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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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适用占有改定原则吗?

货币适用占有改定原则吗?

Corporate management used to be communication, now it is communication, and the future is stillcommunic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货币适用占有改定原则吗?导读:货币适用于占有改定原则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也是可以将物品的所有权进行转让的,那么在进行转让后双方也是需要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等方式进行的,其中也是包括了占有改定等方式进行的,如果在转让产权时出现了任何的争议和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一、货币适用占有改定原则吗?从法律上来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

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占有即所有”。

这一规则具体体现为:第一,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第二,货币一旦交付,将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

即使是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发生移转。

因此,以货币作为借贷、保管等合同的标的,一旦一方向另一方交付货币,则将发生货币所有权的移转。

货币所有权移转以后,不能再以该货币设定质押。

第三,货币在发生占有移转以后,货币的所有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一定数额的钱款,而不能够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返还对原物的占有,也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第四,货币所有权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方面具有特殊性。

二、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2、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年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内容提要: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

“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

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

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

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

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

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

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

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关键词:金钱;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价值返还请求权目录一、问题之提出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内涵与适用场域三、金钱所有权对传统特定性的超越与升华四、金钱高度流通性的利益衡量及其实现机制五、金钱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一、问题之提出关于金钱权利流转规则,我国法律未设明文。

民法学界通说为“占有即所有”,司法实践也长期奉此为圭臬。

但近年来,质疑该原理之声渐起,学理上出现了限制适用和彻底抛弃等主张,民事审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之裁判也出现松动迹象。

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申请法院冻结了双驼公司的某账户,该账户余额为零,后金赛公司向该账户误汇948000元,维名街支行申请执行账户中存款948012.07元(12.07元系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赛公司向双驼公司误汇款项为事实行为,双方无移转该笔款项之合意,双驼公司并非该款的实际权利人,维明街支行不得强制执行该款项。

由于金赛公司汇入的款项未与双驼公司的其他资金相混同,本案确立的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内容提要: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

“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

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

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

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

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

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

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

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关键词:金钱;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价值返还请求权目录一、问题之提出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内涵与适用场域三、金钱所有权对传统特定性的超越与升华四、金钱高度流通性的利益衡量及其实现机制五、金钱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一、问题之提出关于金钱权利流转规则,我国法律未设明文。

民法学界通说为“占有即所有”,司法实践也长期奉此为圭臬。

但近年来,质疑该原理之声渐起,学理上出现了限制适用和彻底抛弃等主张,民事审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之裁判也出现松动迹象。

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申请法院冻结了双驼公司的某账户,该账户余额为零,后金赛公司向该账户误汇948000元,维名街支行申请执行账户中存款948012.07元(12.07元系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赛公司向双驼公司误汇款项为事实行为,双方无移转该笔款项之合意,双驼公司并非该款的实际权利人,维明街支行不得强制执行该款项。

由于金赛公司汇入的款项未与双驼公司的其他资金相混同,本案确立的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研究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研究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研究货币是商品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财富储存的重要作用。

经济学理论上将货币区分为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前者是由贵金属等有价值的商品构成,如金币、银币;后者是由国家政府或银行信用担保的纸币、硬币、银行券等支付工具。

尽管人类社会历史上,商品货币曾兼具实物价值与支付结算功能的双重属性,但依乔治•西美尔的观点,货币在现代社会中已演变为纯粹的交换功能载体,只是一种价值符号的表征。

再者,根据20世纪初以来的货币“国家理论”(staatliche Theorie),制定和发行货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货币主权),货币是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清偿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

可见,信用货币与其实物价值更加脱离。

至于随着当代互联网社会的发展,以电子科技手段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和比特币,根本超越了传统货币的概念,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信用货币通常以纸币和硬币作为表现形式,其流通性和购买力最强,称为现金。

如果现金以活期存款方式存入银行账户,通过支票或转账方式也发挥交易媒介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而活期存款也被视为广义上的货币。

经济学上称为“存款货币”。

由于通过支票或转账用存款进行支付,最终是通过在付款人或受款人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扣款、贷记等结算方式进行,因此又称为“记账货币”。

本文遵从经济学的通常用语,采“存款货币”称谓。

现代社会中货币涉及多维度的法律问题,例如宪法和国家理论上的货币主权、货币发行权、刑法上的侵犯金钱财产犯罪、私法上的货币动产物权和货币债务关系以及金融法上的支付、汇率、外汇管制以及电子货币等问题。

本文只讨论货币的私法问题。

由于存款货币作为无现金的支付手段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等优点,在现代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由此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也愈发多样而复杂。

因为存款货币本质上是存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而针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意或偶然地发生存款名义人与货币实际来源人(本文称为货币的“原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认定该货币的权利归属以及货币的原权利人如何实现货币返还(特别是能否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概念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

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2、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
(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如:盗窃别人货币的,认为盗窃人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被盗窃方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存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

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

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

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只有非金钱债务可以不履行原合同标的。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

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

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和功能;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

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作介绍;物权法原理中也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上,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对于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及银行帐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

在笔者思考、研究本文论体题时,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在检索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着实令人不解。

本文试图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冀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立法的关注。

一、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一) 货币的起源与种类“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货币的出现与交换的需求和发展密不可分。

为了克服物物交换的不便和局限,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早期即开始寻觅衡量商品价值、媒介交易的等价物,历经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及一般的价值形式,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逐渐形成。

据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在历史上,家畜、贝壳、钻石、丝帛、布匹、铜、铁、银、金等许多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承担过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之功能。

我国在殷商时代即已出现货币,最初是牲畜,后来是贝壳类。

司马迁于《史记?平淮书》中记载:“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兔贝刃布之币兴焉”,“贝”即为我国早期普遍采用的货币。

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

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

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货币/所有权/占有/物权法内容提要: 货币所有权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

基于货币本身的特点, 货币所有权具有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移转的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

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或者说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 为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 该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应当澄清; 对该规则适用中的例外情形, 亦应引起注意。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

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中,对货币及其所有权问题也只字未提,殊值遗憾。

本文试从民法学角度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与适用中的例外等问题予以讨论,期能抛砖引玉,引起重视。

一、货币的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1货币的形态,经历了商品货币、纸币、支票(票据)货币的历程。

其中商品货币,现今基本上已不再采用(特殊情形除外),而纸币和票据,现呈并行的态势。

本文的研究对象,以我国的法定货币和人民币纸币为基础,兼及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和票据资金。

(一)货币的经济功能关于货币的功能,在经济学上已有系统、深入的讨论并形成有高度的共识。

依学界的通说,货币的经济功能主要有三:第一,交换媒介;第二,计价单位;第三,价值贮藏。

基于货币的以上功能,近来有经济学家提出货币的本质属性应为“流动性”(liquidity)。

人们通常把一种资产变成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如现金货币)的过程称为变现;而所谓流动性,则是指一种资产兑换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通用交换媒介的容易程度。

由于货币本身就是法定的、公认的交换媒介,所以其是最具流动性或者说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

而其他资产,则因变现的难易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流动性。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其木提【内容提要】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关键词】货币种类物占有......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货币现金因人们的买卖、投资、储蓄......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货币所有权......但近年来,学说多主张该“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二、大陆法系上货币返还请求......在古罗马时代......《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典》第935......除上述通说外,德国民法上还有......在日本,关于货币的财产属性,立法上的依据为《......但自学说借鉴德国法所主张的......三、英美法系中的货币返还......(一)衡平法上的追及法理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普通法规则以外,还有衡平法......衡平法则不然,衡平法不拘泥于形式上的所有......(二)对丧失的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依衡平法规则,对于所丧失金钱的代位物,......如前所述,受损人可在拟制信托或优先权之间作出......(三)对混合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及力依衡平法规则,侵占人将其......那么,在侵占人使用混合资金之一部分而取得代位物,......四、货币的物权特征及其流转规则通过前文的梳理可知,我国民......(一)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移转货币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在涉及货币所有权问题时,不得不论及存......2.移转货币占有的法律行为。

首先来看货币现金的......当所有人所丧失的金钱与占有人的金钱相混合......其次来看特定账户资金的占有问题。

在委托、信托、行纪......我国《信托法......我国《合同法......可见,上述商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所......(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基于事件和法院裁判而发生的......就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我国《继承法......2.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流转。

人民币使用法律规定(3篇)

人民币使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币的使用,保障人民币的信誉和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人民币的发行、流通、兑换、保管、使用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的尊严和形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人民币发行第六条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人民币的发行机构。

第七条人民币的发行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保持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第八条人民币的发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人民币的稳定性和信誉;(二)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四)遵循国际货币制度。

第九条人民币的发行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人民币发行计划;(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人民币发行申请,报国务院批准;(三)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人民币的印制和发行;(四)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的发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人民币的发行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货币供应量的变化;(三)国内外经济形势;(四)国际收支状况。

第三章人民币流通第十一条人民币的流通是指人民币在市场上的交换、支付和存储。

第十二条人民币的流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人民币的流通畅通;(二)维护人民币的货币职能;(三)保护人民币的合法权益;(四)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人民币的流通范围包括:(一)国内市场;(二)国际市场;(三)跨境贸易和投资。

第十四条人民币的流通方式包括:(一)现金流通;(二)电子支付;(三)转账支付;(四)其他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

第十六条人民币的流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人民币的流通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人民币的流通不得损害人民币的信誉和形象;(三)人民币的流通不得损害其他货币的合法权益;(四)人民币的流通不得妨碍经济秩序。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二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二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二4.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同样基于前述货币本身的特性以及货币所有权的占有与所有一致性,货币的使用须以将其交付与他人为前提,而其结果即导致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的丧失和收受货币者取得其所有权,也即是说,对货币的使用即意味着对货币所有权的处分。

因此,货币所有权不象其他实物之所有权一样同时具有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货币的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必然是合一的。

5.移转的无因性因货币的使用而交付货币,将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变动,因此货币的使用、交付行为显然应属处分行为,或者说属于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是由德国法儒萨维尼所倡,其核心内容就是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相互独立,而且其成立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虽然物权行为理论至今只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学界和立法上的主流意见系采否定态度,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该理论来说明货币所有权移转的无因性。

事实上,无论我们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持何种态度,在货币所有权问题上,不问货币占有变动的原因如何,均能导致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却为大家所公认。

因此,谓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具有无因性,应无争议。

6.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货币所有权当然是物权、所有权的一种,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货币所有权原则上也应具有。

如货币所有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货币之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优先效力(取得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权的权利人,优先于未占有货币的债权人的权利)。

但是,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在其物权效力方面也是有所反映的,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所有权一般不具有物权请求权效力。

当货币的占有(也就是所有权)丧失后,原所有人不能行使原物返还清求权,也不享有追及权,而只有请求返还等额货币的权利,而此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另外,货币所有权的行使一般也不存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问题。

因此,货币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与其他物权相比,是具有较大局限性或受限性的。

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之域外法律研究

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之域外法律研究

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之域外法律研究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货币为有形之动产,属于消费物之列,被称为法定消费物。

①大陆法系民法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的传统,对财产的分类标准基本上也是物理性的。

(一)德国《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物为有形之客体。

依德国学界通说,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都是动产,它主要指消费资料、货币等。

②货币作为民法上之动产,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除了可以成立所有权以外,也可以成为占有的标的。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同时具备合意与交付两个条件。

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流通,也应遵循该物权变动的原则。

③在该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所有人因违反其本意而丧失占有时,即可主张《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依据此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具体的某物,而不能针对已经替代了原物的某物提出。

因此,德国学界通说认为,金钱亦得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标的,但仅以金钱在占有人处,且已特定化时为限。

仍存续之金钱价值,不得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此只能成立债法上的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第2款又①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5页。

②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第24页。

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一复归于善意受让的“例外之例外”规定,一方面表明恶意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另一方面也表明该规定旨在促进金钱及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流通,维护交易安全。

④在德国,除了以上通说外,还有“占有即所有说”和“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说”。

占有即所有说主张“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但承认存在例外,如占有辅助人、合伙执行人、信托财产之受托人、破产清算人占有的货币,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

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

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

069当代思潮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问题的提出在现有的研究中,关于货币所有权流转的权威性研究相对较少,在这些相对较少的研究中,关于货币所有权的流转问题,通说采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原则上应该是一致,货币一经流转之后不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占有回复请求权的问题,仅存在债法上的请求权,也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通过分析学者的文章可以看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仅在日本法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中予以适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并不承认或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而我国之所以学界通说之所以认同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是,货币的本质在于流通,如果不认可占有的权利性质,货币的归属由若有法律来规定,那么其流通职能的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二是,货币的核心是购买力体现,是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不必要询问货币的取得方式如何;三是,如果占有权能与所有权能相分离,那么接受货币人的是否需要对每一笔资金都进行核查,以确保货币流转的合法性,如此对市场经济交易的妨碍巨大,不利于商品流通。

从以上三点理由来看,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并不能一概排除一些例外的情形。

如专用账户的资金也不能当然成立“占有即所有”,如受托人代为保管的资金、保险金、保证金等,双方并无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且货币以特定的形式予以保存。

此时的货币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即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公示(交付)。

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在前述分析中,虽然货币可以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旦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纳入到物权变动规则中,不仅可能影响现已相对完备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变动体系,而且对货币的特性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货币“占有即所有”与占有推定理论存在冲突,即占有推定的权利不限于所有权,包括租赁期、留置权等。

具体分析如下:违反了物权取得的规则根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中国货币(3篇)

法律规定的中国货币(3篇)

第1篇一、引言货币是国家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衡量商品和服务价值的通用等价物。

在中国,货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货币的定义、货币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货币使用等方面,对中国货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货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货币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支付商品和服务的法定货币。

在中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和管理。

三、货币发行1. 发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 发行原则(1)货币政策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货币时,必须遵循货币政策原则,保持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维护货币稳定。

(2)市场供求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货币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保持货币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基本平衡。

(3)适度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货币时,要适度调整货币供应量,防止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3. 发行程序(1)制定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目标,制定相应的货币政策。

(2)编制货币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编制货币发行计划。

(3)报批: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四、货币管理1. 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发行、流通和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1)制定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货币稳定。

(2)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3)管理金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4)监管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五、货币流通1. 流通渠道人民币的流通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体系、现金流通、电子支付等。

2. 流通管理(1)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流通进行管理,确保现金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针对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问题,应重新审视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局限 性。在存款关系中,客户将货币交给银行,银行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获得收益。因 此,应当认为存款货币的所有权属于客户,银行仅享有占有权和管理权。
2、探讨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在明确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后,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也随之明晰。当客户将存 款提取或转移至其他银行时,其请求权基于对存款货币的所有权。而当银行无法 满足客户的取款需求时,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其占有的存款货币。
三、对“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反 思
虽然“占有即所有”法则在传统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 现代社会中,这一法则的适用逐渐受到挑战。有学者指出,“占有即所有”法则 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例如,银行作为货币保管人, 其占有货币即被视为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可能会滥用其权利侵害存款人 的利益。
因此,当银行非法占用存款人的存款时,存款人不仅有权请求返还本金,还 有权请求银行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赔偿金。
此外,对于存款人是否有权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张返还存款货币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被视为存款货币的合 法持有人,因此其无权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张返还存款货币。而另一种观点 则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的, 存款人可以向其主张返还存款货币并要求赔偿损失。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 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
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目录
01 引言
03 结论与展望
02
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 权反思
04 参考内容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 司法运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货币交换和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存款货币成为人们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 求权往往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问题,反思民法上货币“占 有即所有”法则在司法运用中的得失,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买卖流通货币法律规定(3篇)

买卖流通货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货币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媒介,其流通与买卖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货币流通市场,保障货币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买卖流通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参考。

二、货币的定义与流通1. 货币的定义货币是指国家法定货币,包括纸币、硬币以及电子货币等形式。

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等职能。

2. 货币流通货币流通是指货币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流动。

货币流通是商品流通的媒介,是商品流通的必要条件。

三、买卖流通货币的法律规定1. 货币发行与管理(1)货币发行权归国家所有,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发行工作。

(2)货币发行应当遵循“总量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良”的原则。

(3)货币发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 不得随意增加发行量;② 不得随意调整货币面额;③ 不得发行、兑换、回收假币;④ 不得利用货币进行非法融资、洗钱等犯罪活动。

2. 货币流通秩序(1)禁止非法买卖货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使用假币。

(2)禁止伪造、变造货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货币,不得销售、购买、运输、储存、携带、使用伪造、变造的货币。

(3)禁止使用假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假币进行交易、支付、结算等经济活动。

(4)禁止利用货币进行非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货币进行非法融资、洗钱、逃税、骗税等犯罪活动。

3. 货币兑换与支付(1)货币兑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公平、公正、公开;② 不得限制兑换;③ 不得收取手续费。

(2)支付工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 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② 具有安全、便捷、可靠的特点;③ 不得利用支付工具进行非法活动。

4. 货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1)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交付货币的法律规定(3篇)

交付货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货币作为经济交易的媒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交付货币的行为涉及到合同法、民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旨在探讨交付货币的法律规定,包括货币交付的一般原则、交付方式、交付责任以及违反货币交付规定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引言货币交付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交付是经济交易的基本形式。

为了保证货币交付的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安全,各国法律都对货币交付行为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交付货币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货币交付的一般原则1.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货币交付的基本原则。

在货币交付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对方货币的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欺诈。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货币交付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货币交付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三、货币交付的方式1. 现金交付现金交付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货币直接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现金交付是最常见的货币交付方式,具有操作简便、快捷的特点。

2. 银行转账银行转账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银行将货币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银行转账具有安全性高、便捷、可追溯等优点。

3. 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逐渐成为货币交付的重要方式。

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具有便捷、安全、实时到账等特点。

四、货币交付的责任1. 交付义务货币交付的义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货币交付给权利人。

2. 保管义务在货币交付过程中,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货币,防止货币遗失、损毁或者被他人侵占。

3. 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货币交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五、违反货币交付规定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违反货币交付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一、概述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调控社会货币供应量,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政策。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货币的顺畅流通、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及稳定增长。

本文将对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和说明。

二、货币发行与回笼机制货币发行与回笼机制是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通过控制货币的供应量,国家可以起到调控经济的作用。

首先,国家通过货币发行机构控制货币的发行量与速度,保持货币总量相对稳定。

其次,国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调控等手段引导货币的回笼,以控制货币供给,防止通货膨胀或通缩的出现。

三、货币政策的执行与调整货币政策的执行与调整是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

货币政策的执行是指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实施货币调控,以稳定货币供应和控制通货膨胀。

货币政策的调整是指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对货币政策进行适时的修正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货币政策工具是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的操作手段。

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开放市场操作等。

这些工具的使用可以通过调节货币供求关系,控制货币创造和流动的速度,进而达到调控经济的目的。

五、货币政策对经济的影响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对经济的影响是巨大而复杂的。

首先,货币政策的松紧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

一个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可以刺激经济增长,但过度宽松可能导致通货膨胀。

其次,货币政策对消费和投资行为有直接影响。

通过调节利率、信贷政策等手段,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可以影响人们的消费和投资决策,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动力。

六、货币政策调控的风险与挑战货币流通管理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与挑战。

首先,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使货币政策执行难度加大。

其次,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风险。

此外,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对货币政策调控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因此,国家需要加强对货币政策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提升调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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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其木提【内容提要】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关键词】货币种类物占有......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货币现金因人们的买卖、投资、储蓄......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货币所有权......但近年来,学说多主张该“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二、大陆法系上货币返还请求......在古罗马时代......《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典》第935......除上述通说外,德国民法上还有......在日本,关于货币的财产属性,立法上的依据为《......但自学说借鉴德国法所主张的......三、英美法系中的货币返还......(一)衡平法上的追及法理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普通法规则以外,还有衡平法......衡平法则不然,衡平法不拘泥于形式上的所有......(二)对丧失的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依衡平法规则,对于所丧失金钱的代位物,......如前所述,受损人可在拟制信托或优先权之间作出......(三)对混合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及力依衡平法规则,侵占人将其......那么,在侵占人使用混合资金之一部分而取得代位物,......四、货币的物权特征及其流转规则通过前文的梳理可知,我国民......(一)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移转货币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在涉及货币所有权问题时,不得不论及存......2.移转货币占有的法律行为。

首先来看货币现金的......当所有人所丧失的金钱与占有人的金钱相混合......其次来看特定账户资金的占有问题。

在委托、信托、行纪......我国《信托法......我国《合同法......可见,上述商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所......(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基于事件和法院裁判而发生的......就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我国《继承法......2.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流转。

我国《......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货币以及以封金形式特定化的货币......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没有规定所占有的脱离物......五、结语尽管“占有即所有”理论已成为法学......货币所有权问题是一个跨学科、多门类......【作者介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注释与参考文献⑴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⑵参见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⑶参见钱明星......⑷参见王利明:《货币所有权》,载王利明:《......⑸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商......⑹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⑺法国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19......⑻没有人会说,女佣是住宅的占......⑼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⑽同前注⑻,鲍尔、施蒂尔纳书,......⑾法国民法也认为,如果占有人......⑿《法国民法典》第1892条、《德国民......⒀同前注⑼,曼弗雷德·沃尔夫书,第90页......⒁《瑞士民法典》第935条也规定,金钱及无记名......⒂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⒃参见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 ⒄参见[日]能见善久:《金钱之法律属性》,载[......⒅参见[日]四宫和夫:《物权性价值返......⒆同前注⑼,曼弗雷德·沃尔夫书,第92页......⒇参见日本最高法院1911年5月24日判决,《日本......(21)参见日本最高法院192......(22)同前注⒄,星野英一主编书,......(23)参见[日]川岛武宜:《所有权法的理论》,......(24)参见[日]末川博:《......(25)日本最高法院1993年4月10日判决也认......(26)参见[日]好美清光:《赃物之善......(27)同前注⒅,我妻荣先生追悼......(28)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29)参见[日]植田淳:《英美法中的信任关......(30)参见马继军:《论不当......(31)参见[日]中野......(32)参见[日]松岗久和:《......(33)英美法系的判例和学说均认为存款所有权......(34)参见[日]道亘内弘人......(35)同前注(32),林......(36)同上注。

(37)参见曹新友:《论存款所有权的归属》,《......(38)参见刘保玉:《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39)参见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最高人民......(40)参见公孙致远编......(41)参见侯利宏:《论物上......(42)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43)参见史尚宽:《物权法......(44)参见王利明:《物权......(45)同前注(38),刘保玉文......(46)我国《信托法......(47)参见史尚宽:《债权各论》,中国政法......(48)同前注⑷,周显志、张健文。

(49)同前注⑷,王利明书,......(50)参见其木提:《论行纪合同委托人的取......(51)同前注⑷。

(52)参见[日]濑川信久:《物权债权区分论......(53)同前注(41),梁慧......(54)同前注(40),孟勤......(5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1条......(56)参见邹海林:《我......(57)参见[日]加藤雅信:《财产法体系与不当......论英美法系中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贾邦莲上传时间:2006-6-9 浏览次数:1244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货币所有权/占有/合意/特定化内容提要:在英美法系国家,如同大陆法系一样,货币的占有与所有相一致似乎是公认的原则。

但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案例的考察及分析,得出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应遵循一般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普遍规则,即必须存在货币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及转移占有这两项事实,从而推翻“货币所有与占有相一致原则”“普遍适用”的“神话”。

一、货币所有权概念的廓清很多学者在讨论货币所有权问题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由于概念不清而导致的逻辑混乱,从而使货币所有权这一问题变得相对复杂。

因而笔者认为在讨论货币所有权这一问题之前,对货币所有权这一概念进行廓清十分必要。

笔者认为,就货币所有权而言,存在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其二是特定的货币符号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其三是对不特定的货币符号所代表的抽象财产的所有权。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张10元的人民币,这张制成10元人民币纸的价值即是第一个层次的含义(在论述货币所有权问题时基本不采这一含义),特定的这一张10元人民币的价值是货币所有权之第二个层次的含义,而不特定的任何一张10元人民币的价值则是货币所有权的第三个层次的含义。

依笔者看来,各国通行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是采货币所有权的第二层面的含义,尽管有学者认为应采第三层面之含义,[1]但笔者认为就抽象财产而言是不存在所有权的,因为所有权不是“空中楼阁”,而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不动产、动产而言的。

因而笔者下文关于货币所有权的论述是就特定的货币符号所代表的财产所有权而言的。

二、英美法系“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中的“合意”在英美法系中,“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确立最早体现在英国1884年Foley v. Hill一案中。

本案主要是判断存款所有权的归属。

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该案的问题在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信托关系?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得出结论:,由于货币强烈的流通性所致,货币,一旦被存入银行,就不再归存款人所有,它就已经变成银行所有的,只是银行应当随时应存款人的要求将其存入银行的相等数额的货币归还给存款人。

其理由主要有:存款人既然将钱存入银行,他必然应当知道:钱将处于银行的控制之中,那么它就应当是银行的钱了,银行就可以独立的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处分这些钱,他可以通过这些钱去为自己盈利,他不会因为违背了信托规则而受到惩罚,即使由于银行的原因使这些存款处于危险境地,银行也不会被判侵犯了存款人的所有权。

换句话说,银行对存款人不负有为存款人去“合理照顾”这些存款的义务。

虽然说银行有义务在存款人取款时支付同等数额或者更多(由于利息的存在)的货币,但是这个义务是由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决定的。

总的一句话来说,货币的所有权随着货币的转移交付而移转给了银行,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只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替存款人管理存款人货币的受托者。

[2]此案判决后,基本上就确立了“Property in cash passes with possession because it is a primary characteristic of currency that it may pass from hand to hand without any question as to title.”,也即著名的“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

此后的有关货币所有权变动的大多数案例都遵循了“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这一原则,如Pott v. Clegg (1847) 16. M & W. 321、Libyan Arab Foreign Bank v. 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 Co. (No. 2)等等。

从这些判例在处理存款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之所以认定货币所有权随着占有的移转而发生移转,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并不是货币的高度的流通性所致,最重要的还是因为当事人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意。

这一点我们从Foley v. Hill案中Lord Cottenhan Lc法官的Analogy 中可以看出,他认为:“在此案之前还未有任何一判例曾对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作过界定,但却有人尝试通过类比委托人与代理人、委托人与行纪人、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来考察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关系。

结论是:这些关系明显不同于存款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一点在于:这些关系中不存在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意,而在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却包含了这种合意,即存款人将对货币的处分权让渡给了银行。

”在1974年发生的Balmoral Supermarket Ltd. V. Bank Of New Zealand的判例则从反面说明了“货币占有与所有相一致原则”的前提在于存在“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意。

”在本案中,原告是一家超市即Balmoral Supermarket Ltd,被告即Bank Of New Ze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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