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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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财物(3篇)

法律规定的财物(3篇)

第1篇一、引言财物,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财物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涉及到财产权、物权、债权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财物进行定义、分类、保护等方面的探讨。

二、财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具体而言,财物包括以下几类:1. 物:指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如房屋、土地、车辆、设备等。

2. 货币:指具有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价值尺度等职能的财产,如人民币、美元等。

3. 有价证券:指具有特定面额、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兑换成货币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4.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

5. 利息、租金、股息、红利等收益:指从财产中获得的收益。

三、财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财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动产与不动产:根据财物是否具有固定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车辆、家具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就会改变其性质的财物,如房屋、土地等。

2. 主物与从物:根据财物之间的依附关系,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财物,如一辆汽车;从物是指依附于主物,辅助主物发挥作用的财物,如汽车的备用轮胎。

3. 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根据财物的形态,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如房屋、土地等;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如专利、商标等。

4.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财物是否可以分割,可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成若干部分的财物,如一袋大米;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成若干部分的财物,如一辆汽车。

四、财物的保护1. 物权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物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权利人对财物的合法权益。

2. 债权保护: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简析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

简析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

简析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作者:贾文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关键词金钱占有风险作者简介:贾文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204(一)占有的概念占有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法学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某种权利,占有的特征在于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其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出于对所有权独立地位的强调,凸显对占有权的保护,罗马法将占有当作是一种权利,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占有是事实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

法律赋予了占有一定的效力来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一是权利取得效力。

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另一种是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的自主占有动产的取得时效,然而我国民法尚未就占有时效有过规定。

二是权利推定效力。

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通过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表象来推定占有人享有权利,无需借助其他形式再进行推论。

三是保护效力。

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以“占有”为依据,而不是以“物权”为依据,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限定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基于占有来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这点与物权请求权是相同的。

(二)占有之内容概述第一,根据法律赋予占有的推定效力,直接占有金錢的人可以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可见对于金钱这一动产而言所有和占有可以兼容为一体。

关于是否存在观念占有推定观念所有的可能,笔者认为金钱之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即直接对金钱加以管领和控制,不存在以观念上的所有权行使追及权或者原物返还请求权,失去占有就视为对金钱的所有权。

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

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

一、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 ຫໍສະໝຸດ (一) 货币的起源与种类
“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1]货币的出现与交换的需求和发展密不可分。为了克服物物交换的不便和局限,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早期即开始寻觅衡量商品价值、媒介交易的等价物,历经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及一般的价值形式,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逐渐形成。据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在历史上,家畜、贝壳、钻石、丝帛、布匹、铜、铁、银、金等许多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承担过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之功能。我国在殷商时代即已出现货币,最初是牲畜,后来是贝壳类。司马迁于《史记?平淮书》中记载:“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兔贝刃布之币兴焉”,“贝”即为我国早期普遍采用的货币。是故,在我国文字结构上,凡与财货有关的事物大都从“贝”字旁,如财、货、资、贾、贷、赋、费、贵、贱等。[2]虽然不同国家早期曾利用过不同的商品作为货币,但后来大都基于贵重、稀缺的金属材料本身的优点,而将铁、铜、金、银等作为货币材料。[3]正如马克思所说:“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4]此时之货币,因其本身就是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故经济学界一般称其为“商品货币”。
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和功能;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作介绍;物权法原理中也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上,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对于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及银行帐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在笔者思考、研究本文论体题时,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在检索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着实令人不解。本文试图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冀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立法的关注。

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辩析

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辩析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辩析——兼议货币所有权与物权的联系与区别在当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信用货币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但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却莫衷一是,没有定论。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目前相关的民事法律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于我国民法基础理论对货币财产权研究不够深入。

因此,对货币财产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厘清和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上均有重大意义。

本文试从货币的法律性质入手,对货币所有权法律性质进行辩析,并比较货币所有权与物权的之间的共性与个性,进一步廓清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以期抛砖引玉。

一、货币的法律属性---作为民法上的特殊之物要弄清货币所有权的概念,必须先了解它的客体即货币的概念。

货币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最初,货币表现为实物货币,它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实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由国家统一制作并强制推行的铸币和纸币;现今,银行系统和信用关系进一步发达,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纸币的地位。

本文所指的货币是指由国家法定机构发行充的、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具有强制通用力的铸币和纸币。

(对于国家法定机构认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等信用货币,其表现形式和流转形式与纸币、票据等又有所不同,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从经济学角度看,货币因其有着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功能,而被认为是流动性资产的代表。

所谓流动性,是指一种资产兑换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通用交换媒介的容易程度。

由于货币本身就是法定的、公认的交换媒介,所以是最具流动性或者说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

正是货币的这一特性,使得货币在法律上具有了特殊的属性。

依我国目前民法学界通说,货币具有如下法律属性:首先,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一种。

抽象的货币虽为交易之媒介和价值之尺度,但具体的货币,则是独立、有体、能为人力所支配而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得为权利客体的物,完全符合法律上的“物”之构成要件。

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广泛的市场接受度。

保护人民币的合法地位和正常流通,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人民币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民币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民币的法定地位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法》:该法(草案)正在制定中,预计将进一步明确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强化人民币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

三、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国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发行人民币。

2.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计划》:该计划规定了人民币的年度发行总量和结构,确保人民币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货币市场业务进行了规范,确保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币的稳定。

四、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不得拒收人民币;- 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交易;- 不得损害人民币的信誉和形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该办法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了规范,确保人民币的流通和使用安全、便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人民币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规定,防止人民币被用于洗钱等非法活动。

五、人民币的伪造和变造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规定,伪造、变造人民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回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保人民币的回收和销毁安全、有序。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学上的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地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

①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

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时,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

在商品世界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

②于是,货币便产生了。

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经济学上货币理论的法律化,因此,应该从货币的职能中去探求其应有的内涵。

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

由于事实上世界货币和贮藏手段职能只有黄金或白银才能承担,因而其不是以纸币和非足值铸币为代表的现代货币的职能。

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其中价值尺度职能实际上就是货币以自己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③。

流通手段职能是指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使物物交换过渡到商品流通。

纸币也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

财产法相关法规

财产法相关法规

财产法相关法规财产法是指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公民和组织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财产法相关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典、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这些法规旨在保障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将就这些法规进行探讨。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基本法规。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利,明确了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财产权益的保护责任,要求国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的确立为其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财产法的基本法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典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的性质、取得方式、保护范围等。

民法典强调了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禁止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规定了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继承、赠与、捐赠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安排提供了依据。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财产法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取得、转让、限制和保护等。

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生产和劳动等。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权的转让和限制,包括合同约定、法定转让和法定限制等。

物权法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也是保护财产权益的重要法规。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素,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对财产交易、租赁、借贷等方面的合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为财产交易提供了保障。

五、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主要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效力和责任等。

担保法规定了财产担保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担保法还规定了财产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

民法典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大全

民法典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大全

民法典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大全一、引言民法典是我国个人权利和财产权益保护的基石,其中包含了很多涉及公民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综合介绍民法典中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相关法律,以期加深对这方面法律的理解和应用。

二、民法典中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规定1.公民财产权的基本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其中包括对财产权的归属、保护、处分和限制等方面的规范。

这些规定为公民财产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物权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详细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规范。

公民通过依法取得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保障了其财产利益的实现。

3.合同法的规定在公民之间的经济交往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规范。

通过合同的约定,保障了公民在财产交易等方面的权益。

4.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编继承编规定了公民的继承权利和义务,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在继承中的合法维护提供了法律框架。

公民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获得合法的继承权益,确保了财产的流转和传承。

5.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财产权益往往容易遭受他人的侵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此提供了保护。

民法典第六编侵权责任编详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赔偿和救济等方面的规范。

公民通过提起相关的法律诉讼,可以获得合法的赔偿和补偿。

6.法定代理法的规定在公民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无力行使时,法定代理法的规定能够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

民法典第七编法定代理编规定了监护、代理和信托等方面的规范。

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行为,能够帮助公民维护财产权益。

7.不动产统一登记法的规定民法典第十编不动产统一登记编的规定,提供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

公民在不动产交易中,通过登记确权,保障了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民法典的意义与启示民法典中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法律,为公民的财产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保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物权保护成为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

物权保护涉及到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保障,保护了个人和社会成员的财产权益,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介绍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民法典对物权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收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核心是对物的支配权,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物的使用、处分和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8条的规定,物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物权的依法取得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

依法取得的物权是指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物权,如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的特定权利,如地下水权、抵押权、担保权等。

二、物权保护原则在物权保护中,民法典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民法典强调物权的平等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合法、公平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其次,民法典强调保护法定权益的原则,即法律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权益,限制他人对物权的干涉和侵害。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即物权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这些原则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三、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为了保障物权的有效行使和防止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多种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所有权的保护,即权利人对所拥有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

在物权保护中,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要求他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对物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制止侵权行为的防衡权利,即当他人侵犯权利人的物权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侵害。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一)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社,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之域外法律研究

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之域外法律研究

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之域外法律研究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货币为有形之动产,属于消费物之列,被称为法定消费物。

①大陆法系民法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的传统,对财产的分类标准基本上也是物理性的。

(一)德国《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物为有形之客体。

依德国学界通说,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都是动产,它主要指消费资料、货币等。

②货币作为民法上之动产,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除了可以成立所有权以外,也可以成为占有的标的。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同时具备合意与交付两个条件。

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流通,也应遵循该物权变动的原则。

③在该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所有人因违反其本意而丧失占有时,即可主张《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依据此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具体的某物,而不能针对已经替代了原物的某物提出。

因此,德国学界通说认为,金钱亦得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标的,但仅以金钱在占有人处,且已特定化时为限。

仍存续之金钱价值,不得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此只能成立债法上的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第1款规定,从所有人处盗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第2款又①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5页。

②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第24页。

规定,盗窃物、遗失物为金钱、无记名证券以及公开拍卖物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一复归于善意受让的“例外之例外”规定,一方面表明恶意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另一方面也表明该规定旨在促进金钱及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流通,维护交易安全。

④在德国,除了以上通说外,还有“占有即所有说”和“物权性价值返还请求权说”。

占有即所有说主张“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但承认存在例外,如占有辅助人、合伙执行人、信托财产之受托人、破产清算人占有的货币,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

法律规定的中国货币(3篇)

法律规定的中国货币(3篇)

第1篇一、引言货币是国家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衡量商品和服务价值的通用等价物。

在中国,货币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货币的定义、货币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货币使用等方面,对中国货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货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货币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支付商品和服务的法定货币。

在中国,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和管理。

三、货币发行1. 发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2. 发行原则(1)货币政策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货币时,必须遵循货币政策原则,保持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维护货币稳定。

(2)市场供求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货币时,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保持货币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基本平衡。

(3)适度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货币时,要适度调整货币供应量,防止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3. 发行程序(1)制定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货币政策目标,制定相应的货币政策。

(2)编制货币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编制货币发行计划。

(3)报批: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四、货币管理1. 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发行、流通和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1)制定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货币稳定。

(2)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3)管理金融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4)监管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五、货币流通1. 流通渠道人民币的流通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体系、现金流通、电子支付等。

2. 流通管理(1)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流通进行管理,确保现金供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法律区分

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法律区分

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法律区分在财产法中,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货币财产指的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产,包括现金、存款、债权等;而实物财产则是指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土地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区别,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一、货币财产的特点及法律性质货币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货币财产具有可分性,即可以通过数额的增减来表征其价值;其次,货币财产具有流动性,可以通过交易、支付等方式进行转移;再次,货币财产的价值是相对稳定的,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最后,货币财产具有可替代性,即同等价值的货币具有相同的交换能力。

从法律上来看,货币财产属于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可以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货币财产的保护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货币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物财产的特点及法律性质实物财产与货币财产相比,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首先,实物财产具有有形性,即可以通过触摸、看到等方式来感知其存在;其次,实物财产具有独占性,即一件实物财产只能同时归属于一个所有权人;再次,实物财产的价值相对较为稳定,但可能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使用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最后,实物财产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每一件实物财产都具有独特的特征和价值。

在法律上,实物财产属于相对权利,即权利人对其享有相对的支配权,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实物财产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不得侵犯实物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货币财产与实物财产的法律区分,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小明是一名企业家,他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他拥有一辆豪华轿车和一笔存款。

某天,小明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盗刷了一大笔钱。

他立即报案,警方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并追回了被盗刷的资金。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存款属于货币财产,而豪华轿车则是实物财产。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明确财产权益的法规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明确财产权益的法规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明确财产权益的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财产权益的保护成为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核心之一。

作为民法典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其明确了财产权益的法规,为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物权法明确财产权益的法规进行探讨,以期加深人们对我国财产权益保护体系的理解。

第一章物权的基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物权的基本规定》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益的本质和特点,即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权利。

物权确立了个人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保障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不动产权第二章规定了不动产权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及其构件等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该章节明确了不动产权的种类、范围和取得方式等,旨在确保不动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的合法支配和享有。

第三章动产权第三章则涵盖了动产权的法规。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货币、车辆、家具等。

该章节规定了动产权的取得方式、转移、保护和限制等,以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平等和稳定。

第四章担保物权民法典第四章明确了担保物权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利,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该章节详细阐述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清偿和优先权等,为担保债务的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第五章合同的财产权规定第五章规定了合同中涉及的财产权益。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具有约束双方行为和明确权利义务的作用。

该章节明确了合同双方在财产交付、物权转移和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守法依据。

第六章继承的财产权规定第六章涵盖了继承中的财产权益法规。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使财产权益转移的法律制度,对于个人财产的传承和分配起着重要作用。

该章节明确了继承人的权益和义务、遗赠的效力和遗产管理等,以确保继承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关于金钱案件的法律知识(3篇)

关于金钱案件的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金钱案件,即涉及金钱权益纠纷的案件,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诉讼类型之一。

金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金融纠纷等。

了解金钱案件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钱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

二、金钱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对金钱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金钱案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金钱案件中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3)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债权、担保权等作出了规定,为金钱案件中的物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对金钱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合同的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订立合同。

(2)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解除合同,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4)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对金钱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损害赔偿范围: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免责事由: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三、金钱案件的诉讼程序1. 立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中金钱是否有物权请求权

民法典中金钱是否有物权请求权

民法典中⾦钱是否有物权请求权⾦钱⼀般指的是货币,在现实⽣活中,因⾦钱问题产⽣的民事纠纷⾮常多,如债权债务纠纷、拖⽋⼯资纠纷等。

产⽣⾦钱纠纷,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民法典中⾦钱有没有物权请求权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钱是否有物权请求权⾦钱是属于物,所以⾦钱具有物权请求权,权利⼈⾦钱被⾮法侵害的,权利⼈可以⾏使物权请求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三⼗三条【物权纠纷解决⽅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百三⼗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百三⼗⼋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的效⼒1、物权的优先效⼒,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都是存在的。

2、物上请求权。

物权⼈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的⼈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配权,权利的实现⽆须他⼈⾏为的介⼊。

如果有他⼈⼲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对物的直接⽀配,法律就赋予物权⼈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

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的性质⽽发⽣的法律效⼒。

它赋予物权⼈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恢复物权⼈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配状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钱也是的,所以⾦钱有物权请求权的。

物权法中金钱可以指示交付吗

物权法中金钱可以指示交付吗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物权法中金钱可以指示交付吗导读:金钱是可以指示交付的,因为金钱属于动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其实就是我们把钱给了中间人,再由中间人交给对方。

一、物权法中金钱可以指示交付吗?金钱属于动产,是可以指示交付的。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二、动产的交付方式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直接交付,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间接交付是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简易交付。

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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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年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2.货币所有权的移转,意味着货币的占有的取得或丧失。

第一,即使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发生转移;第二,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货币所有权因占有之移转而发生移转;第三,货币被盗时,被害者之货币所有权丧失,盗者取得盗得货币之所有权。

3.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之回复诉权的问题。

在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货币的场合,仅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问题;在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的场合,仅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

4.货币,不发生即时取得(善意取得)问题。

由于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属于一致,为他人保管货币之人,及盗取他人货币之人等皆为货币的所有人,因之,自此等人处受让货币占有的第三人,系从真正的货币所有人那里继受取得货币所有权,故不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这样一来,货币交易的安全也就得到极大的保护。

5.货币之占有,仅指现实占有,而间接占有(代理占有)无由发生。

将货币的直接占有授予他之人,在丧失货币占有之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观点:货币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但委托、代理、信托、行纪等行为中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遵照其他法律的规定。

”5.其木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规则的质疑”,载《法学》2009年第11期“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既是一种有形之物,又是一种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

货币的特殊性并不表明在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问题上法律必须采所谓“占有即所有”原则。

依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则规范货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既能保护交易安全,也能兼顾所有之安全。

”二、司法案例(一)各地高院相关案例1.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赔偿预付款与合同保证金的辨别)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0号裁判观点:“货币作为特殊动产,也可以设定担保物权”2.王芳与湖北建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民再217号裁判观点:“如前文所述,该60万元保证金属一般货币,为特殊种类物,根据货币的性质和职能,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占有相分离,对货币占有即所有,该60万元已被法院扣划,则建勋公司丧失所有权。

”3.欧阳宗科与王天祥、九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民申474号裁判观点:“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相互替换。

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对货币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是“占有即所有”,即由货币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货币的实际占有人就是货币的所有权人。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一种控制状态,具体到本案就是要判断王天祥和九江三建公司之间谁对涉案的银行账户下的货币资金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4.李宝君、恒丰银行栖霞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鲁民一终字第369号裁判观点:“李宝君主张权利的标的物通过查明的事实能确定为一笔特定的款项,但该款项的本质是货币,而货币是一般等价物,辗转流通是其重要功能。

由于货币具有高度可代替性,同种同量的货币可以互相代替,因此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具有不可分离的特点。

货币的占有,仅指现实占有,将货币的直接占有授予他人占有,在丧失货币占有的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权利人只能要求义务人返还同种同量的货币。

货币属于一般种类物,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具有不可分离的特点。

根据货币属性,在丧失货币占有的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江南支行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闽执异字第21号裁判观点:“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金是货币,作为特殊动产,一般而言,保证金定性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货币性质的动产质押担保,须以转移占有作为担保生效要件。

因此,保证金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应具备两个法律要件:一是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不能随意变更变动;二是质押物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1.青岛海宜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执复42号裁判观点:“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实行占有即所有原则。

购房者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后,该账户内的资金即属于开发商所有。

”2.青海亿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华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77号裁判观点:“按照货币作为等价流通物的法律属性,中商财富担保公司收取并占有该笔资金即取得所有权。

”3.天津市亿达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兴业达经贸有限公司、大连京港石化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申字第1719号裁判观点:“由于货币属于动产和种类物,谁占有即谁所有;当货币存放于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立者即账户所有者即视为该货币的所有者。

”三、司法文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郑州亚细亚五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董桂琴等50家商户能否行使取回权问题请示的答复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6.09“由于货币作为动产的特殊属性,董桂琴等50家商户对没有特定化的货款不具有所有权关系,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不能行使取回权,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二) 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6.209、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款项的所有权认定规则?答:《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本身存在无法辨别的困难,同时又是一种价值符号,流通性系其生命。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行使货币流通手段的一种方式,在银行账户发挥其流通功能的情形下,账户内货币的占有与所有高度一致,只要货币合法转入即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交付行为,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应按照规定执行。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12.02第四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包括:(一)现金、收入、银行存款、非银行支付机构存管资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货币类财产;(二)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性权利;(注:此处将财产分为四类:货币类财产、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

)四、域外探究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货币为有形之动产,属于消费物之列,被称为法定消费物。

1大陆法系民法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的传统,对财产的分类标准基本上也是物理性的。

(一)德国《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物为有形之客体。

依德国学界通说,不动产以外的一切物都是动产,它主要指消费资料、货币等。

2货币作为民法上之动产,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除了可以1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85页。

2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第24页。

成立所有权以外,也可以成为占有的标的。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同时具备合意与交付两个条件。

货币及有价证券的流通,也应遵循该物权变动的原则。

3在该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或者所有人因违反其本意而丧失占有时,即可主张《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依据此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只能针对具体的某物,而不能针对已经替代了原物的某物提出。

因此,德国学界通说认为,金钱亦得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标的,但仅以金钱在占有人处,且已特定化时为限。

仍存续之金钱价值,不得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此只能成立债法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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