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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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年发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发文字号】政府令第2号【适用区域】哈尔滨市府【发布时间】2016-12-03【生效时间】2016-12-03【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2016年12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五)项。

二、《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三、《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删去第五十一条。

五、《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删去第十六条。

六、《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等六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2009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哈政办综[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11号)精神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家八部委《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目的,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调控政策,本着"依法检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和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范围我市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重点是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9个行业。

三、检查内容(一)执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投资情况(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配合)。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哈政办综[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7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为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召开的吉林、黑龙江两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以保护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整治时间2006年9月1日至15日三、整治对象松花江哈尔滨段流域涉水污染源,重点是化工、造纸、食品加工、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全市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及周边的企业。

四、主要措施(一)认真排查。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发展改革、工商、监察、经济、司法、安全监管及电力监管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迅速行动,进行地毯式排查。

一是排查企业排污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组成、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排污费缴纳情况,环评审批手续,“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力量储备,其他污染隐患等。

二是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等情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哈政办综[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哈尔滨市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存在的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生态死角”遍布市区,市场摊区管理混乱,市容卫生状况较差,建设与管理工作脱节,以及市民公德意识淡薄等问题,努力创建优美、整洁、通畅、和谐的城市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1年的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

(二)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

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委员会作用,明确市、区、街、社区以及各部门在城市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任务,形成市区结合、部门联动、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努力做到整治与规范并举、当前与长远并重,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四)坚持绩效评价、奖惩激励。

建立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评价体系,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管理成效兑现奖惩。

(五)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坚持疏堵相济、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规范整治城市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目标任务针对当前城市环境存在的问题,集中开展15项专项整治行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哈政办综[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七日哈尔滨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良好城市环境迎接“哈洽会”、“哈夏会”等重大活动的召开,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迎接重大活动的要求,以巩固环境整治成果、提升环境质量、打造城市形象、展示城市魅力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采取市区联动、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的方式,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力推进道路、桥梁、绿化、灯饰亮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主要任务(一)重点整治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活动景区。

以改变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重要活动景区容貌,优化窗口形象为着力点,结合拆违还建工程,高标准实施机场迎宾线路改造,全力推进京哈出城口、哈同出城口、哈阿路和202国道等沿线环境整治改造。

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实施绿化和亮化提档升级,取缔沿街无证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行为,清理整顿牌匾广告和乱堆乱放,全面整修整饰临街建筑楼体,维修各类公共设施,实现迎宾旅游线路道路环境整洁、交通顺畅、秩序井然。

(二)重点整治博览交易区域和文化、体育交流区域整体环境。

根据大型商贸洽谈活动以及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的安排,加大对场馆所在地区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全方位提升环境质量。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条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兰区和阿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业环境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日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办法
(2009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防治原则
第三条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兰区和阿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业环境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对集中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经营场所;成片开发改 造的居民居住区内应当建设独立的餐饮业经营场所。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综[2006]41号【发布日期】2006-11-06【生效日期】2006-11-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和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哈政综[2006]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和《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责任追究制度》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转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哈尔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部门责任制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定期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情况。

(五)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七)接到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职责(一)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4•【字号】哈政办综〔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4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客观面对,实事求是,杜绝监管死角,克服执法盲区。

摸清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分批进行清理整顿。

规范环境监管,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快解决各类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和环境的隐患问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摸清底数,分类处理。

通过开展清查,摸清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列出清单明细,掌握未批先建、批建不一和治污设施不配套等违规建设项目现状,了解违规建设项目的行业产业政策要求、分布区域等基本信息,建立产能产量、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台账。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治污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以及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补办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2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2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哈尔滨市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按照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科学监管理念,抓好食品安全体制调整,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主线,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净化我市食品市场,保证全市公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强化组织协调职能,增强责任意识,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对小麦粉、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乳及乳制品、豆制品、海产品、调味品和酒及饮料等10大类食品实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食品违法大案要案,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继续提高食品质量,增强公众食品消费安全感。

(二)具体目标1.根据国务院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餐饮污染管理制度

餐饮污染管理制度

餐饮污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餐饮污染的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环境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餐饮污染的排放,建立餐饮污染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餐饮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生活垃圾处理等相关业务。

三、主要内容1. 餐饮污染排放监测(1)建立餐饮污染排放监测制度,对餐饮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设立监测点,对餐饮企业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

2. 餐饮污染治理(1)对餐饮污染重点区域,设立治理专项资金,在排放口设置相关治理设施,如喷淋装置、废气净化设备等,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

(2)加强餐饮企业的污染治理技术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污染治理能力,确保餐饮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 环境风险评估(1)开展餐饮企业周边环境风险评估工作,评估餐饮企业的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开。

(2)建立餐饮企业排放环境风险等级管理制度,逐级分类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4. 管理制度执行(1)建立餐饮企业环保责任体系,明确企业环保管理责任人,建立严格的污染治理落实制度,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确保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2)建立餐饮企业环保违法行为惩戒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5. 监督检查(1)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建立餐饮企业环境监管机构,加大对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污染排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餐饮污染治理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餐饮企业的环保问题进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6. 环保宣传教育(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组织餐饮企业环保知识培训活动,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餐饮理念,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2000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环境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综合管理,是指对影响城市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以及私建滥建、违章占道、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发动社会和群众参与,建立良好的城市环境管理秩序。

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列入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五条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城市环境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爱护城市环境和公共设施,发现破坏城市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

第六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主要街路、繁华地段、重点区域、保护建筑周围进行区域性环境改造,提高环境质量。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市政公用(环境卫生)、交通、规划、公安、房产、土地、综合开发、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任务和管理工作,并进行行业监督指导。

在上级政府批准我市实行综合执法前,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哈政办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哈尔滨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精神,推动建立符合市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努力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和要求,围绕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和政策环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运作、购买服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试点推广原则,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有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

严格实施国家及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第三方治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资本市场创新,增强政府和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规〔2017〕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规〔2017〕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处置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规〔2017〕14号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试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本通告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

三、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特许经营权,负责特许经营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

(哈尔滨天人瑞合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标准的收集容器;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合同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持车辆密闭、完好和整洁,无沿途洒落,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将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保指标要求,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可以与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合同,约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等具体事项,并正确使用、保管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配合收运企业完成收运作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哈政办规〔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哈尔滨市综合治理露天烧烤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持整治露天烧烤高压态势,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坚持统一指导、分级负责、依法行政、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有效疏导、依法打击、从重处罚、强化落实等手段,有效治理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环境问题,形成长效管控机制,实现全市露天烧烤违法违章行为得到全面有效治理,室外无露天烧烤、室内守法经营的工作目标。

二、治理范围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划定的适宜区域除外)露天烧烤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三、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治理露天烧烤行为。

(一)治理利用固定门店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

严禁店外经营,对烧烤类餐饮业固定经营门店擅自进行店外露天烧烤的,一律依法清理取缔、依法处罚。

(二)治理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利用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等进行露天烧烤的经营行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7•【字号】哈政办综[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5]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七日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生态市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为努力构建和谐哈尔滨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二)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三)市和区、县(市)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四)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哈政办综[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日哈尔滨市建设干净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迅速解决社会各界关心和市民群众关注的城市环境脏乱问题,全面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把哈尔滨建成一个干净的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紧紧抓住承办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的有利契机,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举全市之力,迅速改变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局面,巩固保持良好的整治成果,让群众得到实惠,使全体市民精神状态和城市面貌为之一变、为之一新,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卫生城、环保模范城和全国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让群众满意的工作标准。

从群众关心的“热点”入手,解决影响群众生活的难点问题,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环境变化中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

--坚持突出重点、系统组织、全方位整治的工作思路。

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消除背街背巷、偏远区域卫生死角,治理大气和视觉污染,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市政设施管护水平,实现城市环境面貌的根本性改观。

--坚持集中整顿、标本兼治、重长效管理的运行机制。

加快各类环境卫生污染源的治理,尽快扭转市容环境卫生脏乱状况,深化管理体制和作业机制改革,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投入,保证市容环境卫生质量不断提档升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哈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餐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市场监管,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餐饮服务水平,积极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餐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加强餐饮市场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构建人民群众满意的餐饮市场环境为宗旨,以整治短斤缺两、标价欺诈违法行为为突破口,以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部门监管、强化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紧紧抓住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重点区域、重点要素、重点行为入手,集中整顿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牢固树立群众利益至上观念,针对当前反映强烈的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餐饮市场监管问题进行专项整顿,实现经营环境明显改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形象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的整治目标。

(二)坚持依法行政。

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管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对餐饮市场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区域,集中力量、深入整顿;对违法违规案件,认真查证,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占道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占道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占道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城管发〔2009〕26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占道经营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抓好工作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为整顿露天餐饮等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规范占道经营秩序,解决违规占道造成的城市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脏乱差、市政设施损坏严重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容貌和街面秩序质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文明城市为目标,以建设干净城市为牵动,采取市、区联动,部门配合和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与方便群众生活相统一的方法,全面整顿规范露天餐饮等违规占道经营问题,创建整洁干净,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整顿的原则;(二)坚持规范设置的原则;(三)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四)坚持有序发展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一)规划占道经营街路区域1.以下街路、区域禁止开办或者设置大排档、烧烤摊点、市场摊区和其他临时占道经营摊点:(1)快速路道路红线内及两侧辐射街路50米以内;(2)主干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外(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商亭等商用设施,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审批时间到期的,按照统一规划就近迁移到辐射的次干路以下街路);(3)经市政府确定,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管理区域(规划配套的冷饮等商服设施除外);(4)区级(含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群团组织周边;(5)城区绿地内;(6)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经认定批准设置的商亭除外);(7)医疗机构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室内水果、餐饮店,经认定批准设置的商亭除外)。

2.经市、区城管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认定,市、区城管部门批准,以下街路和区域可以按照规定位置、形式、内容、标准在人行道(广场)范围内,保证2米宽度人行通行空间、不占用盲道、不遮挡交通信号的路段和区域开办或者设置大排档、无烟烧烤摊点、风味小吃摊点、设置其他临时占道经营摊点,具备空间条件的可以开办早夜市(市场摊区):(1)次干路两侧空地、商企规划用地(自用广场),支路、街坊路可设置大排档;(2)支路、街坊路、临江休闲区域、商业繁华区广场或者甬道可设置无烟烧烤等风味小吃摊点;(3)支路、街坊路可适量新办市场摊区,设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摊贩经营摊点;(4)已开办的早、夜市市场摊区,按照标准规范管理,已经在次干路设置的市场摊区逐步退出,就近合并或者迁移到支路、街坊路。

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解读

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解读《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办法》,利用现有房屋开饭店的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发展应相对集中规划据了解,针对哈尔滨市餐饮业布局不合理、老城区很多饭店都选址在住宅区内,使餐饮业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到市民生活的问题,《办法》规定,根据哈市餐饮业发展水平和城市建设需要,哈尔滨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相对集中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经营场所;成片开发改造的居民居住区内应当建设独立的餐饮经营场所。

为控制餐饮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哈尔滨市还将建立餐饮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利用现有房屋改建、扩建或装修成餐饮经营项目的,餐饮业经营者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具备专用烟道针对市民反映的餐饮业油烟、噪声等污染严重,餐饮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到位问题,《办法》规定,新开办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具备专用烟道;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采取降噪、减振等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等。

在这些设施管理上,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废油脂回收处置须备案据介绍,目前,餐饮业排放的废水中浮油含量日益增多,随意处置会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果再次用于食品加工,将给市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对此,《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将建立废油脂回收制度,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与符合规定的废油脂处理单位签订废油脂回收处理协议,将废油脂交由废油脂处理单位回收处理,并建立废油脂处置以及相应的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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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txt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2010年02月01日 16时04分 131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餐饮业”
“环境污染”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孝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餐饮业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条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兰区和阿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
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对集中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经营场所;成片开发改造的居民居住区内应当建设独立的餐饮业经营场所。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利用现有房屋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成餐饮经营项目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市环保部门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第七条新开办的餐饮业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具备专用烟道,其高度、位置和所排放的浓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和防堵、防盗油水分离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中型规模以上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安装静电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业经营场所的规模按照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界定。

餐饮业经营场所尚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

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装置隔离出的废油脂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存放。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场所安装使用食品加工设备以及空调器、冷却塔、鼓风机、引风机等设施的,应当采取降噪、减振等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安装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新开办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餐饮业经营场所,未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清洁能源。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环保部门对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餐饮业经营场所限期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新开办的餐饮业应当在开业后一个月内进行申报登记。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与符合规定的废油脂处理单位签订废油脂回收处理协议,将废油脂交由废油脂处理单位回收处理。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将签订的废油脂回收处理协议报环保部门备案。

餐饮业经营者将废油脂交给废油脂处理单位时,应当索要接收凭据并妥善保管;废油脂处理单位应当出具接收凭据。

第十四条从事废油脂处理的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部门应当将符合规定的废油脂处理单位列入废油脂处理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废油脂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废油脂进行处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或者出售未经处理的废油脂。

第十六条废油脂处理单位停止营业的,应当在停业前30日告知环保部门;因设备、设施等原因需要暂时停业的,应当及时告知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其他废油脂处理单位承担相应业务。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业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餐饮业经营者指定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及产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餐饮业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九条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降噪、减振措施,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与废油脂处理单位签订废油脂处理协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废油脂交由符合规定的废油脂处理单位回收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签订的废油脂回收处理协议未报环保部门备案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废油脂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接收废油脂时未出具接收凭据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废油脂进行处理,或者将未经处理的废油脂转让、出售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停业前30日告知环保部门,或者因设备、设施等原因需要暂时停业,未及时告知环保部门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避其锐气,击其惰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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