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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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资格,在本行工作,以律师名义为本行各级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在本行公司律师事务部(以下称“公司律师部”)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公司律师部提供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律师部隶属于本行,是本行的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章立制,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

(二)管理、教育、培训公司律师。

(三)接受分行各部门提出公司律师服务申请,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四)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五)与律师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日常联系。

(六)公司律师执业证的申办、注册及年审。

第五条公司律师部设总经理,负责公司律师部的管理工作,由本行聘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律师事务部日常事务。

(二)提名加入公司律师的人选。

(三)指定公司律师提供具体法律服务。

(四)以律师事务部名义签署文件。

第六条公司律师部设律师管理室,负责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及律师管理工作。根据本行工作需要,公司律师部可设置分条线的业务室,配置律师、律师助理承担相应的法律工作。

第七条公司律师部律师是本行的在册正式员工,由本行录用、聘任、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以公司律师的名义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行内规章与律师行政、行业制度。

(三)实施具体法律服务行为。

(四)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律师部律师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本行统一管理,其晋升及相应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青岛银行总行通用序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律师部的印章,由公司律师部保管。公司

律师部总经理为用印的有权签字人。

第三章服务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公司律师服务内容包括调查取证、出具律师函、参与项目谈判、出庭参加诉讼等。

第十条公司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为本行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律师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相关费用支持的,相关费用根据本行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需要公司律师部提供律师服务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方式提起:

(一)总行各部门提起公司律师服务请求的,应按照《青岛银行公司律师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及《服务材料指南》(见附件2)要求填写完整,经公司律师部总经理初审,报分管法律工作的行领导同意后,安排公司律师办理。

(二)各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需要申请公司律师服务的,按照《青岛银行公司律师服务申请表》及《服务材料指南》要求填写完整,经所在行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律师部总经理审查,报总行分管法律工作的行领导同意后,指定相应的公司律师办理。

因情况紧急,申请单位无法书面提起服务申请的,在取得公司律师部总经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提起,但

应及时补充相关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的服务申请获得同意后,公司律师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公司律师服务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定具体的律师负责办理申请服务事项。

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司律师服务范围的,公司律师部应通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由申请单位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提供背景材料不符合申请服务事项需要的,公司律师部有权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经办律师办理具体服务事项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取证事项。经办律师填写《调查取证函》后,送公司律师部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出具律师函。经办律师将律师函初稿送公司律师部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出具。

(三)参与项目谈判。经办律师制订谈判方案送公司律师部总经理审定后,按照谈判方案参加谈判。

(四)出庭参加诉讼。经办律师制订代理方案送公司律师部总经理审定后,持加盖公章的出庭函,按照代理方案代理诉讼。

第十五条因具体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工作方案的,经办

律师应及时请示公司律师部总经理,经公司律师部总经理同意后,变更工作方案。

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及时请示的,经办律师可在保障本行权益的前提下确定变更方案,在工作结束后立即报告公司律师部总经理,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连同变更后方案存档。

第十六条公司律师办理完成申请事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公司律师部归档。

各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的公司律师在办理完成服务事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公司律师部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相关资料属于内部资料,应按照本行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四章执业申请及申报

第十八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与本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

(三)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以及本行规章制

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公司律师资格审查表(见附件4)。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所在行、部同意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证明(见附件5)。

(四)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律师部的执业律师,必须同时遵守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律师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律师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司律师部建议本行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行管理规定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

(三)对外以公司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违反公司律师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行予以解聘:

(一)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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