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定义、类型、性质、效力及履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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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含义、类型、性质、效力及履行(律师)

一、什么是对赌协议

投资方向融资方投资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某项条件成就时,融资方可获得什么权益,不成就时,融资方需要向投资方承担什么责任。

二、对赌协议的类型

根据支付对价的形式不同,总体上来说分为现金型和股权型。

1、现金型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当融资方未能实现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时,融资方向投资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反之,则投资方用现金奖励给融资方。

2、股权型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当融资方未能实现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时,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融资方以极低的价格向投资方增发一部分股权;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将以投资方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底价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私募股权机构将获得特定的权利,如股权优先分配权,剩余财产有限分配权或者一定的表决权利。

三、对赌协议的性质

《合同法》中并没有该类型合同的明确规定,须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从性质上来说,对赌协议属于“投资协议”的一种。

四、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根据法〔2019〕2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2)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3)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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