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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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分析

机动车所有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分析

的危 险物所 产生 的损害 后果 ,承担 较 高的 责任 。报 偿责任 说认 为, 汽车 所有人 和使用 人是汽 车运 行利益 的享 有者 ,利 之所得 , ‘ 损 之所 归 ’ 利益享 有者 当然要 对所 获得 的利益付 出代价 拥有 。 0 机 动车 不会给 社会带来 危 险, 但在 道路 上行驶 , 则会带 来难 以控 制 的危 险, 所有人 和使用 人应 当对 交通 事故承 担责任 。 ( ) 代责任 说 二 替 在连 带责任承 担 的分析上 , 一种理 论是 替代责任 说 , 有 认为 责任 人为 他人 的行为和 为 他人之 行 为 以外 的 自己管理 下的物 件 所致 损害 附有 的侵 权赔偿 责任 。 车辆所 有人 和实 际控 制人 ( 驾驶 者) 对车辆 造成他 人损 害承担 连带 责任 。 种理论似 乎能 说明 应 这 车辆所 有人 要承担连 带责 任 ( 且其 中有最 终 的承 担者) 并 的依 据 所 在 。 是这种观 点却 有严 重的漏 洞 :其中判 断的标准 , 但 “ 就是 物 件 致害 时, 是否有 人 的意志支 配 。有人 的意志 支配 的, 就是一般 侵 权行 为 , 不是 特殊侵 权行 为; 有人 的意志 支配 的, 没 是物件致 害, 是特殊侵 权行为 , 因而是 责任人 为管理 下的物件致 害负责 , 是 替 代责 任o( 道路交 通事 故损害 赔偿 案件 中 , 在 J y  ̄ 车辆行驶 明显是 在 驾驶者 的意志 的支 配下 的。 且现 行法律 规 定。 而 物件致人 损害 的 归责 原则为过错推定 原则。 路交通事故适 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 。 道
( ) 三 机动 车 出借 机动 车 出借情形 司法 实践有 二种观 点 。 有的认 为 , 出借 人 负 有审查之 义务 , 借用人 驾驶机 资格、 如 是否 酒后 驾驶 、 机动 车安全 性 能 , 则要承 担连 带责任 。 否 也有人 认为 , 出租人存 有这些 过错 “ 时, 应与承担 与其过 错大 小相对应 的赔偿责任 , 且是补充 责任 , 而 而 非与借用 人承担连 带责任 ’“ ’ 侵权连 带责任基 于共同侵权 行为 ④ 产 生, 而损 害后果 的发 生是基 于一个 侵权行 为, 数个共 同侵权 行 为 人的行 为是 一个 行为 。而 侵权补 充责任 的产 生必须 具有损 害 后果 的不 同发 生原 因, 即数个行 为人与 受害人造成损 害的原 因是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赔偿有规定吗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赔偿有规定吗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赔偿有规定吗在我国交通事故最发⽣最多的⼀种安全事故,发⽣交通事故后,往往会造成⼈⾝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造成损失就要处理赔偿的问题,那么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赔偿有没有作出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赔偿有规定吗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赔偿作出了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由责任⼈承担,当事⼈都有过错的,按过错⽐例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零⼋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赔偿。

⼆、车辆没买保险没年检,发⽣交通事故要负全责吗实际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跟车辆是否购买保险,或者是否进⾏年检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根据当事⼈的⾏为对发⽣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

并且,根据造成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按以下划分责任:1、⼀⽅当事⼈的违章⾏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为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当事⼈的违章⾏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的⼀⽅负主要责任,另⼀⽅负次要责任;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作⽤基本相当的,两⽅负同等责任。

3、三⽅以上当事⼈的违章⾏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的违章⾏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划分责任。

4、当事⼈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有条件报案⽽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6、当事⼈各⽅有条件报案⽽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第52条的再思考

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第52条的再思考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的 ,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承 ”
我 国《 路交 通 安 全 法 》 7 条 将 机 动车 交 道 第 6
通 事 故 的 责 任 主体 表 述 为 “ 动 车 一 方 ” 这 就 机 , 带 来 了一 个 悬 而 未 决 的 问题 :在 机 动 车发 生 权 属 分 离 的 场 合 (比如 机 动 车 的 所 有 权 与 使 用 权 分
间的矛盾 , 也大大降低 了司法操作 的难度 。
关键词 :机动车所有人 ;《 侵权 责任 法》 9 ;《 第4 条 侵权 责任 法》 2 第5 条 作者简介 :李 中原 ( 9 2 17 一
法研究。
)男 , , 江苏南京人,法学博 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事 民商
基金项 目 :2 0 09年教育部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青年项 目“ 多数人侵权 的责任分担机 制研 究” 项 目编 号: ( 0 ̄ C 2 09) 9 J 8 0 7 阶段性成果 。
论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承担机制
关于《 侵权责任法》 9 第4 条和第5 条的再思考 2
李 中 原
(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5 0 ) 10 6

要 :在机 动车损害 赔偿 责任 的问题 上 , 大陆法 系各 国在立法或 司法上的主导做 法是: 由机动车保
有人 承担严格 责任 , 其他人均 只承担过错 责任;但在机 动车发 生权 属分 离的场合, 常只 允许 一人为保 有 通 人— —这就导致 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 一词 , 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 中也存在 着多种不同的观 点。因此 , 构成机 动车保 有人所必须 的 “ 支配” 要素 的认定 应 当统一 以“ 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 动 车负有 “ 管”义务的人,无论是 所有 人还 是使 用人, 可以成为保 有人。 窃者 、 监 都 盗 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 自驾 驶者也应 纳入机 动车保 有人 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 的 “ 复数保 有人”的方案 既化解 了德 国模 式和法 国模 式之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论文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论文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探析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52-01摘要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基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在侵权法上责任的最终结果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问题,也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及无过错原则。

该法第48条为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指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各方的侵权责任;第(二)项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该确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后半段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规定,在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简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简析
乘 车 人 以及 其 他 在道 路 上 进 行 与 交通 有 关 活 动 的人 员 .因违 章 行 为 致 人 伤
5交 通 事 故 须 与 受 害人 因接 触所 .
致 损 害 之 间 有 因果 关 系
用该 规 则 .把 它 作为 在 承 认 加 害 方 应
负担 全 部 赔偿 责 任 的 前提 下 减 轻 其 责
任 的一 种 方式 如 日本 还 在 有 关 法 律 中规 定 了四大 类 的过失相 抵 比例基 准 我 国公 安 机 关在 处 理 交通 事 故 损 害 赔
交通 事 故 是指 车 辆 在 道 路 上 因过
错或 者 意 外 造成 的 人 身伤 亡或 者 财产
损失 的事件 。我 国 《 法通 则》 第 13 民 2 条 : “ 果 能够 证 明 损 害 是 由受 害 人 如 故 意造 成 的 ,不承 担 民 事 责任 。依 照 《 道路 交通 安全法 》第7 条 交通 事故 的 6 损 失 是 由非 机 动车 驾 驶 人 、行 人 故 意
通 道 也包 括 在 内 。除 此 之 外 ,铁 路 道 口 、渡 口 、机 关大 院 、农 村场 院及 其
院 内 之路 .均 不 属 于道 路 。如 院 内道
环渤海经济膝 望 2 1 年第 7期 02
57
经 济 与 法
路 、校 内 道路 、 乡间 道 路 等 。交 通 事 故 .也 并 非 道 路 上 发 生 的一 切 事 故 , 单 指车辆 等 交通 工具驾 驶 人员 、行 人 、
即不 以加 害人 的过错 为 责任成 立要 件 . 只要 造 成 人 身损 害 .即成 立民 事 损 害
责任 保 险 )转 嫁给 消费 者或 社会 分担 ,
此 做 法 对 汽车 所 有 人 并 非 过 于 苛 刻 。 第 二 .道 路交 通作 为一 种特 殊 的危 险 , 唯 有 汽车 所 有 人 和驾 驶 人 可 能预 防 和

谈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谈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交通事 故责任是 我 国交通 事故处理 工作 中的一个专有 名 词 ,其含 义是在查 明事故原 因 后 , 照交通法规 和有关 规章 , 依
走、 乘车 、 驾车等交通活动 , 就可 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 不受年龄 、 智力 的限制 。而作为法律责任 的主体 , 必须符合法定年龄 , 则 具
事 故构 成 中所 占的分 量大 小 ,
即应承担多少责任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道路 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 例 》第 九十一条 规定 , 公安机 “ 关交通 管理部 门应 当根 据交通 事故 当事人 的行为对发 生交通 事故所 起 的作用 以及过错 的严 重程度 , 确定 当事人 的责任 。”
量 ,是 指 当 事 人 的违 法 行 为 在
事行为 能力人肇 事 )常常 出现 承担交通事故 责任 的人 并不承担 , 交通事故 中的法律责任 , 而承担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的人却不是交
通事故 的责任者 。
二、 交通 事 故损 害赔 偿 责 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 民事责任 , 它是按照我
讼 中走 了弯路 , 了“ 亏” 吃 大 。为 了公正 处理交通 事故 ,正确 维
护合法权 益 ,广 大车勤官兵 应 该 了解交通 事故责任 与交通 事
故 责任 , 不意味着不承 担事故损 害赔偿责任 。 并 从 交通 事故责任 的构成来看 , 交通事 故责任不是法律 责任 ,
它 只表 明一 定的事故事实 , 是事故处理机 关对责任者进行教 育 、 处罚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 据 , 也是交通事故责任者 承担法
事实上交 通事故责 任与交通 事 故损害赔偿 责任 是既有联 系又 有 区别 的两 个 完 全 不 同 的 概 念 ,许 多当事人 因不清楚两 者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主体确定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下, 普遍肯定 了机动车所 交通条例第 15 4 条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该条例并未 有人承担运行供应者责任 。根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 对乘车人的类型加 以区分 , 乘坐机动车的人皆可享
“ 外形理论” 日 的判例肯定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 受责任保险。美 国普通法上的“ ,本 汽车客人规则” 将乘 有人承担责任【 4 ] 国的判例则认为 ,雇员使用那 车人区分为“ 。法 “ 乘客” 客人” 和“ 。乘客是指交钱搭车 , 些基于执行职务交其使用 的机动车 , 如果此种使用 或因他搭车 , 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 的人 ; 客人是 是 未 经批 准 的 , 且是 为 了个 人利 益 的话 , 对 于 指搭 车而不 给开 车人任何 报酬 的人 。美 国法律 对客 而 则 其导致的损害 , 雇主不承担责任”1 [ 5 。在英 国, 如果雇 人的保护要低 于乘客。
担损害赔 偿责 任 。这一 点各 国规定 基本相 同。但 是 无过错责任, 均可 向机动车责任主体请求赔偿【 但 饲 , 如果 雇 员 是 在 执行 职 责 以外 或者 雇 员 以外 的第 三 是财产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英国, 17 从 92 人发 生交 通事 故 , 国 的规定 和做 法就 有 区别 。德 年 l 月 1日 各 2 开始 ,法律就规定强制责任保险包括 国和 日本 在 发 生 雇员 擅 自为 私用 目的而 驾 驶 发 生 交通 事故 给乘 车人 导 致 的损 害 ,而 18 的道 路 9 8年
运行收益分离。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两种情形下,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 , 主体认 定 的难 度 , 而 导致 在 审判 实 务 中 , 分 道 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 从 部 发生交通事故当然 由其承
收 稿 日期 :09 0 —9 20 - 2 0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作者:黄斌来源:《职业》2011年第13期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然后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和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和救助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澄清理论界的一些模糊认识,纠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并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建议,提出了相应立法完善的思考。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民事赔偿和救助近年来,随着汽车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增长,居民机动车保有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

其中,摩托车占54.12%,约为1.19亿辆;汽车占45.88%,刚刚超过1亿辆。

伴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度增长,交通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

如何准确地对责任进行归责,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及加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和救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就各个事故斟酌其危害性,对责任保险可行性及其他相关因素加以调整,使其更能公平、有效率地发挥其预防危害、填补损害的功能。

在国外,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基于危险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

其主要类型有如下几种:1.美国在美国,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设定了一个标准,即“一个有着正常谨慎的合理的人在类似的情况下的行为”。

该标准的客观性表现在“合理的人”总是仔细地顾及他人的行为,从未不合理地伤害他人。

“合理的人”的标准适用所有的社会成员,而不会依不同成员的不同条件而变化,因而是客观的。

同时又是灵活的,因为它要综合考虑有关案件的所有具体情况来决定,并不是一种预定的、一成不变的标准。

例如,机动车司机对路上行人负有一种谨慎驾驶的义务,但是结合具体案情,该标准又是灵活可变的,正常天气情况下与暴风雨的恶劣天气状况下,或是发生紧急事故时,司机所负谨慎驾驶义务显然是有区别的。

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
少 机 动车交通 事故 带来 的损害 , 由特别 法律规 定 均 与机 动车有一 定关 系 者 ( 握运 行 支 配权 、 得 运 掌 获 行利 益者 ) 承担 损 害赔偿 责任 , 目的 是 为 了使 受 害
体之 精神 。“ 二元 说 ” 为判 定 交通 事 故责 任 主体 作
的准则 , 无 可 非 议 , 它 只 能 适 用 于 “ 般 情 虽 但 一 形 ”, 解 决 不 了 特 殊 情 况 下 责 任 主 体 的确 定 问 而
V 。
2 1 0 0 ・ 2
论 我 国道路 交通事
损 害赔 偿 责 任 主体 的 定
周 灵 方 ‘张 娟 ,
(. 1 中南 大学 , 湖南 长 沙 4 0 8 ; . 南大 学 , 10 3 2 湖 湖南 长沙 40 8 ) 10 2

要 : 国外的 学说和理 论 中, 常根据 两个标 准确 定 交通 事 故损 害赔偿 责任 的主 体 : 在 通 一是
机 动车所 有人 , 是 驾驶 员 , 动车 所有 人 是 名 义 还 机
国 、 士使用 “ 有者 ” 瑞 保 一词 , 荷兰使 用 “ 有 者 ” 所 和 “ 有者 ” 保 的概念 , 奥地 利则 使用 “ 驾驶 员及 所 有者 或共 有者 ” 以表 述 。 日本 在 借 鉴 和 研 究 各 国立 予
做 出的有关 司法 解 释 则体 现 以运 行支 配 与 运 行利
益之 “ 二元 说 ” 为判 定交 通 事 故损 害赔 偿 责 任 主 作
无论 这些表述 于形 式 抑 或 实质 上 有 何 差 异乃 至 不 同 , 照各 国法律 规 定 , 些 主体 均 是 机 动 车发 生 按 这 事故 时 的第 一次性 的赔偿 责任 主体 , 在这 一点 上各 国立法 是相 同 的。尽 管称 谓不 同 , 世界 各 国为减 但

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探讨

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探讨
商 法等 领 域 的研 究。
广 西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第 2 第 4期 4卷 20 0 9年 7月
J OURNAL 0F GUA XIAD= NI NG MI Sn TI A VE
C ) NS T【 RE I TI 玎E 0F 0LI C P TI SAND W L气
Vl . 4. 0 2 No. 1 4
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主 体至少存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的问题 :
1在我国,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按照 《 民法通则》 13 第 2 条的规定 , 应界定为“ 高度危险 作 业人 ”《 路交通 安全法 》 7 又将承担损 害 ,道 第 6条 故 损 害赔偿 责 任 主 体认 定 的相 关 问题进 行 探 讨 。 赔 偿责任 的主体统 称为“ 动车一 方” 机 。但何谓 “ 高 [ 关键词] 害; 主体 ; 损 责任 认定 度危 险作业人 ” “ 动车一方 ”法律并 没有做 出具 、机 , [ 中图分类号 】I l c 5 [ F 文献标识码] A 体 的解释 , 由于没有 明确 的标 准 , 实践 中难 以把握 。 【 文章编号]0 8 6 8 20 )4 0 5 4 10 —82 (0 90 —0 7 —0 2 随着《 、 道路 交 通安 全 法》 的实施 ,道 路交 通 《 相关 的法律规定及 其适 用问题 事故处理 办法》 同时废 止 , 该办 法 中关 于机 动 车所 ( ) 一 相关 的法律 规定 有人的垫付责任也随着《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施行 我国没 有 机 动 车损 害赔 偿 方 面 的 专 门 法 , 因 而被取 消。现 阶段要 求 机 动车 所有 人 承担 机 动车 此, 与机 动车损害赔偿 责任 主体相关 的规定散 见于 损害赔偿责任在现行法中是否还有法律依据。 民事 基本法 、 政法 规 、 路 交通 安全 法 及 最高 人 行 道 3根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 7 条第 1 第 6 款的规 民法 院 的司法 解释 。 比如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定 , 《 是否可以作为受害人取得 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 通则》简称《 ( 民法通则》第 13 ) 2 条的规定 :从事高 请求 权 的法 律依据 , “ 即保险公 司是否 可成为机动 车 空、 高压 、 易燃 、 易爆 、 剧毒 、 射性 、 速运 输 工具 损 害赔偿 的赔 偿义务 人? 放 高 等对 周 围环境有 高度危 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 损 害的 , 因此 , 我 国现 行 法 而言 , 车辆 驾驶 人 与所 就 在 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 ; 如果 能够证 明损 害是 由受害人 有人一致 的情 形 下 , 任 主体 的认 定 当然 没有 争 责 故意造成 的, 不承担 民事责任。 ; 比如 ,中华人 议。但由于在机动车损害赔偿实务中, ”再 《 存在着车辆 民共和 国道 路 交 通安 全 法 》 简称 《 ( 道路 交通 安 全 所有人 、 驾驶人 和实 际 支 配人 分离 , 他们 之 间存 在 法》第 7 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着各种 纷繁复 杂 的关 系 , ) 6 “ 涉及 的 主体众 多 , 责任 划 伤亡、 财产损 失 的 , 由保 险公 司在 机 动 车第 三 者责 分困难 。笔者认 为有 必 要通 过 将 现实 生活 中所 遇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 到 的情 况进行列举 并加 以分类 , 通过分析各 种道 并 限额的部分 , 照下 列 方式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一 ) 按 ( 机 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责任形态来进行探讨。 动车之 间发 生交通事故 的 , 由有过错 的一 方 承担责 二、 责任主体 之特殊责 任形态 分析 任; 双方都有过 错 的 , 照 各 自过 错 的 比例分 担 责 按 ( ) 动车所 有 权关 系特殊 的情况 下赔 偿 责 一 机 任 。( ) 动车与非机动 车驾驶 人 、 二 机 行人 之 间发 生 任 主体 的确 定 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 但是, 有证据 1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 证 明非机 动 车 驾驶 人 、 人 违 反 道路 交 通 案 全 法 行 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机动车 , 通常采取出 律、 法规 , 机动车驾 驶人 已经采取必 要处置 措施 的 , 卖人一方先行 给付标的物 , 而买受人分期给付价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金 , 直到 买受人 付清 所 有价 款 前 , 动 车 的所有 权 机 机动车驾驶人 、 人 故意 造成 的 , 动 车一 方 不承 归 出卖 人所有 。在这种 情形下 , 行 机 只要没有特 殊的情 担责任。等等。 ” 况, 出卖人不过是为了确保销售价款债权而保留所 ( ) 用问题 二 适 有权。所 以, 只要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使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增加。

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依据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大小确定。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驾驶员:如果是由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车主:如果车主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车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辆驾驶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无论是机动车辆驾驶人还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都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4.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无论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如果在使用车辆时出现交通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司机违法逃逸致人死亡案例描述:小明在绿灯亮着的情况下,骑着自行车过马路。

这时,一辆小车闯红灯撞上了小明,导致小明当场死亡。

司机违法逃逸,警方通过调查找到了司机。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法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民事责任方面,司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案例描述:小红骑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不慎撞上了一辆小轿车,摔伤了手臂。

小红认为是小轿车的驾驶员闯红灯导致了事故。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如果证明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有过错,机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小红应当先行报警寻求救助,然后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同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损害赔偿。

3.驾驶员与乘客受伤案例描述:小张开着车载着小李,突然遇到一辆闯红灯的卡车,导致小张的车与卡车相撞。

小张和小李都受伤了。

法律解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险。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自2 l 年 7 1 O o 月 日起 施 行 的 《 权责 任 法 》第 六 章用 六个 条 文 过错 推定 原则 、严 格责 任原 则 。只有 理解 了 归责原 则 的体 系 ,才 能 侵 ( 8 第4 条m5 条 ) 3 规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侵权责任法》 够理 解整 个侵 权 法的体 系 ,才能 够理 解和 把 握整个 侵权 法 的基本 内 道 与《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重新构造 了我 国的机动车交通 容。这些归责原则 在各项制度中是交叉的 ,是综合运用的。 《 路 交通 安 全 法 》第 7 条 规定 : “ 动 车发 生 交通 事 故 造成 人 员 伤 6 机 事故 责任 制度 。 《 侵权责任法 》与 《 道路交通安全法 》是基本法 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


与特别法的关系
侵权 责任 法 属于 民事基 本 法范 涛 ,按照 立法机 关 的基 本设 想 ,
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机动 车之 间发 生 交通事 故 的 ,由有过 错 的一 方承担 赔偿 责任 ,双 方
都有 过错 的按 照各 自过 错 比例分 担责 任 。 ( ) 动 车与 非机动 车 二 机 驾驶 人 、行人 之 间发生 交通 事故 ,非 机动 车 、行人 没有 过错 的 。由 机动 车一 方承 担赔 偿责 任 ;有证 据证 明非 机动 车 驾驶人 、行 人有 过 错 的 ,根 据过 错程 度适 当减 轻机 动车 一方 的赔 偿责任 ;机动 车一 方 没有 过错 的 ,承担 不超 过 1 %的赔偿 责任 。 ”该规 定 与 《 权责 任 0 侵 法 》的 归责原 则是 相符 和 的 ,是 综合 运用 的 。前款 第一 项适 用 的是 过错 责任 的归责 原则 ,第 二项 则是适 用严 格责 任 的归责 原则 。 纵观 世界 各 国 ,虽 然对 于交 通事 故 的危害 性 的认识 较 为充分 , 但是 对于 其运 用 的归责 原则 却是 存在 较大 的差 异 。在大 陆法 系 中 , 德 国、法 国适 用无 过错 原则 。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美 国 ,对 于汽 车事故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 了保 护机动 车所有人 、 用人 、 害人及 保险 公司 的合法 权益 , 证 交 使 受 保
《 道路 交通 安全法 》 , 术 界对 该 法第 7 后 学 6条关 于 机动 车与非 机 动
行人之 间发生 交通有 序的发 展 , 理好 交 通事 故 侵权 纠纷 , 文对 机动 车道 车 、 处 本
要撞 了人就要 承担责 任 , 具体 承担多 大责任 , 要根 据具体 情况 确定 , 除 但
1 1 机 动车 道路 交通 事故 损 害赔偿 责 任 的概念 : 于 机动 车道 路 法律 规定 的情 形外 , 能免除 责任 。 . 关 不
交通事 故损害赔 偿责 任 的 概念 在 我 国学 术 界 并 没 有一 个 统 一 的说 法 。
第二, 过错 推定责任 。该 观点 认 为机 动 车是事 故 的核 心 , 驾驶 入列
有学 者认为该 责任是 指车辆 驾驶人 、 人及 其他在 道路 上进 行与 交通 有 其驾 驶行为应 尽到 特别谨慎 的驾驶 义务 , 免损害后 果 的发生 。一旦 发 行 避 关 活动的人员 , 因违反道路 交通 管理 法规 , 章 , 失造成 人 身伤 亡或财 生事 故就应 当推定其 没有尽 到特别 谨慎 的驾驶义 务 , 规 过 因此 在其没 有违反 令其 承担部 分责 任是 因为推定其 肯定有过错 。 产损 失所应承 担的责 任 i 还有学 者认 为该责 任是指 机动 车的 支配人 对其 交通规 则 的情 况下 , 车辆 在交通运 输过程 中所 造成 的财 产 、 人身 侵 害所 应 承担 的赔 偿义 务 。
害应 负的民事 责任 。
考虑 。
12 机 动车 道路交 通 事故 损害 赔偿 责 任 的特点 : 般 民事责 任条 . 一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开题报告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开题报告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机动车交通事故频率不断增加,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其确认涉及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核心问题,并直接影响到事故赔偿工作的开展。

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因此,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系统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责任主体,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具体目的如下:1.系统梳理国内外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相关研究成果,深入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2.深入剖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3.集中分析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确认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争议,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4.寻求一种合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按比例分担的模式。

5.提出合理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分担责任的程序。

三、研究内容和范围本研究的重点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类型和性质的分析,包括直接责任主体、间接责任主体和无责任的主体。

2.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程序和标准,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和地位、损害赔偿主体的识别和确认以及相应的证据和依据。

3.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分担模式和程序,包括主体间的比例分担和赔偿顺序等具体安排。

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案例分析,包括典型案例的评析和借鉴经验的总结。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1.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特别是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公开资料,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理思考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理思考
思政 探讨
对 州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的法理思考
刘 华 东 已于 2 0 1 0年 7月 1日开始 实施 。该 法律的 实施是 否实现 了当初的立法意 图呢?笔者结合安徽省 淮北市在该 法实施后一段 时间内的机 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就赔 偿 责任 与范围做一 浅层次分析。 关键词 : 机动车 交通 事故 赔偿责任 赔偿 范围 赔偿责任 《 侵权 责任法》 第 五十二条规定 : “ 盗窃 、 抢劫 或者抢夺 的 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 由盗窃人 、 抢 劫人或者抢夺 人 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内垫付抢救费用 的, 有权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可见 , 被盗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 ,所有人是否应承担相应 的过错 责任
呢?
E t 本 、德国和意大利 的判例均认为应 当追究所有人 的过 错责任 ,即当被盗抢机动车 的交通事故损害之发生 和扩 大与 所有人之过错 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 ,所有人应承担相应 的过 错责任① 。我国法律没有对这种情况 的处理做出规定 。 有 的国 内学者— —如西北政法大学 的李敏老师— — - 认为 ,从保护交 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 的角度 出发 ,机动车所有人应 当承担过错 责任。 对此 , 笔者不敢苟同。 第一 , 交通事故 中有肇事人 和受害人 , 法律本着保护弱者 的精神维护该受 害人 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 。但是机动车所有 人— —他的机 动车被盗窃 、 抢夺或抢劫—— 同样是受害人。 他 的利益同样应该受 到法律 的同等保护 。厚此薄彼 的做法难 以 令人 信服。 第二 , 租借机动车和盗抢机动车两种情形有一本质 区别 , 即所 有人 的心理状态 。 前 者所有人 的心理状态是 自愿的 , 后者 是非 自愿 的。 前者 比后者具有更强的可责难性 。 法律 的基本原 则之一是不强人所难 。对于具有相当强的可责难性 的租借行 为设立过错责任无可厚非 ,但是对于违背所有人意愿的盗抢 情形亦施行过错责任原则则有失公平 。 第三 ,何种事故与机动车所 有人 的过错具 有直接因果关 系?《 侵》 第 四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使机 动车所 有人 承担在租 赁、 借用等情形 下的过错责任 。类推到盗窃 、 抢夺 或抢劫之类 参考文献: 的情形 中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 ,如究竟是所有人 怎样的过错 【 1 ] 李敏. 论机 动车交通 事故 的侵权 责任主题及 其责任 范 会和盗抢人肇事的交通事故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 。 围叨. 宁夏社会科学, 2 0 1 1 ( 4 ) . 鉴于理论上的显失 公平 和实务 中的难 以操作 ,笔者认 为 [ 2 ] 江平. 民法学[ M ] . 北 京: 中国政 法大 学出版社, 2 0 1 1 . 不宜追究被盗抢机动车的所有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 [ 3 ] 梁慧星. 民法总论[ M] . 北京: 法律 出版社, 2 0 0 7 . 另, 若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 投交 强险 , 那么盗抢机动 车发生事故后 , 所有人是否应对受害人 负一定 的赔偿责任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相信很多⼈都有遇到交通事故的经历,在遇到事故时,都需要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进⾏计算,那在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欢迎⼤家阅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有过错,并适⽤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原因之⼀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因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

第⼆条未经允许驾驶他⼈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挂靠⼈和被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最后⼀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当事⼈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车损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车损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日益频繁,车损赔偿案件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本文将针对车损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二、车损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车损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5. 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三、具体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车损赔偿的规定如下:(1)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车损赔偿的规定如下:(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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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于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九、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以上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篇幅阐述了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不谈清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有了上述的理论体系作依托,探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自身内容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各国法律规定的行文情况虽然不同,但一般来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保有人要对此承担赔偿的责任。

这样,机动车、运行中和保有人就成为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

(一)机动车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机动车这种机械化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造成的损害所负民事责任,因此,首先就要指出什么样的机动车符合其适用条件,或者说划定这一特殊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关于机动车的物理性质上的定义性规定,在逻辑上应该尽量严密,符合科学定义的要求,应当符合逻辑概念清楚,便于人们认识掌握,因为这样才对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我国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有关车辆的规定是这样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过去,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88年7月4日[88]公发15号印发)第1条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人力车”,是指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2.外国法的规定(1)德国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德国的道路交通法中,根据第1条第2款对机动车定义的规定,由机械力驱动的陆上车辆,没有和轨道连接在一起的所有车辆均为得适用本法的机动车。

这里所说的机械力,无论是来源于汽油、酒精、焦炭、木炭等产生的内燃气体,还是电气、蒸汽能源动力均无问题,所谓无轨电车在不行走在轨道上的场合也包含在道路交通法所指机动车中,并且机动两轮车和安装发动机的自行车也同样。

还有,因为与是以车轮移动还是以雪橇履带移动无关,所以甚至坦克(tanks)也在机动车的范畴之内。

但对在平坦的道路上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机动车,不适用第7条(机动车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的规定(道路交通法第8条)。

不过,这种机动车辆必须是经调整的成为每小时不能超过20公里的车辆,这种调整方法,既可以是因机动车结构本身的如此,也可通过安装所谓整速器调整。

但用整速器限制速度的场合,单纯依靠机械装置的操作仍然能够达到时速20公里以上时,仍然要排除第8条的适用,而被课以第7条的严格责任[64]。

就是说,只有对客观上具有在平坦的道路上最高时速绝对没有超过20公里可能的物理性质的机动车才能排除严格责任的适用。

德国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基本是以动力,即非人力为基准,包括所有以人力外"机械力"驱动的车辆,以平地绝对时速不超过20km/小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时为基准做排除。

这样规定,对象与排除定义基准都明确严密,没有遗漏⑵日本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规定,对非机动车的排除都必须是现实的切实的。

因为是否机动车,关系到在哪条道路上跑,所以,必须在实务的操作上现实地切实可行。

并且这关系到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执行。

在排除的现实的切实性上,无庸讳言德国的做法仍然是范本。

另外,与德国的以机动车物理性质上的速度为基准确定严格责任的适用相对,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以机动车的种类为基准确定的。

虽然采用方式不同但排除同样是严密的,具有现实的切实性。

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道路运输车辆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机动车(以供农耕作业用为目的制造的小型特殊机动车除外)以及第2条第3款规定的安装发动机的自行车。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1款排除的"以供农耕作业用为目的制造的小型特殊机动车"是指所谓耕耘机,这种车辆本来就不是以在公共道路上运行为目的制作的车辆,而且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也很小因而被排除了第3条的适用[65]。

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⑶英国关于机动车(motor vehicle),英国法所下定义是,意图在道路上使用或者适合于在道路上使用制造的具有机械驱动力的乘坐物(1988年英国道路交通法第185条第1款),气垫车一般也包含在"机动车"之中(同法第188条),但人操纵的马达收割机的不包含在内(同法第189条)[66]。

⑷法国法国1985年7月5日《以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状况和促进赔偿程序为目的的法律》第1条规定:"本章规定,除行驶在固有的轨道上的铁道及电车外,适用于包含带发动机的陆上车辆及其被牵引车辆或半被牵引车辆相关联的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包含这些受害者依合同被运送的场合"[67]。

这里几个外国的规定,都能使人比较明确,如果是带发动机又被作了排除的,要么根本就不大会上路,例如,日本的农业车;要么就只有一种,容易分辨,且由政府从物理性质上控制法定速度,例如,德国是所有机动车都包括在内,只有在平地上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除外,英国的排除也比较清楚,只有马达收割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 •我国法规定的问题及其克服虽然从民事法律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负担的角度来看,给机动车下定义,是为了划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但实际上,行政法规给机动车下定义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定它在道路交通中的行走空间。

应该说,这才是交通法规给机动车下定义的直接目的。

像我国这样,那么多的机动车都被从机动车中排除出来,归入了"非机动车" 的行列,这么多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步行者和非机动车使用人的人身和生命能有安全保障吗?并且,这还没有加上现实中道路上随处可见的私自安装发电机的三轮车到处乱跑的因素。

此外,是否机动车还涉及到责任保险的问题,机动车只有在加入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前提下方可参与道路交通。

名义上是"非机动车"实为各种能源机械力推动的机动车,技术性能差,风险系数大,所有人又没有赔偿能力, 这将带来巨大危险和社会不安定隐患。

改变这种状况的办法是,机械性能好的可以作为机动车安排其在机动车道上的行走位置,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上路行驶;机械性能差的各种〃糊涂"车种应当明令取消。

从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关于机动车的定义来看,适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应该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专用机械车。

还应包括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残疾人用机动车,在现实中这样的车辆随处可见,而社会管理者却对它不釆取任何限制措施,使它能够成为一个违反法律规定却完全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的车种。

国家有义务制止这种违法现象,消灭对公民生命、财产,特别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非法危险运行机械车辆。

电动自行车亦同,如果允许其存在,就要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非人力的机械车辆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跑。

理由很简单,凡是由非人力原动力(无论电能、液体能等任何能源)传动装置驱动行走的交通工具,都有一个操纵的问题。

让由不经任何训练、不具任何资格的人,操纵技术性能不稳定的机械驱动车辆,与起步缓慢的人力非机动车辆混行,其物理学上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违反交通工程学同质同量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同一道路空间走行的基本要求。

人力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空间行走,搞不好那带发动机的就会窜一下,撞到哪个走路的, 这可真是要人命的事。

社会管理者无法在每位这种"非机动车辆"的驾驶者每次操纵时都去指导和监督,控制它的车速,这成本社会是付不起的。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作为立法者和社会管理者,怎么能如此不负责任呢?上述各国的规定,同我国"残疾人用机动车〃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实际上,那些残疾人机动车辆,如果按照公安部解释规定的"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这一要件(这种作为非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的限制时速的监查落实,是政府的职责),它们根本就不是非机动车。

据笔者调查,北京街道上跑的" 残疾人用机动车"设计时速都超过20 公里,其马力相当大,时速表(里程表)有的标为0-60,有的标为0-80 ,此外,还有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前就出现的电动自行车,其时速也高于20 公里,这些不正常车辆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克服问题的办法是:首先,借鉴各国法律规定,立即改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 条,将机动车排除出非机动车的"队伍" 。

第二,从物理上落实20 公里时速以下的规定,由有技术能力有资质的机构实施车辆检查和改造,使法规所规定" 非机动车" 的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符合法规的要求。

第三,安排被排除的假" 非机动车" ,在机动车道上的行驶空间,改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混行于非机动车道的危险状况。

这些规定虽然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涉及到公民的民事权利,与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有着非常紧密联系,社会管理者应该负起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保有人1.我国的法律规定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1 款)。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第2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咼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咼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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