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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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委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

工作的意见

党的机关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0]17号)精神,结合我校目前一些单位在行文规则、审批程序、公文格式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委系统公文处理规范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文文种的使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常用有十四种文种。结合学校实际,校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室文件、党委各部门文件和基层党委(党总支)文件的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函、会议纪要等。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校内有关部门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党组织、党群各部门的请示。

(九)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函用于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二、关于行文规则

(一)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抄送。向上行文一般不要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党委各职能部门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办公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就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党委各部门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四)行文时要根据公文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分发范围和份数。

(五)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各部门行文;需要冠以“校党委同意”或“校党委批准”等字样的,必须送党委办公室按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

(六)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用函相互行文。

(七)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八)党委各部门负责对起草的公文进行认真校核,送党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送领导同志阅批。

(九)党的各级机关的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三、关于公文的起草

(一)党委机关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二)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党委或党委办公室行文时,由部门代为拟稿;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由党委办公室审核。

(三)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

3.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般要与涉及同类问题的已发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4.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练,表述准确,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实行会签制度。

(五)公文文稿送领导签批时,应附公文“发文稿纸”,注明行文范围、起草部门等。

(六)公文起草和修改要符合存档要求,注意不压、不过装订线;签批时应使用碳素、蓝黑墨水钢笔或者签字笔。

四、关于公文的校核

(一)公文审核的内容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确需行文,且符合行文规则。

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政策是否注重连续性和相关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4.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简练,篇章布局、结构是否符合文种要求,层次是否清楚、严密,文句是否符合语法、逻辑,语气是否得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5.格式的有关部分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主送、抄送是否准确,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是否得当,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会签手续。

(二)公文审核程序

1.“校党发”、“校党文”、“校党办”字号文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

2.部门代党委或学校起草的文稿,由本部门领导进行严格的文字把关,并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明材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党委办公室进入审批程序。

3.公文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未协调一致时,审核单位有权将该文稿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负责协调。

4.公文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审核单位可以书面提出修改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修改;如文稿已经校党委分管领导初审初批,修改后需经原审批领导复审。

五、关于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文件体式的有关部分。即: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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