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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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06•【字号】武政[1998]30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1998年4月6日武政〔1998〕30号)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和管理。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计划、劳动、人事、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不小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前款规定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应按前款规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折抵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

单位投资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应视同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同时,继续办好社会福利企业集体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的原则,以提高残疾人的劳动素质,增强残疾人就业的竞争力。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受国家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对符合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予录用,并应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特长,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活动,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三条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残疾人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残疾人,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按照规定在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残疾人,可以到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其他非本地户籍残疾人在常住地曾经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三十七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

尊重、关爱、扶助残疾人,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发展残疾人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等福利事业。

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条例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条例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关键信息项:1、残疾人就业的定义与范围2、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3、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4、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教育5、残疾人就业的监督与管理6、违反条例的处罚与责任1、总则11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就业及其相关活动。

2、残疾人就业的定义与范围21 残疾人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残疾人,依法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22 残疾人就业包括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等多种形式。

3、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3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2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33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

4、残疾人就业保障措施41 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42 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

43 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扶持、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5、残疾人就业培训与教育51 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52 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对培训效果显著的机构给予奖励和支持。

53 残疾人职业培训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设置合理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方式。

6、残疾人就业的监督与管理61 建立残疾人就业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监督检查。

62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63 定期公布残疾人就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违反条例的处罚与责任71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鄂财社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9日附件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1.缴费人及缴费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费款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 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鄂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5月15日鄂发〔2009〕10号)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结合湖北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我省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从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和谐湖北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正确把握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

我省有380万残疾人,涉及1200万家庭人口。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了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基础不断加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件者外,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革命残疾军人,因工致残人员凭有效证件,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

残疾人应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

应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协调发展。

关于宜昌市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宜昌市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宜昌市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残联、地税分局,城区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宜昌市城区审核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在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征收(一)每年4月15日以前,各用人单位到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各办税服务厅领取《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或在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公告栏处下载。

(二)每年6月30日以前,各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在其主管地税分局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凡主管地税分局为三峡分局的用人单位,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

(三)用人单位办理年审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年审信息传送到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按照审核保障金数额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四)各用人单位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凭年审证明、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缴费。

(五)审核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宜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年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宜昌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审核资料: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的只需携带1、6、7项资料):(1)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4)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宜昌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6)本单位上一年度第2、4季度全体职工工资发放册(财务装订的原始工资凭证)(7)用人单位印章三、保障金减免(一)减免条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财政拨款的单位)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列支,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保金管理办法

残保金管理办法

十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9号)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纳入地方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形式(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省政府第334号令和鄂财综发[2005]3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

第四条残保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当地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保金。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残保金。

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保金的计算公式: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数=(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第五条残保金的年审、核定和征收:(一)市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定,市财政局代扣。

县、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的征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12•【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0月12日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7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实现。

对于支持残疾人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适合于残疾人的服务活动。

关于2019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关于2019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关于2019年武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日期:2019年04月30日各用人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财规[2017]725号)文件要求,现将2019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下简称“安残”)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审核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残或安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申报征缴时间所有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时间: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

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时间:2019年4月1日—10月31日。

三、征收标准和计算公式2019年审核征收2018年度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4.01施行日期2005.05.10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主题类别残疾人保护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已经2005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4月1日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残疾人本人实际收入,凡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文件鄂财综规〔2012〕5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发[1995]5号)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发[1995]5号)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人民政府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保障金的征收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阳府[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阳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批复》(阳府办复〔200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1.5%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本文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

第四条用人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以劳动年审人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为准。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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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保障金数。
第五条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中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安排适应的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第八条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所属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和保障金的应缴纳数额进行审查核定。属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应同时将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名单、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给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依据。每年6月30日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向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七条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保障金。
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第十四条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授权同级财政部门从应缴保障金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进行抵扣。
第九条保障金征收办法:
(一)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就业体检表、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和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第十二条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第四条保障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地税、残联和人民银行要依照《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征收工作专项检查,对拒绝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追缴和查处。
第十九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征收保障金的会统核算和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对违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规定,随意少核、少征保障金,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号)和《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保障金。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保障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所属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5%作为省级收入,95%作为所在地同级财政收入,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退休和不在岗人员。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可参照同级劳动、人事、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数据核定。
第六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收入和上年行政经费结余(结转)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或拒绝交纳保障金的,要依照《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鄂财综发[2005]39号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20日
附件: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号)、《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第二十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障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手续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地方税务机关当年实际征收额的8%进行核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和各地相关业务部门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残联按各自业务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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