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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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二、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对女性权益的侵犯参考文献
论新婚姻法对女性权益的侵犯
【内容摘要】《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与此引起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了一波波的争议浪潮,对此,本文就新婚姻法是否有对女性的歧视展开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女性权益
一、新婚姻法的最新解释强化女性弱势地位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个解释共十九条,从第四条开始基本上全是有关财产的。现摘录如下: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综观这些解释主要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为主。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并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其中颇受争议的是第七条的“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简单的理解是:婚前谁买的房归谁,婚后两口子如果是男方父母出钱买套房,且产权人登记的是男方,那么将来双方一旦有了婚姻和财产纠纷,这套房子就是男方一个人的财产,包括购买之后这套房子自然增值的部分。反之,如果是女方父母掏钱买房且登记在女方名下,则上述财产属于女方独有。
这个解释看着是合理的,谁掏钱房子归谁,对于现在的很多年轻人来说,单靠自己打拼实际上很难在短时间内买到一套房子,很多年轻人都是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房子的,老人辛苦一辈子攒下的钱用来给子女买房,如果子女婚姻破裂,房子凭空被割去一半儿,这对于
当初出资买房的老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允。但简单地将这种情况下的不动产都归于夫妻中的一方所有,是不是就很公平呢?举个例子:A男婚前买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B女说,我们结婚吧。B女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两人在共同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一起负担还款七十万。这个家庭负债了二十年,每月还5448元。B女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二十年后,B女四十五岁,A男四十七岁。在就要苦尽甘来的时候,A男出轨了,找了个二十二岁的小三,然后要离婚。B女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我。A男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这个时候B女才知道,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也就是说,这个时候,A男离婚后完全可以把房子拿去送小三,写小三的名字,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即使法律上有补偿共同按揭贷款的条文,可也会遇到举证难的问题,而且,房子在二十年后的增值部分呢?还是不属于B女的,即使B女证明自己还了六十五万,那她的二十年的青春呢?二十年为了家庭养育子女、侍奉公婆的汗水和泪水呢?法律不外乎人情,只是新婚姻法的解释确实有点不近人情了。《婚姻法》主要是保护婚姻的,但这样的规定因为财产的分割问题而有鼓励破坏婚姻之嫌,也有保护强者之嫌。就不应该出现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上。
对女性和儿童的保护,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但新的司法解释显然对这一点体现得不够,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部“男人的法
律”。在男权文化占主导地位的中国社会现实,注定了女性在职场、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不平等的基础上,强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追求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注定了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从而造就更大的不平等。
无论我们这个社会怎么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但在现代
婚姻关系中,男强女弱的基本态势并无多大的改变。在离婚诉讼中,多数女性更是处于弱势地位,随年龄增长,婚姻年限的增长,婚姻
危机中男女地位差距只会越来越大。
所以说,解释三强化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而更
多的是维护男性权益,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弱势地位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经济问题,在社会用工中,女性本身往往难以获得与男性同
等的职位和同等的报酬。其次是社会文化问题,即使在与丈夫同等教育、同等薪酬的城市家庭中,男尊女卑、女主内的传统意识依然
无处不在地影响着人们,女性在从事和丈夫同等繁重的社会劳动的
同时,往往还必须承担起绝大部分家务。许多男性下班后即使闲着
喝茶看球,也拒绝进厨房和妻子一起劳动,他们的意识是:家务是
女人的活。而清洗衣服、清扫房间、清理厕所这些脏且烦琐的家务,更是让他们望而却步。而他们基本上是认为女性负担这些家务是天职,同时他们并不认同参与家务有任何意义,更不认为家务劳动是
对家庭建设的一部分。生理年龄的歧视倾向也使得婚姻中女人处于
弱势。中国人对女性的价值认同极苛刻狭隘,几乎不考虑女性的智慧、创造力、社会生产力和年龄积累的经验价值。并不从人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