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各程序的条件范围区别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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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答题重点

反诉的条件: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二)反诉必须在一定的诉讼阶段提出

(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的专属管辖

(四)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五)反诉与本诉应有一定的牵连性

1、原因事实上的牵连性

2、诉讼标的上的牵连性

3、诉讼请求方面的牵连性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第七,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5)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

(6)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的条件

(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

(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调解书

(三)具备再审的法定事由

(四)申请再审的法院: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五)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六)再审申请的形式:书面形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讼原被告之争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请求权

2、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方式参加

3、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条件:

(1)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2)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作为证明对象应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2、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5、不属于免证的事实

起诉的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的事项

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一)决定回避

(二)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三)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四)决定顺延期限

(五)决定再审

(六)决定暂缓执行

(七)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

命令主要适用于调查证据、解除保全、搜查、执行和督促程序中

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事实(含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二)法院所不知的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三)非众所周知的经验法则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相关性不同(内部关系)

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

4、诉是否具有可分性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不同

1.权力基础不同

2.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不同

3.效力不同

法院调解与诉讼中当事人和解

1、相同点

2、区别:性质不同、法院是否参与不同、效力不同

3、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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