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法律性质探析
海域使用权初探
海域使用权初探毛亚敏(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杭州 310025)摘要:海域使用权属于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到目前为止,只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对该项权利作了规定。
由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法的范畴,其内容侧重于对海域使用的行政管理,对海域使用权相关民事问题的规定难免存在欠缺。
本文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依据,对海域范围的界定,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特征,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终止,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转换等新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海域;海域使用权;法律调整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505(2004)03-0013-05收稿日期:2004-03-03作者简介:毛亚敏(1963-),女,浙江奉化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浙江财经学院教授。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文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依据,对海域使用权有关一些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海域的范围土地与海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海域的权利只限于取得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海域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必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动产登记;对海域的行政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的行政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由于海域与土地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明确海域与土地的界线,以及海域在何种情况下可转换为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授予特定主体在一定海域内开展特定活动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种方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规定,我国将海域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不同区域,并对这些区域内的资源进行管理和利用。
国家可以通过发放特许许可证或签订特许合同的方式将特定的海域使用权授予企业、机构或个人,并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渔业养殖、沿海观光旅游、油气勘探开发等。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能够保证安全和环保。
其次,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然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海洋管理的需要。
最后,一旦获得海域使用权,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有利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通过对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国家可以对海洋资源进行可持续开发,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也可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增长,提升海洋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然而,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授予会引起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一些特定海域的使用权可能受到多个申请人的争夺,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使用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其次,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监测和执法,确保海域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海域使用权的授予还要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意见,特别是涉及到渔业、旅游等对当地居民生活和就业影响较大的项目。
总的来说,海域使用权的授予是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三 、 海 域 使 用 权 性 质 的研 究 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 的研究是海域使用管理 中研究最多的内容 ,其研究主要集 中在 20 年 1 01 O
月2 《 7日 海域法》 布之后到 20 年 3 1 《 颁 07 月 6日 物权法》 颁布之前。在《 海域法》 颁布实施之前 ,海域 使用权并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定 ,因此 ,也就不存在其性质的研究。而在《 物权法》 颁布实施 之后 ,《 物权法》 里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益物权。在这段时间里 ,就海域使用权具体
为何种性质的权利 ,学术界的研究也不尽相 同,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种。
杨顺 良(0 6认 为海 域使 用权 的行 使是 以 占有 为前 提 的排他 性权利 。赵守江 (06 认 为海域 与 土地 20 )上的物 ,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 , 但海域使用权是单
位 和个 人 以法 定方 式取得 的 ,对 国家所 有 的特 定海 域享有 的排 他性 的权 利 。
生 。国外关 于海域使用权方面 的研究: 大多是通过各 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的,明确提出海域使用 权概念 的,从现在来看只有我 国一个 l家 ,因此 ,国外的学者对此研究的内容甚少 ,其研究也大 国 多是海域使用管理 以及海域规划等方面 的内容 ,真正有关海域使用权及其性质 、特征等方面的研 究几乎没有。随着我 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和海域使用制度的推行 ,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海域使用制度 和海域使用权 。其研究 的重点主要有 :一是海域使用权 概念 、内涵方面 ;二是关 于海域使用权性 质 ;三是有关海域使用权 与其他相关用海权的联 系与冲突 ;四是关于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 。在市 场机制研究 中主要讨论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 ,以及流转和处置方面的内容 。另外 ,也有学者对 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进行 了研究。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 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 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 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 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 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 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 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 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 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 如海域使用权, 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 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 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由于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 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释义海域法
释义海域法海域法是一部关于我国海域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海域法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解读。
一、海域法的基本原则海域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维护国家主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海域实行统一管理。
海域法旨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主权。
2.保护海洋环境:海域是海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域法要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3.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海域法规定,国家对海洋资源实行总量管理,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
4.促进经济发展:海域法强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家综合国力。
二、海域法的主要内容海域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国家对全国海域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特殊用途海域制度。
2.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定国家对海洋资源实行总量管理,优化开发利用方式,推动海洋产业结构升级和人才培养。
3.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国家对海洋环境实行特殊保护制度,保障国家海洋安全,防止海洋环境受到破坏。
4.法律责任:对违反海域法的行为进行惩处,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三、海域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海域法立法的背景和意义包括:1.形势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海洋经济和海洋事务日益重要,国家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海洋事务。
2.立法意义:海域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预防和惩治海洋环境破坏等。
四、海域法的实施与监督海域法实施与监督包括:1.依法实施:我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海域法,建立健全海洋行政管理机制。
2.加强监督: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海域法得到有效实施。
3.人才培养:要加强海域法相关人才培养,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五、结语海域法是一部关于我国海域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它对国家主权、海洋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和船员人身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及其保护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f苎墨j查塾金兰!!!竺!!望生!耋遴雹圈豳澄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及其保护徐春燕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行,沿海各省市相继颁布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规、规章,海域使用制度逐渐确立,海域使用开始走向法治化道路。
海域使用权主要作为一种私权有着诸多物权特征,运用相关的物权理论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物权特征,对于处理海域使用相关利益方的法律关系,合理开发使用海域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权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行政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47.022010年5月,备受关注的深圳亿元“海上皇宫”因未获海域使用权已开拆,这宗由深圳市龙岗区海洋局申请执行对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一案,是深圳法院受理的首宗恢复海域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案件,也是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以来,深圳首例国家作为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新类型的海上物权纠纷执行案件。
这个案例再次引发业内对海域使用权的探讨和关注。
一、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在我国,私法意义上的海域是指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位置固定可以通过表明经纬度JJ u以特定化的海洋区块。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利,海域使用权的性质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法为行政法,行政法为公法;有的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权的标的即海域是一种公物,而公物系公众所使用的,因此,海域使用权只是一种经主管机关同意的公物使用权。
目前理论上的主流观点是海域使用权属于私权,私权主要是针对物权而言,即民事权利主体对一个具体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私主体可以自由控制的权利,也即物权理沦学说,但海域使用权与一般的物权稍有不同。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现代海域使用权具有私法性质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一直为人们所利用,但长期以来,海洋并未成为私法上的产权主体。
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通常不能长期独享海洋。
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鱼,两者都不能构成对海洋的独占统治。
一个事物可以排他性控制的前提是该事物是可以指定的,即“物权法中的事物必须具有可以具体确定的属性,难以指定的事物很难被真实支配。
权利,因此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权。
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前,我们无法通过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测量和定位方法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清楚地区分,也就是无法指定海域。
由于海域不能明确,特别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传统民法上不能将海域作为物权客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对象,《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将海洋列为陆地的一种形式。
但近年来,部分海洋也成为私法监管的对象,其变化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海洋利用方式的改变等驱动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拓展,特别是海水养殖和海洋采矿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一部分海洋——海域的专属使用逐渐普遍化。
从事海水养殖,如养殖鱼、藻、虾、蟹、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从事海洋开采,如海上油气勘探,需要在矿区建设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此外,在近海建造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的观光区或休闲区等,也需要长期稳定的占用。
使用特定海域。
人类使用海洋方式的变化引发了许多必须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
(一)从事海水养殖或海洋采矿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稳定的占用和使用,这些特定海域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可以很容易地确定。
因此,这些特定的海域是可用的、特定的,可以看作是民法上的事物。
(二)为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受法律保护,不得受他人干涉。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探析
维普资讯
的 物 质 资料 ” 。海 域 已 经 成 为人 类 开 发 利 用 的 重
的 目的 在 于 享 受 物 的利 益 。《 域 法 》 第 二 条 第 海 二 款 规 定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水 、 领 海 持 续 三 “ 使 用 特 定 海 域 三 个 月 以上 的排 他 性 用 海 活 动 , 适 用 本 法 ” 海 域 法 》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海 。《 第 “ 域 使 用 权 人 依 法 使 用 海 域 并 获 得 收 益 的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 。根 据这 些 规 定 ,海 域使 用 权 具 有 直 接 支 配 性 和 排 他 性 。
要 领域 和 不可 缺少 的 自然资 源 ,能 为人 类 所支 配, 具有 稀缺性 和 独立 的经 济价 值 , 而且 某 一海
域 整 体 的地 理 位 置 是 确 定 的 , 因此 海 域 属 于 民法 上 “ ” 范畴 。 物 的 笔者认 为 , 以上 两 种 观 点 并 不 存 在 逻 辑 上 的 排 他 性 。 海 域 的 公 法 性 质 是 从 海 域 的 所 有 权 人 —— 国家 的角 度 进 行 界 定 的 , 海 域 的 私 法 性 而
和 分 析 . 域 使 用 法 律 制 度 可 以从 突 出海 域 使 用 权 的 物 权 性 、 立 海 域 区分 使 用 制 度 和 加 强 海 建
海 域 使 用 权 宏 观 保 护 等 三 方 面 加 以完 善
关键 词 海域 : 域使用 权 ; 力 海 效
海域使用 权是单 位和 个人依 照法 律规定 , 对 国家 所 有 的 海 域 享 有 的 以 使 用 和 收 益 为 目 的 的 支 配 性 和 排 他 性 权 利 。2 0 0 2年 施 行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域 法 》 ( 海 ) 首 次 提 出 了 “ 域 使 用 权 ” 概 念 , 立 了 我 国 海 的 设 的 海 域 使 用 权 制 度 。其 中 , 域 使 用 权 的 效 力 问 海 题 关 系 到 海 域 使 用 权 能 否 得 到保 护 和 顺 利 实 现 ,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 《 域 法 》 对 保 护 海 海 域 使 用 权 , 顺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体 系 发 挥 了 重 要 理 作 用 ,但 在 现 实 中 仍 然 存 在 诸 多 不 足 之 处 , 如 《 域 法 》 义 务 、 权 利 的 现 象 严 重 , 海 域 使 海 重 轻 对 用 权 人 的权 利 规 定 存 在 缺 失 ; 域 综 合 利 用 效 率 海 不 高 , 在 资 源 浪 费 的 现 象 ; 域 使 用 权 保 护 力 存 海
论海域使用权
一
、
海域使用权 与用益物权 的关系
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处于 同一地位 的权利 。
( ) 设 用海 域使 用 权 的 主 体和 客 体 二 建
海域使 用权是一种 不动产用益 物权 。早在 古罗 马时
期 , 律 就 已经 对 海 域 的权 属 和 利 用 作 出了 规 定 。 据 《 法 根 法 学 阶 梯 》 物 的 分 类 , 一 切 河 流 和 港 口都 是 公 共 的 。 在港 中 “ 口或 河 流 中 的捕 鱼权 , 一 切 人 所 有 ” “ 岸 的公 共 使 用 , 为 。海
( 福建师范大学 文学 院, 福建 福州 3 0 0 ) 5 7 8
【 摘
要】 海域使用权主要包括建设用海域使 用权、 海域地役权和养殖用海域使用权三项权 能。随着《 海域使 用
管 理 法》 物权 法》 和《 的相 继 出 台, 国的 海域 开发 正 不 断趋 于规 范 。 须 完善 关 于海域使 用权 的 法律 法规 , 有效 地 我 必 更
物 权 的角 度 , 据 类 推 适 用 原 则 , 立建 设用 海 域 使 用 权 , 根 设 以适 应 快速 发 展 的 海域 经 济 开 发 形势 , 弥补 《 域 使 用 管 并 海
方 当事人 的基本情况 ;出让海域的位置和范围;建设用海 域使用权出让期 限; 海域使用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 双方当事
有 新 的发 展 。根 据 法 理 上 的类 推适 用 原 则 , 文 尝试 在海 本
1占有 、 . 使用建 设用海域 的权利 。权利人按照建设用 海权证书登记 的用途进行海上建设, 是建设用海域使用 权 的基本内容, 包括可 以进行港 口用海建设、 海上交通用海建 设、 海域旅游 经济 开发建设等 。 2合 同出让建 设用海域使用权的权利 。目前, . 我国基 本上是 由以《 海域使用管理法》 为主的行政管理法调整海域 使用权 出让行为 的。 物权法》 自《 将海域使用权确认为用益 物权后 , 作为用益物权创设方 式的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的 性质 以及海域使用 权 出让合 同的性质就 引起 了学界 的关
文旅投资项目关于海域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文旅投资项目关于海域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一、海域及滩涂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释义:高潮线和低潮线之间以及低潮线以外至领海的空间属于海域范围;高潮线和陆地之间属于滩涂或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性质归属为两种,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海域及滩涂使用权相关规定二、海域及滩涂使用权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释义:海域部分需要获得海域使用权;滩涂部分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海域及滩涂使用权相关审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法律要点
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法律要点一、抵押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通常为海域使用权人)以其合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或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换取一定金额的贷款或债务减免。
该合同具有担保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因此兼具担保和借款的法律属性。
二、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抵押合同的成立通常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抵押权人同意。
在海域使用权抵押中,双方需要明确抵押物、抵押金额、抵押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抵押合同的生效需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包括抵押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等。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还可能受到地方性法规的特殊约束。
三、抵押物的评估与登记在海域使用权抵押中,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登记机关一般为当地海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登记内容应当包括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抵押物的基本信息、登记时间等。
抵押物登记是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也是法律强制要求。
未经登记,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四、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的海域使用权优先受偿。
在此过程中,抵押权人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如发出书面通知、办理过户手续等。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海域使用权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在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常见的违约情形包括债务人不按期还款、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等。
违约责任的形式可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恢复原状等。
若发生违约情形,抵押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途径通常为双方事先约定,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海域使用权的性质辨析
[ 者 简 介] 杨 潮 声 , ,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民 商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圳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学 研 作 男 吉 深 主
究。
海 域 使 用 权 是指 民事 主 体 依 法 取 得 对 国 家 所 有 的 特 定 海 域 排 他 性 使 用 权 , 括 对 海 域 享 有 的 占有 、 用 和 收 益 权 利 。 包 使
说 等几 种 学说 。物 权 法将 海域 使 用 权规 定 为 一 种 独 立 的用 益 物 权 符 合 物 权 法 的基 本 原 则 。 海 域 使 用 权 作 为 对 传 统 用 益 物 权 的 新发 展 , 同 时亦 并 未 改变 传 统 用 益 物权 的 固有属 性 。 但
[ 键词] 海域使用权; 关 自然资 源 使 用 权 ; 物权 ; 益物 权 准 用
《 权法》 4 物 第 6条 规定 海 域 归 国 家所 有 . 1 2条规 定 依 法 取 得 的海 域 使 用 权受 法 律 保 护 , 仅 首 次 明确 了 海 域使 用 权 的 物权 第 2 不
属性 , 而且 将 其性 质确 定 为 一 种用 益 物 权 。尽管 如 此 , 讨 论 海 域 使 用 权 的性 质 时 , 们 不 能 撇 开 有 关 海 域 使 用 权 性 质 的 争 在 我
V o .2 N O 04 1 2 .
21 0 0年 7月
J .2 1 u1 0 0
口 法 学 研 究
海 域使 用权 的性质 辨析
杨 潮 声
( 吉林 大学 法 学 院 , 林 长 春 1 0 1 ) 吉 3 0 2
[ 摘 要 ] 关 于海 域 使 用 权 的本 质 , 了存 在 公 权 与私 权 之 争 外 , 存在 自然 资 源 使 用 权 说 、 物 权 说 和 用 益 物 权 除 还 准
海域使用权法律性质辨析
行使 的严 格 程 序 , 预 示 了其 实 质 上 与 所 谓 的 “ 都 私 权” 并不是 那 么完全 吻合 , 其性 质 并非 可 以那 么单纯
而 绝 对 地 划 分 。 正 如 尹 田 教 授 所 指 出 的 : 事 实 就 “ 是 , 论 证 海 域 是 一 种 不 动 产 是 不 难 的 , 要 论 证 海 要 而 域 不 是 一 种 不 动 产 也 是 不 难 的 ; 论 证 海 域 使 用 权 要
合理 使 用 海 域 使 用金 等措 施 , 助 于 实 现 海 域 使 用 杈 的双 重 价 值 与功 能 的统 一 。 育 关 键 词 : 域 使 用 杈 ; 权 ; 杈 ; 权 ; 值 海 产 公 私 价
中图分类号 :92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5 2 0 ) 5 0 0 — 4 1 7 3 X( 0 6 0 0 7 0
内容 的 特 殊 性 , 论 是 权 利 出 处 的 公 法 性 还 是 权 利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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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0 60 — 8 2 0 — 32
一
、
法 学 视 角 下 海 域 使 用 权 的 公 私 之 辩
海 域使 用 权 是用 海 主体 依 法 享有 的 , 特 定期 在 间 内对特 定海 域进 行排 他使用 的权 利 。海 域使 用权 是《 域使 用管 理法 》 海 确立 的一 项 新 权 利 , 是我 国 也 公 民关于海 洋 资源使 用 的基本 权利 之一 。 关 于海 域使 用权 的 法律 性 质 , 界 主要 有 两种 学 不 同的观 点 : 权 与私权 。公权 论 者主要 以《 域使 公 海 用管 理法 》 的公 法性 质 推 导 出其 所 规 定 的海 域使 用 权 的公 权性 质 , 以该 法 “ 理 法 ” 行 政 色 彩论 证 或 管 之 海域 使用权 的公 权 性 ; 权 论 者则 以现 代社 会 民事 私 权利 由公 法确定 的普 遍 性 加 以反驳 , 并从 “ 域 ” 海 本 身 的财产性 推导 出海 域使 用 权 的财 产性 , 出私 权 得 结论 。一 私权 说 中 , 又有 自然 资 源权 、 物 权 、 在 其 准 特 殊物 权 以及物 权 等 不 同 观点 。其 中 , 海域 使 用 权 的物权 说 , 其 是 用 益 物 权 说 是 学 界 较 普 遍 的 观 尤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控制权。
海域使用权是各国根据国际法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保障国家主权和维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手段。
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联合国于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根据该公约,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内拥有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和实施本国的法律、管辖和行政措施。
领海范围通常被划定为从海岸线起始点向外延伸的12海里范围,同时国家还有权利和义务在其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内开展经济活动。
在国际法上,专属经济区是指位于一个国家领海外的22海里至200海里范围内的海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定的权利,包括利用、管理和保护海洋资源的权利。
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渔业和资源开发等活动时,需要得到该国家的同意或者与之协商。
海域使用权的行使主体是各国政府,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和授权机构来管理和监管海洋事务。
海洋事务管理涉及到海上运输、港口建设、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能源开发等多个领域。
各国基于海洋利益和保护海洋资源的目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管理和利用海域资源。
海域使用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国家主权,还在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库之一,其中蕴藏着众多的能源、矿产和生物资源。
通过合理开发和利用海域资源,国家可以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海域使用权的行使也需要考虑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因素。
国际法规定了各国对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领海的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国际航行自由等。
各国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协定来确保在海洋事务中的和平合作和互惠互利。
此外,海域使用权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物多样性和全球气候调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系统服务提供了基础。
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资源时需要对环境进行保护和可持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黄异;周怡良【摘要】The paper aims to interpre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which also display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law.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in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are identified in this paper,it will further demonstrate why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se of Sea Area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law possesses the ownership over the sea areas as well as the right to use sea areas which both are clarified certainly 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st,it will discuss the concept of the sea area in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具备公法性质,但却兼含一些私法性质的规定。
海域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讲解
明确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基本 性质是权利确立与制度设计的前提。 深入理解海域使用权的涵义,实现海 域使用权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合理,还 需要进一步探讨海域使用权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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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1.2海域使用权及其制度解析:
解析一
涵义与性质
就海域使用权的涵义界定而言,需要解决海域使用权物权 化的论证和物权化后权利内涵的剖析两大问题。 就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界定而言,既需要对海域使用权与传 统物权进行对比分析,又需要将海域使用权置于自然资源物 权中明确权利及其客体的特殊性。
特征。就特定性而言,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海域是需要具备特定内部物质结构的空间资源,而海域
空间资源会随着海水的流动性等情况产生很大的变化,海域空间资源的特定性并不典型。就排他 陛而言,由于海域具有功能的多宜性、生态系复杂性、资源的多样性和开发利用的立体性等诸多 特点,因此决定了海域不存在类似于陆地、林地、草地那样的功能单一、区域独立、界线明确的 区块,这就决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排他陛是具有限定性的。
计。由于海域特殊性的存在,传统物权理论对它的接纳程度有限,由此导致了海域使用权及其相 应制度建立的困难。 从总体上看,海域使用权相较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集中表现在: 首先,海域使用权的客体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客体的特殊性。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特定区域的 海域。海域具有流动性、复合性等特征,以此区别于一般物权客体物显著的特定性、排他性等特 征。海域使用权客体的特殊性是海域使用权区别于一般物权的基本前提,也是传统物权理论体系 迟迟没有接纳其成为新的物权种类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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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Part 2
1.2海域使用权及其制度解析:
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费宏达;李明阳【摘要】海域使用权人转让海域使用权是其对海域使用、收益权能的体现,是权利的内在要求。
我国《物权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制度的缺位,但现实对于海域使用权转让的需求却日益增多,亟须完善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法律制度。
在《物权法》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建议海域使用权转让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应当采取生效主义,建立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制度的任意性规范,规定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出资入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建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和流转平台制度等配套制度。
应当遵循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4页(P30-33)【关键词】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作者】费宏达;李明阳【作者单位】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辽宁大连1166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依法治国研究广泛意义上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包括海域使用权的买卖、互换、赠予和出资入股等流转方式,其法律特征在于海域使用权权利主体的变更。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允许海域使用权转让,但其规定过于原则性,尽管该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但该具体办法一直未见颁布,可见,我国海域使用权转让制度还很不完善。
这样的立法现状不利于海域使用权流转的顺畅进行,也不利于海域使用权财产价值的充分体现,从而不利于海域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海域使用权转让,即海域使用权从出让人处转移到受让人处,转让这一法律行为必然引起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必然涉及物权的变动模式和登记效力,而变动模式涉及转让合同问题,海域使用权的转让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而对于上述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一)应当明确海域使用权物权变动模式和登记效力1.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目录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绪论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
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明显的重要意义,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将在其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中,步入一个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必须以这部法律为依据,有规范地进行,因此,有关的地区、有关的事业、有关的单位、有关的个人,都应当了解这项新确立的法律制度。
国内大量的关心海洋的各界人士,也定然会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表示关注和支持,这就将为发展海洋事业营造有利的氛围。
一、海域使用必须依法管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应当首先确定它的立法必要性,也就是制定这部法律,是有坚实的客观基础的,为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它是人们所共同期盼的行为规范。
可以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海域使用管理极为重要这就是海域使用管理具有显著的重要性,必须对其实施管理,或者说对其进行管理是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主要体现在:(1)丰富的海洋资源需要管理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1/3;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
对于丰富的资源,国家有责任实施管理,对于我国辽阔的海域,需要由国家行使管理职能。
正是由于有了丰富的海洋资源,有了辽阔的海域,才有了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客观基础,它是立法的前提,这样才会产生制定有关海域使用管理法律的客观需要。
应当重视和适应这种需要,如果面对这样的管理海域的需要,而不采取积极的立法行动,则是不适宜的,所以,国家的丰富海洋资源,使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成为一种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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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 学 术 交 流 Jan.,2005总第130期 第1期 Acade mic Exchange Serial No.130 No.1海域使用权法律性质探析刘 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海洋法学研究院,山东青岛266003)[摘 要]海域使用权是海域使用制度的前提性概念与核心范畴。
海域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私权 由公法规定的私权,具体而言,其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
将海域使用权定位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对于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明晰国家、集体和渔业者就海域形成的产权关系,进而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并完善其机制,建立完善规范的海域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以及改革海域管理模式,保护海域使用者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私权[中图分类号]D9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5)01-0059-05我国2002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就海域使用权正式设章规定,就海域使用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及其内容等均进行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海域使用权被正式纳入立法轨道,该制度也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在立法上得到进一步完善。
然而,同时要注意的是,该法仍建立在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之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确立仍属于行政权优化改革的结果,海域使用关系的法律调整尚未摆脱传统体制下的过多依赖行政管理的机制模式,行政机关在海域使用法律关系当中具有统领地位。
海域使用制度为我国所独创,尚未有学者从民法角度特别是运用物权法理论对作为海域使用制度前提性概念与核心范畴的海域使用权问题进行学理和系统考察。
本文拟用物权法理论分析、阐释该法律制度,意在引导实践,从强调行政机关的管理向突出海域使用权利的运行转变,以期对海域使用制度的完善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都有所裨益。
一、海域使用权的私权性分析关于海域使用权究竟属于公权抑或私权,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主张海域使用权为公权者认为,公权为公法上所规定的权利,海域使用权规定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而海域使用管理法系属公法,海域使用权设定又是主管机关基于海域使用管理法所为的行政处分,因此,海域使用权为公权。
除此之外,尚有∀公物特许利用说#,认为海域使用权的标的是一种公物,而公物则系供公众使用,因此,海域使用权只是一种经主管机关同意的公物使用权,是一种公权。
主张海域使用权为私权者认为,公法与私法不是以法律文件为单元划分的,而是针对法律规范的层面而言的。
就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而言,虽然若干规定是公法规范,却也有一些是属于私法规范。
也有学者以近来学界关于私法与公法划分的最有力学说∀新主体说#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能以法律文件是否体现∀管理#而定,如果依据规范该行为的法规,并非任何一般人都可为该行为的权利或义务主体,而必须并且仅能由统治权主体或行政机关为其权利或义务主体,该法规为公法法规;依据该法规[收稿日期]2004-09-10[作者简介]刘兰(1972-),女,河北安国人,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海洋法学研究院博士,从事海洋管理与海洋法研究。
所为的行为,为公法行为。
反之,依据规范该行为的法规,一般人也可以为该行为的权利或义务主体,并不以统治权主体或行政机关为限,该法规为私法法规,依据该法规所为的行为,为私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转移海域使用权的我国境内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主体为一般人,即一般人也可以作为海域使用管理法规所规范行为的权利或义务主体,因此,海域使用管理法规从整体而言应为私法规范,海域使用权为私权。
上述关于私权与公权的区别的观点是以私权为私法上的权利,公权为公法上的权利的观念为立论依据的。
实际上,将私权仅限于是私法上的权利的观念是一最隐蔽的误区。
在现代社会里,财产分配主要是公法的使命,而不是民法典的使命,民法典只不过是将公法所创造的这些财产权再加以私法上的效力和私法上的保护而已,所以,财产权绝不仅仅是私法上的权利。
如果将财产权仅仅限于私法领域,这种法律学上的误区必将阻碍我们对现实中国社会中财产分配之正义问题的深刻认识。
就海域使用权而言,虽然其为海域使用管理法所规定,而海域使用管理法规从实质意义上分析,其性质属于公法,但却不能因此而得出海域使用权为公权的结论。
海域作为一重要的财产形态,同土地一样,其分配应通过公法实现;海域使用权也如同房地产管理法上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法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是公法上的产物,但同时,民法也对这些公法所创造的财产权利赋予了私法上的效力,将其纳入了民法上的调整范围。
因此,海域使用权实质上为私权,是一种公法上规定的私权。
当然也应该看到,海域使用权虽然为一项民事权利,但规制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却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以保证海域的合理和可持续利用为立法目的的,海域使用权必须在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的前提下,然后赋予使用权人,而其行使要也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和限制,因此,海域使用权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为一种公法上规定的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私权。
二、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分析自古以来,海洋在法制史上向来为公法所调整,因而长时间内一直未进入民法学者的视野。
近几十年来,随着人类探索、开发海洋的力度不断加大,私法的触角渐渐伸向海洋,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现,是海域开始成为私法上财产权利客体的标志。
尽管确认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整体而言属于公法,但就海域使用权本身而言,用海主体可以对特定海域占有、使用、收益乃至有限处分,其享有的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它被赋予了私法上的效力,从性质上讲应属于私权的范畴。
海域使用权同土地法上的土地使用权一样,都是一项重要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现在土地使用权为私权已在理论和实务界取得共识,海域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私权也应无疑。
目前,我国民法学界对海域使用权制度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在既有的一些著述中,就海域使用权具体为何种性质的权利,观点也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资源使用权说。
认为海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海域使用权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一样也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
(2)准物权说。
认为海域使用权非为民法上的物权,但在效力方面与物权相近,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3)特许物权说。
认为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但属特别法规定的物权,称特许物权更为合适。
(4)物权说。
认为海域具有可支配性,符合民法上物的概念,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性,属于物权。
(5)用益物权说。
认为海域使用权具备用益物权的一般要素,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因而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
该说又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用益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并且与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一样,属于用益物权中的用益权类型;二是土地使用权说,主张将海域使用权界定为土地使用权之一种;三是独立、典型用益物权说,将海域使用权界定为典型的用益物权,是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种类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以上诸说中,∀自然资源使用权#说从宏观上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了性质定位,指出其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整体属性,这是其可取之处。
但这种定位方式过于宽泛,法律属性明显不足,自然资源使用权应是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的共同上位概念,将海域使用权定性为自然资源使用权,难以体现海域使用权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容易使人将海域使用权与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相混淆。
所谓准物权,系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于物权并得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
目前关于准物权的各种认识中,有的认为权利物权为准物权,有的认为特别物权为准物权,还有的认为物权取得权为准物权,尽管具体主张不一,但其理论前提大都是一般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而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客体具有不特定性,为非典型的物权,应称其为准物权。
我们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仅仅以客体是否具有特定性作为划分物权与准物权的惟一标准,这一理论本身是有待商榷的。
依此理论,质权中以动产为客体的动产质权应为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权利质权则属准物权,而实际上又怎样呢?现代社会的发展,已使得权利质权在整个质权体系中的比例日益增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逐渐增强,人们在谈及权利质权时,已经很自然地将其列入一般物权的范畴,如果还要照上述理论强行将其划为准物权的话,矛盾之处显而易见。
同时,就海域使用权的客体 海域的特定性而言,在这一点上与定性为∀准物权#的其他权利客体是不一样的。
∀特许物权#说认为准物权的概念不易理解,而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权利是经过特别的行政许可产生的权利,称其为∀特许物权#更为恰当。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确实要经过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但以∀是否经过行政许可#作为界定特许物权的标准是否合理,令人不无疑问。
因为有些∀特许物权#并非经过行政特许,而是基于其他事实产生[5],对此,依∀特许物权说#似乎很难做出合理解释。
∀物权#说看到了海域使用权的支配性之本质,认为其属于一种物权,较之∀自然资源使用权说#有了质的突破,但该说没有进一步指出海域使用权具体属于物权中哪一类型的权利,尚有待继续发展和完善。
∀用益物权#说看到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之特征,较之物权说又有了很大的进步。
其中的∀用益权#说把海域使用权具体定性为一种用益权,用益权系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人设定的权利,我国立法上对是否将用益权设定为一类物权争议甚大,从立法动态上看,只可以承认居住权这一种用益权,而海域使用权人无此特殊身份关系,不宜将海域使用权定性为用益权。
∀土地使用权#说分解了海域使用权的内容,进而也否定了其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但实际上,海域使用权与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在设立、内容、客体等方面均有差异,很难以土地使用权来囊括海域使用权的所有内容。
∀独立、典型用益物权#说认识到海域使用权自身已发展成为独立的权利类型,有利于海域使用权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相比前两种学说更为合理一些。
三、海域使用权之用益物权性定位我们认为,从权利性质上讲,海域使用权是一类独立的物权类型,且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1.海域使用权是一类独立的物权类型。
物权是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具有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特征。
前面已经提到,海域使用权以特定海域为标的,以对海域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保护上具有对世性,是一种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性质上应定性为一种物权。
尽管海域使用管理法!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在法律上已经得到确认,在实践中已经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理论界尚未对该法及其所确立的海域使用权制度予以充分的重视。
在目前有关物权的著述中,很少有人针对海域使用权做过专门的论述,充其量只是在用益物权或特许物权、准物权部分提到过与海域使用权相关的渔业权、养殖权、采矿权等权利类型,似乎海域使用权可以为这些相关权利所包括,而没有必要单列为一类独立的权利类型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