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法律性质探析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排污权是指企业和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法则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
具体来说,它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让企业和单位进行有限度的排污,并且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监管,从而促进减量、清洁、再生利用等环境保护的目的。
排污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经济资源。
因此,排污权法在形式上属于经济法,并且保护了企业和单位的利益,从而解决了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在法学上,排污权法的权属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排污权是由法律保护的权利。
排污权法则是由法律赋予企业和单位合法进行排污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和标准,保护了公民的环境权利。
第二,排污权是一种有形的财产权。
排污权具有价值,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企业和单位可以通过转让排污权的方式获得利润,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并获得社会认可。
第三,排污权是一种无形的环境资源。
排污权本身是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通过限制和规范排污行为,可以有效地改善环境状况,保护环境资源,从而为人类活动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
排污权的权属性在学科上主要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
经济学为排污权提供了实现和管理的理论支撑,法学则规范了排污权的权益、义务和保护的范围。
具体来说:经济学角度:排污权法在经济学上属于环境经济学的范畴。
排污权可以被视为一种商品,企业和单位在进行排污的状态下可以获得收益,即排污费。
同时,排污权的限制和监管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环保费用、改进产品生产工艺等方式优化生产模式,从而提高了效率和效益。
法学角度:排污权法在法学上属于环境法的范畴。
它通过制定和实施环保标准、规范排污企业和单位的行为,推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进而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多面性是由其直观的物质属性和深层的价值属性所决定的。
在实践中,人们需要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和环境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发挥学科协同的作用,不断推动排污权法在环保领域的有效实施。
论排污权的法律权利性质
性” 两 方面 结合 起来 看待 。 所 谓 法律上 的权 利 。 是指 国家允许 或认 可 的 , 以 法律 表现 形式 ( 包括 规范 和 习惯 ) 保 障权利 人 为满 足 正 当利 益 而在特 定 范 围内 自主采 取 的 ,并 有相 对 义 务人 的法 律 义务所 保证 的行 为或 不 为的 可能 性 。首
成性 质也 决定 了其 逻 辑体 系 的构建 也 必须 以权利 和
法律 关 系为 核心 。 因此 , 就 排污 权是 不是 法律 权利 问 题必 须 给 出必要 的 回答 。
面 的约 束『 2 1 。简 言之 , 受物 质 生活条 件 制约 的一 定生 产关 系与 其他社 会关 系所 要 求 的社会 自由和社 会 责 任是法 律 所规定 的权 利 与义务 的基 础 。 因此 , 要 想 全
认 为 以上 观点均 有不 足或 至少 是带 有 片 面性 ,理解 权 利必 须抓 住物 质生 活条 件 的制 约性 。法 律所 确认 的权利 和义 务不 是任 意 的 , 是 受法 的本 质 约束 的 , 具 体 而言 受 到法 的三级 本质 的 约束 ,即受统 治 阶级意
志 、直 接 的社会 权利 以及 社会 生 活客 观需 要 三个方
J u n . 2 0 1 4
论 排 污 权 的 法律 权 利 性质
武 暾
( 周 口师范学 院 政法 学 院 , 河南 周 口 4 6 6 0 0 1 )
摘 要 : 排 污权 交 易试 点 工 作 已经 在 大 多数 城 市展 开 , 目的在 于 用 实践 证 明 排 污 权 交 易能 否有 效解 决环 境 问题 。 然 而 对 于排 污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一定的环境容许排放总量控制下,通过市场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二氧化碳排放交易。
它是一种以经济手段来引导企业降低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的环保政策。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排污权交易已成为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环境保护政策。
排污权交易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探讨。
一、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1.权属问题排污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它的产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但是目前国内对于排污权的产生和转让程序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排污权的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转让的方式和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公示等问题都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
2.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各地在排污权交易监管上的法律规定不够统一,监管机构也不够健全,导致一些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报排放量等手段,从而获得更多的排污权,导致整个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混乱。
3.法律责任问题在排污权交易中,如果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排污权,或是超出排放限额进行排放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并不明确。
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
4.公众参与问题环境保护是全民参与的事业,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并不明确,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容易导致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不透明性,公众对于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政府对于排污权交易的监管情况缺乏监督。
二、措施探讨1.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排污权交易中的权属问题和监管问题,需要建立清晰的法律规定。
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出明确的排污权产生和转让程序,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的监管规定,并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健全监管机构政府应该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实施了排污权制度,通过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排污权的分配和交易来约束和管理污染物的排放。
在这一过程中,排污权法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工具。
排污权法究竟是属于哪个学科范畴下的法律体系?本文将从法律学、经济学和环境科学等学科角度对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进行解读。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属于环境法这一具体的法律领域。
环境法是以环境保护为对象和法律目的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律,具有基本法律地位,其下还有一系列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而排污权法作为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部分,是针对污染物排放管理的特别法律规定。
它规定了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属于环境法范畴。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属于环境经济学范畴。
环境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等问题的经济学分支学科,它重点关注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成本的最小化。
排污权法的实施实质上是在借助市场机制来进行环境治理,通过排污权的分配和交易来调节污染物的排放。
这种通过市场化手段来进行环境管理的方式,正是环境经济学所倡导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排污权法可以被看作是环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实践范畴。
排污权法在法律学、经济学和环境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下具有不同的权属性。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环境法的一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环境经济学的一个实践范畴;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环境管理的一种法律工具。
这些不同的学科视角为我们深入理解排污权法提供了多重途径,也为我们更好地运用排污权法来进行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不仅需要充分理解排污权法在不同学科领域下的权属性,更需要在实践中主动整合多学科的优势,充分发挥排污权法在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摘要】本文旨在对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进行全面解读。
在文章将介绍背景信息并阐述研究意义与方法。
接着,正文将从法律、经济、环境学、社会学和政治学五个学科角度解读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
在将进行综合分析,展望未来发展,并总结研究的意义。
通过多学科的解读,有助于深入理解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复杂性以及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文章的研究内容将为相关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排污权法的实施与完善,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排污权法、权属性、法律解读、经济解读、环境学解读、社会学解读、政治学解读、综合分析、展望未来、研究意义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排污权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排污权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还能指导企业合理利用排污权,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排污权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排污权法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和单位的排放行为,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环境资源,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排污权法可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排污权法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法的建立还可以促进政府的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对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进行学科解读,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该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实践意义,还有助于提升环境法治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向法治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持续增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有效治理和管理环境污染,我国不断加强对排污权的管理和监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排污权的权属属性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学科的角度对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进行解读。
从法学角度看,排污权是指国家授权企业或组织在一定的达标排放条件下,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的权利。
从法学视角来看,排污权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市场交易的属性。
排污权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和组织必须依法申请获得排污权并遵守排放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和法律责任。
排污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权可以进行交易转让,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排污权来实现自身的排放需求,这使得排污权成为一种有形的资产,并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具有明显的市场属性。
从经济学角度看,排污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
排污权的产生和交易会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排污权的交易可以帮助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排放结构,鼓励企业采取更加环保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排污权的交易会对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产生影响。
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引导资源向环境友好型产业配置,实现“绿色发展”,提高环境效益。
从环境学角度看,排污权具有明显的环境属性。
排污权的行使会对环境产生直接的影响。
如果排污权得到合理的行使,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做出贡献。
但如果排污权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我国排污权的权利属性既具有法律规定和市场交易的属性,又具有经济和环境属性。
对于排污权的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需要从法学、经济学、环境学等多个学科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只有充分理解排污权的权利属性,才能更好地推动排污权管理与监管工作,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迅速增长,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排污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就变得尤为重要。
而关于这一法律的权属性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着不同的解读和理解。
本文将从法学、经济学、环境科学和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角度,对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做一个深入的解读。
我们来看一下经济学的角度。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和激励约束。
排污权法的出台,实际上是在资源配置中增加了环境资源的纳入和配置,使得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更加合理和有效。
排污权法也是在引入了市场机制,通过排污权交易等方式,促使排污单位在环保措施中寻求最优化的经济利益。
排污权法也是在对排污单位进行了激励约束,通过对排污权进行量化和分配,使排污单位在使用和减少排污权益中能够受到市场的激励和约束。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和激励约束为主要特征。
我们来看一下环境科学的角度。
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体现在环保效益、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环保效益最大化。
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也是在追求生态平衡,在排污和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使得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
排污权法也是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对排污单位的管控和限制,使得资源的使用和环境的保护能够与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环保效益、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特征。
对于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着不同的解读和理解。
从法学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规范性、公共性和约束性为主要特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资源配置、市场机制和激励约束为主要特征;从环境科学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环保效益、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特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主要是以其社会管理、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为主要特征。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问题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管理排污问题,我国出台了《排污权法》,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于调整我国的环境治理体系以及解决排污问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一直存在争议。
有关学科领域对于《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其中包括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环境科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学科领域的角度来解读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质,以期更全面地了解这一法律对于环境治理的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属于一种资源的配置问题。
经济学家认为,排污权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资源,而且具有交易属性。
也就是说,排污权可以被买卖和转让,因此具有市场价格。
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使排污权流向高效的使用者,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是一种具有交易属性的资源,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属于一种公共财产。
法学家认为,排污权是一种属于公共利益的资源,应当由政府进行管理和分配。
排污权的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管和限制,不能由个体私自决定。
排污权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和监管的公共资源,政府有义务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属于一种社会资源。
社会学家认为,排污权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利益关系。
排污问题不仅仅是企业和政府的问题,还涉及到广大民众的生活和健康。
在排污权的管理和分配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不能让一些企业和地区因为拥有更多的排污权而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
排污权属于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资源,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管理和分配。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权属于一种政府控制的资源。
政治学家认为,环境治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排污问题是政府的重要管理范畴。
政府有权利和责任对排污权进行监管和管理,不能将其完全交给市场自行调节,更不能由企业和个人私自决定。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是环境法中的一类特殊的法律权利,它是在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与监督的基础上,对能源、化工、建筑等行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与配额分配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这种管理方式采用了市场化手段,使排污单位通过购买和出售排污权来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
总体来说,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法律属性我国排污权法是由国家制定、颁布并实施的法律规定,它具有普遍适用、法定性、绑定约束等特点,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责任追究。
这种法律属性既为排污单位提供了规范,保障其合法权益,也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经济属性我国排污权法的实施,通过排污权的买卖使排污单位承担环境保护的成本,促进了环境治理行业的发展,推动了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环保成本转嫁到了产品价格中,促进了产品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费结构的调整;从生产者角度来看,排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可以用于融资、担保等多种融资方式,提高了排污单位的融资能力,增强了行业的竞争力。
三、社会属性我国排污权法的实施,可以促进环境意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监察意识。
排污权市场的落地,可以使环境保护成为一种共同的责任和愿景,倡导“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环保先行”的理念,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同时,排污权法的实施也能带动环保和相关行业的就业机会,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提高民生福祉。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法的权属性既具有法律属性、经济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
通过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对环境保护进行有效管理,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经济手段的治理,实现了排放总量控制;通过社会引导机制,传播环保意识,推进绿色发展。
这些正面影响不仅提升了我国环保产业的水平和竞争力,也带动了环保意识的普及和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行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企业减排、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已经逐渐在我国得到推广和实施。
但是,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从法律问题出发,探讨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1. 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排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负问题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费用,这会导致企业减排成本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积极性。
2. 信息公开问题排污权交易中,涉及企业的排放指标、排放量等信息应如何公开与共享,目前仍存在一定困难。
一方面,企业担心透露过多信息可能影响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考虑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等因素。
因此,如何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 监管问题排污权交易的监管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监管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管理,确保企业的排放量不超过核定指标。
但是,如何有效进行监管,避免虚假报告、欺诈等问题,对监管部门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4. 违约问题排污权交易中,如果有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了协议,形成欺诈、恶意拖欠款项、逃避责任等行为,相关法律如何制裁,如何保护受害方权益,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法律问题的措施为了避免排污权交易所带来的税收负担,政府应该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排污权交易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建议政府考虑在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减免。
2. 加强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该搭建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企业的排放指标、排放量等信息进行公开。
对于企业商业机密的保护,可通过进行数据脱敏等措施,在保证信息透明的同时保护企业相关权益。
为了有效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制裁。
同时,也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论排污权的法律属性
论排污权的法律属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越来越突出。
排污权正是基于环境自身的自净能力,为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二者相妥协的产物。
由于排污权是排污权交易机制得以展开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有必要厘清排污权的法律属性,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立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通过分析排污权产生的理论根据以及目前学者对排污权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用物权法的拓展、公法与司法融合等发展的角度论述了排污权的准物权属性。
标签:排污权;法律属性;环境容量;准物权排污权这个概念最早出現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的,后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基本的环境经济性制度。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所以排污权是一种经济术语,而不是法律概念,由于排污权与排污交易制度紧密相连,为了在法律上设立排污交易制度,我们有必要弄清排污权在法律上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是环境权还是物权?若是物权,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还是准物权?或者它根本不是民法中的私权,仅是一种行政许可?一、排污权产生的理论根据1960年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环境产权理论。
科斯认为,通过明晰产权、允许交易,市场的作用不仅限于评估这些权利的价值,而且提供了一种机制,以保证这些权利流向价值最高的用途领域。
他指出,产权办法依靠市场评估权利的价值,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外部性问题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有效解决,并实現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在科斯理论的启发下,各国开始通过确定环境产权并开展市场化交易来解决污染问题,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即是在此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
正是根据这种环境产权理论,由于产权是经济领域的概念,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产权概念应该对应法律中的财产权概念,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权利等。
“排污权”性质之辨
“排污权”性质之辨【摘要】“排污权”的提法是通过排污权交易而广为人知的,作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排污权”概念和定性出现了众多“幻影”,若不纠正,将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要揭示“排污权”的“真像”,必须借助于民法以及行政法理论作为认定“排污权”性质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排污权;性质;配额利益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均在积极探索排污权市场化改革,这些改革集中在完善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机制,全面开展各主要工业领域的排污权有偿使用,鼓励企业积极减排。
这些都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排污权理论基础的建设,依然不能放松,笔者本文即是对排污权的性质这一理论问题集中进行探讨。
一、有关“排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及其评述(一)关于“排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1.用益物权说众所周知,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于他人不动产上设定以利用该不动产为内容的物权。
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用益物权,[1]具体而言,具有用益性、非占有性和相对独立性。
环境法学者吕忠梅教授也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标的物是由环境法所确立的环境容量使用权,简称环境使用权,其乃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2]2.准物权说所谓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
按照通说,它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
[3]崔建远教授认为,“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属于准物权的标准应当放宽,即以客体是否具有特定性、权利构成是否具有复合性、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权利的追及力如何、权利的优先性是否具有特色”等因素为据。
[4]3.环境容量使用权说有学者认为环境容量使用权是“一般意义上的排污权(或者称为应然意义上的排污权)是指一切生物维持生命正常所需而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应然’权利,是一种应当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但如此,由于“环境纳污自净能力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资源和商品”,排污权还是“对环境容量的限量使用权”。
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定位及其对交易主体的利益保护
权 是 一种 新 型 物权 ,应 该 引 用物权 的一 般 原理 和规 则 ,本 文认 为此类 观点 欠妥 。 分 析如 下 :
而 ,这个提法 容易导致现有物权体 系的混 乱 ,额外增加法律成本 ,导致物权体 系的
松散软化 ,不利于物权 法的 目标实现 。准
物权体 系的构建 ,在物权法 草案的讨论 中 也提到过 ,最后并没 有采纳 ,其 牵强性可
排 污权 交易政策源于 美国 ,但美国并 没 有将 排污权界定 为一项产权 。美国属于 英 美法系 ,没有公法 与私 法的区别 ,更没 有物权 概念 ,只有财产权 ,对一切的财产 性权利 予以平等保护 ,对 于新兴的排污权
能够 涵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德 国、 日本 的排 污权交易也
个权利还要随 时缩小 。实践 中多种排 污权 也可 能并存在 一个环 境资源 物质载体 上 ,
和使 用水域 、 滩涂从事养殖 、 捕捞 的权利 ” , 该 条用列举 的方式明确界定 了这几个用益 物 权 ,后面并没有使 用 “ 等”来涵 盖其他
权利, 排污权交易在我 国已经存在3 年左 0 右 ,物 权法草案广泛争取意见 ,最终并没 有将其纳入 ,这不是立法漏洞 ,而 是立法 背物权 法定 原则 。
在人力控制范 围之外 。 其次 ,用益 物 权 是 以对 有体 物 的 直 接 占有 为要 件 的 。排污 权权 利 人显 然 无 法 直接 占有 环境 容 量 ,即使 其 取得 了排
污许 可证 , 经过 了行政 公示 程序 , 也无 法
排污权交易担保的法律性质探究
排污权交易担保的法律性质探究摘要:以排污权设立的债权担保,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适合不同的担保类型。
具体来说,当排污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交易的完成几乎完全处于行政机关的监管之下,以批准登记为要件并以有实际排污需求为主体条件时,排污权类似不动产权益,抵押担保就能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但在排污权交易已形成自由流通的市场,排污权经证券化而成为能独立转让的财产权利,排污权的价值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交易价值时,排污权类似股权、债权等“动产”权利,可设立质押担保。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担保;抵押;质押2008年9月,嘉兴银行率先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这一金融创新产品;2014年9月9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兴业银行和湖北宜化集团签订了“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成为我国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
同样是以排污权设立的债权担保,却产生了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两种类型,担保财产的性质来看,按照传统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三分法,以排污权设立的担保属于权利担保,在物权法律理论和规则中可能设立权利抵押或权利质押两种担保类型,实务中的做法也正是遵循了这两种路径。
那么,以排污权设立的担保究竟应为权利抵押还是权利质押,需要根据排污权的概念和特征、界定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的判断因素来进行分析。
一、排污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排污权,通常是指排放主体经环保部门许可后,按其所拥有的排污配额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也有学者站在私法的角度,认为排污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对基于环境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①而对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也形成了行政许可、用益物权、准物权、特许物权等多种观点。
这些观点各有所长,难言绝对的优劣。
但为了能够较合理地界定排污权交易担保的法律性质,明确以排污权设立的担保物权究竟应是抵押权还是质权,可以借鉴这些观点中对排污权权利特征的描述和看法,通过探究这些权利特征对抵押权和质权的符合程度来得出结论。
具体来说,排污权在权利特征上有以下几方面的要点:(一)排污权具有使用、收益的内容排污权的内容,或者说排污权的行使方式,表现为向环境空间排放一定量固态、液态或气态的污染物,并以此获得一定的收益。
也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 关键词 】 污权 ;准物权 ;用益物权 排
排 污权 ,即 环境使用权 或环境容 完全 依靠政府 公力行为 也会产生政 府
南方论刊 ・ 0 8 2 0 年第8 期
民主 与 法制
也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宋晓丹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0 7 3 03)
【 摘要 】 污权 的性质界定是排 污权 市场化 交易的前提 和基础 , 排 是排 污权 交易的初 始问题 。在 当前排 污权 交易实践深
入 的阶段 ,确定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有其理论 与现 实意义。在 对环境容量进行物化基础上 ,学界 关于排 污权 法律性质形成 了
起 。从 这个意义 上讲 ,排污权 交易 的
所有 问题归根结底就 是排污权法 律性
质 的 问题 。
化交 易来解决污染 问题 ,排 污权及排 的上位概念 。产 权概念 与法定权利 类 污权 交易即是在 此种背景下 产生和发 型 的非唯一对 应性为产权从 学理概 念
展的 。 ຫໍສະໝຸດ 走 向具体 的法定 权利 制造了障碍 。排
的法律 性质就成 为形成 我国稳定 的排
行探讨 的是经济 学家。他们认 为 ,环 以 降 低 交 易成 本 ,提 高 资 源 配 置效 污权交易关系必须完成 的首要任 务。 具有外部性 是环境 问题产生 的经 济根
源 。外部性 是指有 些成本或收益对 于
2排污权法定化 障碍之克服 .
一
以解决 ,即 只要 加强和改 善政 府对 市 场 的干预和管理 ,征收 “ 庇占税 ”就
“排污权”权利属性的辨析
排污权 权利属性的辨析巩海平,周雪莹㊀㊀摘㊀要:学界普遍认为,排污权 是一种权利,且呼吁相关立法明确其权利属性.对 排污权 法律属性的思考,有助于对我国目前各地相继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进行反思,找到适合我国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路径.通过对目前 排污权 权利学说㊁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梳理与分析,可知 排污权 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环境义务.如果强行通过立法将其规定为权利,将会造成权利体系的混乱,违背排污权交易制度减少污染㊁保护环境的制度设计初衷.关键词: 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权利;义务作者简介:巩海平,甘肃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周雪莹,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排污权性质研究»(项目编号:201803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排污权 这一称谓最早来源于美国«清洁空气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当时全美大部分地区无法达到美国联邦环保署(E P A )制定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 a t i o n a lA m b i e n tA i rQ u a l i t y S t a n d a r d s ,简称N A A Q S ),强行继续施行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E P A 为了使N A A Q S 得到有效执行,创造了排放抵消政策(E m i s s i o n sO f f s e t P o l i c y ),在«清洁空气法»1977年的修正案确定下来.排放抵消政策是由 抵消(o f f s e t )㊁泡泡(b u b b l e )㊁净得(n e t t i n g )㊁储存(b a n k i n g ) 这四种市场运行机制构成,也就是最初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对承载环境污染的环境容量重新配置,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污染企业降低能耗,达到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次大胆尝试,收获的不仅仅是环境治理的成功,还为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更开阔的思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清洁空气法»1977年的修正案中并未将 排污权 以权利的形式规定下来,也没有明确可交易的排放量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国外成功治理环境问题的典型制度而被引入,试图为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寻一味 良药 .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 排污权 如何界定成为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被冠以权利之名的 排污权,是否能够作为排污权交易63制度的理论基础,值得深思.一㊁纷繁复杂的权利之说:能否为 排污权 正名目前对 排污权 法律性质的研究基本上是从权利的路径出发,代表性的观点有:行政许可性权利说㊁环境权说㊁准物权说㊁用益物权说㊁无形财产权说㊁功能性权利说等,但这些观点之间的分歧较大.行政许可性权利说认为 行政许可确认了排污单位在许可限度内排污的行为,即赋予企业一定行为的权利. 1 环境权说认为 环境权是一种丰富的人权,包括很多权利,公民和企业法人对环境的使用权和依法排污权就是建立在环境权这种 属权利 基础上的子权利 . 2 准物权说认为 排污权 因其以权利人对环境容量的使用和收益为权利的内容,而不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排污权属于他物权;又因其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权利对象㊁行使方式㊁权利效力等方面存在着明显不同,所以学者们一般将其定性为准物权.3 用益物权说认为 排污权是一种环境容量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㊁使用和收益,且无相对的义务人的权利. 4 无形财产说认为 排污权是一种被创造出的权利,目的是为了污染防治,这种权利能够带来财产性收益,且交易的对象为虚拟的无形财富.5 功能性权利说是基于对传统财产权的权利内容扩展的新型财产权提出的,功能性权利说认为 在排污主体和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中审视排污权的性质,排污权是财产权中 非基础性权利 的功能性权利 . 6 以上关于 排污权 法律性质的学说,都将 排污权 定义为一种权利,虽然研究的角度不同㊁称谓不一,我们仍能概括出名为权利的 排污权 拥有以下特征:第一,即使有学说认为 排污权 的权利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但无论是从实际操作层面还是从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个人无疑是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的;第二, 排污权 权利的界定是为了 交易,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单纯以私法自治为主要规制手段无法支撑整个排污权交易制度,大量的公法管制穿插其中,这一点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即使是在 交易 这个充满 私主体自治 的过程中,也能感觉到行政机关和公众的监督和控制;第三,权利对象所指向的客体是环境容量,与传统民法中对权利行使客体的要求不同,不具备明显的排他性和严格的特定性.总结起来, 排污权 是不同于以往民事权利的新型权利,这种新颖性体现在无法用传统民法进行法律规制,需要为其创设新的概念㊁新的规制手段等,而正是这种新颖性使得 排污权 看似拥有权利特征的表象,但缺乏权利的实质内容.首先,一种权利之所以能为法律确认而保护,是为了维护某种利益.由于人们对美好环境的追求,使得环境容量作为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产生交易的可能, 排污权 保护的利益,正是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创造出的经济价值.但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不应是 排污权 设立的初衷,由经济利益激励企业,提升环境质量才是真正的目的,这种对优美环境的需求恰恰是一种73 排污权 权利属性的辨析1 2 3 4 5 6 史玉成:«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理论»,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209页.同前引 1 .同前引 1 .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同前引 1 ,第212页.同前引 1 ,第212页.公共利益,用私权去保护公共利益,存在着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其次, 排污权 的权利主体排除个人,是不合理的.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为了维持生存的必要,都要向周围的环境 排污 ,这是一种基本人权.如果允许企业将其节约的环境容量作为一种权利受到保护并在市场交易中获利,那么为什么要把个人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如果认为环境容量作为资源的稀缺性是 排污权 成为一种权利的重要原因,那么在个人造成的环境污染也不容忽视的今天 7 , 排污权 失去个人这一权利主体,脱离了权利的基本价值,即平等性.再次,在实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运行中,不管是初始排污权的分配㊁还是排污权交易合同的订立,都大量存在行政机关的身影,企业对于自己拥有的 排污权 应该何时交易㊁与谁交易㊁交易量是多少等问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调节,更多时候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引导.最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排污权 一旦被没收后应当给予企业补偿的问题,这就表明,当公权力侵害 排污权 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戒.权利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丧失了这种功能的排污权,很难说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二㊁ 排污 还是 污染义务的来源从广义的角度看, 排污 并不是人类才具有的行为,地球上的所有生物为了维持其生存,无时无刻不在向周围的环境 排污.生态环境本身拥有一定的自净能力,能够通过不同的生态要素进行能量交换容纳这种 排污 ,所以在环境容量限度内, 排污 成为能量或者物质之间的 转化 .但是随着人类生产力的进步, 排污 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 排污 因此变成了 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以致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在现有科技水平下,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段限制 排污 行为,达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标.无论是传统的政府管制,还是通过市场经济引导,都是在将 排污 控制在 污染 程度以下,其实质是人类面临环境问题时不得已对经济发展做出的妥协.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主要有排污消减信用形式的排污权交易和总量控制型的排污许可证交易两种方式.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是在空气或者水这样的公共物品上,强行设立一套公共权利和私人义务的制度,即污染者有一个可强制执行的法律义务,遵守所有限制使用公共物品的管制措施,这种个人义务的履行是为了公共权利的保障.对于拥有 排污权 的企业来说, 排污权 并不是在保护企业排污的利益,而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手段限制排污行为,限制企业以往不考虑环境破坏的后果,不加节制地排污,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收益.企业的生产活动既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满足了当代人的生活需要,并且推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这使得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如果没有威胁到生存环境,企业不管是因为生产需要,向外界大量排污,追求规模效益产生的经济利益,还是为了提高单位生产经营的效率,创新科技,节能减排,进而提高单位产品所蕴含的价值,都应该交由企业根据市场自由判断,政府所做的就是维护好市场交易平稳安全的运行,防范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正是因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为人类敲响了警钟,让人们反思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逐而忽略了环境保护威胁到的不仅仅是人类自身,还有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才要加以限制.并且,企业的排污行为不仅与企业83 西部法学评论㊀2019年第6期 7 刘卫先认为 现在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水平普遍提高,即使是维持生活意义上的排污行为也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如城市居民对汽车的普遍使用导致城市空气污染㊁农村居民对农药化肥广泛的使用导致区域水污染等. 参见刘卫先:«对 排污权 的几点质疑 以 排污权 交易为视角»,载«兰州学刊»2014年第8期.自身有关,其他相关利益者的需求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即使企业因盈利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作为普通消费者也不得不承认,自己享受到了相应的便利,间接地引导了企业生产的方向.当整个社会都必须为 排污 而负责时,再次审视排污权交易制度,就可以理解为,企业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由于缺少技术而无法满足自身需求的排放量,也可以通过降低能耗出售多余的排放量达到平衡收支,有更多资金支持绿色技术的发展,并以这两种方式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政府和公众为了维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正常运转,应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管控,这个过程需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是政府履行公共职责和每一个人间接履行义务的体现.如果 排污权 以权利属性被法律承认,无疑是对上述职责和义务的否认.在美国,从1977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开始, 排污权 就没有规定为权利.在此基础上的联邦环保署颁布的«排放交易政策文件»明确了工厂可以将排放量的差额通过抵消(o f f Gs e t )㊁泡泡(b u b b l e )㊁净得(n e t t i n g )㊁储存(b a n k i n g)四种市场交易机制在不同位置的排放源间转移,并授权各州制定自己的污染防治政策.加利福尼亚州因此在1986年制定并实施了«空气能源法»,其中规定因减排所核发的证书不能构成正式文书㊁证券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财产.8 鲁克尔斯豪斯诉孟山都公司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同样认为减排量并不是财产,也不是任何财产性权利,尽管看上去像是所有权利益,但因为减少的排放量因政策的调整需要进一步降低时,这些排放量可能被征收㊁撤销㊁暂停使用等,缺乏财产权对抗公权力的能力,所以减排得到的可交易的排放量不是财产. 9 直到«清洁空气法»1990年的修订案和相关授权,都没有将可交易的排放量规定为任何一种权利.我们能从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过程中感受到对 排污权 的谨慎态度,这种谨慎并没有影响«清洁空气法»对环保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在整个制度运行中,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技术的开发和对污染物的监控,保障交易安全,其中耗费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如果说这是政府履行环保职责时必须付出的代价,不如说是为了保护环境所做的一场巨大的社会实验中每一个人付出的代价和应尽的义务,交易过程中的经济利益从来都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首要目标,提高环境质量而产生的社会效益才是真正的目的,尽管这种效益有时难以通过计算而得出准确的数值.三㊁ 排污权:一种义务的履行手段(一)环境容量作为公共物品的界定难题生态系统作为向所有生物体动态㊁开放的一个整体,能够进行不同环境要素间的能量循环;同时,生态系统在某种意义上又是相对封闭㊁静止的,因为生态系统在一定时间内对于能量的接收有确定性,能量流动的平衡被打破,超过生态系统的承载力时,短时间内生态系统很难恢复.生态要素间循环往复的物质交换是人类能够向外界排放污染物的前提,这种不影响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污染物容纳的最大程度就是环境容量,也就是说环境容量其实就是指生态系统自身.环境容量由于各地环境要素㊁时间㊁气候等不同,计算出精准的分配量的过程十分复杂甚至不可行,或许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能够解决环境容量界定的难题,但当下针对无形的㊁不断变化着的环境容量进行界定和划分,进而将 排污权 上升为权利,把一定份额的环93 排污权 权利属性的辨析8 9 C e r t i f i c a t e s e v i d e n c i n g o w n e r s h i p o f a p p r o v e dr e d u c t i o n s i s s u e db y ad i s t r i c t s h a l l n o t c o n s t i t u t e i n s t r u m e n t s ,s e c u r i t i e s ,o r a n y o t h e r f o r mo f p r o p e r t y . C A L I F O R N I A H E A L T H A N DS A F E T YC O D E ,第40710条.Y v o n n eF .L i n d g r e ,T h e e m i s s i o n s t r a d i n gp o l i c y :s m o k e o n t h eh o r i z o n f o r t a k i n g s c l a u s e c l a i m a n t s .H a s Gt i n g s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L a w Q u a r t e r l y ,S p r i n g ,1991,p p .680 682.境容量作为 排污权 的客体,是无法真正将 排污权 作为权利而保护的.人为的对环境容量划分可能存在隐患,即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形成局部环境恶化的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不适合任何污染行为,目前仅适用于空气和水两种流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的污染治理,即使将排污权交易的范围缩小至某一地区,但环境要素之间的循环并不因行政区划,或者其他人为界定而改变.某一工厂购买了另一工厂消减的排放量,并不意味着这一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可以马上转移到消减排放量工厂所在的区域,也就是说污染在短时间内仍然存在.如果排污权交易施行范围扩大,这一现象将表现得愈加明显;如果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地域范围控制在一定程度,那么制度中发挥市场活力的进行自由竞争的效果将十分有限.从排污权交易的双方看,消减排放量的企业为出售方,拥有强力的技术支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能够控制在环境承载力内,而购买者一般为污染治理技术不足的企业,这类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一般会将厂址选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造成了经济不发达地区更易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有违环境正义.随着交易的成熟,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越来越缺乏环保技术创新动力的现象,因为总是可以在排污权交易中获得合法的排放量,市场对消减的排放量的定价越是不准确,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二)具有特定目的的 排污权 不是权利与权利保护相对应的手段是私法,私法保持的秉性是 私人自治,这意味着私法不应追求特定目的且目的独立, 目的独立意味私法不服务于所谓的全体社会成员的 共同目的,亦不依附于某一或某些个人或群体所追求的特定目的.10 现代社会容纳思想越来越多元化,势必难以达成一致的目标,尊重每个人的独特性,允许他人作出不一致的选择,使得个体目标无法汇聚成集体的目标.排污权交易制度利用市场引导企业减少污染达到保护环境这一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预设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个人的选择,例如,进行排污权交易时对减排量定价不能完全交由市场决定,企业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受到一定限制,除了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存在不健全的问题外,这种基于公益而设置的特定性目的才是根本原因.个人目的的选择原因,充斥着在特定时间内㊁特定条件下以及个人偏好而构成的随机组合,私法因承认个人目的的存在,利用大量抽象的否定性的规定维护个人目的选择的自由.抽象表现出事物共性和普遍性,抽象性的规则则体现为只设置大体的规则框架,不预设具体目标,允许个人在抽象的范围内实现自己的目标,这种抽象性有助于涵盖更多的主体.从规则设定者的角度看,足够多的主体可能会影响价值判断中立性,为了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更需要设立抽象性规则,即只能看到单纯的规则,而无法具体到是为某一个个体身上,做到在规则中的个体都有同样的机遇,不受规则之外的因素的干扰.否定性规则为只要求不做什么,不要求具体应做什么,这是私法的另一特点,即尽可能的保护人们的消极自由.与设立积极义务的肯定性规则作对比,否定性规则实际上给予了个体更多的自由,并且否定性规则规定的内容一般都为最基本的禁令,是能够达成最大程度一致性的外在限制,对于个体本身内心目的不做要求.这种外在限制也可以看做是对个体的保护,因为限制的行为很有可能是对个体有害的,例如禁止欺诈㊁胁迫等行为,在此限度内,个体可以根据自己能力的大小选择适合自身的方式追求目标.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具体而肯定式的规定表现出控制污染㊁改善环境的目标,与私法承认个体目标设立的差异性相比,显得格格不入.主体只能是企业,不包含个人会造成利益的倾斜,即与个人相比企业的污染能力更强,减排量的计算更容易,所以排污权交易仅限于企业,04 西部法学评论㊀2019年第6期 10 易军:«私人自治与私法品性»,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与经济利益相比环境利益更为重要,即使要充分发挥市场活力,让市场这只 有形的手 对交易进行调节,政府的管制也不可或缺. 如果我们关心个人的自由,我们其实是在关心特定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所结合搭配成的社会关系体系)是否容许个人拥有自由. 11 排污权 在限制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对目标做刚性要求,压抑了个体目标多样性的选择,背离了权利的实质,使得 排污权 难以权利化.当然,在私法中对权利的确立并不是完全不做差异化的区分,存在对特殊利益的保护以及特定人群的划分,例如,在物权法中专门规定 禁止流质契约 和有意识地对受雇人㊁承租人等主体的利益倾斜,都是在私法一般抽象性㊁目的独立性中出现的例外.经济社会的变迁过程中,这些例外使得私法在私人领域适用更具灵活性,也适应了多元价值的发展趋势.但是,并不意味着对权利的规定失去了普遍性和抽象性的属性,应当看到,例外规定在权利体系中占很小的比例,并且存在正当和合理的理由. 排污权 如果作为权利的例外进行规定,或者说作为一种特殊权利的规定:第一,不能达到设置 排污权 的初衷,即减少企业污染的排放量;第二,如果认为 排污权 是一种权利,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大于权利设置带来的有利影响,前文提到的造成局部地区污染加重,违反环境正义,可能扰乱权利体系的划分,新设定的权利在立法层面上耗费的成本过高等,都是承认 排污权 作为权利要面对的现实问题.认可 排污权 为一种权利,是否比现行没有承认 排污权 权利属性的 排污权 交易制度更加合理,结论是不确定的.对新型权利的创设需要充分证成,否则会产生对原有权利体系的冲击,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权力还是权利,即使不可避免的需要在环境污染问题上作出回应,回应也必须适度,私人自治存在着功能限度和有限的适用空间,纵然也需要引入其他价值或手段以弥补这些不足,但并不能说明私人自治,权利的平等性㊁公平性㊁自主性等品性已经被改变,检视 排污权 本身作为权利不能充分证成,偏离了原本权利设立的初衷,且预设权利主体违反了权利设立的抽象性,更能说明 排污权 作为权利设定的例外不是可行的.(三)不容忽视的环境义务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个体理性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必须通过制度设计调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环境要素之间的差异与联系让个体无法承担复杂的环境风险,需要集中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智慧成果,综合系统地进行全面管理,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只有政府能够承受这样高昂的管理成本.另外,虽然良好环境的形成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可以良性互动㊁协调向前,但是,这需要长期的努力.不可否认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短期内环境利益 折现 为经济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政府化解短期内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手段,其中有大量政府的引导和约束的原因就在于此.同时,与一般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中发挥的影响更大,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中国是一个行政力量占主导的国家,法律的实施㊁制度的成败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第二,公民社会发育不完全,导致政府掌握着更多的资源,对环境事务拥有主导性的发言权;第三, 中国经济的发展从来都不是纯粹市场活动的结果,而是一向受到政府的引导㊁扶持和推动.12 经济发展的好与坏时常左右地方政府的政绩,所以经济利益和政府自身的利益有一致性,忽视政府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作用,是不客观的.14 排污权 权利属性的辨析11 12 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 现代情景力的政治伦理»,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92页.巩固:«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载«法学»2013年第1期.。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
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与措施探讨一、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问题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
但是,目前我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尚未全面实施,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缺少可靠的技术数据和监测手段,存在不少不确定性。
同时,由于多年发展过程中污染排放总量已经固化,一些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因为存在一定的既得利益,不愿自觉退出市场,这就给排污权交易带来许多公平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完善监测手段,建立可靠的污染品种数据库,制定具体的排污权分配方案,保证排污权分配的公正公平。
二、市场运作的规范性问题排污权交易属于市场行为,但是市场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诸如价格虚高、虚假交易、谣言炒作等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市场运作,政府应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测和公示制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公正竞争。
三、政府职责的法律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实施是政府履行环保和经济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职责有时候会出现滞后、疏漏等问题。
比如对一些企业行政执法不力,导致企业恶意排放污染物,不仅影响环境,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为了保证政府履行职责的有力性,政府应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和管理,完善环保和经济管理体制,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责,加强执法力度。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公正公平;二、采用多种手段,加大排污权法律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保障排污权交易的有效实施;三、加强对排污品种的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体系,为排污权分配提供可靠数据支持;四、建立排污品种交易价格公开透明的制度,制定具体标准,加强价格监测力度,发布合理的价格指导。
最后,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让排污权交易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构建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环境。
浅谈排污权的法律性质
浅谈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摘要: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物权。
本论文从四个维度简要分析了排污权的法律属性。
关键词:排污权;法律性质;分析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国内外一种新兴的环境保护措施。
随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行和推广,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确定已经成为法治研究与实践的一项重要任务。
明确排污权的法律性质才能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理基础。
准确界定排污权的法律属性,有利于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市场交易行为,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从而在有效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一、排污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到实践均起源于美国。
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
从1977年开始,美国联邦环保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开启了排污权交易的法治实践。
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实践起步相对较晚。
200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等11个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目前国内尚无排污权交易的立法。
排污权是一种关于污染物排放的权利。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排污权定义为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在具体实践中,排污权可以理解为污染物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分配的污染物排放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相应污染物的一种权利。
排污权不是一种自然获得的权利,而是民事主体基于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而获得的一种法定权利。
企业等民事主体,应当通过办理排污许可证,才能依法享有这种对可利用环境容量进行适用、收益的权利。
但是,我国目前尚无针对排污权的完整法律。
环保立法尚未跟上环保治理实践的步伐。
加快排污权交易立法应当尽快提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
二、排污权的物权属性:可支配性与排他性物权法要求物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须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否则就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剧,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护环境,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是指政府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审批,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许可证。
本文旨在探讨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以期为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提供参考。
二、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性质1. 行政许可排污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排污许可证的取得,需要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条件,并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2. 行政确认排污许可证也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证明。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是对排污单位排放行为合法性的确认,使其在法律上享有排污权利。
三、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1. 法律约束力排污许可证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排污许可证作为行政许可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活动。
2. 权利义务关系排污许可证确立了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享有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同时承担遵守许可证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义务。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确保其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活动。
3. 约束力与制裁力排污许可证具有约束力和制裁力。
如果排污单位违反许可证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这体现了排污许可证的制裁力,确保排污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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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经过行政许 可并不阻碍排污权成为 民法 上的 二
看 到 ,一 般认 为 ,所 谓 环 境权 ,就 是 为环 境 法律 关 系 的主 权 利 。学者 们 一般 认 为 ,排 污权 是 一种 具有 公法 色彩 的 私 许可 本质 上 是政 府 的 管制 行为 ,因此 许 可 的 内容 体 享有 适 宜健 康 和 良好 生 活环境 以及 合理 利 用环 境 资 源的 权 利 。 “ 基 本权 利 【。从环 境 权 的设 立 目的到 环境 权 的特 征 都 与排 本 身并 不具 有 财产 内容 ,它 不是 民法 上 的 财产 。但 许 可 本 事 ‘ 尽 污 权 有着 重 大差 异 ,笔者 认为 不 适宜 将 排污 权 确认 为环 境 身 为被 许 可 人创 造 了一 种 ‘ 实上 的财 产 权 一 ’。 。‘ 管 特许 物权 需 要 经过 行政 审 批 才能 产生 ,具有 较 强 的行 政 权。 首 先 ,尽 管排 污 权是 一 个有 争议 的概 念 ,但环 境权 也 色 彩 ,但 不 能 因为 这 一 原 因 而 否 认 这 些 权 利 可 以成 为 物 是 个有 争 议 的概 念 。对 于 环境 权 也有 “ 人权 说 ” 、 “ 人格 权 。在 我 国 ,许 多 物权 都 以行 政 审 批 为 其 设 立 的前 置 程 权 说 ”等 不 同观 点 ,且 环 境权 目前也 尚未得 到 我 国立法 的 序 ,所 以,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不是能否作为物权存在的理
另有许多地方也正在积极探索 。因此,对排污权法律性质 的进一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一
“ 环境权说” 认 为 ,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 容。该学说看到 了排污权的双重属性 ,人们有向环境排污 的权利 ,但是只能排放适量 的污染物 ,以便既维持生产 、 生活又能维护环境的正常功能。
量是一种稀缺的 自然资源出发 ,认 为对环境容量的使用 、 进一 步探 讨 。
收稿 日期 :21— — ;修 回 日期 :21— —5 001 0 23 01 41 0 作者简 介 :姜双林(97 , 汉族, 江衢 州人, 16 一)男, 浙 浙江农林 大学人 文学院副教授, 浙江省 法学会环境 资源保护 法学研 究会秘 书长, 法学硕士 ;
二 、 排 污权 的 物 权 法 确 认
( 一)非物权说 评判
1环 境权 说 .
性 ,往 往使 其 更 易遭 受破 坏 。因此 ,确 定 其权 利归 属 ,并 确 定合 理 的使 用方 式 具有 重 要意 义 。一 般认 为 ,环 境 容量 所 有权 应该 归 国 家所 有 ,虽 说具 体 的制 度设 计 还有 待 进 ‘
、
排 污权 法 律 性 质 的 相 关 学 说 概 述
排污权交易机制作为一项能够实现经济效益 、社 会效
“ 行政 许 可 性权 利说 ” 『 6 利 取 得 的 方式 着 眼 ,认 从权 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的环境经济政策 已经得到人们的普遍 为排污权的取得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且没有生成排污权 的 认 可 ,但 排 污 权 作为 排 污权 交 易 的 前提 和 基础 ,其法 律 性 母 权 ,因而定 性 为 准物 权 是不 合适 的 ,主张 排污 权 为行 政
从 环境 权 的 角度 来定 性排 污 权有 一 定 的合 理性 ,它 意 步研 究 ,但 至 少环 境 容量 所 有权 与环 境 容量 使 用权 作 为母 识 到 了排 污权 的合理 确 定 或者 排 污权 的 正确 行使 对 于环 境 权 子权 关系可 以得 到确 认 。 改 善及 保 证 公 民享有 良好环 境 具有 重 大 意义 。但 我 们应 当
排污权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学术语 ,法学界一般称之为 收益和处分 ,应当为环境容量使用权 。环境容量所有权是
环境容量使 用权 。排污权来源于排污权交易的思想 ,并在 母权 ,排污权是子权,因此排污权应当定性为用益物权。
排污权交易机制中得 以体现。排污权作为排污权交易机制 “ 准物权说” 。 际上是对 “ ’ 实 用益物权说”的一 环境容 得 以展 开 的前 提 ,明确 其法 律 属 性 与法 律地 位 具 有 重要 意 种修正,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排污权从权利的载体 (
主要研 究方向:排 污权 交易、欧盟农业法 。韩 帮 ̄(9 4 , 汉族, 18 一) 男, 山东 日 照人, 江农林 大学人 文学院法学硕 士生 ;主要研 究 浙
方 向 :排 污 权 交 易 。
科 技 与 法 律
S ineT c n l ya dl wV 1 2 N c c e h oo n a o 9 o e g 0{ 1
( 双 韩帮 排污权法律性质探析 ■ 姜 林 助)
排 污权 法律 性质探析
姜 双林 韩 帮助
( 江 农林 大 学 ,浙 江 杭 州 3 1权 是排 污权 交易机制得 以展 开 的基础和 前提 ,排 污权 的载体环境 容量 可以通过物权 法的拓展 成
为物权 的客体 ,排 污许可证 的存在也 使排 污权 具有成 为物权 的可操作 性 。排 污权 是一 种具有一 定期 限 的法律
质在学界却存在着较大争议 。目前,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 许 可性权 利 。 质 ,学者 们 从权 利 的来 源 、权 利 的形 式 、权 利 的取 得 方 式 综上 ,我们 可以将 这些学说简单 的概 括为物权说与
等 不 同角 度 出发提 出了 四种观 点 。 非 物权 说 ,而 物 权说 又 可分 为 用 益物 权说 与 准物 权 说 。那 “ 益 物 权说 ”【 l 在 国 内出现 较 早 ,其从 环 境 容 么 ,排污权到底应该定性为什么权利 ,笔者试图在下文做 用 1 【 ] 2
许可性权 利 。排 污权 的主 体 以排 污者 为主 ,客体是 无体物 需要 特别 法的 关注,排 污权 负有较 多的公法 义务,
因此排 污 权 是 一 种 准物 权 。
关键 词 :排污权 ;法律 性质 ;用益物权 ;准物权 中图分类号 :D 4 8 F 6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9 52 1)40 8—4 0 394 (0 1 —0 10 0
需通 过 行政 许 可 )等 等 方面 与 典 义 。我 国学 者 对 排污 权 的法 律 性 质 已经 进 行 了较 为深 入 的 量 )、权 利 的取 得 方 式 ( 研 究 ,并且 提 出了有 建 设性 的观 点 。但 目前学 界 尚未 达 成 型 的物 权 有着 较 大 的差 距 ,不 宜 定性 为 用益 物 权 ,定 为 准 统一 的意见 ,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多地正在开展 , 物 权较 为合 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