月) 消息称江西修水县农 民梁 称 “ 乌木 归属问题 ” , 成为法学界 的难题 。笔者认 财在东 山村 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 2 4 米、 直径 为 , 在彭州天价 乌木案中 , 原告吴高亮提起的是行 1 . 5 米、 重8 0 吨 的疑似乌木 。消息传出后 , 有人 预 政诉讼 , 四川பைடு நூலகம்I 省高 院维持 了一审判决 , 并未就乌木 测这根“ 乌木 ” 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 归属做出明确裁定。案件主要争议 的焦点在于乌 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 , 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 木 的权利归属和乌木国有化是否具有合法性两个 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 问题 。在一般性 案件 中, 必须要解 决乌木权利 归 2 0 1 2 年2 月, 四川 彭州通济镇农 民吴 高亮 无 属 的法律依据 , 在法律法规尚不 明确的前提下 , 如 意 中在 自家承包地里 , 挖出了 7 根乌木 , 据专家鉴 何定性乌木的 自然属性和社会价值则尤为重要。

审判决 。
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 , 制作工艺品 、 佛像 、 护身符
乌木的价值来 自于乌木所形成的市场产业链 ,
尽 管 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维持 了一 审判决 , 挂件 。古人云: “ 家有乌木半方 , 胜过财宝一箱 。 ”
但是 围绕 “ 乌木” 所有权 的归 属争议 , 在 民间和法
定价 , 以可利用 的价值定价等等 , 要全方位考虑 ( 一 典》 第7 1 6 条第 2 项规定 : 一切埋藏或隐匿的物件 , 般2 0 0 0 - 8 万元/ 吨, 加工成艺术 品则无具体标准 , 任何人又不能证 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又纯为偶然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乌木,是一种受到广泛关注的珍贵木材,在家具、建筑、雕刻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但是,随着人们对乌木的需求不断增加,它的资源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

一、乌木的权利归属1.乌木的产权乌木是自然资源的一种,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在我国,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乌木的采伐、运输、贸易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同时,乌木的采伐和运输需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采伐乌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采伐行为的合法性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乌木资源不受滥砍滥伐的侵害。

2.乌木的使用权乌木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使用权则属于个人或企业。

在使用乌木时,应遵循相关法规,进行合法的购买和使用,不得涉及到侵犯他人的权益,如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在生产中使用乌木,更应注意产品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确保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

3.乌木的保护权乌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乌木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同时也是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的重要措施。

在乌木的保护方面,国家应树立全面、长远、科学的观念,制定全面的保护计划,加强检查和管理,确保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二、法律反思在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上,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提高监管的力度,加强乌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一方面,应制定更加严格的乌木采伐和运输管理制度。

这些规定应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应对插手采伐行为,保护乌木资源不被滥伐和浪费。

同时,加强对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乌木的交易和流通,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法的交易。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从立法上激励乌木的保护和利用。

通过立法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加强乌木的保护和研究,创新乌木的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人工林建设、稀缺物种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以此推动乌木的科学、高效、可持续利用。

行政案例分析——彭州乌木所有权之争

行政案例分析——彭州乌木所有权之争

主题分析
—— 公共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行政主体: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
目的:将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划归国有
行为:动用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挖掘
后果:吴高亮将政府告上法院,“乌木案”
引起
广泛关注
原因分析
内因:乌木既不是矿产资源,又不是文物,
国家又没有明确的法律对乌木的归属性进行 规范。由于乌木的高昂价值,导致地方势力 介入干涉,政府必须以保护者的姿态对乌木 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 外因:通济镇政府强行将吴高亮发现的乌木 挖掘并运走;吴高亮不满政府提出的奖励补 偿方案
行政案例分析 ——彭州乌木所有权之争
小组成员:杨思行 李秋旺 胡新伟 边意城
什么是乌木
乌木,既阴沉木,由于其浑身乌黑,所以俗
称乌木。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 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 木在缺氧、高压的状态下,在微生物的作用 下,经过成千上万年的炭化作用而形成。历 代以来,中国人都把乌木作为皮屑之物, “因乘天地灵气,集日月之精华,乃万木之 灵,灵木之尊”,从古人对乌木的描述可以 看出乌木的地位和价值。以乌木为原料制作 的的工艺品价格高昂,利润丰厚。

产生的问题
1、吴高亮不满通济镇政府的做法,并将其告上法
院 2、“乌木案”引起全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3、引发了关于公共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的讨 论
解决措施
法律:尽快出台关于乌木性质的法律法规,
使以后的争端有法可循 调解:争取庭外调解吴高亮与通济镇政府之 间的矛盾 界限:明确公共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为以 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案件提供成例
案例评价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当地政府的主张更具有合理
性,可是根据媒体所引述的公众舆论来看,多数人 还是方队当地政府收回乌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当 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的公权力往往是没有节 制的,而普通群众的私人利益被极度挤压,普通公 民就成为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因此,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 公开透明,避免社会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不信任, 将一个法律问题通过法律的手段,合理公平地解决。

辩论 乌木应归国家还是发现人所有

辩论 乌木应归国家还是发现人所有

初赛第一场:正方:乌木应归发现人所有反方:乌木应归国家所有——全省法学院辩论赛初赛第一场(一)一、定义1、乌木:学名阴沉木,由于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原因将楠木红椿等地上树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在缺氧高压的状态下以及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形成。

2、无主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

3、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是有主物。

它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4、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前,是原物的一部分。

如果树结的果实、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

5、文物: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

5、化石:存留在岩石中的古生物遗体或遗迹,最常见的是骸骨和贝壳等。

6、矿产:泛指一切埋藏在地下(或分布于地表的、或岩石风化的、或岩石沉积的)矿产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或岩石资源。

7、自然资源:凡是自然物质经过人类的发现,被输入生产过程,或直接进入消耗过程,变成有用途的,或能给人以舒适感,从而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物质与能量的总称二、观点概述(一)、正方:个人1、天然孳息:乌木是在吴高亮承包的土地中发现的,根据物权法,乌木是土地的孳息,应归用益物权人吴高亮所有2、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归发现人吴高亮所有。

(认为先占原则不恰当:无主物适用于先占原则时,为什么不考虑土地这个‘埋藏物环境’资产要素呢(《意大利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可以通过先占取得不属于任何人的所有动产。

而不属于任何人的所有动产是指抛弃物以及可以猎取或捕捞的动物。

显然不适用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因为这批乌木谁也不可能认定其为抛弃物。

)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则,一方面否定了埋藏物的“埋藏物环境”或者“埋藏物空间固定”存在的基本事实,对于吴高亮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发现这批乌木。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

乌木所有权的归属2012年2月,四川彭州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发现天价”乌木”并挖掘,但地方政府以”私挖滥采”为名动用警力阻止吴高亮而自己强行挖掘,随后并宣称乌木属于国有,奖励吴高亮7万元。

双方对乌木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乌木属于无主物,无主物顾名思义,即没有所有权人的物。

埋藏物和遗失物并非无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而对无主物的归属,法条并未作出规定。

而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对无主物先占制度的规定而去明确。

(一)各国关于无主物和先占制度的立法所谓先占,即”时间上优先,权利也优先”,对于无主财产,最先占有的人取得其所有权。

通过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是最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查士丁尼在”民法总论”中就说”自然理性要求无主物归属最先占有者”。

①他认为先占是对自由原则的精确注释,更确切的说,除非法律禁止或人力不逮,任何人均可以对无主物实施占有并取得权利,这正是对自由属性的最佳体现。

无主物的先占以时间上的优先、事实上的占有作为取得无主物的两个要件,给予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平等改变自身状况的机会。

②《德国民法典》将先占的客体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第928条规定:”放弃的土地的先占权归该地所在的州的政府”。

这表明,德国并不承认私人对土地的先占权利。

而对于动产,《德国民法典》第958条规定: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第959、960和961条规定:”动产所有权人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图而放弃其对物的占有,此动产即为无主物。

处于野生状态的野兽为无主物。

动物园中的野兽、池塘或者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类,不是无主物。

......”日本将先占视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同样效仿德国采用二元主义立法。

第239条规定:”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

无所有人的不动产,归国家所有。

”《意大利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瑞士民法典》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瑞士法律规定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个人均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只是法律对不动产的先占取得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简论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简论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简论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论文摘要乌木作为一种土地出产物,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因其价钱极为昂贵,但是其定性却饱受争议,目前关于乌木归属的要紧观点有埋藏物、无主物、天然孳息等观点,本文试着对有关乌木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冀希望于找到乌木归属的有利解决方案,从而有利于以后的法律实践,为天价乌木的法律归属找到一个方向。

论文关键词天然孳息先占埋藏物法律归属一、案件背景2021年2月,成都彭州市同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觉一批巨型乌木。

期间共雇人挖掘出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胸径约米,出土时重达60吨。

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吴高亮发觉的乌木被确以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其经济价值不低于1700万。

对村民吴高亮来讲,这本该是一件天大的好事,但是他却怎么也快乐不起来,缘故在于自己发觉的天价乌木竟然归国家所有。

7月4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相关部门正式回答吴高亮:“依民法通那么第七十九条规定,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奖发觉者7万元。

”关于那个事实,吴高亮思前想后不能同意,最终一纸诉状将同济镇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2021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目前也成为广大网民和法学专家讨论的核心,围绕那个核心,咱们第一应该明白何为乌木?乌木是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数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

埋入淤泥中的部份树木,在缺氧、高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到千上万年炭化进程形成的即是乌木,故乌木又称“炭化木”。

历朝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了大量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

前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乌木介于碳和木之间。

即他是一种介于矿产和植物化石的中间产物,既不属于矿产,也不属于植物化石。

乌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由此可见,乌木价值不菲,因此也成为各方争辩不断的缘故所在,目前在关于天价乌木的归属问题上,要紧以下观点:(一)乌木是不是属于埋藏物关于乌木是埋藏物的观点,相关法学专家和网民都有类似的观点,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作出如此的说明,即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缘故在于乌木藏之于地下已距今成千上万年,也无法查清系由人为缘故或是地质变异所致,因此将其认定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乌木的法律性质与所有权归属刍议——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

谢 晓松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 学专业 2 0 1 2级硕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参见 吴柳锋 : “ 村民 自家地里挖 出乌木被判 国有 , 起 诉政府要 求返还 ” , h t t p : / / l a w . s o u t h c n . c o m / c / 2 0 1 2 — 0 7 /
属于土地 的天然孳息 , 吴高亮对其所 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是用益物权人 , 乌木理 当归其所 有。双方争执不下 , 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则以乌木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定受案范围为 由, 驳回 了吴 高亮 请求 确认 乌木 归 自己所 有 的诉 讼请 求 。吴高 亮 对 一 审判 决 不 服 , 向四川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上 诉 , 2 0 1 3年 6月 1 5日, 该 院作 出终 审判决 : 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面对 终 审判决 , 吴 高亮及 其 代 理 律师 表示 将依 法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 申请再 审 , 并 向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申请 抗诉 。 [ 1 ]
( 二 )问题 的提 出
_
2 7 /c o nt e n t5 1 6 9 6 3 3 8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2 0 1 3年
6月 2 5日; 钟 帆、 龙 桥波 : “ 四川 彭州 ‘ 天价乌木 案 ’ 原告村 民欲拉走 乌木 ” , h t t p : / / n e w s . c h i n a . c o n. r e n / l i v e / 2 0 1 3— 0 6 / 2 1 / c o n t e n t _ 2 0 6 8 4 5 8 2 . h t m, 最后访 问时间: 加1 3年 6月 2 5 日。 需要说 明的是 , 关 于吴 高亮发现 乌木 的具 体地 点 , 有报道 为 自家承 包地 者 , 亦有报 道为 河道者 , 就 目前搜 集到 的报道 , 笔者 对 此难 下断语 , 但从本 文的立论观 点来看 , 无论发现地 点为吴 高亮本人 承 包地还是 河道 , 对 于鸟木所有 权归属 的确定 并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

论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反思乌木是一种珍贵的木材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然而,在乌木的权利归属方面,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法律反思。

本文将探讨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并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和反思。

一、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乌木作为一种稀有的林木资源,其权利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乌木的权利归属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国家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乌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乌木的产权进行把控,以确保乌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对乌木资源实行特殊管理制度,以确保乌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其次,乌木生长在土地上,其归属问题也涉及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者享有对土地上乌木的所有权,包括收获、销售等权利。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土地所有者并不了解乌木的价值,将其视为普通木材对待,导致乌木资源的浪费和滥伐。

最后,个人所有权是指个人在合法获得乌木资源后,享有的产权。

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或继承等方式获得乌木资源的所有权,并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然而,个人所有权也容易引发一些争议。

一方面,乌木的价格昂贵,容易引发偷盗和非法交易,给个人所有权带来挑战。

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所拥有的乌木资源,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

二、法律反思针对乌木的权利归属问题,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反思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乌木资源的管理和监控。

加强对乌木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库和监控体系,对乌木的产权进行登记和管理,并加强对乌木采伐和销售环节的监管,以遏制乌木非法交易的现象。

其次,应加强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土地所有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乌木资源的认知和价值意识,引导其正确对待乌木资源,避免浪费和滥伐。

另外,应加强对个人所有权的保护。

建立健全的乌木资源维权机制,加大对乌木资源盗窃和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保护个人所有乌木资源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乌木归属问题研究

乌木归属问题研究

乌木归属问题研究【摘要】2012年2月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发现乌木后,一时间对于乌木的归属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四川乌木事件还未平息,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疑似乌木。

这两个案件接连发生,引发社会对乌木归属的大讨论。

吴高亮和梁财都认为,乌木归属其个人所有。

而两地政府却认为,乌木应归国家所有。

然而,乌木到底归谁所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没有定论。

作者认为把乌木定性为埋藏物更为合理,依据埋藏物的权属规则确定所有权。

由于我国有关埋藏物的立法存在缺陷,建议我国借鉴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则,明确埋藏物的所有权由发现者和土地所有权人各享有一半。

【关键词】乌木争议;所有权归属;埋藏物;完善立法一、乌木的相关争议及其争议的焦点(一)天价乌木案件回顾案例一:2012年2月,四川彭州市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上发现了一根乌木,随即展开挖掘,未完全挖出就被当地政府叫停。

之后,通济镇政府把乌木挖出。

7月,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对外宣布,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5万元,通济镇另奖2万元,共计7万元。

对于这个奖励结果,吴高亮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挖掘乌木的时候,乌木价值估算在2000万左右,而彭州市政府只奖励7万元,这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

他认为就算按照拾得物的奖励标准,也得奖励20%,那么彭州市政府应奖励400万元。

①案例二:2013年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

后被当地政府运走进行保护,古树样本送检,是否为乌木还未确定。

修水县林业局认为该古树属于国家所有,承诺给予梁财适当奖励。

为了挖掘古树,自己花了9万多元钱,梁财无论如何也想不通自己辛苦挖掘出来的古树归属于政府,这相当不合理。

②天价乌木事件发生以来,民法学界对于乌木的归属争议很大。

梁慧星教授认为该争议应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从先占制度的角度浅析乌木归属问题

从先占制度的角度浅析乌木归属问题

从先占制度的角度浅析乌木归属问题关键词:乌木;所有权归属;无主物;先占一、先占制度的要件和沿袭当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先占的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先占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先占对象须为无主物,自始无主或是被其适格所有权人抛弃。

如占有人误认无主为有主而占有,可以取得所有权;如误认有主为无主而占有则不能取得。

二是须为动产,该要件没有统一适用,世界上分为三种立法例: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无主,均可适用先占;区分无主动产或无主不动产,无主动产的先占适用于所有主体,无主不动产的先占主体只有国家适格;无主动产的先占适用于所有主体,无主不动产的先占则需要得到国家的认可或是确认。

笔者认为,在先占对象上,无须区分无主动产和无主不动产,只要该物无主,且占有人适格,就可以为先占,应予保护。

三是在主观上需要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此处的“所有”不是单纯的取得所有权,而是占有人只要可以如所有权人一样为支配、处分该占有物即可,此处的“占有”对占有人的行为能力并无要求,比如一个儿童可以将他人丢掉的饮料瓶“据为己有”,该“占有”亦不要求必须是亲力占有,可以是他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占有无主物,但实际先占人是该“意志人”。

早在罗马法时代时,先占便已然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后世大陆法系继受之。

《德国民法典》第958条第一款规定:“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8】《日本民法典》第239条第一款规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因占有取得其所有权”。

不仅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规定了先占制度。

其实,早在唐代,《唐律·杂律》已规定有先占,后朝沿袭。

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先占制度被摒弃。

先占在我国被弃用的原因不外乎三个: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冲突、会鼓励不劳而获、会损害国家、社会利益。

其实先占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制度并无冲突,社会主义是共产党的主义,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就该保护人民财产、利益,先占就有此功能。

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问题研究

乌木的权利归属及其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针对近来争议激烈的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吴高亮本人及通济镇政府双方对权利的归属各持己见,争论不休,最终对簿公堂。

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而其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当然,自从此事件报道之后,我国法学界关于乌木的属性和归属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在本文中笔者也分别从我国现有法律和法的经济学角度对乌木的归属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权利归属国家财产权埋藏物一. 乌木问题的法律分析关于乌木的归属问题,存在着各种争议。

当事人双方也各执一词。

当然学界也对此持不同的看法。

首先对乌木的定性也存在着几种说法,定性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归属结果:关于乌木的归属问题,存在着各种争议。

当事人双方也各执一词。

当然学界也对1、文物。

有人认为应将乌木界定为文物。

但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我国并没有明确将乌木规定为文物的一种。

而吴高亮也认为自己发现的乌木为金丝楠木,并不属于国家保护的珍惜植物资源。

2、无主物。

北航法学院院长刘保玉比较赞同乌木应属于无主物。

他认为我国《物权法》中没有对无主物的归属问题进行规定,应该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

先占制度还是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定的。

关于乌木的归属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将乌木认定为一种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问题又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涉及立法如何规制的问题。

从“彭州乌木案”分析乌木法律属性及其权属问

从“彭州乌木案”分析乌木法律属性及其权属问

从“彭州乌木案”分析乌木法律属性及其权属问四川彭州乌木案自2012年春节发生以来,在法学界中议论不断,由于法院最终判决回避了所有权问题,因此,有关乌木权属之争至今未有结果。

文章主要通过对乌木的法学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的无主物先占的立法模式,提出对于无主物权属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分析乌木法律属性(一)天然孳息《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或者“孳息”没有明确的界定,崔建远教授在其书中称:“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母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之物,例如,幼畜,果实等,天然孳息在与母物分离前可能是物的成分或者出产物。

”[1]该说法中特别强调了“自然规律”及分离前的性质,笔者认为根据乌木的形成过程,乌木不属于天然孳息,因为在它形成之前是木头而不是以土地为原物形成。

而且乌木的形成并不属于自然规律,即不是每一块木头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形成乌木。

所以乌木的形成不符合天然孳息特点。

(二)埋藏物梁慧星教授和陈华彬教授认为埋藏物是权属不明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2],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中所强调的“权属不明”恰区分了埋藏物与无主物,埋藏物文义上含有“不明其为谁所有”的意思,而可以认为埋藏物有所有权,只是无法证明属于谁而已;若无此要件,埋藏物即与无主物难以区分。

乌木应当不曾为人所有,不应为埋藏物。

(三)无主物张义华在其所著的《物权法论》中,对“无主物”所下的定义为:“无主物是指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物,包括原本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物和所有权已经终止的物。

”[3]从该说法分析,无主物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纯粹的无主物,从产生之初便不存在所有权,另一种是原本有所有权,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所有权中止之物。

乌木则属于前者。

二、无主物权属问题(一)国家取得所有权说政府对无主物的态度是公有,即归国家所有。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这一规定与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关,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自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性。

乌木归属之争

乌木归属之争

乌木归属之争一、乌木定性要判断乌木的所有权究竟是归于谁,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乌木的性质。

乌木不在我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之中,则其并不是矿产。

并且其矿化程度并未达到化石所需的程度,所以其也不是古生物化石。

乌木发现者吴高亮先生从最先的主张乌木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到后来主张其是天然孳息,而争议的另一方通济镇政府则主张乌木为无主埋藏物。

而本人也觉得乌木应该是无主埋藏物。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没有对埋藏物的外延和内涵做出明确的概述。

而按照传统大陆法系的定义,埋藏物即:“一切埋藏或是隐匿的物件,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其发现纯为偶然者,称为埋藏物”(可以做一个对比)而著名民法学家柳经纬先生认为:“埋藏或是隐藏都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是隐藏物”但是我们按照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对埋藏物的理解,埋藏物对于“埋藏”的手段并无要求,其只是对埋藏结果的说明,也就是说其只对埋藏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客观结果存在的强调,而对埋藏的具体原因不管其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一概不问。

据我们所知乌木是由于自然原因把一些树木全部或是部分犯人埋入地下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所形成的。

即乌木是由与自然力而埋藏在地下的。

所以按照传统大陆法国家对于埋藏物的定义,乌木属于埋藏物。

所以柳教授对乌木是埋藏物的质疑是立不住脚的。

二、法律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做了明确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而《物权法》也对此做出了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另有法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暂且不说将埋藏物作为遗失物来处理是否合理,但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所以两部法律一前一后都对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是单纯机械地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乌木权属做出判决那是很简单的事。

四川彭州乌木案地物权归属

四川彭州乌木案地物权归属

四川彭州乌木案的物权归属——涉及知识点及分析法学高庆达案例详情: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

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2012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

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

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2012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

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鉴于诉讼双方在焦点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择日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二次审理2012年11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就乌木发掘地是否在吴高亮和吴高惠的承包地发生了争议。

第一次开庭后,吴高亮又提起两场土地确权官司。

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审后,组织了两次现场勘验。

[1]2013年1月16日法院的裁定显示: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而其姐姐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明显落差,该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

[1]而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2013年1月16日下午,持续近一年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虽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乌木归谁所有”仍将是一个谜。

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彭州农民吴高亮关于确定7件乌木为他所有的起诉,和其姐姐吴高惠的全部起诉,但对吴高亮提请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仍将继续审理。

[1]庭审时,吴高亮和吴高惠的代理律师张敏,对法院两次勘验的程序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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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因民众拾宝而产生的纠纷,如彭州天价乌木案、新疆陨石纠纷、狗头金事件等,屡屡引起媒体热议,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均积极参与讨论。

为此,本刊拟邀请学者撰写系列学术论文,以飨同好。

本期刊发的论文主要针对乌木案型,此后将继续刊发以狗头金、珍稀野生植物、陨石等案型为主题的学术论文,特此预告暨说明。

金可可内容摘要:乌木系无主物,自由先占构成习惯法,故得因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裁判上亦得以《物权法》第30条为依据。

土地上若有特定类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排他先占权;若无,就集体土地,集体成员有排他先占权,就国有土地,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

先占若侵害他人之排他先占权,或违反先占之禁止,不能取得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可分为宪法上、民法上国家所有权,两者之性质、规范意义不同;后者系前者于私法上之落实,且采种类法定主义。

民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客体,仅限于构成国民经济
编者按:近年来,因民众拾宝而产生的纠纷,如彭州天价乌木案、新疆陨石纠纷、狗头金事件等,屡屡引起媒体热议,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均积极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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