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Vo 【 _ 4 3.No . 6
NO V .2 O 1 3
D OI :1 0 . 3 7 8 5 / j . i s s n . 1 0 0 8 — 9 4 2 X. 2 O l 3 . 0 5 . 2 7 1
论碳 排 放权 之 用益 物法 学 院 , 浙江 杭州 3 1 0 0 0 8 )
i n t a n g i b l e p r o p e r t y,e n j o y i n g p r o p e r t y ’ S f e a t u r e s . S e c o n d l y,c a r b o n e mi s s i o n r i g h t e n j o y s t h e f e a t u r e s o f u s u f r u c t u a r y r i g h t . Th e o b j e c t o f
[ 关 键 词]碳 排 放权 ; 温室气体 ; 用益物权 ; 《 京都议定书》 ; 法定性 ; 公 权 性
Th e Us u f r u c t u a r y Ri g h t At t r i b u t e s o f Ca r b o n Em i s s i o n Ri g ht
i s c e r t i f i e d b y q u a nt i f y i n g c e r t a i n a mo un t o f g r e e nh o us e g a s .Ev e n t ho ug h g r e e nh o us e g a s c a nn o t
[ 摘 要 ]碳 排 放 权 是 《 京都 议 定 书 》 所 催 生 的 一种 新 型 权 利 。 当前 , 碳 排 放 权 交 易 已 成 为 碳减 排 的重 要举措 , 但 学 界对 碳 排 放 权 的 权 利 属 性 研 究 不 足 , 认识 不 清 , 不 利 于 碳 排 放 交 易 的 推 进 。 碳 排 放 权 的客 体 为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 , 符合“ 物” 的特性 ; 主 体 拥 有 直 接 支 配力 和排 他 力 , 以获 取 特定 数 量 温 室 气 体 的 使 用 价 值 为 内容 , 故属于用益物权 , 符 合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虽 然 碳排 放 权 受 公 权 性 影 响 甚 深 , 但 不 会 改 变 其 作 为 用 益 物 权 的 法 律 属 性 。明确 此 点 对 于保 障 、 规 范 和发 展 碳 交 易 制 度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
碳排放制度的民法学思考
2011/4碳排放制度的民法学思考欧阳澍摘要:碳排放制度是以气候环境资源为标的构建的法律制度,是构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碳排放权制度也是运用市场手段推进新型社会生产方式、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体现。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在权利归属和流转上具有基础性的规范作用,这也是市场资源调节机制的规范性保障。
完善民法制度,构建有效的气候环境资源利用制度是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拟对碳排放权相关的气候环境资源的基本民法属性进行探讨,并对其法律构建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碳排放;气候环境资源;民法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 (2011)4-157-02作者:中南大学商学院博士生;湖南,长沙,410000碳排放权作为新型的排污权类型,是在生态危机凸显的大背景下,环境资源法律化的重要表现。
气候资源由工业社会初期的无限制获取性逐步趋于稀缺性,成为环境资源法律化的重要部分。
碳排放权制度包括气候资源的归属利用制度和交易制度。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构建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上具有基础性作用,认识气候资源制度的民法理论基础、归属的物权属性及构建、交易规则体系等基本内容是构建相关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碳排放制度的构建和民法基本功能的契合生态危机的不断凸显使得人们开始反思原有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并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新型的经济社会发展理念。
同时,西方环境哲学的兴起和我国科学发展观及生态文明等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发展是其典型代表。
碳排放制度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市场调节法律制度,以一般的市场交易机制为载体,目的在于通过环境权益的私法化和市场流通化,达到环境权益的合理分配和最优化利用。
因为民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功能,使得碳排放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民法为基础,这具体包括:1.碳排放制度的构建需要同民法基本理念相契合。
我国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研究_陈名利
河北法学,2016,7. ②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 试行) . ③ 郝海清. 欧美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M]. 青岛: 中国海洋
大学出版社,2012: 1. ④ 刘勇. 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法律性质与中国对策———基于
对亍环境的使用丌能毫无节制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环境学家赋予其特殊的产权演化出排污权交易的思从经济学及环境学我们得知通过对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能有效的解决外部丌经济性问题虽然我国大气污染物名录幵未将二氧化碳觃定为大气污染气体其作为产生温室效应的首要因素实行在总量控制下的配额分配制度符合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理论
商界论坛
经法视点
我国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研究
陈名利
摘 要: 碳排放权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为应对国际社会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 但是国内碳排放权相关问题研究尚显不足,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定位不准影响权利人的权利救济,笔者通过比对研究学者的不同观点, 试图更为恰当的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 《行政许可法》 的行政许可指的是一种依申请的 行 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 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方式,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某种活 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⑩ 从行政许可的一般概念和特 征上来看,碳排放权难以在严格意义上定性为行政许可。但 《行政许可 法》 规定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因行政管 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碳排放权是否可以看做一种许可权,有 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今后可以细作探讨。
将碳排放权确定为一种法定“物权”
44特别报道SPECIAL REPORT国家确定的两省五市碳交易试点,看起来对于实现2015年的减排目标作用有限,因为碳排放权交易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运行并对市场和产业行为带来直接影响。
但这些探索无疑对今后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以及全球范围的碳交易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制度时,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很值得借鉴。
关注碳交易的人会发现,从欧盟碳交易市场建立后,其交易价格始终起伏不定。
从2010年以来,全球碳交易价格一路下跌,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基本上已经崩溃,碳市场的参与者很受伤。
很多学者和分析师对碳市场低迷做了深入分析研究。
大部分研究结果把这种低迷归因于市场需求不振、市场供应过量,这主要是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导致发达国家经济衰退,相应地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大幅度减少。
从而本来需要大量从市场买入碳排放权的发达国家,不但不需要再购买,甚至自己都有富余的碳排放权出售。
基于此,各方呼吁采取限制供应、提高需求、建立碳排放权储蓄银行等措施来救市。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有效的救市措施。
很多分析专家估计,低迷的碳市场将至少持续2—3年,甚至更长。
造成碳市场低迷的原因,除了以上这些因素外,还有一个根本性的因素被忽视了,即碳排放权缺乏确定的长期使用价值。
到目前为止,联合国签发的各种碳排放权(CER、ERU、AAU 等),都缺乏明确的、可以长期使用的规定,即其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不确定的。
市场上的商品,因为都有使用价值,因此会有价值,价格会在价值上下浮动。
一个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是不能成为商品的。
自然地,这种物品就无法交易。
试想一下:谁将碳排放权确定为一种法定“物权”吕学都亚洲开发银行区域与可持续发展局局长办公室顾问、原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售,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必须到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量。
“将来,中国企业也正是这样参与碳交易。
”上海能源交易所总经理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介绍,通过每年给各个省份或者产业发放碳排放量,利用市场的手段,迫使他们做到节能减排,应是国家发改委推进国内碳交易体系的主要目的之一。
法经济学视野下碳排放权法律性质解析
法经济学视野下碳排放权法律性质解析作者:任晒来源:《环境与发展》2020年第05期摘要: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问题,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拓展以及制度设计。
为回应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设置碳排放权应当将保护“基本环境权”作为正当性前提。
环境资源产权化是碳排放权的生成路径,但在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时,“政府的分配行为”与“经济主体的交易行为”都可以作为界定进路的逻辑起点,不同的逻辑起点分别推导出碳排放权“行政权”与“财产权”属性。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将碳排放权界定为“准用益物权”,并在《物权法》上寻找碳排放权的栖身之所,是碳排放权法权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关键词:法经济学;碳排放权;环境资源产权化;碳排放权交易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05-000-03DOI:10.16647/15-1369/X.2020.05.002Analysis of the legal nature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conomics Ren Shai(Shaoguan municipal Party School,Shaoguan Guangdong 512026,China)Abstract:The legal nature of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is the basic issue of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which determines the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and system design of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In order to respond to the value demand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establishment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should take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environmental rights” as the premise of legitimacy.Starting from the theory of law and economics, the property right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is the path of carbon emission.However,when defining the legal nature of carbon emission,both “government’s distribution behavior” and “economic subject’s transaction behavior” can be used a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defining the path. Different logical starting points derive the attributes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property right” of carbon emission respectively. Under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China,it is an important way to defi ne the carbon emission right as “quasi usufruct” and find a place for carbon emission right in the property law.Key words:Law and economics;Carbon emission rights;Environmental resources property rights;Carbon emission rights trading“碳排放权交易”是中国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的重要经济手段。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_王慧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王慧(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摘要: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不仅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其他法律部门。
从碳排放权立法的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国家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的定性。
学理上,国外有关碳排放权学说主要有财产权说和规制权说,国内有关碳排放权的学说主要有物权说和新财产权说。
财产权说、物权说和新财产权说主要侧重碳排放者的权益保护,而规制权说更加注重政府的灵活管理。
根据制度绩效这一新的分析视角,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应将碳排放权规定为规制权,这样规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碳排放权;财产权;规制权;制度绩效作者简介:王慧,男,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事环境法学、气候变化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AFX007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074-13□新兴(新型)权利法律问题研究2016年11月求是学刊Nov.,2016第43卷第6期SEEKING TRUTHVol.43No.6近年来,受环境保护自由市场主义思潮和《京都议定书》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影响,我国政府对借助碳排放交易机制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寄予厚望。
法学界也是该议题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法学界从宏观层面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利弊权衡及其框架设计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不过,法学界对碳排放交易机制中的一些至关重要的微观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其中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便是非常典型的一例。
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定位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能否按照预期顺利运行的关键要素。
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定位不仅影响碳排放权的创设、交易和撤销等法律问题,而且直接确定它在破产法、税法、金融法、会计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中的地位。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对象人们通常将碳排放权的出现归功于气候变化国际协商,有学者认为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即碳排放权。
浅析碳排放权的若干法律性质_张奉敏
2013年1月(总第336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6)[摘要]《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框架,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和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分配,保障各国正当发展的权益。
确定的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是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系统顺利运转的前提。
[关键词]碳排放权;物权;法律性质;用益物权一、碳排放权概述(一)碳排放权的定义1997年12月21日,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来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任务———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把其核心是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和减排量进行量化,容许进行市场买卖和交易。
从此开启了学术界对碳排放权的定义及其性质的研究。
目前学界对碳排放权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方式:经济学观点下的定义。
将碳排放权定义为一项产权,是指在保护人类环境的过程中,国家之间、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为了成功完成《议定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排任务而进行减排量交易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碳排放权主体可以排放的限额,以及超过限额所受到的制裁。
法学观点下的定义。
将碳排放权视为排污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笔者赞同法学的观点。
我国将碳排放权的定义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法定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对环境排放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碳排放量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主体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组织或自然人。
国家。
国家是《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分配碳排放权的单位。
企业组织。
是指各种商业组织在满足一定的的条件下,获得向大气环境排放温室气体的指标。
其碳排放权可以转让,为构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
自然人。
指自然人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具有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权利。
此种碳排放权是一种应然权利。
碳排放权的具体资产属性与业务处理会计模式
碳排放权的具体资产属性与业务处理会计模式作者:袁广达王子悦来源:《会计之友》2018年第02期【摘要】文章论述了碳排放权的资产性质及其归属的特殊性,阐述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质,认为碳排放权实质是国家赋予企业一定的碳排放量的权利。
权利归属于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反映了一种国家产权性质,只是国家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委托或赋予实体占有、管理、使用或转让出售,其交易制度设计初衷是控制排污这一思想,实际是污染排放可承载的环境容量。
在会计核算时,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特殊形式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只不过要分重点企业和非重点企业、有偿获得和无偿获得不同情况。
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设计了作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的会计模式,包括账户设置、业务分录和信息披露。
该项研究为我国碳排放会计制度建设并使碳排放会计处理从理论走向实务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实践作用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碳排放权;无形资产;碳会计;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2-0011-06一、引言碳排放、碳排放权和碳排放交易是国内最近几年会计业界讨论的热点,对由碳排放引发的各种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众多业内和业外人士也许关乎的不仅仅是其理论的破解,更重要的是其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以使碳会计(一般认为是环境会计中的一项业务)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为此,本文谈一些个人观点,并构建一套碳排放权会计业务处理的会计模式。
(一)相关主要概念的界定1.碳排放权资产排污权(排放权)是指生产和服务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它具体指排放者在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权利的大小体现在其所依附排污总量的额度。
所谓排放污染物一般是指“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碳只是其中之一。
碳排放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数量,碳排放权交易是准许排放数量的交易活动。
“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权利属性的界定探析
“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权利属性的界定探析
戴明月
【期刊名称】《南方论刊》
【年(卷),期】2024()5
【摘要】在“双碳”战略背景下,界定碳排放权权利属性对于健全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传统单一的“公权”“私权”阐释途径都存在龃龉,兼顾公私属性的复合型权利归属则是更优的方式。
两阶层理论将碳排放权以运行角度分成初始分配阶段和交易监管阶段,前者以政府的行政权为核心,后者以财产权为核心保证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
依照两阶层说,碳排放权应当平衡行政权的赋权和控权理念,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总页数】3页(P68-70)
【作者】戴明月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2.“双碳”背景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碳税协调发展机制研究
3.“双碳”背景下绿色船舶减排路径探索“双碳”背景下绿色船舶减排路径探索
4.“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的协同治理
5.“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探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
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
刘明明
(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 山东 青岛 266590 )
摘要: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有两种观点 : 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或许 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 或者, 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 。立法实践中, 温室气体 可, 排放权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 。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看, 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 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根据新型财产权的观点, 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国家为了解决气候领域 服务的获取权, 的公地悲剧而创设的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管制性财产权 。 关键词: 温室气体排放权; 管制工具; 财产权利 中图分类号: DF46 文献标志码: A 5831 ( 2013 ) 03010705 文章编号: 1008-
收稿日期: 2012 - 04 - 26 “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 ” ( 11YJC820071 ) ;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我国林业碳汇交易立法研究 ” ( 12YJC820012 ) ; 司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 “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 ( 12SFB3037 ) ; 山东省 部 2012 年度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差别生态责任研究” ( 10BFXJ01 ) 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作者简介: 刘明明( 1981 - ) , 男, 山东潍坊人,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①Directive 2003 /87 / 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Article 3 ( a) .
109 刘明明 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准用益物权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准用益物权
刘自俊;贾爱玲
【期刊名称】《环境污染与防治》
【年(卷),期】2013(035)010
【摘要】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是碳排放权交易良性运行的法律保障.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公私权两个维度.不管是公权角度的行政许可、环境权、发展权,还是私权角度的带有公权色彩的私权、特殊的用益物权、准物权均具有其局限性.碳排放权具有前置行政许可程序、客体相对特定等特性与准用益物权的特性契合.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为准用益物权,既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又迎合了现实需要.
【总页数】5页(P104-107,112)
【作者】刘自俊;贾爱玲
【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临安311300;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准用益物权 [J], 李显冬;唐荣娜
2.准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J], 胡田野
3.论自然资源物权的属性——准用益物权 [J], 文岚
4.论自然资源物权的属性——准用益物权 [J], 文岚
5.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J], 叶勇飞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浅析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发表时间:2019-07-16T12:17:35.84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1期作者:宋暖阳[导读]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京都议定书》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之中,碳排放权交易逐渐被认为是实现大气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实现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
解决碳排放权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其权利属性,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属于用益物权。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7)摘要: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京都议定书》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之中,碳排放权交易逐渐被认为是实现大气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实现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
解决碳排放权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其权利属性,本文认为碳排放权属于用益物权。
关键词:碳排放权;用益物权;《京都议定书》一、碳排放权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自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就变成了全球热议问题,人们在只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热头脑中清醒过来,回看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并积极寻求应对措施。
20年后,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安全变化框架公约》。
此后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德班协议》、《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巴厘岛路线图》、《巴黎协定》。
在这些协议中,《京都议定书》催生了一种新型权利——碳排放权,《京都议定书》的重要性体现在,其指明了碳交易发展的方向,明确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方式。
此后,各国根据本国现实国情制定了碳交易制度,并最终推动了整个国际社会碳交易共识的确认和发展。
温室气体减排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目的,然而《京都议定书》只是为碳交易搭建了一个框架式的合作协议,时至今日全球碳交易仍然问题重重,首要问题在于无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对碳排放权的属性等问题的认识。
由此可见,研究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问题对实践过程中的碳交易活动能够产生积极的推动力。
二、碳排放权的客体符合“物”的要求作为物权的唯一客体的“物”,最大的特征是具有自然属性。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目录一、内容描述 (1)二、碳排放权的定义及起源 (1)三、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2)1.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概述 (4)2. 碳排放权的法律特征 (5)3. 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 (6)四、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探讨 (7)1. 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 (8)2. 碳排放权的环境保护属性 (9)3. 碳排放权的公权与私权属性 (11)五、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实践与立法现状 (12)1.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与立法现状 (13)2.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与立法现状 (14)六、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完善建议 (15)1. 完善碳排放权的法律体系构建 (17)2. 明确碳排放权的权属界定及转让规则 (18)3. 强化碳排放权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19)七、结论 (20)一、内容描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通过对碳排放权概念的解析,分析其法律地位及与其他环境权益的关系,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介绍了碳排放权的定义和产生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被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所认可和推广。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其内涵、性质和功能等方面。
本文分析了碳排放权与其他环境权益的关系,碳排放权不仅涉及到环境权益,还涉及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权益。
在制定和完善碳排放权法律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他相关权益的平衡和协调。
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当前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碳排放权的定义及起源作为现代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定义与起源紧密相连。
它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开始寻求应对措施。
在这一背景下,碳排放权概念应运而生。
碳排放权的确立,标志着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从单纯的排放控制转向了更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配置。
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分析一、碳排放权之概念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
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创造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分配数量单位AAUS、联合履行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减排单位ERUs、清洁发展机制性的减排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s。
AAUs是一种新型商品,其主要是指规定的排放减少或者消除量,ERUs和CERs则是东道主国家将其所拥有的ERUs或者CERs出售给碳基金或者负有减排义务的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上的碳排放的交易对象都是一些新型商品,并未包含权利的属性。
但是,我国通常将其实,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应属排污权的一种,其含义应该是人类对于环境容量下中大气容量的一种依法使用、收益的权利。
如果从物权的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分析,那么对于其权利的客体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的环境容量,也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
不管如何去界定碳排放权客体其目的都是在与将其纳入物权中物的范围,虽然不能纳入有体物的范围,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类似于碳排放权客体的无体物也应纳入到物的范围中。
二、碳排放权权利属性之争议碳排放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物权特征,碳排放权经行政机关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可以自由对碳排放权进行使用和支配,权利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无权干涉碳排放权主体对碳排放权的使用和收益。
因此,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己经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肯定,属于主流观点。
但是争议依然存在:有人认为碳排放权应该被纳入准物权之列。
关于准物权的定义也尚未定论,主流的观点认为准物权是指类似于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的一组性质有别于其他权利的权利的总称。
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_苏燕萍
收稿日期:2012-02-21作者简介:苏燕萍(1987-),女,福建泉州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ghai Finance University 2012年第2期总第110期No.2,2012Apr No.110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摘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了碳排放权及相关交易制度。
这种机制是解决全球性气候变化问题、有效配置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的重要制度。
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是确保国际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的前提。
碳排放权因其客体可“物”化而具有物权性质,因权利的取得需经行政许可且权利行使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可定性为特许物权。
关键词:碳排放权;大气环境容量;物权;特许物权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80X (2012)02-0097-07苏燕萍(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1)!!!!!!!!!!!!!!!!!!!!!!!!!!!!!!!!!!!!!!!!!!!!!!!!!!!!!!!!!!!!!!!!一、碳排放权概述(一)碳排放权的产生大气对于不同的污染气体具有不同的容纳功能,目前最受关注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因这种气体中含有碳,故常称为碳排放。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2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①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即碳排放权。
《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一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 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 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这些气体的全部97--DOI:10.13230/ki.jrsh.2012.02.004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关于碳排放权的环境法热点解析
关于碳排放权的环境法热点解析在当今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碳排放权成为了环境法领域的一个热点议题。
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碳排放权。
简单来说,碳排放权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允许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
它是一种环境资源的分配方式,通过设定排放总量,将有限的排放额度分配给不同的主体,以达到控制总体排放量的目的。
碳排放权的产生源于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导致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异常、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开始采取行动,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来推动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在国内,我国也在积极推进碳排放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使得减排成本低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获得收益,而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则需要购买碳排放权以满足其排放需求。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激励企业主动采取减排措施,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还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然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测量和核算企业的碳排放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何合理分配碳排放权,避免出现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如何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出现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此外,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目前,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学说。
有的认为碳排放权属于行政许可,有的认为属于用益物权,还有的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不同的法律属性认定将直接影响到碳排放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
对碳排放权性质的分析与思考.pdf
对碳排放权性质的分析与思考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起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实践。
碳排放权一词起源于排污权,由国内学者于1997年首次提出,但迄今为止尚缺乏统一公认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碳排放权是指主体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其涵盖范围广泛,性质也由于理论和实践活动涉及领域的不同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本文首先界定碳排放权概念及属性,进而实证分析国内和国际实践,最后讨论碳交易制度下碳排放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旨在为碳排放权理论研究提供新思路。
一、碳排放权的界定及属性从法学、经济学、环境学、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的研究可见,碳排放权的含义主要有发展权和排放权两类。
一类是指气候变化国际法下,以可持续发展、共同但有区别以及公平正义原则为基础,碳排放权是代表着人权下的发展权,是为了满足一国及其国民基本生活和发展的需要,而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道德权利,而非严格的法律权利。
另一类是碳交易制度下的排放权,是指对大气或大气环境容量的使用权。
这种使用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被私有化,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全社会低成本控制排放的目的。
该语境下的碳排放权是当前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主流,有具体的法律、经济和财务性质,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需要强调的是,西方国家的碳交易政策实践中均没有采用排放权概念,而是实行的排放许可交易。
因此本文的碳排放权泛指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下的碳排放权(emission right)、排放配额(emission quota)或排放许可(emission allowance)。
从碳交易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看,碳排放权的性质主要表现为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
前者是指法律上规定和调整的碳排放权利,它不仅是碳交易制度立法和实践的根本基础,也是碳市场顺利运行的依据和保障,因此是行政管理部门和学界最为关注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摘要: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京都议定书》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应对
气候变化政策之中,碳排放权交易逐渐被认为是实现大气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有
效实现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
解决碳排放权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其权利属性,本
文认为碳排放权属于用益物权。
关键词:碳排放权;用益物权;《京都议定书》
一、碳排放权问题的提出
环境问题自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后就变成了全球热议问题,人们在
只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热头脑中清醒过来,回看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并积极寻求应对
措施。
20年后,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安全变化框架公约》。
此后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德班协议》、《哥本
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巴厘岛路线图》、《巴黎协定》。
在这些协议中,《京都议定书》催生了一种新型权利——碳排放权,《京都议定书》的重要性体
现在,其指明了碳交易发展的方向,明确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和方式。
此后,
各国根据本国现实国情制定了碳交易制度,并最终推动了整个国际社会碳交易共
识的确认和发展。
温室气体减排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目的,然而《京都议定书》只是为碳交易搭建了一个框架式的合作协议,时至今日全球碳交易仍然问题重重,首要问题在于无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对碳排放权的属性等问题的认识。
由此可见,研究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问题对实践过程中的碳交易活动能够产生积极的推动力。
二、碳排放权的客体符合“物”的要求
作为物权的唯一客体的“物”,最大的特征是具有自然属性。
而碳排放权的客体是温室气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体物”,因此法学家们对该权利的性质
一直存在极大的争议,并不能对其是否符合“物”的一般特征达成共识。
有学者指
出碳排放权是一种使用权,主体为人类即该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大气容量”,
方式为“排放含碳气体”。
虽然客体属于无体物,不能直接纳入物权理论中典型的
有体物范围,其却能够满足作为“物”的要求。
另有说法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各国共同讨论商议的“许可碳排放量”,经济、政治、环境、文化等各种因素是影响其数值确定的关键。
那么碳交易是如何进行
的呢?首先把许可碳排放量等额划分为一个一个的基本单位即排放一定含碳气体
的权利,其也可表现为“碳配额”或“碳信用”,并且他们都有其唯一的“身份号”;
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交易”环节,权利人对许可碳排放量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
相互交易从中获利。
由此可见许可碳排放量便满足了物的基本属性要求:独立性、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特定性等。
三、碳排放权更符合用益物权的属性
根据全球环境容量的评估结果,国际机构或组织会将碳排放量分配到各个
国家,再由各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实体间进行再次分配以促成他们之间进行交易,因此全球交易程序是层层分配的结果,且碳排放权通常是根据碳交易合同来确定
其存续期限的,与一般用益物权相同。
碳排放权不是所有权是因为大气环境资源
为全人类所共有,且碳排放权设立的目的也不是明确特定数量温室气体归属于谁;其不是担保物权是因为碳排放权本身就是债权关系(碳交易)的标的,不是为了
担保债务的履行所设定的权利。
碳排放权的设立目的是实现对特定数量温室气体的使用与收益。
“使用”体现在两个方面:被要求减排的碳排放权主体,既可通过自身技术升级来产生减排量,又可碳交易来购买自己所需的碳排放量,最终目的都为使用。
“收益”体现在:碳
排放权主体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和升级节约相应的减排量,进而把减排量转让给其
他购买者(包括国家或企业组织)从而取得收益。
由此可知,碳排放权符合用益
物权的特征即以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从碳交易理论与实践来看,碳排放权又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有不同之处,私
益性特征之外还具有一定的公权性质,权利人若想取得该权利,须经过申请、批
准等程序,因为该权利的排放主体必须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
环境容量,因此政府一定程度上干预和控制了该权利,但这并不能改变碳排放权
的私法性质。
如土地所有权相似,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关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一种典型的稀缺资源。
正是为了保护稀缺资源并促进其合理有效的使用,
进而推动碳排放权作为用益物权属性的实现,世界各国包括我国设定了一系列公
法性质的制度或规则来限制和规范碳排放权的交易,包括持有和转让碳配额、减
排单位、核证减排量,开放电子注册账户等电子平台等。
由此可见,碳排放权虽
然具有一定的公权性,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四、结语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特殊性,尤其体现在
其所设立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即保护地球环境,节能减排;与传统物权私益性特
征之间的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约束与规范也体现了其特殊性。
但是随着碳交易的日益频繁,直接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更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不仅可以为碳交易法律规则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进而促进全球碳交易机制
的建立与完善,还有利于提高对大气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最终达到经济与环境
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叶勇飞.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13,43(06):74-81.
[2]刘自俊,贾爱玲.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准用益物权[J].环境污染与防
治,2013,35(10):104-107+112.
[3]任美佳.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D].吉林大学,2017.
[4]王慧.论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J].求是学刊,2016,43(0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