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一)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一般用于双方就某种未知结果的事件或情况达成约定,约定双方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给予或者获得相应的利益或者赔偿。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通常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以下是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的详细分析。
1. 合同性质:对赌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赌协议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件的要求,即合法的对象、合法的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相互之间有约束力的协议。
2. 赌博性质:对赌协议的特点之一是涉及赌博,即双方根据某种未知结果的事件或情况进行竞猜并设立赌注。
赌博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被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这些地区签订的对赌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或者非法的。
3. 合法性质:尽管对赌协议涉及赌博,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对赌协议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合法的博彩业被规定为只能由特定机构经营,而个人之间达成的对赌协议则被认为是合法的。
1. 可能无效: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被视为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因此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对赌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不能依据对赌协议进行利益或赔偿的交付和执行。
2. 可能部分无效: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可能被视为部分无效。
这意味着协议的某些条款被视为无效,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的条款将被排除在协议之外,但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3. 可能有效: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被认为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且违反协议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虽然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特别是对赌协议涉及赌场或资金转移等敏感行为时。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尽管在某些地区对赌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违法,但在其他地区,这种协议可以是合法且有效的。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doc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企业估值时一种附条件的调节,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界定,属于投资工具的一种,①主要用于股权私募。
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以一定的企业经营目标作为对赌条件,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达到该经营目标,则由投资方给予继续投资等奖励,反之,则由企业给予投资者经济补偿。
由于经营目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这些合同往往涉及资金数额巨大,颇有“赌”的意味,故俗称“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投资方大都是一些经验丰富,并且实力雄厚的大型外资金融投资机构。
②融资方多为一些前景良好,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性质上属私营企业。
对对协议的客体是对赌协议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国外,其客体十分广泛,包括公司上市、利润指标、财务指标、锁定管理层等等,我国对赌协议的客体一般限于股权、期权、投资额。
对赌协议一般以利润作为对赌内容,依据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对投资方或融资方进行一定的货币补偿或者股权调整。
③对赌协议的内容依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不同,有的是双向对赌,约定条件成就则投资方给予一定的股份奖励或者继续投资,若条件不成就则由融资方进行补偿。
融资方进行补偿的内容是最为复杂的,有的是进行股权调整,有的约定为直接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退回投资资金;还有的则约定由大股东回购股权,总而言之就是保证投资方的利益不受经营状况恶化的影响。
二、射幸合同说谓射幸契约者,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为之给付,依偶然之机会,决定其内容之契约。
④射幸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典型的射幸合同如彩票,有可能中得百万也可能徒劳而返,结果完全是一种机会性事件,与个人意志没有丝毫关系。
保险协议成立生效后,如果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合同义务进行理赔,但是也有可能这种情形永远都不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赔偿义务。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探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探析作者:余冬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9期摘要对赌协议,或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新生的一种投资手段和工具,其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一直争议颇多,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标准各不相同。
法院在认定对赌协议效力时,应谨慎运用司法干预原则,平衡好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间的关系,引导建立诚实信用的商事交易秩序。
关键词对赌协议效力认定平等契约自由作者简介:余冬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林业大学环境刑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035一、实践透视:对赌协议性质和效力认定的不同审判思路(一)对赌协议之股权转让条款的性质认定不一致投融资双方往往会同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等一系列对赌协议来实现合同目的,对于这些协议的具体性质,各法院认识不一,如张瑞芳与深圳一电公司、旺达集团公司、林秉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①,两级法院对涉诉对赌协议的性质有不同的认定,继而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不以股权转让为目的,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二审法院则认为双方系股权转让关系,双方设定的股权转让成就条款有效。
(二)因对赌主体不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亦不一致2012年海富投资案终审裁判结果为各地法院认定对赌协议效力提供了一定的指引,即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因脱离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属无效约定。
然而,将对赌协议的效力根据对象不同而加以区分是否为最合理的方式,司法实践与学界仍未有定论,各法院亦根据不同的认识作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对赌协议,又称为条件交换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条件发生时,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发挥作用。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尤其在股权投资、合作开发、并购重组等领域被广泛应用。
对赌协议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各方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是商业合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工具。
1. 条件对赌协议的本质是一种条件交换协议,即合同的生效或者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种条件可以是一些具体的交易行为,也可以是一些特定的事件发生,一旦条件满足,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2. 性质对赌协议既具有合同的性质,又具有一定的赌博特征。
从合同的角度看,对赌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具有约束力,要求各方履行一定的义务。
但从赌博的角度看,对赌协议又包含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一方的利益可能取决于一些不确定因素,如市场变动、行业政策等。
3. 法律效力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条件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如果条件是合法的、明确的,并且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那么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条件模糊不清、不确定或者违法违规,那么对赌协议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三、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条件的履行与否,所以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
只有在条件发生时,对赌协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不同于普通的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2.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条件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一些条件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条件的变化或者无法实现。
其次是条件的合法性和明确性,有些条件可能涉及到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表述不清晰,容易引起争议。
再次是对赌协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些对赌协议可能存在一方过于强势,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
针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在某一交易或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输赢结果,并以一定形式确定赌注,赌注给予获胜方。
对赌协议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其涉及到赌博因素,因此其法律性质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在我国法律中,对赌协议被认为是违法合同,因此其效力是不被认可的。
其二,在个人行为层面上,对赌协议有可能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和批判,因此在公众舆论中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虽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效力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比如,在公平和诚信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协议内容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效力就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场合,比如赛马、斗鸡、斗牛等体育竞技和特定的娱乐场所中,对赌协议的效力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这些情况下,对赌协议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娱乐活动,因此在法律上是可以获得认可的。
最后,在对赌协议的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考虑到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合同法和刑法的规定。
对于合同法来说,对赌协议不是合法的合同形式,因此其效力并不被认可。
但在刑法方面,对赌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行为,尤其是在赌资比较大或者参与人员身份敏感的情况下。
此外,对于对赌协议的纠纷处理,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是否满足公平诚信原则、是否存在涉及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等,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针对性地根据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总之,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毫不动摇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同时又不能忽略对特定情况下的协议效力认可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处理具体问题。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某种约定的情况下,在一定的时间,对某种结果进行赌博的一种协议。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赌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从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对赌协议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这一点,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性质。
对赌协议是一种赌博行为。
赌博是指参与者为了获取不劳而获的财富,通过一方的输掉与另一方的赢得之间的分割关系实现的一种尝试。
对赌协议中的双方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进行的赌博活动,符合赌博的行为特征。
对赌协议是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对赌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赌注,一方赌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约定的结果,另一方赌注的性质通常是他人所不能轻易执行的(如买卖物、提供劳务等)。
这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一方当事人的承诺责任。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可以概括为一种合同关系、一种赌博行为以及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中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对赌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了赌博协议的无效性。
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合同的签订要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倾向于将对赌协议视为无效合同,认为其侵犯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有部分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定的保护,认为对赌协议是合法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对赌行为涉及赌博、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不被法律普遍认可。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参考当地法院的判决情况。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一、协议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对赌协议进行法律解析,明确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风险。
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双方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某种事实或结果进行赌博,以达到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承担损失的目的。
二、法律解析1. 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下存在差异。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被认为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赌博行为。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监管。
因此,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双方应咨询当地法律专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2. 合同要素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a. 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对赌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双方对于协议内容有清晰的理解和认可。
b. 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对赌协议的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合同。
c. 条件的明确性:对赌协议中的条件必须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争议和解释困难。
d. 对价的合理性:对赌协议中的对价应当具备合理性,不能过于片面或不公平。
3. 法律风险对赌协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合同无效性:如果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中的条件不明确、不具备合理性,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b. 违法行为: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赌博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参与对赌协议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
c. 争议解决困难:对赌协议中的条件和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当争议发生时,可能导致解决困难,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4. 法律建议为了降低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双方应考虑以下建议:a. 法律咨询: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双方应咨询当地法律专家,了解当地法律对对赌协议的规定和限制。
b. 合法性确认: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c. 条款明确:对赌协议中的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争议和解释困难。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特定事项上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根据事实的发展给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提供一种利益,而另一方则承诺在事实履行时支付相应的款项或提供相应的利益。
对赌协议通常用于商业交易、投资等场合,用以保障双方权益。
对赌协议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对赌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协议,双方通过自愿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自愿、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之一。
2. 订立方式:对赌协议可以以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等形式订立。
但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和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建议使用书面形式,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进行证据的提供。
3. 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或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4. 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中国境内,不得对赌协议涉及赌博或非法活动。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1. 约束力:对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旦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证据效力:对赌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
当争议发生时,对赌协议可以被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进行认定并用于判断。
3. 强制执行: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约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一旦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等方式迫使违约方履行。
对赌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明确、具体地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订立和证明,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合法维权。
浅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浅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初探对赌协议,源于英文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 AM),直接翻译成“估值调整机制”,也称“估值调整协议”,是国际资本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因为融资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对于这种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这种协议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
对于这种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调整,协议是否有效,都是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对赌协议的射幸性目前为学界主流观点。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赌博合同、有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
因此射幸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当事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特定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当事人均具有获得损失或者利益的可能;第三,射幸合同的成立不依交易标的物实际出现与否为转移;第四,射幸合同要求缔约人对交易风险独自承担责任。
以此分析对赌协议,当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设计协议的时候,虽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优势不平等等问题,但是总体来说投融资双方对交易风险和交易规则是应当清楚明白的。
这也为交易双方自担风险提供了基础。
射幸合同交易的是“幸运”,对投融资双方来讲,具体表现为将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表现、财务指标、股价高低等因素,因此将来的利益如何分配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因为对赌协议具备射幸合同的一般属性,因此其具有射幸性。
(二)对赌协议与附条件的合同有学者主张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合同,当条件成就或未成就时,确定投资方与融资方各自权利与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5条对附条件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此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
附条件合同之“条件”即为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或解除的不确定事实。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是一种合同协议形式,约定游戏、比赛或投资等行为的一方在未来某一特定结果发生时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可能会有所差异,下面从中国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可以看作是一种有偿协议。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合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赌协议符合这一基本要素。
双方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因此对赌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赌协议一般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赌博行为和支付义务。
在中国,赌博行为是被禁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赌博、聚众赌博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合法的游戏或比赛,如棋牌游戏、赛马等,那么对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非法的赌博行为,那么对赌协议将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考虑公序良俗及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对赌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例如过于偏离正常商业行为,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如果对赌协议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被中止或免除。
对赌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有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其法律效力取决于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在具体应用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及实施可行性。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一、背景和目的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争议或确定双方权益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本协议旨在对对赌协议进行法律解析,明确其法律效力、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定义1. 对赌协议:指当事人就特定事项的结果达成约定,根据该结果来决定各自权益的协议。
2. 当事人:指参与对赌协议的各方。
3. 特定事项:指对赌协议约定的具体事项,例如比赛结果、股票价格等。
三、法律效力1. 一般原则:对赌协议属于合法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协议自愿、平等、合法并符合公序良俗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在达成对赌协议时,应确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可执行性:对赌协议的可执行性取决于其约定的特定事项是否具备可执行性。
如果特定事项能够被明确、客观地界定,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赌协议具备可执行性。
四、法律要素1. 合同要素: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意、内容明确、有偿、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等要素。
2. 约定事项: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特定事项,包括结果的确定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约定事项应具备客观性、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3. 条件限制:对赌协议可能存在条件限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条件的履行方式、期限和后果等,以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
五、法律风险1. 违法风险:当事人在达成对赌协议时,应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免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
2. 不确定性风险:对赌协议涉及特定事项的结果,但结果可能受到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
当事人应在协议中考虑这些风险,并约定相关的处理方式。
3. 强制执行风险: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对赌协议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当事人在选择司法管辖区域时,应考虑该风险,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六、法律解析1. 合同法解析: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在一项交易或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某一事项发生或不发生,一方将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合法性、明确性、公平性、合意性以及违法行为等,本文将对这些因素进行详细分析。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赌协议中的主要内容必须合法,即涉及赌博、赌球、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对赌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还必须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法性要求,如无效因素的约定等。
对赌协议的明确性对确保其法律效力也起着重要作用。
明确性即对赌协议中的主要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当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缺乏明确性时,容易引发争议,使协议的效力受到影响。
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尽量确保对赌的标的、赌注大小、达到赌约的条件等内容都明确化,以避免产生歧义。
公平性是确保对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的原则。
对赌协议中的赌注双方应当具备平等的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双方在交易中的机会均等。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法院可能会判决该协议无效。
合意性是确保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双方必须真实、自愿地达成协议,并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强迫或欺骗。
只有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证明对方签订对赌协议时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或者该协议是在无意识或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则协议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合法性、明确性、公平性、合意性以及违法行为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合理且明确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双方应慎重考虑以上因素,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是指双方约定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前或者特定时间期限内进行赌博,根据赌博的结果决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下面从中国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
对赌协议是一种合同,它由双方自由协商达成,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符合这一规定,具备合同的性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赌协议不一定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的合同,无效。
赌博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赌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的合同;(三)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对赌协议在中国法律下具备合同的性质,根据赌博的结果产生法律效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考虑风险,并尽量避免签订违法、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协议。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项类似于赌博的行为,并且约定了其中一方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者提供其他利益作为赌注。
由于对赌协议属于一种不正当的协议形式,其法律效力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对赌协议的性质需要分析。
对赌协议可以视为一种有条件约定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条件的,应当符合以下要件:对条件是明确的、真实可靠的;对参照的标准是明确的、不以任一方当事人单方的解释为准的;对毁约后果进行了合理的规定。
对赌协议可以满足以上条件,因此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也需要进行分析。
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赌协议属于违法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通过赌博行为获取财物的,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
对赌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双方当事人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在其他法律制度下,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对赌协议是合法的,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形式。
在英国法律下,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只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件,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约定的条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对赌协议虽然在法律上可能无效或受限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应用。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的在线博彩等领域,对赌协议的约束力可能相对较弱。
对于参与对赌协议的当事人来说,需要谨慎考虑法律风险,以及对协议的确切解释和约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参考当地法律制度以及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分析——以“对赌协议第一案”为切入一、问题之提出:“对赌协议第一案”始末2007年10月,海富投资与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了对赌条款,即“海富投资现金出资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占甘肃世恒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如果2008年,甘肃世恒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陆波,同时也是香港迪亚的总经理)履行补偿义务。
2008年,甘肃世恒的工商年检报告显示,该公司2008年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
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约定,经计算世恒公司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海富投资将甘肃世恒告上了法庭。
2010年12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
海富投资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甘肃省高院依旧认为对赌协议无效,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世恒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兰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世恒公司的申请,提审了此案。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该判决撤销甘肃高院对此案的二审判决;并判决,迪亚公司向海富投资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
最高法认为,二审法院判决甘肃世恒、迪亚公司共同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超出了海富投资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海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向世恒公司投资后与迪亚公司合资经营,世恒公司为合资企业。
世恒公司、海富投资、陆波的约定使得海富投资的投资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世恒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一方与另一方达成约定,规定标的物的未来价格方向及区间,并约定若价格符合规定,则其中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给另一方,若价格不符合规定,则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如合同法和金融市场法等。
首先,对赌协议的性质是合法的,但其法律效力不能因此而得到保障。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其合法性可以得到认可。
毕竟,合同的订立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一。
对赌协议并不违反合同法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其性质合法。
但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却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赌协议的双方都试图通过博弈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而这种规避风险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契约的一种形式,但是如果契约内容被认为是违反公共利益和秩序的,那么契约的有效性可能会被打破。
其次,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金融市场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可能与期权合约有所重合。
但是,期权合约的肯定在法律上却不代表对赌协议合法。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现阶段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最后,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有一些具体的情况需要考虑。
例如,对赌协议违反了任何法律或监管规定,或者协议中的标的物价格受到了不可预测的外来因素的干扰,导致价格方向发生了非正常的波动。
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法得到执行,或者协议被确认无效。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的性质是合法的,但是其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双方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还需要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对赌协议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必须对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进行更多的研究,以便为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做出更好的贡献。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一种签订双方在某个结果成立的情况下,一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很多行业中,如房地产、股票、期货等,对赌协议被广泛应用。
但是,对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议点。
本文将探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我国《合同法》对对赌协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不得订立对赌协议。
”这条规定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对赌协议的态度,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不承认和保护对赌协议。
然而,事实上,对赌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例如,200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案件作出裁决,认为该案中的对赌协议是合法的,撤销一审判决。
这表明,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地带。
2.依据诚信原则认定合法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可能促成对赌协议的认同。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买方需支付大量的首付款,如果卖方愿意与买方签署对赌协议,双方可以在发生一些特殊情况时,如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卖方无法取得产证等情况下,双方都能够从对赌协议中获得一定的保障。
这时,对赌协议并不是一种真正的对赌关系,而是一种保障交易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对赌协议被认为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及注意事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赌协议都是一种具有很大风险的协议。
首先,如果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协议双方都将面临不能主张权利的风险。
这种风险相当严重,因为交易争议经常会出现。
其次,如果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可能会导致财务风险。
很多对赌协议仅仅是单方承担风险的形式,同时,一方承担风险的金额往往比较大。
如果对赌协议中的风险被执行,对承担风险的一方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最后,对赌协议必须谨慎签订。
不同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和风险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签订对赌协议前,必须清楚的了解合同的前提条件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该要注意协议中的各项细则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结论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赌协议无效,但在实践中,对赌协议仍有一定发展。
《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分析综述2700字》
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分析综述1 有名合同说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大多数学者认为,射幸合同有自己独有的特点,与其他合同相比,其在签订射幸合同时合同的效果是绝对不确定的,而其他合同在签订时其合同效果是相对确定的,射幸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仅不能确定合同的效果,也不能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射幸合同具有射幸性,对未来发生的事具有一种强烈的主观猜想性和随机性,需要触及一定的偶然性才能确定,恰恰对赌协议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射幸合同也存在不确定性,它俩都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协议也好合同也罢其特点就是对将来的事不能够确定,并且是很不确定当事人也不能、不敢肯定合同的内容是否能够实现。
1现实中我们比较容易接触到的射幸合同,例如买卖彩票、保险合同、赌博合同等,射性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果是一个概率性事件,换句话说,射性合同的实现是以全有或全无的姿态呈现出来,对赌协议投融资双方进行“对赌”,其对赌目标是否能够实现是关乎对赌双方谁行使权利和谁履行义务的关键,对于投融资双方来说权利或者义务也是以全有或全无的姿态表现出来,如果对赌成功则融资方享有一定的获得相应资金等的权利,如果对赌失败则投资方享有获得股权或是现金补偿等权利,符合射幸合同的相关特征,众多学者认为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
对赌协议属于附条件合同,该合同有个典型的特征,其当事人要对合同的生效附加上约好的事情,该合同依附于该条件的发生与否,也就是说该事情决定着该合同的效力,该条件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具有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且该条件决定着合同是否发生和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可以说该“条件”在整个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对赌协议中,投融资双方不管约定什么对赌目标,例如目标公司在业绩上达到什么水平,还是约定对赌目标公司完成上市目标,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对于条件是否能够实现也是不清楚,对赌目标相当于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对整个合同能否顺利实现发生合同所产生的效力起着关键作用。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8年第 5期·总第 287期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焦 蕾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 对多年来,随着中国大陆的私人公司投资、上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与深化,以及相关对赌协议在 实践中产生的利弊与法律争议,对赌协议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和 特征,属于射幸合同。对赌协议的本质是对被投资企业价值的重新评估,同时,它不符合赌博性质的射幸合 同的特点,因此,不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关键词] 对赌协议;射幸合同;附条件合同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8)05-0134-03
既有研究 的 引 证 文 献 基 本 都 是 中 国 大 陆 学 者 的 著
创始股东(或管理层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调整的约定。
作,极少引证外国机构、学者的学术成果,缺少国际学术
民营企业在金融危机后很难获得融资,因此,它们需 的借鉴与支撑。
要对赌协议来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增加公司的融资
(三)相关研究缺少法理的深度
司中股权的因素,而且需要将“现金,某种形式的优先权、
(一)财务指标
期权认购权、资产等计入考量。现实中,对赌筹码的设置
该指标与融资方的公司财务业绩直接相关。简单来
[作者简介]焦蕾(1995-),女,汉族,江西南昌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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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Gamblingagreement,alsoknownasthe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Generally,itisanagreement basedonthecompanyperformanceofprivateequitybetweentheinvestorsandthefoundingshareholders(ortheman agementshareholders).Formanyyears,withtheexpansionanddeepeningoftheinvestmentinpubliccorporationin mainlandChina,aswellas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therelevantgamblingagreementsarouseinpractice andthelegaldisputes,thegamblingagreementhasbecomeahottopicintheacademicresearch.Thegamblinga greementhastheelementsandcharacteristicsofthealeatorycontract,andbelongstothealeatorycontract.Thees senceofthegamblingagreementisthereassessmentofthevalueoftheinvestedenterprise;atthesametime,itdoes notcorrespondtothecharacteristicsofthegamblingnatureofthealeatorycontract.Therefore,itshouldnotbepro hibitedbylaw. Keywords: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AleatoryContract;ConditionalContract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一)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一)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效力担保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
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
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所谓“对赌协议”,就是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在我国主要是由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所采用。
在实践中,当投资一方———主要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与融资一方———一般是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民营企业,在签订融资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一般是以一定的业绩指标作为标准),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自身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这种机制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VAM”,包含这种机制的条款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被称为“对赌协议”。
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在投资领域中,由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对赌协议一直是海外私募股本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时比较常见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和方法。
(一)“对赌协议”的主体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其中投资方一般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史坦利、高盛、鼎晖等;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
在极个别的案例中,例如徐工和凯雷的并购中,也出现了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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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一)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效力担保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投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对赌协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投资领域。
实践中,有些企业对赌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而有些企业则由于种种原因对赌失败,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由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
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但是该种协议又具有独特性,目前法律无法做到有效调整与约束。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所谓“对赌协议”,就是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在我国主要是由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所采用。
在实践中,当投资一方———主要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与融资一方———一般是具有高速增长潜力的民营企业,在签订融资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一般是以一定的业绩指标作为标准),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自身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这种机制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VAM”,包含这种机制的条款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被称为“对赌协议”。
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在投资领域中,由投资方与融资方签署对赌协议一直是海外私募股本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时比较常见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常见的手段和方法。
(一)“对赌协议”的主体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其中投资方一般是海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摩根史坦利、高盛、鼎晖等;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
在极个别的案例中,例如徐工和凯雷的并购中,也出现了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的情况。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签订对赌条款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好操作,因此在我国,主要是民营企业选择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融资。
(二)“对赌协议”以融资为目的作为一种常见的财务安排,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六个方面的对赌条款,具体选择何种条款,由投资方和融资方协商确定。
我国企业由于对对赌协议不熟悉,在目前的实践中,融资方一般是以一定期间内的财务业绩作为对赌条件,如果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业绩增长等财务性指标,则投资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第二轮注资或出让一部分股权给管理层;如果融资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则管理层转让规定数额的股权给投资方。
(三)投资方一般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对象,以可转换优先股或者可转换债券为投资工具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果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条件,投资人就无偿或者低价向融资方的管理层转让股份或者追加投资等;如果达不到约定的条件,则管理层向投资人转让股份或者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的股权。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因为融资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对于这种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这种协议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
对于这种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调整,协议是否有效,都是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1.“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源于拉丁文的contractusaleatoria,其中射幸与alea(意外死亡)和aleator(掷骰子者)有联系。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射幸合同作为一类契约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固定下来,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将射幸合同定义为:“在契约等价是指各方当事人依据某种不确定的事件,均有获得利益或损失之可能时,此种契约为射幸契约。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则规定:“本重述中的‘射幸允诺’是指以偶然事件的发生或由当事人假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为条件的允诺。
”从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看,射幸合同可以被定义为:在合同订立时,合同当事人对因为特定行为而导致的法律效果还不能加以确定,这种主观上具有预判性和客观上具有不确定性的事项被称为成为机会性事项,以此事项作为标的订立的合同就被称为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具有碰运气的性质,实践中,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彩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合同等都属于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
从射幸合同的要求可以看出,射幸合同至少要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是当事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特定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当事人均具有获得利益或者损失的可能。
按照射幸合同的要求,对赌协议也应归类为射幸合同。
首先,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对于企业未来的业绩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融资方主观上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仍然不一定能达到双方约定的业绩标准。
因为企业的经营业绩取决于多种因素,既包括主观因素也包括客观因素,因此对赌双方无法确定法律行为的效果,双方的约定是不确定事项,这符合射幸合同的最基本的特征。
其次,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均具有利益或者损失。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则双方都受益,投资方也可以通过股价的提高得到利益;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不仅融资方要丧失股权或者进行赔偿,投资方也会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
因此,从对赌协议的内容看,其符合射幸合同的要求。
2.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为了防止人们投机,违反公序良俗,各国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因此,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
一方面,一些射幸合同因为符合法律要件而合法,如保险合同;另一方面,一些射幸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合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例如,赌博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世界上除了个别国家,多数国家都将赌博视为违法行为,赌博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对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做出规定。
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要求,要考察对赌协议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是否具有合法性,需要从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几个方面考察。
目前实践中最具争议之处在于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
在对赌协议中,对赌各方通过对赌条款将投资或者受让股权的条件进行了约定,无论融资方是否达到约定的业绩标准,投资方都会获得相应的回报。
投资人在投资进入公司后,如果约定的条件成就,投资方虽然付出了部分股权,却得到了股权上升的回报;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投资人不仅不承担公司的风险,反而要求大股东对其收益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无论融资方的业绩情况如何,投资方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融资方却是利益与风险并存。
这就和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内容明显的不同,因此有人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
要考察对赌协议内容是否体现法律所要求的等价有偿原则,应该着重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资方的风险问题。
在签订对赌协议中,投资方和融资方的风险是并存的,无论哪一方都不知道将来会有何种结果。
表面上看,投资方利益是最大化的,但是,投资方实际上也面临着不可控制的市场风险。
第二,投资方在投资过程是否有付出。
投资方在投资后,一般要帮助企业改制重组,提升企业业绩,解决公司的治理和激励问题等,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工作都是在投资方的协助下完成的,因此投资方从开始的找项目到投资直至推出,都是有成本的,而不能认为就是“空手套白狼”。
第三,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
投资方的目的并不是接管企业,取得企业的控制权,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被投资方业绩越好,其得到的投资回报越高;如果被投资方企业业绩不好,则相应其回报是降低的。
融资方的目的是通过投资方的资本注入,将企业做大。
因此,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对赌协议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投、融资双方针对未来标的价值可能出现的情形,作出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从合同形式上看是一种‘零和’博弈,本质上是确保投资者获取最大化投资收益和控制管理层‘道德风险’的最优激励机制。
”1]因此,对赌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从协议内容看,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社会需求,并未违背我国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对于对赌协议这种无名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目前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属于股权转让协议,“从法的角度看,对赌协议实际上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安排,其实现最终体现的股权的转移。
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属于投资协议,是投资方实现投资利益的手段。
从表面上看,对赌协议似乎既是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投资协议,但是具体内容还是要根据对赌协议的内容加以确定。
根据对赌协议的内容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方以一定的条件受让原股东的股权,在将来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条件成就,投资方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
否则,股权的出让方以及其他股东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这种协议属于股权转让性质,适用合同法、公司法。
另外一种是公司的原股东向投资方定向增发一定的股份,并约定一定的条件。
在将来约定的时点上如果条件成就,投资方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
否则,原股东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这种属于公司的定向增资行为,适用公司法。
在对赌协议中,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内容,都约定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则投资人不仅不承担风险,还有权要求原股东对其赔偿,或者转让股份。
实践中有人认为这是投资的保底条款,因此对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
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将股东的约定和投资协议的约定分开来进行分析。
现实中,对赌条款中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权益的保障条款均是由原股东来履行的,其担保义务均属原股东。
在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中不存在投资收益保底的约定。
也就是说,投资人与原股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是原股东,公司并不承担赔偿义务。
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规制。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对赌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合法有效的,对协议的双方产生约束力。
也有人将对赌协议与借款协议划等号,认为对赌协议本质上是借款合同,这是不准确的。
因为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从对赌协议的设计目的来看,投资方的目的在于投资有潜力的项目,取得高额的股权收益,并不是资金使用成本。
而借款协议的目的在于出借资金的一方将获得稳定的利息收益,至于资金使用方将资金投向哪个项目、哪个行业,并不重要。
也正因为如此,对赌协议比借款协议复杂得多,特别是对于所投资的项目或者受让的股权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财务调查,将经济风险进行严谨的分析,对于协议的内容进行严密的设计,将投入、转让、退出程序进行事先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