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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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九大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为江苏擘画的“强富美高”宏伟蓝图,赋予了我省建设美丽江苏的重大使命。

为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美丽江苏建设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优化空间布局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绿色可持续发展为支撑,以美丽宜居城市和美丽田园乡村建设为主抓手,建设美丽江苏,共创幸福家园,充分彰显自然生态之美、城乡宜居之美、人文特色之美、文明和谐之美、绿色发展之美,让美丽江苏美得有形态、有韵味、有温度、有质感,成为“强富美高”最直接最可感的展现,成为江苏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鲜明底色。

(二)基本原则。

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推进经济生态化与生态经济化,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可观可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既塑造可观的“外在美”,又提升可感的“内在美”。

坚持系统谋划、彰显特色,强化规划设计引领,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切实维护自然山水和人居风貌。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聚焦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同推进经济绿色转型发展、人民生活品质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2011年修改)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2011年修改)

附件1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认定,全面检查、评价建设成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要求和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高标准农田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由省、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依据与内容第五条验收依据1.《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2.国家、省相关项目管理办法;3.省、市、县相关部门计划批复和资金拨付文件;4.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调整和批复文件。

第六条验收内容1.年度建设任务情况,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计划执行情况等;2.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自筹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等;3.项目建设效益,包括粮食产量增长情况,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情况;4.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公示、招投标、监理、验收、审计、档案管理和建后管护等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章验收组织第七条省级以上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按照各类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验收;市、县级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条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所辖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总体验收工作。

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逐级向省报送项目批复及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工作总结、验收统计表格、审计报告等验收资料。

第九条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按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来源、投资规模、建设面积、地点等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上报。

第十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抽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苏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城乡建设和“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力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不断夯实“强富美高”新江苏和“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基础,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江苏省特色田园乡村建设。

现提出如下行动计划。

一、重要意义乡村不仅是传统的农业生产地和农民聚集地,还兼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重价值和功能。

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省乡村建设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环境面貌显著改善,公共服务得到加强,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加快,农民增收渠道全方位拓宽,农村社会治理取得良好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乡村仍然是高水平全面小康的突出短板,特别是在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乡村面临着资源外流、活力不足、公共服务短缺、人口老化和空心化、乡土特色受到冲击破坏等问题和挑战,迫切需要重塑城乡关系,遵循发展规律,坚持走符合乡村实际的路子,努力建设立足乡土社会、富有地域特色、承载田园乡愁、体现现代文明的特色田园乡村,加快实现乡村的发展与复兴,推动农业现代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互促共进。

各地各部门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充分认识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和“两聚一高”新实践在“三农”工作上的有效抓手,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径,作为传承乡村文化、留住乡愁记忆的新载体,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要素扎实推进。

二、总体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江苏乡村实际,对现有农村建设发展相关项目进行整合升级,并与国家实施的有关重点工作相衔接,进一步优化山水、田园、村落等空间要素,统筹推进乡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特色产业、特色生态、特色文化,塑造田园风光、田园建筑、田园生活,建设美丽乡村、宜居乡村、活力乡村,展现“生态优、村庄美、产业特、农民富、集体强、乡风好”的江苏特色田园乡村现实模样。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一、灌排设施配套。

苏南、苏中圩区、平原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90%以上,淮北地区、沿海地区和丘陵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80%
以上。

日降雨150-200毫米雨后1天排出积水。

控制农田地下水位埋深在田面0.8米以下,盐碱土地区1.2米以下。

灌排工程配套率和完好率在90%以上。

二、农田平整肥沃。

条田面积淮北平原地区200亩以上,其他平原地区100亩以上,丘陵山区50亩以上。

耕层厚度大于20厘米,沙土区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20克以上,非沙土水旱轮作区20克以上、旱作区16克以上。

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要求。

三、田间道路畅通。

机耕路与乡村公路相连接,路面净宽不少于3米,高出田面0.-0.5米,主要路段硬质化;生产道净宽不少于2米,高出田面0.2-0.4米。

四、农田林网健全。

沟渠路设置防护林带,干支渠和机耕道两侧配置2行林带农渠配置1行林带,达到一级农田林网(每格200亩)建设标准。

五、生产方式先进。

平原地区农业机械综合作业率不低于80%,丘陵山区不低60%。

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

基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六、产出效益较高。

种植粮食田块年亩产1000公斤以上,种植其他作物田块每亩纯收入2000元以上。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江苏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田建设一直是江苏省政府高度重视的工作。

为了提高农田的产出和质量,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以确保农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土地的利用率高。

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
和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农田的产出。

同时,要求农田的土壤肥力要求高,保证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和高产出。

其次,农田的水资源利用也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

江苏省要求农田要有科
学合理的灌溉系统,确保农田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求农田要有排水系统,保证农田的排水畅通,防止水浸和涝灾。

此外,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也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

江苏省要求农田
要有科学合理的绿化系统,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提高农田的生态效益。

同时,要求农田要有科学合理的农田防护系统,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防止农田受到自然灾害的侵害。

最后,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还要求农田的管理和服务要到位。

要求建立健全
的农田管理体系,加强对农田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农田的经营效益。

同时,要求加强对农田建设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认识和参与度。

总之,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田的产出和质量,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提高农田的经营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相信,在江苏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江苏省的农田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5•【字号】苏政复〔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批复苏政复〔20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林业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省农垦集团: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请批复《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请示(苏农建〔2021〕2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由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首要目标,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并重、建设数量和建成质量并重、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并重,做到产能提升和绿色发展相协调、统一组织实施与分区分类施策相结合,健全完善投入机制,着力推进数量、质量、生态一体化建设,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三、《规划》实施要把“吨粮田”作为核心标准。

“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高标准农田1500万亩,其中新增建设900万亩、改造提升600万亩,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5000万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十五五”期间,全省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500万。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年亩产粮食产能达1000公斤。

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2021—2030年完成166万亩新增建设任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苏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好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我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把“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全力组织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今后一个时期粮食需求还会持续增加,供求紧平衡将越来越紧,再加上国际形势严峻复杂,确保粮食安全的弦要始终绷得很紧。

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有责任保面积、保产量,饭碗要一起端,责任要一起扛,此乃国之大者。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保耕地不仅要保数量,还要提质量。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一项最突出的任务,要下定决心、增加投入,大力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二、明确目标,分步推进实施。

围绕“十四五”末全省建成5000万亩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耕地亩均粮食产能达到1000公斤的目标,“十四五”期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500万亩,其中2021年新建高标准农田390万亩。

各地要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有力推进实施。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力实施整村推进,积极推广“先流转后建设、先平整再配套”的建设模式,着力开展高标准农田示范区、示范镇、示范县建设。

各地要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十四五”水利重大项目,积极推进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服务建成更多高标准农田。

三、严格标准,提高建设质量。

要把年亩产1000公斤粮食产能作为核心目标,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举措,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贯彻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科学编制建设规划高标准农田是指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农业生产田块。

目前,我省高标准农田占耕地面积35%左右,到2020年要达到60%,每年需新增高标准农田150万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这一建设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2010-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全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参加,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具体组织编制。

各地的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与编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专项规划相结合,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统筹协调推进。

要全面深入地开展农田现状调查,掌握真实情况,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区域,落实推进建设措施,合理安排年度计划。

规划建设区域要坚持集中连片,突出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确保高标准农田长久稳定。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自古以来便是繁荣富庶之地。

近年来,江苏省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其中,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产品质量、推动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一、地方标准制定:立足实际,突出应用江苏省在地方标准的制定上,始终坚持立足实际、突出应用的原则。

结合本省的地理、气候、人文等特点,制定出一系列具有江苏特色的地方标准。

这些标准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为江苏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地方标准实施:严格监管,注重实效江苏省对于地方标准的实施,始终坚持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建立完善的标准实施机制,确保各项标准能够真正落地生根。

同时,江苏省还重视标准的更新与升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三、地方标准引领:推动创新,促进发展江苏省的地方标准不仅注重标准的实用性,还强调标准的创新性和发展性。

通过制定和实施高水平的标准,推动江苏省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进步。

例如,在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领域,江苏省的地方标准引领了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潮流。

四、地方标准国际化:接轨国际,引领未来江苏省在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始终国际标准动态,积极推动地方标准与国际接轨。

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引入国际先进标准等方式,提升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国际化水平。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江苏省的国际竞争力,也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江苏省地方标准是该省在质量提升与创新发展方面的重要成果。

通过科学制定、严格实施、创新引领及国际化发展等举措,江苏省地方标准已成为推动该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典范。

未来,随着标准化工作的深入推进,江苏省地方标准将继续发挥引领作用,为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_江苏省地方标准标题: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江苏省地方标准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水资源,江苏省制定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地方标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13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省粮食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省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粮食局、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苏政办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农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我省农业农村发展实际,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加强统筹规划,突出源头治理,优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为全省乡村振兴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良好的生态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污染监督评价体系初步建成,政策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到2035年,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显著降低,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性好转,农业绿色发展成效显著,乡村生态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苏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编制《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

本规划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重点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全省“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国土资源领域面临的形势和重大问题,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服务能力,阐明“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时期江苏资源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全省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一、形势与要求(一)“十一五”时期主要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重大任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的准则,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提高用地效益、国土综合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有效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作出如下决定:一、本省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抓手,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工程,扎实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建改并举、注重质量,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的原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属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四、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省级重点帮促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执行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突出年亩产一千公斤粮食产能的核心标准,建设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生态环境良好、生产方式先进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吨粮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苏政办发[2013]158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苏北发展协调小组第九次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3〕9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的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2日关于支持苏北地区全面小康建设的任务分解方案一、推进新一轮产业转移(一)支持重大产业项目落户苏北。

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优化全省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南北产业转移,推进苏北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采取新建项目、“上大压小”、优先布点等措施,加大苏北重大能源、石化、机械、电子信息、食品、纺织、商贸、旅游等项目推进力度。

积极争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落户苏北。

加大重大南北产业转移项目省级协调力度。

组织产业转移对接活动,为苏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搭建交流平台。

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差别化“点供”政策,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措施,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二)实行转移收益分成。

对重大南北产业转移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在落户地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可在合作双方政府间实行收益分成,具体操作由双方协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二、提升共建园区发展水平(三)推进共建园区产业升级。

加快园区产业集聚,大力发展轻工、纺织、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发展层次。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8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土保持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土保持呈现健康稳定、高水平发展态势,为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新征程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努力建成美丽中国的省域范例,对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提升我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总体部署,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要,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坚持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坚持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系统治理能力,持续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全面发挥水土保持综合功能,助力美丽江苏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提供支撑保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苏办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49号2011年10月27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农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城乡统筹发展,事关农民生活改善,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苏发〔2011〕14号),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实现七年倍增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核心任务,以加快工业化进程提升农民增收速度,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夯实农民增收基础,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以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激发农民增收活力,围绕七年倍增目标,组织实施十项富民行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快形成以家庭经营收入为基础、工资性收入为重点、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稳步提高的农民收入快速增长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至2017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0.4%以上(剔除物价因素)。

二、基本原则(一)农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农民收入增长机制,着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农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农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8]5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04
【实施日期】201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江苏省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设区市政府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府对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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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
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举措,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贯彻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科学编制建设规划
高标准农田是指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农业生产田块。

目前,我省高标准农田占耕地面积35%左右,到2020年要达到60%,每年需新增高标准农田150万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这一建设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2010-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全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参加,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具体组织编制。

各地的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与编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专项规划相结合,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统筹协调推进。

要全面深入地开展农田现状调查,掌握真实情况,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区域,落实推进建设措施,合理安排年度计划。

规划建设区域要坚持集中连片,突出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确保高标准农田长久稳定。

二、严格标准,统筹协调推进建设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分年度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行水利、农业、农机、林业等建设整体推进,水田林路山综合治理。

平原地区要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基本实现园田化。

丘陵山区可耕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排灌渠道要根据实际需要设计建设,桥涵闸站渠配套齐全,达到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

田间道路建设要达到顺直通畅,满足大中型农业机械通行要求。

全面推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增施有机肥,加强地力建设,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

三、多策并举,加大建设投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并整合各方面的专项建设资金,建立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复垦整理开发、标准粮田建设等项目资金投入,足额安排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认真落实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等用于农业的各项政策规定,集中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积
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吸引社会资金进行投入。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高标准农田建设关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抓紧制定项目立项、设计论证、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推进项目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强化和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实行项目资金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截留、挪用、变相套取建设资金。

省农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指标,制订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要明确高标准农田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健全完善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
高标准农田是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农业生产田块。

一、灌排设施配套。

苏南、苏中圩区、平原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90%以上,淮北地区、沿海地区和丘陵地区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80%以上。

日降雨150-200毫米雨后1天排出积水。

控制农田地下水位埋深在田面0.8米以下,盐碱土地区在1.2米以下。

灌排工程配套率和完好率在90%以上。

二、农田平整肥沃。

条田面积淮北平原地区200亩以上,其他平原地区100亩以上,丘陵山区50亩以上。

耕层厚度大于20厘米,沙土区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20克以上,非沙土水旱轮作区20克以上、旱作区16克以上。

实现秸秆综合利用,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要求。

三、田间道路畅通。

机耕路与乡村公路相连接,路面净宽不少于3米,高出田面0.3-0.5米,主要路段硬质化;生产道净宽不少于2米,高出田面0.2-0.4米。

四、农田林网健全。

沟渠路设置防护林带,干支渠和机耕道两侧配置2行林带,农渠配置1行林带,达到一级农田林网(每格200亩)建设标准。

五、生产方式先进。

平原地区农业机械综合作业率不低于80%,丘陵山区不低于60%。

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到100%。

基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六、产出效益较高。

种植粮食田块年亩产1000公斤以上,种植其他作物田块每亩纯收入2000元以上。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6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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