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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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

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一、引言珠海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之一,工程建设领域发展迅速。

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以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标与投标程序,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施。

二、招标范围1.珠海市政府及其部门直接负责的工程项目;2.珠海市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工程项目;3.其他需要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三、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向社会公开招标,接受符合条件的各类投标单位报名;2.邀请招标:按规定程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

四、招标条件1.招标单位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如拥有相应资质证书等;2.投标单位应具备相关工程承包资质,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

五、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投标书、担保书、资格证明等;2.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格式准备,投标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文件内容。

六、投标流程1.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单位指定地点;3.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评选中标单位。

七、中标公示1.招标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2.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八、违约处理1.若中标单位逾期未履行合同,将被处以违约金等处罚;2.若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文件或参与串通行为,将取消其竞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招标单位有权随时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以上为珠海工程招投标办法,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确保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促进珠海市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0年2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作出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土石方工程,投标保证金数额最高可以为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五,且不受上述五百万元最高数额的限制。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限三十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现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7年10月20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珠海招投标法

珠海招投标法

珠海招投标法一、背景珠海作为中国一线城市之一,其招投标法规对于促进投资发展、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珠海招投标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法规适用范围、招标流程、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

二、法规适用范围珠海招投标法适用于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三、招标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依法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以便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2.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需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将在确定后公示,以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能力和经验、具备良好的信誉等条件。

投标人须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其资格合法有效。

五、法律责任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牌、司法诉讼等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投标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影响其今后的招投标参与权利。

六、结语珠海招投标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规,提升自身能力,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助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和创新。

以上内容为珠海招投标法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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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限额的通知-珠府函〔2018〕1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限额的通知-珠府函〔2018〕18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限额的通知
正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招标限额的通知
珠府函〔2018〕18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8年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鉴于16号令规定的招标限额比《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以下简称“118号令”)增加了一倍,且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招标规模标准,为贯彻实施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我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限额按照16号令执行,待118号令有关条款修订后再按办法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附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结束——。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招标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

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9)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9)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9)【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3【实施日期】201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九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奕生2019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将六十八条调整为六十七条,修改为:“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标后评估、跟踪等监督制度,预防和纠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增加一条为第七十七条:“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和招标答疑等,无须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直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编制并发布。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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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修改)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修改)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0修改)【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3【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5年3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2009年2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修订,2010年2月23日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改,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机构)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招标机构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易平台]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信息公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遵循透明、平等、一致的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规范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投资效益。

二、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 招标人应在国家指定的招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相关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2.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企业信用证明、近期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

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报价等内容。

五、投标评审和中标结果公示1. 投标评审应由招标人组织,评审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

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中标候选人。

2. 中标结果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六、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1. 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洽谈,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并签订合同。

2. 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

3. 招标人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1. 如中标候选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责任,同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2. 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若商议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重点]办法xx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07月28日16时06分741主题分类:建设建筑工商行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xx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XX人民政府令第67号《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9日七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XX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珠建招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招规〔2022〕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机制体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理念;树立契约精神,倡导合法竞争。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关于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0【实施日期】199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龙云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的交易行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性质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本规定所称业主为建设项目的投资者。

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业主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第五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

第六条施工招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凡按规定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均应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为了提高招标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聘请精通工程建设管理和技术的人员组成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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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5月2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以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土木工程、园林、市政工程),十万元以上独项发包的打桩工程。

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领取《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市建委和县、区建委(城建办),是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建委设立珠海市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招标投标委员会下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础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定额审计站、市建设银行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市招标投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按投资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和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项目,由市招标办公室直接管理;(二)市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工程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委、办、局管理;(三)县、区、经济管理区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县、区、经济管理区管理;(四)珠海经济特区以外的单位在特区范围投资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招标办公室管理;(五)各县、区、经济管理区和市直部、委、办、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每月向市招标办公室报送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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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市长姚奕生 2017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招标 (2)第三章投标 (8)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10)第五章定标与中标 (12)第六章监督管理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5)第八章附则 (16)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两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服务。

其他建设工程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是否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决定。

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或者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当进行采购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采购。

第八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或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国家和省对招标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不适宜招标的;(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在停建或者缓建期间履行了项目管理责任的;(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六)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并且原中标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八)按照规定程序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前款所列情形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经发改部门核准。

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改部门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对核准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第九条规定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建设工程招标的相关事项。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暗示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依法自行决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二)编制招标文件及发布招标公告、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以及工程量清单;(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六)签订及履行合同;(七)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争议;(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依法自行决定的事项及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项目前期工作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二)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规划部门同意设计方案的批复;(三)应当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或者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合格的意见;(四)已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除标准文本的实质条款外,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可以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标示和说明。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的专门条款。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发出前予以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还应当在市交易平台进行公布。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相应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地址、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二)最高投标限价、完成时间、质量要求;(三)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方式;(四)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办法;(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七)其他应当载明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二)不能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批准的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等造价指标,参照市交易中心发布的上一年度同类建设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或者通过市场询价等方式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间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前九十天,逾期应当重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四)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特殊情况最高投标限价未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的,招标人应当接受投标人提出的适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要求;(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

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施工、服务、设备、材料暂估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使用范围及发包方式,并不得超过招标总价的百分之五。

暂估价的施工、服务、设备、材料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及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招标人对于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给予经济补偿,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范围及补偿标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一般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

特殊情况必须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技术的,招标人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具有相近标准的设备、材料、技术,由投标人进行选择。

第二十四条施工、服务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业绩要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特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授权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不得高于建设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要求;(二)不得要求总承包资质附加同一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不同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的,招标人应当接受所有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投标;(四)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五)涉及三个以上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将各专业承包工程内容单独招标。

第二十六条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服务项目招标,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补充制定其他可以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同类工程业绩的指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类工程业绩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二)技术经济指标不得超过三项,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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