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采矿与周边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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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场安全距离规定(3篇)

矿场安全距离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矿场安全距离规定是为了确保矿场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活动的企业。

二、矿场安全距离的定义矿场安全距离是指矿场与周边居民区、公共设施、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的设定,旨在确保在矿场开采、运输、储存等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将事故影响降至最低,减少对周边环境和人员的安全威胁。

三、矿场安全距离的规定1. 矿场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1)露天矿山:年产40万吨以下、地下矿山年产3万吨以下的,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年产40万吨以上、地下矿山年产3万吨以上的,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1000米以上。

(2)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 矿场与公共设施的安全距离(1)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100米以上。

(2)与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50米以上。

(3)与水库、河流、湖泊等水源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100米以上。

3. 矿场与生态环境的安全距离(1)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保护区域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500米以上。

(2)与重要水源地、生态敏感区等的安全距离:一般应保持1000米以上。

四、矿场安全距离的执行与监管1. 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距离论证,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距离规定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3.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场安全距离的监管,对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4.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矿场周边的安全距离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矿场安全距离的调整1. 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如发现周边安全距离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调整安全距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规定

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规定
否定项
3
安全投入
1分
安全生产费用
矿山企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1
未按要求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不得分,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扣0.5分
4
隐患排查
治理
4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做到整改方案、措施、责任、资金、时限五落实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督办和治理销号制度
否定项
大气降水量大,地下水量大,边坡稳定性差,岩土体有变形破坏,采取防治措施安全可靠,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1
10
工程地质条件
2分
矿山及其主要构筑物不受岩移、滑坡、滚石、地表塌陷、山洪和雪崩等威胁
2
矿山及其主要构筑物有受岩移、滑坡、滚石、地表塌陷、山洪和雪崩等威胁的可能,未采取可靠防治措施,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不得分直接定为D级
1.5
每发现一处不否扣0.5分
5
电气设备
3分
变电所
变电所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1.5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2分
供电线路
露天采场的供电线路不应少于两回路,两班生产的采场或小型采矿场可采用一回路,排土场可采用一回路
1.5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2分
6
机械化程度
3分
机械化设备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
3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1分
2
管理机构
1分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2014年7月4日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彻底改变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现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一)对露天采石场实现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9号)要求,各地露天采石场的数量要在2012年底基数上减少20%。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露天采石场采矿权;2.每个县域范围内须由县级政府在现有的采石场中优选一家,作为储备抗洪抢险用等应急处置;3.露天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二)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一律不予批准:1.最低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2.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视范围内的;3.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5.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6. 以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的;7.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相关法律法规

小型露天采石场相关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条文说明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产。

矿山属高危行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于大中型露天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则应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要求,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

当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工程外包现象非常普遍,但很多矿山企业往往“以包代管”,导致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事故频发。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62号令,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露天采石场周边安全距离的确定

露天采石场周边安全距离的确定

技术与市场技术应用2020年第27卷第11期露天采石场周边安全距离的确定张㊀科(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ꎬ广东湛江524000)摘㊀要:露天采石场生产工艺流程涉及到凿岩(穿孔)㊁爆破㊁铲装㊁运输等主要工序ꎬ其中爆破作业风险极高ꎬ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如操作不当引起早爆㊁盲炮ꎬ处理不规范造成意外爆炸等)ꎬ势必造成现场作业人员伤亡㊁设备设施损坏㊁危及周边环境(设施)㊁人员或单位的安全ꎬ特别是当安全距离不足时ꎬ一旦发生事故(或事件)ꎬ势必造成各种不必要的纠纷ꎬ甚至造成第三方人员的伤亡ꎮ再者ꎬ我国法律法规等还针对特殊的保护对象(如电力设施㊁公路㊁铁路㊁通信设施㊁广播电视设施㊁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还规定了专门的安全距离要求ꎮ因此ꎬ合理㊁合规确定露天采石场与周边环境的安全距离显得尤为重要ꎮ关键词:爆破作业ꎻ爆破安全距离ꎻ保护对象doi:10.3969/j.issn.1006-8554.2020.11.0311㊀选择原则某市露天采石场主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和玄武岩ꎬ大部分矿石质量检测报告显示ꎬ微(未)风化层矿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在80~120MPaꎬ坚固性系数(普氏系数)f在8~12ꎬ周边环境中面临一般民用建筑物较多ꎬ但同时也有个别采石场周边有电力设施㊁公路㊁铁路等情况ꎮ特殊保护对象(如电力设施㊁公路㊁铁路等)可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ꎬ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㊁采石㊁取土㊁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㊁公路桥梁㊁公路隧道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㊁省道㊁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ꎬ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m ꎬ本文就不针对该项内容进行阐述ꎮ本文根据该市采石场的基本情况ꎬ主要从爆破安全的角度出发ꎬ分析爆破安全距离的确定方法ꎮ2㊀爆破安全距离确定方法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简称 规程 ) 13.1.1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ꎬ应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分别核定ꎬ并取最大值 的规定ꎬ露天采石场主要爆破有害效应为地震波㊁冲击波和个别飞散物(露天采石场主要指的是 爆破飞石 )ꎮ2 1㊀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根据规程第13.2.4条公式(萨道夫斯基公式):R=(KV)1α Q13Q 炸药量ꎬ齐发爆破为总药量ꎬ延时爆破为最大单段药量ꎬkgꎮV 保护对象所在地安全允许质点振速ꎬcm/sꎮKꎬα 与爆破点至保护对象间的地形㊁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ꎬ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ꎻ在无试验数据的条件下ꎬ根据规程中的 表1爆区不同岩性的K㊁α值 进行取值ꎮ分析公式可知ꎬ单考虑某一因素(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ꎬK值越大ꎬR越大ꎻα越小ꎬR越大ꎻV越小ꎬR越大ꎻQ越大㊁R越大ꎮ参数选取:该市露天采石场开采建筑用花岗岩㊁建筑用玄武岩碎石居多ꎬ岩石饱和抗压强度在80~120MPa居多ꎬ坚固性系数f(普氏系数)在8~12ꎬ属于下表和规程 表1爆区不同岩性的K㊁α值 表中的 中硬度岩石 类ꎮ根据上述公式分析可知ꎬ按最不利参数取K=250㊁α=1.5ꎮ表1㊀爆区不同岩性的K㊁α值岩性岩石坚固性系数fKα坚硬岩石>1250~1501.3~1.5中硬岩石8~12150~2501.5~1.8软岩石<8250~3501.8~2.0㊀㊀该市露天采石场周边面临一般民用建筑物居多ꎬ露天深孔爆破主振频率f在10~60Hzꎬ根据上述公式分析可知ꎬ按最不利参数取V=2.0cm/sꎮ同时该市露天采石场采用导爆管雷管非电起爆法ꎬ分段延时爆破起爆ꎬ单段药量最大一般不超过500kgꎬ按最不利参数取单段最大药量Q=500kgꎮ将最不利参数K=250㊁α=1.5㊁V=2.0cm/s㊁Q=500kg代入上面公式进行计算ꎬ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Rʈ198mꎬ因此ꎬ爆破地震波引起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不超过200mꎮ应说明的是ꎬ如果保护对象未列入规程 表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中时ꎬ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可参照类似工程或保护对象所在地的设计抗震烈度值来确定爆破振动速度极限值ꎬ如表2所示ꎮ该市抗震设防烈度在7~8度ꎬ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7.1采煤㊁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可知ꎬ该市露天采石场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属 标准设防类(丙类) ꎬ建筑物抗震烈度取抗震设防烈度即可ꎮ77技术应用TECHNOLOGYANDMARKETVol.27ꎬNo.11ꎬ2020从表2可知ꎬ随着建筑物设计抗震烈度增大ꎬ允许地面质点振动速度则相应增加ꎬ根据上述公式分析可知ꎬV越大ꎬ则R将会越小ꎬ小于V=2.0cm/s的数值ꎮ2 2㊀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于爆破冲击波受围岩与土层性质㊁覆盖层厚度㊁装药量等诸多因素影响ꎬ目前国家标准中尚未有对中深孔爆破冲击波的统一计算公式(但对地表裸露爆破有冲击波计算公式)ꎬ所以一般参照地表裸露爆破冲击波计算结果ꎬ然后进行工程经验取值ꎻ由于炮孔具有一定的填塞长度㊁上部有覆盖层等因素ꎬ一般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较小ꎮ表2㊀建筑物抗震烈度与相应地面质点振动速度的关系建筑物设计抗震烈度/度567允许地面质点振动速度/cm s-12~33~55~8㊀㊀露天采石场爆破一般属于松动爆破或减弱抛掷(加强松动)爆破ꎬ爆破作用指数n一般在0.75上下(不会超过1)ꎬ根据原规程6.6.3条 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ꎬ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ꎬ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的规定亦可知ꎬ露天采石场台阶爆破ꎬ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不作为重点考虑ꎮ2 3㊀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根据规程可知ꎬ露天岩土深孔台阶爆破个别飞散物的安全距离ꎬ应按设计且不小于200mꎻ浅孔台阶爆破在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mꎬ其他情况下可取200mꎮ露天采石场在掘沟阶段时(通常只有1个自由面㊁密集孔㊁药量大)ꎬ存在钻凿浅孔并逐层降坡形成符合设计规定高度台阶的过程ꎬ所以ꎬ露天岩土浅孔台阶爆破个别飞散物的安全距离ꎬ在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mꎬ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对待ꎮ1)新设矿区(需进行表土剥离㊁爆破往下进行掘沟形成设计规定高度的台阶)ꎬ或已形成有多级台阶的采场(但未到达«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的最低标高水平ꎬ仍能继续往下进行掘沟㊁准备形成下一个台阶时)ꎬ由于在未形成设计规定高度的台阶前往下掘沟ꎬ需按浅孔爆破逐层降坡至下一个开采台阶水平㊁形成符合设计规定高度的台阶ꎬ因此ꎬ个别飞散物的距离要求应不小于300mꎮ2)已形成多级规整台阶的采场ꎬ且不能再往下继续开拓台阶(即已经开采至«采矿许可证»允许的最低开采标高)ꎬ个别飞散物的距离要求应不小于200mꎮ不管何种情形ꎬ如果沿山坡爆破时ꎬ下坡方向(坡度超过30ʎ时)的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ꎮ根据上述分析可知ꎬ爆破有害效应中ꎬ数值最大的是个别飞散物的安全允许距离ꎬ因此矿山爆破安全距离的取值应根据个别飞散物的数值而定ꎮ爆破安全距离确定后ꎬ在爆破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设置有其他工贸企业的生产和生活设施ꎬ不得有非本单位设置的建构筑物(主要指的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民居或其他设施)ꎮ3㊀结语对比从爆破施工安全角度出发确定的 爆破安全距离 与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特殊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 进行对比㊁分析ꎬ取二者最大值作为最终露天采石场与周边环境的安全距离ꎮ同时应注意的是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的角度和要求ꎬ起算位置应从矿区拐点组成的边界往外开始推算ꎬ而不是实际爆破作业点ꎮ参考文献:[1]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S].2014.[2]㊀汪旭光ꎬ于亚伦.台阶爆破[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ꎬ2017.[3]㊀于润沧.采矿工程师手册[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ꎬ2009.87。

采石场选址的周边安全距离

采石场选址的周边安全距离

采石场选址的周边安全距离: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第三十一条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试卷及答案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试卷及答案

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试卷(一)一、填空题(每题3分,总分15分)1.露天矿山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2.露天矿山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3.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4.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

5.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二、选择题(每题3分,总分15分)1.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ABCD)。

A、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B、地质勘探单位C、采掘施工企业D、石油天然气企业2.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B)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A、年中B、年末C、年初3. 露天采石场开采的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A)。

A、废石场B、沟里C、河里D、山上4.小型露天采石场距工作台阶坡底线(B)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A、30B、50C、40D、605.大、中型露天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露天矿山,每(D)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A、3B、2C、1D、5三、判断题(每题2分,总分10分)1.露天矿山企业可以自下而上开采。

(X)2.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必须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露天矿山采剥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4.露天矿山企业不必采用湿式凿岩。

(X)5.小型露天采石场可以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X)四、名词解释(每题5分,总分15分)1.非煤矿山领域“六打六治”:打击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打击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整治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投入建设,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的问题;打击尾矿库非法建设、运行的行为,整治危库、病库运行的问题;打击矿山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执行等行为,整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打击不贯彻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行为,整治违反十条规定问题;打击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行为,整治外包工程不规范问题。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

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标准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
2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5分
10
运输
2分
内部道路运输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回车安全,弯道处的会车视距不能满足要求,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卸矿平台应有足够的调车宽度,应有牢固的车档,车档不小于各种车辆最大轮胎的2/5
1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2分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2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5分
采剥设备
机电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用电设备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机械设备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2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2分
4
破碎系统
3分
除尘设施
破碎系统配备了除尘设施
1.5
除尘设备不符合要求,每发现一处扣0.2分
安全防护罩或护栏
破碎系统转动部位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罩或护栏
3
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工作平台宽度小于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不得分
6
封闭圈以下深度
1分
封闭圈以下深度小于100米
1
封闭圈以下深度超过100米不得分
7
排土场情况
3分
有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排土场堆置参数符合设计要求,防洪措施到位
3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不符扣1分
否定项
2
警示标志
2分
警示标志
露天矿边界设置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开采境界内应对有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地和水仓等加盖板或设棚栏,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设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2
每发现一处不符扣0.2分
3
工作面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距离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距离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距离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距离
铁路1000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电力设施500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村庄、居民区300米,主要是爆破警戒范围是300米。

省道、国道、高速公路100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时,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露天深孔爆破要求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安全保护区低于爆破点的位置,应增加距离,反之应减少。

要注意的是,无论计算结果如何,这个距离都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米安全距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

解析300米安全距离

解析300米安全距离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39号)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总局39号令第十二条:“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此项要求与原国家安监总局19号令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要求的安全距离增大了10倍多,安全标准有了大大提高,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崭新阶段的又一标志性文件。

对于促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状况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国家“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目前,全国各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基本上实行了中深孔爆破,但有少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相邻距离不足300米,在监管实践中,如何审批,验收是否允许生产开工许多安监部门和企业对此理解不一。

应该说明的是,39号令要求的“300米安全距离”并不是指爆破的安全距离。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浅孔爆破法是不小于300米,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也就是说,在实际生产中,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设计的安全距离有可能小于300米。

39号令中要求的“300米安全距离”,是指按采矿证划定的矿界之间的最小距离。

这个安全距离考虑到采石场的人员、道路运输、设备设施、公用设施、敏感建筑物、职业卫生等多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是相邻采石场之间距离的最低要求。

而“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要看对“相邻”概念的理解,个人认为采石场之间最小安全距离(300米)的倍之间(距离甚至更大)都可以认为是“相邻”关系。

采矿安全距离规定(3篇)

采矿安全距离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矿产资源开采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采矿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确保采矿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

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采矿安全距离规定,旨在保障采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命,同时保护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以下是对我国采矿安全距离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采矿安全距离的定义采矿安全距离是指为保证采矿作业安全,在采矿区域内及其周边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安全区域。

在此区域内,应避免或限制对人员、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可能造成危害的活动。

二、采矿安全距离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安全需求,采矿安全距离可分为以下几类:1. 人员安全距离:为保证采矿作业人员的安全,应设定人员安全距离。

该距离根据采矿作业方式、爆破规模、地形地貌等因素确定。

2. 建筑物安全距离:为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应设定建筑物安全距离。

该距离根据建筑物类型、结构、高度等因素确定。

3. 公共设施安全距离:为保证公共设施安全,应设定公共设施安全距离。

该距离根据公共设施类型、重要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

4. 环境安全距离:为保证周边环境安全,应设定环境安全距离。

该距离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三、采矿安全距离的具体规定1. 人员安全距离- 露天采矿:爆破作业人员应与爆破点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非爆破作业人员应与爆破点保持200米以上的距离。

- 地下采矿:采掘工作面与主要通风道、提升井口等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采掘工作面与相邻采掘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 建筑物安全距离- 露天采矿:建筑物与爆破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00米;建筑物与矿山开采范围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 地下采矿:建筑物与采掘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00米;建筑物与矿山开采范围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3. 公共设施安全距离- 高压线:露天采矿与高压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0米;地下采矿与高压线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解析300米安全距离

解析300米安全距离

新订正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察检查规定》(总局令39 号)已经2011 年 4 月1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并于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

依据总局 39 命令第十二条:“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 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两方应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纳的安全举措,指定特意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此项要求与原国家安监总局19 命令第十一条:“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 米的隔绝带;隔绝带矿体只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立,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商定实行爆破的时间。

”要求的安全距离增大了 10 倍多,安全标准有了大大提升,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崭新阶段的又一标记性文件。

对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情况好转拥有重要意义,充足表现了国家“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当前,全国各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基本上推行了中深孔爆破,但有少量获得安全生产同意证的采石场相邻距离不足300 米,在看管实践中,怎样审批,查收能否同意生产动工很多安监部门和公司对此理解不一。

应当说明的是, 39 命令要求的“ 300米安全距离”其实不是指爆破的安全距离。

依据《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同意距离,浅孔爆破法是不小于300米,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米。

也就是说,在实质生产中,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设计的安全距离有可能小于300 米。

39 命令中要求的“300 米安全距离”,是指按采矿证划定的矿界之间的最小距离。

这个安全距离考虑到采石场的人员、道路运输、设备设施、公用设备、敏感建筑物、职业卫生等多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是相邻采石场之间距离的最低要求。

而“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两方应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纳的安全举措,指定特意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11〕157•【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快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露天采石场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精神,现就进一步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门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一)年生产能力低于5万吨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5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二)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三)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四)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五)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六)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七)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八)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九)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进行开采的;(十)没有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十一)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露天采石场开采现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标准的露天采石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国土资源(矿管)部门负责审查露天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在申请新立采矿许可证前应取得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手续,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露天矿山开采管理制度

露天矿山开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解读解析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解读解析
7
( 二 ) 承包管理安全。新增承包作业规定 ,“ 承 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 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 ) 警示标志设置。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进一步明确,“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 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
六、强化相关证照失效的处理措施 新增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处理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 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 可证正本和副本。”
11
七、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
新增第三章监督管理和第四章法律
责任。
12
国家安全
小型露天采石场重新规定为“年生产 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 单位;”原规定是“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 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 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 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3
二、强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8
(四)破碎方式。新增“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 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 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规定。 (五)铲装作业。新增机械铲装作业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 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六)安全距离。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 最小距离从30米增至大于300米。新增距工作台 阶与碎石加工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工作台阶 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39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 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300米。

对可能危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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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与周边安全距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露天采矿与周边安全距离
铁路1000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电力设施500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村庄、居民区300米,主要是爆破警戒范围是300米《爆破安全规程》
省道、国道、高速公路100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个别飞散物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露天深孔爆破要求按设计,但不小于200米。

飞石安全距离计算方法。

露天深孔爆破个别飞石的计算公式为:Rf=(40/×D。

式中D是指炮孔直径,R为个别飞石最小距离。

安全保护区低于爆破点的位置,应增加距离,反之应减少。

要注意的是,无论计算结果如何,这个距离都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米安全距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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