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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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一、国家元首概述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1、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称皇帝、国王、沙皇、苏丹,一般经世袭产生,实行终身制。
2、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称总统、主席,由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制。
3、目前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的三种类型:
(1)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如美国。
(2)议会制国家,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如英、德。
(3)议会制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如法、俄。
国家元首有单一元首和集体元首
4、国家元首的职权: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力量权、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
二、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沿革
在中国,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但从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产生、职权、法律地位看,中国的国家主席就是国家元首。
新中国成立初期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建立国家主席制度,设立国家主席职位。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先在实际上后在法律上废除了这一制度,直至1982年宪法又重新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
恢复国家主席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政治生活、国际交流中的活动,也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政治体制,促进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
第二节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的任期、产生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候的继任和补选问题: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主席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上,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简述国家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和限任制的意义
(1)可以避免终身制的产生,防止由于终身制而带来的各种弊端。
(2)可以防止因领导职务终身制而可能造成的国家干部队伍老化和缺乏活力,防止出现因长期居于同一领导职位而可能出现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
(3)可以充分保证国家领导人以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适应繁重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国家领导人注意培养新一代的接班人解决好国家领导人员的顺利接班问题,防止出现
领导层的“断裂”而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的不稳定,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4)实行限任制也是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化、法制化的要求。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1、对内方面职权:
(1)公布法律:国家主席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通过的法律。
(2)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权力属于国家主席,决定的权力归全国人大,任命的权力属于国家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任免上述人员也由国家主席。
(3)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4)发布特赦令:
(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国务院有权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宣布战争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7)发布动员令:
2、对外方面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