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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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学科。

它通过学习商业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商业活动中的实际案例,为商业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提供商法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商法的重要概念、法律规则和案例解析。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法律的一个分支,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性质、商业活动范围、法律主体、交易方式和法律责任等。

1.1 私法性质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则主要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这是因为商业交易通常是个体之间的自愿行为,属于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

因此,商法更多地关注于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2 商业活动范围商法的范围很广,包括民间贸易、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商业活动指的是商品、服务和资本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环节。

1.3 法律主体商法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主体。

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地位和法人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如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1.4 交易方式商法涉及到各种交易方式,包括买卖、租赁、委托、合作、担保、许可等。

交易方式的选择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伦理的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1.5 法律责任商法明确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破产清偿责任等。

商业主体应当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以保护其他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商法的主要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对商业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和纠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规则之一。

它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问题,并指导公司与股东、债权人、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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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点的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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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名词解释(5个)、单选(10个)、多选(10个)、简答(4个)、论述(1个)、案例(2个)。

内容:商法总论(30分)、破产法(35分)、保险法(35分)主要涉及以下考点:商法总论:商法的特征、(1)国内法,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2)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3)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4) 营利法,具有服务于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主体的概念及特征、(一) 概念1、广义说: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公民和组织2、狭义说:指依商法规定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二) 特征1、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确认和规定的主体,其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权利与义务、主体的名称及类别等均由商事法规定。

2、商事主体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3、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加者。

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持续的不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具有营利性、持续性、公开性、正当性商行为的特征、A、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B、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一切行为C、商人和非商人所为的商业行为D、商行为是保密性行为商事登记的概念及程序、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1、申请。

是指由商主体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者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申请必须以书面为之,必须按照法定要求的形式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以及须填报的登记注册书。

如果经营活动依法须经行业主管机关许可,还须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书。

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才予以受理。

2、受理。

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予以初步审查,确认文件已经齐备、符合申请条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体申请登记的法律行为。

商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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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和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规定公司部职能部门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这些规主要是调整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人寿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或终身的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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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二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2、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法定商人;又称绝对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注册商人;是指只需经过一般的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在核准的营业范围进行经营的商主体..3、小商人、大商人小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小规模营业性活动的商人;大商人;是指从事法律规定的营业性活动;并且规模、资金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商主体..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①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②商行为属于营业性行为③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指行为的双方都是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辅助商行为;也称附属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特征—①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②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③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④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或字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商号的法律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商号与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商号的限制:1、商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不得滥用相关文字3、禁止以不正当为目的使用商号商号的选用:1、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法定的内容;依法定的顺序2、商号的文字3、一个商号主体选用一个商号4、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性质;与商主体的经营范围一致5、分支机构的商号选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内柔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商业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抓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具体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4、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企业是一个特殊的经营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只要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组织;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依赖于投资人的人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设立容易2、经营效率高3、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经营规模受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同性:企业的全部出资由一人负担、企业的资产由一人主持;并由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出资者的责任不同4、是否可以破产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性:投资者都是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入伙程序:入伙协议签订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注意的是;未登记并不影响入伙协议本身的效力入伙的条件: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入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法退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货条件: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退伙的法律效力:1、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普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发生而使合伙协议终止、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清算: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事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清算人产生的法定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由全体合伙人指定3、人民法院指定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特征—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一般是法人4、公司务承担无限责任区别:1、出资的主体不同2、据以设立和运行的法律不同3、设立的条件不同4、设立的程序不同5、是否有经营期限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财产的性质为个人所有;进行经营活动都需要进行登记;并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进行;都享有商法上的权利;都由个人决策经营;都要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区别:1、申请设立时的名义不同2、设立的条件不同3、承担无限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4、是否遵守会计制度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合法的企业名称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1、申请2、审查、签发营业执照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有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2、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的主要权利:1、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3、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全部营业及财产4、有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合并其他企业及设立分支机构5、有权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其提供财力的行为.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营业活动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5、依法纳税6、依法招用职工7、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能免除投资人的责任;但是为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该责任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指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尚未完结的企业事务;使企业终止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方式有两种:1、由投资人自行清算2、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章合伙企业法考核知识点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征:1、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异同:共同点—1、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3、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2、出资人身份不同3、企业财产性质不同4、经营方式及决策权行使的复杂程度不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1、准备申请文件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3、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是指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额或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的各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比例..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决定权2、监督检查权3、对外代表权4、利益分配权5、优先购买权6、分割财产权义务:1、出资义务2、忠实义务3、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依法转让和出质的条件—转让条件: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条件: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它包括决策和具体执行两个方面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1、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合伙人分别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入伙方式:1、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商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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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题商法是调整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公司、合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商法复习题的主要内容:1.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和特点-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2. 公司法:- 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公司的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 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 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 合同的履行:履行方式、履行抗辩- 违约责任:违约的类型、违约责任的承担4. 证券法:- 证券的定义和分类- 证券发行: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证券交易:交易规则、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5. 保险法:- 保险的基本原理: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保险金额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事故、保险金的支付- 保险市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6. 破产法:- 破产的定义和破产程序- 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清算程序、清算分配-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7.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点-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8.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托收等-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和保险-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9. 案例分析:- 分析具体的商法案例,理解商法条文在实际中的应用10. 商法的国际比较:- 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法的特点和差异- 国际商事法律的协调和统一趋势复习商法时,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学会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对商法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的商法复习有所帮助。

(完整word版)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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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商事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破产别除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4.破产撤销权: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破产财团。

5.破产和解: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6.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7.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简答论述1.商法的性质(1)规范的重点是营利性行为(2)规范的可借鉴性(3)技术性(4)和经济生活的适应性(5)组织法规和行为法规相结合2.商事登记的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经营活动(2)公示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3.商号权的内容(1)商号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效力。

不过,这一排他性具有地域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30条,在经济特区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商号在整个经济特区具有排他效力,而不只是限于特定登记机关的辖区之内。

(2)商号专用权即商号所有人具有不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

商号一经登记,所有人不仅可以专有,而且可以专用。

这就意味着,只有商号所有人才可以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该商号。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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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起源(商事惯例渊源)近代意义的商法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习惯法。

2、商法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一)性质1.商法是私法,也具有公法的色彩。

2.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二)特征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2.商法规范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3.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4.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5.商法具有发展性与易变性3、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企业维持原则(二)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率原则(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第二章商法基本制度1、了解商主体特征、我国商主体的分类(那些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特征:(一)法定性。

(二)经商业登记而取得资格。

(三)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四)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我国商主体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

2、理解商行为的特征◆(一)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二)是营业性行为。

◆(三)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四)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对象;商事登记的类别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登记公开原则。

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

商事登记对象:公司法人;其他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类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我国商业名称构成规则和选用限制商业名称的构成:地名,字号,行业范围或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我国商业名称选用的原则:1. 商业名称单一性规则。

2. 商业名称显著性规则。

3. 商业名称正当性规则。

4. 商业名称的公序良俗规则。

5. 对商业名称的特别限制。

5、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及名称权(转让)效力:排他效力,救济效力。

名称权性质: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特征:地域性,公开性,可转让性,时间上的无限性。

权能: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转让权。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4、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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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依据我国票据法,票据追索时效适用()票据法律(2.0)A、出票地B、追索地C、付款地D、承兑地正确答案: A2、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追索时效适用:(2.0)A、出票地法B、背书地法C、保证地法D、付款地法正确答案: A3、某食品公司国外代理人陈某持食品公司代理委托书在A国采购栗子,委托书上写明陈某工作是采购栗子。

一次他看到A国土产公司削价出售核桃,价格十分便宜,于是以食品公司名义将当时A国土产公司所剩的2000多斤核桃全部购下,并交了500元定金,并给A国土产公司出示了食品公司的代理委托书,约好其余的钱由公司再汇来。

如果食品公司拒收核桃,拒付贷款,而陈某也无力履行,造成土产公司的损失,怎么办?依照我国代理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A、本案属于无权代理,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应负责赔偿A国土产公司的损失B、本案属于无权代理,但A国土产公司为非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不用赔偿土产公司的损失C、本案属于表见代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食品公司应负责赔偿A国土产公司的损失D、本案属于表见代理,食品公司不用赔偿A国土产公司的损失正确答案: B4、英美法系法律结构分为:(2.0)A、公法与私法B、普通法与衡平法C、公法与衡平法D、私法与普通法正确答案: B5、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2.0)A、法院地法B、被告住所地法C、原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正确答案: D6、2013年5月中国的卖方与韩国的买方在中国签订买卖一批小麦的合同,合同为FOB青岛6月交货,在中国付款,双方当事人因为小麦的质量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若韩国方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所选法律及原因正确的是:(2.0)A、韩国法律,原告所在国B、中国法律,中国为被告住所国,另外最密切联系地也为中国C、 CISG,是国际公约D、 PICC,是国际惯例正确答案: B7、CISG规定,对于买方延迟提货,风险从()时转移(2.0)A、从实际提货时B、从该提货时C、从订约时D、上面三个都可以正确答案: B8、依据中国2014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就什么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法复习资料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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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第二章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二)资产。

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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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一、引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复习是商法学习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商法知识的理解。

本文将提供一份商法的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对商法的重要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回顾。

二、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一国或地区内针对商业活动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1. 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2.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实现利润而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流通和交换活动。

3.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商法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和规则商法领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商法体系的基石。

以下是商法中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则:1. 自由原则: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商业行为是商法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

3. 等价交换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基于平等的价值互换,任何一方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4. 公平竞争规则:商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5.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商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活动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商法的实施和监督商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商业活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商法实施和监督的主要方面:1. 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保商法的正确实施。

2. 商法的执行机关:商法的执行机关可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负责商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商业监管和执法:商法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是保障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商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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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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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章公司法)一、判断题D开头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错误D开头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F开头1、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正确F开头2、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正确F开头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F开头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正确F开头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对)F开头6、凡是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

错误F开头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正确F开头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对)G开头1、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正确G开头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正确G开头3、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正确G开头4、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正确G开头5、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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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特征⏹(一)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作为私法的商法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

⏹(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商事行为法中有较多任意性规范,而商事组织法中存在较多的强制性规范。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既包括对商事组织的规范,也包括对商事行为的规范。

⏹(四)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商法的规范大多出于立法者的设计和安排。

⏹(五)国际性商法是最具有国际性的法律规范。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定型化(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三、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交易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2、强制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应符合商法规定,即主体法定。

⏹(二)商事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

早期的商法强调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资格条件;现代商法则强调商主体的行为特征,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为要件。

一、商事主体的分类(一)以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为依据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2、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事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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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一.名词解释●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称。

●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法定商人:又称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法定商行为的人,即使他们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他们也可以获得商人资格,成为商人。

●任意商人:又称自由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的经营者,他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商事登记簿上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是指从事基本商行为以外的商行为者,如果以商人的方式从事经营,则必须通过在商事登记簿登记获得商人资格。

●大商人(完全商人):是指严格按照商法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根据经营的种类和范围设置完整的商事机构,其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商法的严格规定来进行的完全商人。

●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持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经营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日本)●拟制商人:是指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并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者,虽然其本身仅是小商人甚至并不从事商行为,但鉴于登记的效力,应当被视为商人,即拟制商人。

(日本)●表见商人:即错误地作为商人或商事公司登记者,或没有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但他已经以商人的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被视为表见商人。

(德国)●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法律或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商法复习资料精品文档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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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必考名释:1、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2、积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3、最大诚信: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4、基本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狭义: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商法总则(1)商法原则(尤其是法定原则)、特征、体系(代表国家)★原则: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教材8页,P8)(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法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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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2、商法人是指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组织商自然人也叫个体商人、商个人,指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商合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商辅助人又称商业使用人或企业主之辅助人员,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人。

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5、注册资本:面额资本,指公司登记成立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

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并连同公司章程一同登记;须在公司成立时认足,但可分期缴纳。

授权资本:名义资本,指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发行资本指公司在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总额。

认缴资本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股东承诺缴纳的股本。

实缴资本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际收到的财产总额。

催缴资本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6、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6、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利益的权利。

7、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的人4、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保险:投保人根据合约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达到合约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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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参考资料第一章公司法1、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一类企业法人。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a.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股东继续对债权人进行相应的清偿。

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b.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股东,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负举证责任,实际上是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

3、公司的特征: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c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4、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5、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一个自治规贝U。

6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础。

a.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成立时注册登记资本总额。

b.发行资本:是公司向社会筹集的资本。

c.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d.实缴资本:是指认购资本当中,出资人已经实际缴付金额。

7、公司资本的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如不许抽逃出资,不许折价发行股资份,无盈利不得分配股利,在没有弥补亏损之前不能够向股东分配利润等。

3.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8、股权的类型a.按照权利行使的目的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比如股息红利的分配请求权。

共益权是以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投票表决权。

b.按照股权的重要程度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法律给予股东的,绝不允许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通过章程的制定予以剥夺。

非固有权是可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的权利。

一般来讲,共益权大多是固有权,自益权大多是非固有权。

c.按照权利的行使方式,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后者指达不到一定股份数额便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等。

9、股东的派生诉权(重点):股东是原告,相应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其他人,判决结果归属于公司。

10、股东的义务一般股东的义务:遵守章程、缴纳出资、成立后不能抽逃出资、不能滥用股权等等。

控股股东:(1 )注意义务。

要对公司行使决策权、管理权的时候,要怀有善意,以应有的谨慎履行业务。

(2)忠实业务。

不能够有欺诈行为,限制关联交易。

实际控制人:不能利用这种关联关系损失公司的利益。

发生滥用情况后,应该对公司或股东进行赔偿。

11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的程序:首先经过股东会的特别决议,签订合并协议,然后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实施合并以后,就面临办理相应的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要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要办理变更登记。

12、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股权转让(重要考点)A.股权转让可以是对内转让,也可以是对外转让。

(1)股东之间的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注意与人合企业作区分,普通合伙企业当中,普通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转让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强行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的特征:a.共同出资。

这是合伙人取得合伙人名分的基本前提。

因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没有履行出资的义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除名。

b.共同经营。

这是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的一个特征。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有经营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而不管其缴纳出资的多少。

这与公司完全不同,公司实现了出资人的所有权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两权分离。

c.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与公司的比较公司是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非企业法人。

出资方式。

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直接用劳务出资,而在公司中出资的方式,尤其是非货币出资,附了条件,必须能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

所以这就使非货币的出资方式受到了局限。

资本。

公司因为是法人企业,因此有注册资本。

合伙企业因为是非法人企业,它对外承担责任承担不了的时候,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资带责任。

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最初是股东们的出资形成的。

在合伙企业当中就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谈不上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问题。

财产性质。

公司有财产权。

而合伙企业的财产要由合伙人共有或者共用的。

盈亏负担。

公司一般是按照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比例算来的。

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的。

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重要考点)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因为是典型的人合企业,所以它强调除协议约定以外,必须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有限合伙企业(重点)一、设立条件: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协议与普通企业相比有内容上的特殊性。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1.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如果是非货币出资,必须作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要承担补缴义务,并要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6、普通合伙退伙的形式11 .声明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资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1 .法定退伙(1)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必然导致合伙人退伙,可能会发生资格转承的问题。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1、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义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职务。

如未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职务,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如给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管理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破产抵销权:债权人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到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

4.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债权要申报,得到法院的裁定确认。

(3)行使的对象是管理人而不是法院。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5)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以行使抵销权。

5•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一经破产宣告,债务人进入到清算程序中,成为破产人;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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