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消发[2011] 100号附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渝发改环[2011]871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2011年7月5日发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
为做好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能评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各级各类用能单位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执行《能评办法》的自觉性,切实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一)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及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按照《能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做好当前民生工作,保障城市“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全市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养标准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50元;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20元;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
二、执行时间上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实人数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标准落实预算。
四、工作要求做好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8〕8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公规〔2018〕8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渝公发〔2016〕190号)要求,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洗浴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公安局2018年3月12日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案机关1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洗浴业治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公办〔2008〕146号市政府公安部2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洗浴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09〕11号市政府公安部3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公办〔2009〕242号市政府公安部4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印发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从业人员信息卡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渝公警令〔2011〕201号市政府公安部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公发〔2013〕270号市政府公安部6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调整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户口迁移登记办理事项的通知渝公发〔2013〕169号市政府公安部——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3 年11 月8 日市政府第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2日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组成。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平安建设规划及消防事业规划,落实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日常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队伍组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渝府办发[2013]113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9日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
每年2月底前,对各区县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研究制定。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消防重庆地规最新(渝建发[2011]88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重庆市公安局文件渝公发[2011]178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
( ) 七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不予行 政处 罚 的其 他情 形 。 第六条 当事人 有 下列情 形之一 的 , 当从 轻处罚 : 应
[0 08 2 1 17号 ) 的要 求 , 结合 我市 公 安机关 消防执 法工 作 实际 , 我局 制定 了《 重庆 市 公安 机关 消防行 政 处罚 裁量 基 准》 现 印发你 们 , 认 真遵 照执 行 。 , 请
二 。一 一年 三月 四 日
( 系人 : 联 王海 琴 电话 :3 6 0 3 电子 邮箱 :—z f@gj q 6 9 2 9 p f y a. ) — c
( ) 九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 应 当从 重处 罚 的其他情形 。
前 款 中的 “ 重处 罚 ” 是指 处 罚种类 可 以选 择 的 , 从 。 应适 用 较重 的处 罚种类 ; 罚种 类不 可 以选择 但有 处 处 罚 幅度 的 . 款处罚 应在 附件 规定 的档次 中相应 增加 一个 档次 。 罚 第 八条 除法 律 、 法规 、 章 另有 规定 外 , 规 选择 罚 款或 拘 留的 处罚 种类 后 , 款处 罚 的数 额 和 拘 留处罚 罚
( ) 法行 为人 非主 观故 意违法或 确 实存在 客观原 因 , 未造 成严重 危 害后果 , 六 违 且 整改 态度积 极 的 ;
( ) 七 家庭过 失引 起火灾 , 对公共 安全 造成严 重影 响 的 ; 未
( ) 八 法律 、 法规 、 规章 规定应 当从轻 处罚 的其 他情形 。
( ) 责令停 止 实施或 纠正违 法行 为后 , 然继 续实 施违法 行 为的 ; 一 被 仍 ( ) 造、 二 伪 变造 、 隐匿 、 毁违 法证据 的 ; 销 ( ) 法律 、 三 除 法规 、 规章另 有规定 外 , 一年 内再 次实施 相 同或 者类 似违 法行 为的 ;
渝公消发〔2015〕5号附件2
附件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范本)服务项目名称:合同编号:项目业主单位:检测机构:签订时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检测工程名称:二、检测项目:乙方负责下列第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技术服务。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2、消火栓给水系统;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泡沫灭火系统;5、气体灭火系统;6、防排烟系统;7、防火分隔设施;8、消防电气;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三、检测依据:《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DB 50/T 24—2011)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核查乙方检测机构资质和现场检测人员执业资格。
2、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消防系统安装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自检自测记录、系统运行(值班)记录、通过消防许可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图纸。
3、乙方到场检测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的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对检测质量负责。
2、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2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执业人员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
3、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4、及时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或问题反馈意见书。
5、不得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六、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七、违约责任:1、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或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检测合同。
2、乙方未能依照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导致检测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中的解决。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0]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府发〔2010〕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广大干部职工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扎实工作,认真履职,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制不断健全,政府决策机制不断完善,政府管理制度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监督有效加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了一大批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等50个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刘道平等97名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以他们为榜样,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二○一○年九月十九日重庆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一、先进单位(50个)1.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策法规科2.黔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3.涪陵区环境保护局4.渝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5.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江北区农林水利局7.沙坪坝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9.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北碚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1.万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2.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3.巴南区审计局14.江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15.长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6.合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7.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8.綦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19.铜梁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0.大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1.璧山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22.梁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23.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4.丰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5.武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6.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7.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8.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处29.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30.市监察局法规和申诉室3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32.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处33.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34.市审计局法规处35.涪陵区地方税务局3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37.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38.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39.重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40.市民防办公室政策法规处41.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4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43.市风景园林绿化执法队44.北部新区火车北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45.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46.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47.市公安消防总队48.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49.市环境监察总队50.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二、先进个人(97名)1.刘道平万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2.谢承刚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3.张冀东涪陵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科长4.钟志芳(女)渝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5.付骏大渡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6.唐立新江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副局长7.苏君沙坪坝区法制办公室主任8.黄琳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科(行政审批科)科长9.宋全良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0.朱锴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治安支队支队长11.钟声万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12.肖朝琴(女)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3.徐仁格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科长14.熊斌渝北区市政监察支队双凤桥大队副大队长15.张国强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16.陈治龙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科科长17.程吉祥江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18.邓长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法规科科长19.瞿江永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20.黄清满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监察科科长21.邱全能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22.张荣德潼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23.李六奎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24.郑学刚大足县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25.XXX 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科长26.向雁宾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27.陈斌璧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28.李静(女)梁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科长29.陈文城口县人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30.王东(女)城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31.邱明天南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32.姚文生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33.周朝兵垫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34.刘卫国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监察大队大队长35.张雄武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队队长36.王学兴开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37.温中辉(女)云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长38.宁造友云阳县建设委员会副主任39.陈桂林奉节县环保局副局长兼监察大队大队长40.卢延毅奉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1.蒲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巫山县分局市场科科长42.周佳林巫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3.朱思奎巫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44.曹启燕巫溪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45.XXX(土家族)石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46.刘洋(土家族)石柱县林业局干部47.吴秀平(苗族)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检查所所长48.向东木(土家族)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49.田淑华(女土家族)酉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50.陈民恒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科科长51.张德礼彭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52.王中(苗族)彭水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53.刘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科员54.金燕(女)市财政局法规处处长55.陈美志(女)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56.张雪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处副处长57.尹昌义市交通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58.颜大民市农业委员会法规处副处长59.曾文宪市商业委员会执法监督处调研员60.张艳婷(女)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干部61.罗征市司法局法制处主任科员62.刘洪平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63.苏自立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处长64.帅宗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65.李永芳(女)市水利局执法监督处主任科员66.陈萍(女)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处处长67.唐光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执法处)处长68.杜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处长69.李炳仁市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处长70.朱佳(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71.米仁忠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72.刘月秋(女)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投诉科科长73.王楚嘉(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副处长74.潘莉(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立案处副主任科员75.张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处长76.黄极微市人民防空监察队队长77.黄正明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主任78.罗骏市劳动教养管理局万州劳动教养戒毒管理所法制科科长79.李春生市公务员局综合处处长80.朱顺芳市公路局副局长81.李方宇(土家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82.涂红市盐务管理局盐政稽查处处长83.胡伟北部新区法制局局长84.郭松峦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副调研员85.向虎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86.崔高峰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87.司太生重庆海事局副局长88.唐敏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一室主任89.李娜(女)市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副主任科员90.石红云市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副调研员91.陈涛(女)市烟草专卖局主任科员92.王四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法宣处副处级侦查员93.张嵘(女)市卫生监督所主任科员94.舒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95.熊壮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主任科员96.谭作平市市政监察总队总队长97.蒋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干部——结束——。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12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经201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文件目录见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5月1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本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渝民社〔2001〕175号);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05〕104号);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6〕202号);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资助家庭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0〕1号);6.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9.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105号);10.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1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4〕1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渝办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促进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王沁林担任,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蹇可银、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沈晓钟、市建委副主任丛钢、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晓琦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部副部长邹鹤担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全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建设及达标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规划与建设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欠账问题我市城镇消防规划滞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大。
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的《通知》要求,本着“突出重点、解决欠账、不欠新账、分步实施的原则”,今年应重点解决以下“欠账”问题。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移发〔2016〕100号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移发〔2016〕100号各区县移民局(办):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并经2016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定,对《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移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表重庆市移民局2016年12月29日附件重庆市移民局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填表单位:重庆市移民局填表日期:2016 年 12月 27 日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意见理由是否已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库1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困难补助对象迁进迁出问题的通知渝移发[2009]39号废止调整对象已消失是2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05]67号废止国家有新的文件规定是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06]73号废止有新文件代替是4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安置区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07]99号废止阶段性工作结束,调整对象已消失。
是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08]47号废止已用结存资金管理办法代替是6重庆市移民局关于编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的通知渝移发[2009]123号废止执行完毕。
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130号515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渝公消发〔2021〕130号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支队、大队,防火部各处、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总队对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范围以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属于行政审批范围:〔一〕以下大型人员密集场所: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1.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播送电视楼、档案楼;-2-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见附件2〕;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消[2007]479号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22日公消[2007]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行为,统一消防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局制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消防法》规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明确了消防验收的内容和方法,对于规范消防验收行为,确保消防验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杜绝消防验收工作内容不统一、方法不科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推进“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各个具体环节。
要组织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会操作,会记录,会评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办法》实施消防验收。
要加强对《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并适时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切实规范消防验收程序,实行审批流程公开制度。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依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加大警务公开力度,不仅公布消防验收的范围、依据、办理程序和时限,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消防产品名录的查询服务,而且要将消防行政审批全过程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2011年发布)
业:
限公司
14
产品名 称:
经鑫牌含氯消毒粉
生产企 临清市经鑫水处理消
业:
毒有限公司
15
产品名 新华牌压力蒸汽灭菌
称:
化学测试包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南京龙沙有限公司
4
产品名 龙卫士牌浓缩环境消
称:
毒液
生产企 业:
南京龙沙有限公司
5
产品名 龙卫士牌浓缩季铵盐
称:
消毒液
生产企 业:
南京龙沙有限公司
6
产品名 申星牌SK-B型紫外线
称:
空气消毒器
生产企 江苏申星光电医疗器
业:
械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 成都中光洗消剂有限
业:
公司
批准日期:
18
产品名 称:
益牌过氧化氢消毒液
生产企 辽源市益尔康消毒制
业:
品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19
产品名 忠洁者牌二氧化氯泡
称:
腾消毒片
批准文号:
实际生产
企业名 石家庄科大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称:
实际生产 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村
产品名 称:
井堂泉牌碘伏消毒液
生产企 河北中泰药械有限公
业:
司
2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
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
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渝公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法制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保安服务行业管理,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系。
重庆市公安局2018年1月31日重庆市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照本规范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工作:(一)市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的许可,直接受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设立申请;(二)区县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
第四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二)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密【发文字号】渝公办[2008]49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8.10.16【实施日期】2008.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渝公办[2008]492号)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公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切实推进我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重庆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公安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及市局直属单位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各分县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通字[2008]33号)和《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行政主官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拟公开的公安政府信息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二)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三)是否影响正常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四)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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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灭火救援标识
设计方案
为统一全市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和车辆标识,便于对火场及抢险救援现场参战单位和人员进行识别,特制定本方案。
一、头盔
消防头盔:战斗员头盔为黄色,指挥员头盔为红色。
头盔为内藏式面罩,搭配侧戴式头灯。
头盔左右两侧正中位置,从前至后粘贴“重庆消防”四字。
二、臂章
臂章分为三级,总队级臂章为红色,支大队级臂章为绿色,中队级臂章为蓝色。
总队级臂章的内容有:总队长、政委、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长、指挥助理、通信员等。
支大队级臂章的内容有:支(大)队领导职务、支(大)队指挥长、指挥助理、通讯员等。
中队级臂章的内容有:中队长、指导员、排长、战斗班长、通信员、供水员、摄(录)像员、攻坚组队员等。
灭火防护服、抢险救援服均使用相同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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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装印字
灭火防护服:在后背第一反光条上方居中用白色反光材料印制直线排列的“重庆消防”四字,字体采用“黑体”加粗,字宽
7.6cm 、高8.6cm ,在“重庆消防”四字下印制“总队”或支大队名称; 采用“黑体”加粗,白色,字宽5.7cm 、高5.7cm 。
在灭火防护服右胸位置用魔术贴粘贴行政职务、人员姓名和单位名称三个项目,以便于火场指挥;战士标识所在单位名称。
标牌采用绣制。
抢险救援服:
抢险救援服后背的字体采用蓝色丝线绣制,内容与字体大小与灭火防护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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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效果如下:
四、空气呼吸器
空呼气瓶外搭配橘色阻燃材料气瓶套,用荧光漆喷制 “重庆消防”,“总队”或所在支大队名称。
五、防化服、隔热服、避火服、防蜂服等
防化服、隔热服、避火服、防蜂服等服装后背的字体颜色与服装颜色相协调(红色或藏青色服装配白字,浅灰色、黄色或白色服装配红字),在后背印制“重庆消防”和“总队”或支大队名称,字体大小与灭火防护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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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器材装备
(一)水带
为了方便水带识别,在距水带接口1.5m 位置用红色油漆喷印支队名称和中队名称。
字体采用“黑体”,字宽5cm 、高5cm ,字间距1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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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帐篷
帐篷顶部两侧斜面上分别居中喷涂 “重庆消防”字样,字体为黑体加粗,颜色为白色。
(三)背包
抢险救援背包正面喷涂“重庆消防”,字体为黑体,颜色为白色,每个字大小6厘米×6.5厘米,字间距3厘米。
七、消防车船
消防车:在驾驶室车门两侧适中位置粘贴“重庆消防”和“×××—编号”字样,成两排横向排列;“重庆消防”字体采用“黑体”加粗,白色,字宽11cm、高11.5cm,字间距3.5cm;“×××—编号”其中“×××”为中队简称,如“较场口-01”、“特勤1-01”。
如果是特勤分中心,则印制支队名加特勤,如“黔江特勤-01”、“万州特勤-01”字体为“黑体”加粗、白色,高9.5cm、字宽9.5cm,字间距2cm。
冲锋舟:船身两侧统一标识为“重庆消防某某单位编号”,如“重庆消防水上 01”,字体为“黑体”加粗、白色。
“重庆消防”四字高20cm,宽24cm,字符间距 20cm。
“水上 01”高10cm,宽12cm, 字符间距8cm。
各单位根据船体大小不同可以进行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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