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探析

合集下载

单位公房法律规定(3篇)

单位公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公房,即由单位或企业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住房形式。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公房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单位公房的法律规定,从单位公房的定义、分配原则、租赁关系、产权转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单位公房的定义单位公房是指由单位或企业出资建设,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住房。

这类住房属于国有资产,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单位公房属于公房的一种,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属于同一性质。

三、单位公房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单位公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享有平等的住房待遇。

2. 需求优先原则:在分配单位公房时,应优先满足无房职工、住房困难职工的需求。

3. 年限优先原则:对于同一级别的职工,应优先考虑住房年限较长、住房面积较小的职工。

4. 职务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职工。

四、单位公房租赁关系1. 租赁合同:单位公房租赁关系主要通过租赁合同来确定。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房屋使用范围、维修责任等内容。

2. 租金标准:单位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行情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 租赁期限:单位公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

租赁期满后,职工有权续租,但续租条件由单位或政府另行规定。

4. 租赁终止:在以下情况下,单位公房租赁关系终止:(1)职工调离单位或退休后,单位有权收回住房。

(2)职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转租、转借住房。

(3)职工连续两年拖欠租金。

五、单位公房产权转移1. 产权性质:单位公房属于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单位所有。

职工仅享有使用权,无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2. 产权变更:职工在调离单位或退休后,单位有权收回住房,并依法进行产权变更。

3. 产权继承:职工去世后,其单位公房使用权不得继承。

但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可申请继续租住,但需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公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探析

上海市公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探析

离本 处 的 , 变 更租 赁户 名 后 ,由 同住 成 年人 协商 确 定购房 人 ” 应 ,并填 写 购 买 公有 住房 委托 书 。这 表 明 , 合 购 买公房 条 件 的人 中只 能有 一人 的名 字 写在 房产 证上 , 他 房屋 共 有人 不 能进 行登记 。 符 其 这

限制 共有 人登记 公 示权 利 的做法 不 仅可 能使 家庭成 员之 间产 生产 权 纠纷 , 而且 会使 售后公 1民事案件 占案件类别绝对多数。 . 我院受理的有关公房纠纷申诉案件从法律关系上分为两类 , 一
是 民事 案件 ,即指 当事人之 间 对房 屋 的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而发生 的争 议 ,二 是 行政案 件 ,即不 服行 政机 关对 房屋 所有 权 的所作 具体 行政 行为提 起 的诉讼 。 公房 纠纷 申诉 案件 中, 在 民事 案件达到 九 成 以上 , 见平 等主 体之 间 的房 产争议 是售 后公 房 纠纷的 主要部 分 。 可 2 公房纠 纷 案 由主 要集 中在 所有 权和 使 用权 纠纷 , . 诉讼 标 的物 的金 额较 大 。 随着 近年 来上海市 房
始 按 照一 定 的优 惠政策 把 公房 出售 给职 工 。 统计 , 据 截至 目前上 海市 房 改后 出售 给职 工的 公房 已有近
9 0 万平方米, 00 还有 4 0 万平方米左右的直管和系统公房仍然是出租而未出售。因此公房可分为两 00
种, 一为售后公房 ,二为承租公房。所谓售后公房 ,又称已购公房 ,是指原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
一是因私房处理引发争议如解放时某私房被政府相关部门实行公有化后系争房屋已作为公有住房由房管部门另行租赁于他人现又落实私房政策因房屋权属而产生的纠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处理环节上的不慎是引发该类纠纷的原因之一i是户籍登记引发争议如按照落实回沪人员的子女政策其亲属户口迁入后与房产权利人共同居住成为该房的同住人在日后的动迁补偿款的分配和同住人资格的认定上户籍登记本上的同住人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不一而涉讼

公产房法律适用(2篇)

公产房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公产房,即公共产房,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拥有并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房屋。

在我国,公产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公产房的概念、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产房的概念公产房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拥有并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房屋。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公有性:公产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所有。

2. 分配性:公产房的分配对象为在职职工,分配方式由单位自行决定。

3. 居住性:公产房主要用于职工的居住,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用途。

4. 限制性:公产房在分配、使用、转让等方面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三、公产房的法律关系公产房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公产房的所有者,享有对公产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作为公产房的居住者,享有对公产房的居住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公产房管理部门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

公产房管理部门负责公产房的管理、分配、维修等工作,职工需遵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 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公产房内部,职工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公产房的居住环境。

四、公产房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我国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公产房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产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所有。

(2)公产房的所有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

(3)公产房的分配、使用、转让等行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公产房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产房的分配、使用、转让等行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公产房适用法律规定(2篇)

公产房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公产房,即公共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或集体组织投资建设,供职工、居民等特定群体居住的住房。

公产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公产房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公产房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公产房是指政府或集体组织投资建设,用于解决职工、居民等特定群体住房困难的住房。

根据公产房的投资主体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产房:指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建设的住房,主要面向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等。

(2)集体投资建设的公产房: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住房,主要面向农村居民。

(3)企业投资建设的公产房:指企业投资建设的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

2. 性质公产房具有以下性质:(1)公益性:公产房的建设和分配以解决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具有公益性。

(2)保障性:公产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性。

(3)特殊性:公产房的使用、分配和流转等环节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具有特殊性。

三、公产房适用的法律规定1. 公产房的建设(1)规划:公产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

(2)审批:公产房的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资金:公产房的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筹集和使用。

2. 公产房的分配(1)分配原则:公产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住房困难户。

(2)分配条件:申请公产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当地户口或暂住证;-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分配程序:公产房的分配程序包括:- 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 公示;- 分配。

3. 公产房的使用(1)使用权:公产房的使用权归住房者所有,但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

(2)维修:公产房的使用者应合理使用,保持房屋完好,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4. 公产房的流转(1)限制性:公产房的流转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主要包括:-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等;- 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不得分割出售。

使用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使用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或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职工享有对该住房的使用权,但所有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

在我国,使用权房是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形式,对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使用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使用权房的界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使用权房是指由单位或者国家分配给职工的,具有使用权的住房。

使用权房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公房:指由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2. 集资房:指职工通过集资方式,购买或者建设并分配的住房。

3. 限价房: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设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住房。

4. 保障性住房:指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三、使用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1. 使用权房的取得(1)职工通过工作年限、贡献度等因素,符合国家或单位规定的住房分配条件,可以申请获得使用权房。

(2)职工通过集资、购买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房。

(3)职工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使用权房。

2. 使用权房的转让(1)使用权房的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使用权房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或单位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

(3)使用权房的转让,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等。

3. 使用权房的租赁(1)使用权房的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使用权房的租赁,应当符合国家或单位的规定,不得擅自出租。

(3)使用权房的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使用权房的维修与保养(1)使用权房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

(2)使用人应当爱护和使用使用权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

(3)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 使用权房的收回(1)使用权房的收回,应当符合国家或单位的规定,不得擅自收回。

直管公房适用法律(2篇)

直管公房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化,直管公房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直管公房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直管公房适用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直管公房的概念及法律属性(一)直管公房的概念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直管公房具有以下特点:1. 公有性质:直管公房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

2. 保障性:直管公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具有保障性。

3. 限制性:直管公房在购买、出租、转让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直管公房的法律属性直管公房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属性:直管公房属于国家所有,具有物权属性。

2. 社会保障属性:直管公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3. 公共利益属性:直管公房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三、直管公房适用法律问题探讨(一)直管公房分配的法律问题1. 分配原则:直管公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获得住房。

2. 分配程序:直管公房分配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审核、公示、配租等环节。

3. 分配方式:直管公房分配方式应当多样化,如公开摇号、轮候配租等。

(二)直管公房转让的法律问题1. 转让条件:直管公房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如购房人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

2. 转让程序:直管公房转让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办理过户手续等环节。

3. 转让价格:直管公房转让价格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三)直管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1. 租赁期限:直管公房租赁期限应当合理,一般为5-10年。

2. 租赁条件:直管公房租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如租赁人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

单位产权房适用法律(2篇)

单位产权房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产权房,又称职工住房,是指由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产权房在职工住房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单位产权房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产权房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单位产权房的法律性质1. 财产权性质单位产权房具有财产权性质,即单位对其拥有所有权,职工对其享有使用权。

单位在建设、分配单位产权房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 社会保障性质单位产权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旨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生活水平。

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单位建设、分配单位产权房,以实现社会保障目标。

三、单位产权房的法律适用1. 土地使用权单位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

职工在使用单位产权房时,应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房屋所有权单位产权房的房屋所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单位对其拥有的单位产权房享有所有权,职工对其享有使用权。

职工在使用单位产权房时,应遵守房屋管理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

3. 住房公积金单位产权房的住房公积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使用单位产权房时,可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4. 房屋租赁单位产权房的租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单位与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房屋使用范围等内容。

职工在使用单位产权房时,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转借等。

5. 住房补贴单位产权房的住房补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应依法合规,不得侵占、挪用住房补贴资金。

6. 住房制度改革单位产权房的住房制度改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分析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分析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分析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产权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产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共有产权房中,多个主体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因此需要明确各自的产权性质以及权利和义务。

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尚未对共有产权房具体的民法适用进行规定,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共有产权房产权性质的法律问题。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需要关注产权份额的确定和变更问题。

在共有产权房中,各共有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和处分权可能存在争议,因此产权份额的确定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物权法》,对于产权份额的确定,各共有人可以协商一致或者通过法院裁定进行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产权份额的确定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房屋评估价值、共有人的财产状况等。

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共有产权房产权份额的确定和变更规定,以保障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需要明确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共有产权房中,各共有人在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方面可能出现分歧,因此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各共有人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根据《合同法》,各共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共有协议或者共有管理规约等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共有产权房的管理和使用。

由于共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管理难题,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共有产权房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促进共有产权房的良性运作和管理。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需要重视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在共有产权房中,各类纠纷可能随时爆发,需要及时解决以维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共有产权房中的产权纠纷、使用纠纷等问题,各共有人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共有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权利敌弱等问题,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共有产权房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和完善,以促进共有产权房的良性发展和稳定运作。

公房使用权法律性质与现行住房制度的冲突

公房使用权法律性质与现行住房制度的冲突

3. 公有 住 房 使 用权 反映 了利 用物 的使 用 价值 的
目的性 。 用 益物 权 与 担保 物 权最 大 的 区别就 在 于 , 前者 是
利 用物 的使用 价 值 ,后 者是 利 用物 的交换 价值 。“ 使
用’ , 物 的 自然 属性 、 定 用途 或 约定 方式 , 物进 是按 法 对
权 在 市场 准 入 制 度放 开之 前 ,其 权 能范 围主 要 是 占 有、 使用 。建 设 部 ( ( 城市 公 有住 房 管理 规 定》 禁通 过 严 转租 等形 式进 行 收 益 , 种 精 神后 来被 地 方 吸纳 。市 这 场准 入制 度放 开之 后 , 公有 住房 使 用权 人 不 仅可 以 占
因此 , 者认 为 公有 住 房使 用权 本质 上属 于用 益 笔
物权 , 式 上属 于准 用 益 物权 。之所 以说是 准用 益 物 形
权 , 要 是 因为 公有 住 房使 用 权在 形 式上 仍 具有债 权 主 特 征 。在 现 有 的政 策规 定 上 , 虽然 没 有 明确 其物 权还
在 当今 历 史条 件 下 , 公有 住 房使 用权 是 一 种 形式
上 具有债 权 特 征实质 上是 物权 的权利 , 具体 地 说 是用 益 物权 。由于 公有 住 房 的特殊 性 , 成 了它 的准用 益 造
物 权性 。公 有住 房 使用 权 作 为用 益物 权 的理 由 , 笔者 认 为主 要有 以下 四个 方 面 : 1. 公有 住房 使用 权 具有“ 他物 性 ” 。 从现 实情 况 来看 , 虽然 公有 住 房 使用 权 出现 了物
在 其 产 生之 后 , 所有 权 权 能 的绝大 部 分 由使 用权 人行
使。 如, 例 按现 行 政策 规定 , 公有住 房 使用权 人 可 以按

职工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受民法保护

职工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受民法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职工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受民法保护摘要:职工分得的单位公房使用权性质属民法通则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用益物权。

如遭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公民强占,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裁判要旨:职工分得的单位公房使用权性质属民法通则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用益物权。

如遭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公民强占,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案情:原告夏必应与被告马兵银均系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盛桥农经中心)职工。

该单位于1998年通过财政拨款、职工集资的形式筹建一幢宿舍楼,并将一楼楼底与地平面之间的楼房架空层按居室套数分隔成供职工存放物品使用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储藏室)。

楼房主体工程竣工后,盛桥农经中心将同单元4楼、2楼居室各1套,分别分配给原、被告使用,并决定将位于该单元楼道口的1间储藏室分配给原告无偿使用。

嗣后,被告占用了该储藏室。

经房改,原、被告现已取得了上述居室的所有权。

讼争的储藏室所有权属于盛桥农经中心。

盛桥农经中心对此次纠纷多次调解无果。

原告诉称,被告无视单位意见,强占了原告分得的储藏室,侵害了原告对该储藏室的使用权,构成民事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储藏室所有权现属于盛桥农经中心,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系平等主体。

双方争议的储藏室所有权属于盛桥农经中心,盛桥农经中心有权将其所有的储藏室分配给职工使用。

其职工对分得的储藏室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是从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具有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规定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法律属性,受民法保护。

被告强行占用该建筑物,属民事侵权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马兵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储藏室腾让给夏必应使用。

公管房法律规定(3篇)

公管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管房,即公共管理用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用于满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办公、住宿等需求的房屋。

公管房作为国家财产,其管理使用具有特殊性,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公管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

本文将围绕公管房的法律规定,从公管房的定义、性质、权属、建设、分配、使用、维护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公管房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公管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用于满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办公、住宿等需求的房屋。

2. 性质公管房具有以下性质:(1)公共性:公管房属于国家财产,其建设、分配、使用等均服务于公共利益。

(2)非营利性:公管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等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

(3)特殊性:公管房的管理使用具有特殊性,需要依法进行。

三、公管房的权属1. 权属主体公管房的权属主体为国家,具体管理部门为各级政府。

2. 权属关系(1)公管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公管房的使用权归公管房使用单位。

(3)公管房的管理权归公管房管理部门。

四、公管房的建设公管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规划:根据公共需求,合理规划公管房建设规模和布局。

(2)质量优先:确保公管房建设质量,满足使用需求。

(3)经济适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 建设程序(1)立项审批:公管房建设前,需进行立项审批。

(2)规划设计:根据立项审批结果,进行规划设计。

(3)招投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

(4)施工建设:按照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5)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

五、公管房的分配1. 分配原则公管房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公平公正分配。

(2)公开透明: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合理使用:确保公管房合理使用,避免浪费。

2. 分配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公管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前言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坚持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使我国延续多年的福利型、供给型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向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供给体系转变,在出售公有住房、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公有住房使用权进入到流通领域且价格飙升,历史遗留问题凸显,与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有关的纠纷不断,大量诉讼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或称“承租权”,是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政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政府对劳动者广泛实行的变相工资分配方式。

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组织上就会根据其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工作业绩大小,家庭人口等诸多因素,确定分配给其家庭一定面积的房屋,并建立起职工与国家或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实际上隐含了价值,是职工多年工资中住房消费的补偿,也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

①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被允许上市交易,并且限制条件呈逐步减少的趋势。

对于进入市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已经体现了市场交易价值。

但是,由于法律对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界定不清,纠纷的解决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裁判标准,加之住房政策带有浓厚的地方特色,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差异很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应当说,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案件是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有产物,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某些问题上应予特殊对待,这是本课题研究应确定的前提。

课题组通过调取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天津市城区六家法院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案件信息及裁判文书,梳理争议的主要问题,结合天津市的地方政策,从法理角度深入研究,力求为统一裁判规则提出切实可行对策建议。

公房定义的法律规定(3篇)

公房定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房,即公共住房,是指由国家、集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拥有,提供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居住的住房。

公房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房定义的法律规定,包括公房的界定、公房的性质、公房的管理等方面。

二、公房的界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房是指由国家和集体所有,或者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依法管理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2. 定义要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房的界定应包含以下要素:(1)所有权: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所有。

(2)管理权:公房的管理权归上述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行使。

(3)用途:公房主要用于居住,不得用于商业、办公等非居住用途。

(4)居住对象:公房的居住对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包括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拆迁安置户等。

三、公房的性质1. 社会保障性公房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性。

它旨在通过提供公共住房资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非营利性公房的经营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宗旨。

3. 限制性公房的分配和租住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等。

四、公房的管理1. 管理机构公房的管理机构包括:(1)政府部门:负责公房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

(2)公房所有权人:负责公房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等。

(3)物业管理公司:受公房所有权人委托,负责公房的物业管理。

2. 管理内容公房的管理内容包括:(1)公房的分配: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公房分配。

(2)公房的租住:公房的租住实行租金管制,租金水平根据市场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

(3)公房的维修:公房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房的维修、保养。

(4)公房的退出:公房居住者因故需要退出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公产房使用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产房使用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产房使⽤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公产房的“使⽤权”或称“承租权”,与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政策和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它是政府对劳动者⼴泛实⾏的变相⼯资分配⽅式。

公产房使⽤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产房使⽤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产房使⽤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居民租⽤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类:⼀类是可售公有住房,⼀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上述两类房均为使⽤权房。

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的私有住房⽽⾔的,⼀般个⼈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

公房使⽤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的不同⼜分为三种:
第⼀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的住房。

第⼆种是单位⾃管产。

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居住使⽤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公房使用权承继问题探析

公房使用权承继问题探析

公房使用权承继问题探析作者:王品来源:《中国房地产业》 2018年第2期【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时期产物的公房在现代社会所产生的纠纷是层出不穷,本文选取其中一个比较典型的承继问题通过案例进行引入进行剖析,试对公房使用权承继性进行探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公房使用权;承继;对策分析1、案情导入羊某一直承租居住在某市一砖混木结构的直管公房内,后由于城市旧城改造道路拓宽建设工程的需要拆除其居住的公房,由该市拆迁总公司牵头,原公房于1993 年拆除,双方协商于1993 年6 月15 日签订拆迁协议书。

同意安排至另处居住,建筑面积为72.031 平方米,产权性质仍属于该市房管处的直管公房,其中超面积部分2.863 平方米,按照850 元一平方米标准补价,羊某补价2433.55 平方米,其中可以认定该部分为羊某私产,羊某后来去世。

羊某的妻子在20 世纪80 年代早已去世。

由于羊某家中一直存在纠纷,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现羊某的子女要求继承该公房使用权并希望可以进行房改至个人名下。

2、公房使用权承继性分析这种案例在公房使用权纠纷中还是比较普遍的,本文探析的公房只指直管公有住房,由于笔者认为该种公房使用权的所谓“继承”并非是现行《继承法》中的“继承”,笔者认为“承继”较为合适。

该案例中,其中的私产部分是完全可以通过继承取得,但是剩下的公产部分是否可以承继?至于其中涉及的承继人需要与其共同居住,需要工龄等前提条件才能进行房改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即不再赘述。

笔者认为该案症结的关键在于公房使用权的性质界定,这是能否进行承继的前提条件。

2.1 公房使用权法律性质公房使用权中体现出的一是在使用权人权利上与普通的房屋承租权有很大的区别,公房使用权人是是特殊的群体,是需要是在国家机关、集体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一定的年限的职工才可以享有的;二是在目的上和普通租赁有很大的区别,其中包含着工作劳动价值的补偿性,其中蕴含着职工多年的劳动成果才可以享受的;三是租赁期基本都是长期,而且一般没有明确期限,公房使用人在与房管部门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后一般是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使用权,非特定原因,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房租赁合同;四是在租金对价上公房的收费标准是由相关专门部门制定的基本上趋于稳定性而且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笔者认为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将公房使用权认定为准用益物权较合适。

使用权房相关法律规定(3篇)

使用权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使用权房,又称共有产权房,是指房屋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房屋。

在我国,使用权房是一种特殊的房屋产权形式,其法律地位和相关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围绕使用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使用权房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使用权房是指房屋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房屋。

具体来说,使用权房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集体所有的房屋,个人享有使用权;(2)个人所有的房屋,他人享有使用权;(3)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房屋,个人与他人共同享有使用权。

2. 特征(1)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2)使用权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居住、使用、收益等;(3)使用权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交纳租金、维修房屋等。

三、使用权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使用权房的规定如下:(1)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房屋;(2)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使用权房租赁合同的规定如下:(1)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内容;(3)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使用权房的规定如下:(1)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权房的管理;(2)使用权房的建设、销售、租赁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使用权房的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使用权房租赁的规定如下:(1)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并报城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2)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3)房屋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分析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分析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分析随着近年来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共有产权房制度逐渐成为城市新型住房制度的众多重要角色之一,现如今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而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对共有产权房制度的适用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是极为重要的。

首先,在共有产权房如何在民法中显示其本质性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共有产权房位于居住大楼的独立单元,既囊括了单位产权的自治特征,又具备与共同所有人共享物业费的属性,综合而言可以确定其为大型物权的复合型物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关于共有产权房的分界规定,由于共有产权房不属于任何一个个人所有,因此应当遵循与多个个体共有物权有关的适用民法有关规定,解决与使用、管理及共有产权房相关的纠纷,如增删物业费、维修等,尤其是根据共平取得共有产权的分别责任等问题。

此外,就其公共附加功能而言,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共有产权房在社会关系中的认定规则,强调共有产权房整体尊重个体正当权益,也要考虑检验与保护共有产权房个体特色,并尊重物权普遍原则以及平等原则的要求,共有产权房的行政管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属地管理统一的原则。

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国民法院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将共有产权房的民法适用规定调整为甘特表形式,从而确定共有产权房的民法适用范围和准则。

根据调整后的甘特表,在纠纷中若共有产权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的规定,可以以国家法律为准,在其他涉及共有产权房利用权方面,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

至此,可以看出,共有产权房制度充分利用了民法,统一了形式和过程,从而加强了其法律效力。

共有产权房的民法适用从物权认定准则上作出了具体调整和界定,以保障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法律规定的公共服务用房(3篇)

法律规定的公共服务用房(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政府或其授权的组织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各类房屋设施。

这类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图书馆、文化中心、体育场馆、社会福利院等。

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关于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定。

二、我国公共服务用房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共服务用房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2. 法律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的权属、登记、交易等内容,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用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权属、征收、使用、转让等内容,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用房所需土地的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

3. 行政法规层面(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用房所需资金来源。

(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审批、使用等内容,明确了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

4.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内容,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属于公共服务用房。

(2)《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要求,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属于公共服务用房。

三、公共服务用房的法律规定内容1. 建设主体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2. 建设资金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公共债券、土地出让收入等。

公房使用权继承问题浅析

公房使用权继承问题浅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公房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本文在对公房使用权的性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公房使用权继承的理论依据、表现形式和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浅要分析,试图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公房使用权继承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公房使用权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公房使用权继承的理论依据公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下的平均分配原则,目的是使每个人都居有其所,具有公益性质。

所以在计划经济时期,显然是不具有继承性的。

但是,通过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纷出台,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房产制度的改革使得公房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公房逐渐显现出其继承性的那一面。

本文认为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的理论依据是:(一)、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公房使用权注重的是对公房的使用、占有、收益,更侧重用益权的属性,符合"物尽其用"的发展趋势,理应可以继承。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征得同住人的同意,目的是保障同住人的"居住权"。

这似乎表示公房使用权又不可以继承,但这里的"居住权"和传统意义上的居住权有一定区别。

前者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是公权利介入的结果。

而且,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深化,公房使用权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理应逐渐淡化计划时期的福利色彩,不断向商品化、私有化、市场化转化,从这个意义上考虑,公房使用权需要继承。

(二)、公房使用权的财产属性现阶段公房使用权已经被视作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有关法律,公民的个人财产范围很广。

而且在 2010 年的"两会"期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名瑞同志提交修改《继承法》的建议,其中涉及将用益物权纳入遗产继承范围,他提出,继承法应采取列举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遗产范围,明确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的可继承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探析摘要:公房是我国特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当前情形下,由于公房使用权的权属性质不明确,导致了公房使用权案件立案难和审判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作出界定。

本文引述了有关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的各种学术观点,并对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学理分析。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公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以解决此类案件无法可依的问题。

一、公房和公房使用权的概念(一)公房建设部于1994年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虽然上述规定已于2001年废止,但其对“公房”的概念界定仍然值得借鉴。

(二)公房使用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交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等方式进行交易。

《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也对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多部规章、文件都对公房使用权的交易方式做出了规定,但却均未对公房使用权概念作出界定。

公房使用权在学界有不同的定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东波法官认为,“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

[]而沈思晨认为,“公房使用权是一项由名义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的权利。

公房使用权不是公房所有权人享有的使用权能,而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法律权利”。

[]综合以上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公房使用权是公房使用人基于与国家或集体签订租赁合同后所享有的对公有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公房使用权纠纷解决的困境目前,在我国一些省市拥有较大的公房保有量,以天津市为例,公房约有30多万套,计1700多万平方米,于此同时,因公房使用权置换、转让、继承、拆迁安置、分割所导致的纠纷也相对较多。

但由于现有法律未对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此类纠纷的解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立案难、审判难,且因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详,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针对同一案件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断及以不同的方式结案,给法院司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以天津市为例,有的区县基层法院对公房使用权纠纷统一不予立案受理,有的区县基层法院在受理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后采取调解或驳回原告起诉等方式对该类纠纷进行结案。

[]三、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的法理探讨(一)关于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的主要学术观点1.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公房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建立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公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收取租金的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履行公房维修等房屋所有人的义务;公房使用人享有使用房屋等承租人权利,履行交纳房租等承租人义务。

因此,公房使用权属于公房使用人基于公房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债权。

2.自物权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房租赁的实质是变相工资分配方式建立起来的“租赁”关系,这种低租金的租赁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工资发放,本质是上属于单位职工对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享有的一种所有权。

所以,公房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相当于“类所有权”或“相似所有权”。

这种权利的本质是物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权利,是比较充分的自物权。

[]3.准所有权说。

该种观点认为,公房承租权具有全面性特点,公房承租权人拥有公房的部分最终支配权,公房承租权具有无期限性,基于上述原因,公房承租权人对公房有了类似于所有权性质的权利,而作为公房的所有权人(国家)的权利反倒被虚化了。

[]4.居住权说。

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权利,是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用房而设定的,一般具有无偿性、终身性的特点,在理论上可以把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对待。

[]5.模糊性财产权说。

该观点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但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中并没有把公房使用权作为法定的物权种类之一。

在现阶段只能认为,公房使用权是一种高度物权化的债权或一种属性模糊的财产权。

[]6.准用益物权说。

该学说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支配性、永久性、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商品价值性的法律特征。

我国现阶段虽仍称公房使用权为一种租赁关系,但出租人的权利地位已被弱化,承租人的权利和地位得到强化,与真正的租赁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正是因为公房使用权的上述特征,可称其为准用益物权。

[]7.用益物权说。

该观点认为,公房使用权有别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权,已经具备了物权的属性,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似,属用益物权。

[](二)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特征1.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在立法体例上是一个创新,为未来实践的发展和制度创新留下了空间。

[]综合理论通说,用益物权主要具有以下的法律特性:(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句话说,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从其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部分权能授予他人行使的一种权利,它的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2)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权利人只能对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不能对标的作出超出上述权利范围外的处分。

但权利人对标的物不能任意处分并不意味着不能处分用益物权,这两个是截然不同的。

(3)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定,用益物权人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用益物权为一定的处分行为,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受所有权的制约。

(4)用益物权具有价值性及支配性,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都具有使用价值,从而满足权利人支配利用的需要。

用益物权的主旨及核心是在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的权利,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支配权以物权的效力,使支配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

[]2.公房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根据公房使用权的概念及结合理论观点,我们亦对公房使用权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公房使用权的如下基本法律特征:(1)公房使用权具有“他物性”:公房使用权是非所有人的承租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角度看,都不能否认“公房”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这一事实。

这一点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同,都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一种权利。

我国有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虽然允许公房使用权的交易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国家或集体放弃了对公房的所有权,而是允许承租人处分公房使用权,可以对公房使用权进行转换、转租等。

综上,公房使用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他物权”,此种特征符合上文分析的用益物权的第一个特征:他物权。

(2)公房使用权具有限制性:公房使用权权能范围是有限的,在市场准入制度开放之前,我国只允许对公房占有和使用,如《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对公房转租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虽然在开放市场之后,开始允许使用人对公房使用权进行继承、出租、和转让等处分行为,但即便这样,公房使用人仍不能对公房为彻底最终地处分,也不能在公房上设定抵押权,仍需要受到所有权的制约。

[]根据上述分析,公房使用权是一种具有限制性的权利,此种法律特征亦符合上文分析的用益物权的第二个特征:定限物权。

(3)公房使用权具有独立性权利人一旦享有公房使用权,即可对标的物即公房实现实际占有,享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在当前政策下,北京、上海、以及天津等各地都允许对对公房使用权进行有偿转租、转让、置换等。

这种对公房使用权的处分行为独立于公房所有权。

根据以上,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此项法律特征亦符合上文分析的用益物权的第三个特征:独立物权。

(4)公房使用权具有价值性和支配性公房使用权的标的物即公有房屋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公房使用权的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需要。

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进行支配和收益,这和用益物权的主旨完全吻合:用益物权旨在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它的社会功能在于增加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

[]根据以上,公房使用权具有价值性及支配性这一特点,亦于上文中用益物权的第四个特征,具有价值性及支配性相符。

综上,公房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与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完全符合,把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定性为用益物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支持,更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公房使用权纠纷的解决。

四、公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的可行性及路径分析(一)公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将有利于公房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公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公房使用权纠纷立案及审判问题的解决,亦使得此类纠纷的审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有利于解决公房使用权纠纷立案难的问题公房使用权纠纷立案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公房使用权纠纷这一案由,法院无从判定案件性质及案由,若将公房使用权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那么在立案时,即可将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归类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用益物权纠纷,使得公房使用权纠纷有了明确的立案法律依据。

2.有利于解决公房使用权纠纷审判难的问题公房使用权纠纷审判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无明确的法律审判依据,若将公房使用权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那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即可依据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及参照物权法对于特定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处理规则对公房使用权纠纷进行处理,使得公房使用权纠纷在审理时有明确的审判法律依据。

(二)公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的障碍突破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的原则是不能直接将公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障碍,但无论是从立法思想及理论上来说亦或从司法实践上来说,均具有将公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可能性:1.立法思想及法理依据我国《物权法》已将用益物权的客体创造性的由不动产拓展至不动产及动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三编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同时,对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海域使用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也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作出了规定。

王利明教授对于上述规定作出了如下的解释:“在未来,法官如依循用益物权的定义,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动产之上的多种利用方式上的制度创新予以肯定,赋予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和效力,这并不能认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由上可知,《物权法》立法主导思想体现出对用益物权的种类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也就是说,允许用益物权的种类具有包容性、拓展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