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和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专家和部分企业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建立和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的重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二)企业在全省同行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河北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等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适应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功能是: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研发和应用,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协同创新,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根据河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河北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依托发展优势大、研发条件好、创新机制活、支撑作用强的企业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政策支持,持续推进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示范带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简称“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指导推进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河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5 月31 日。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导向,合理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重点领域,发布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知。
第八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省内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成果丰富,成效显著;(三)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试验基础条件,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研发经费投入大,持续创新能力强。
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龙江省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龙江省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龙江省企业技术中⼼(以下简称技术中⼼)的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励和⽀持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技术中⼼,旨在提⾼企业的⾃主开发能⼒和利⽤社会资源能⼒,推动企业建⽴以技术中⼼为主要⽅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是企业设⽴的具有较⾼层次和⽔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分中⼼,分中⼼在企业技术中⼼的领导下开展⼯作。
第四条技术中⼼的⾸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持,⼯作⽬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建设的主体,技术中⼼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在服务本企业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和其它企业和部门的研究项⽬,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渠道,增加科技投⼊,提⾼研究开发⽔平。
第六条⿎励专业对⼝的独⽴科研院所、⾼校和社会的科技⼒量以多种形式进⼊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章省级企业技术中⼼的职能第七条技术中⼼的职能:(⼀)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综合集成和应⽤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的新产品、新⼯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技术。
(⼆)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2024年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2024年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技术中心的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保障技术中心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从事科技研发、技术服务和创新推广等工作的独立组织。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高效、便民。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管理任务是制定科技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协调技术合作交流和管理科技资源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技术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策重大科技项目及科技发展战略。
第六条技术中心设立研发部、应用推广部、科技合作部、科技资源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技术中心设立财务、人力资源、行政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设立科技创新团队,聚焦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九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合同签订、执行管理、验收评价等环节。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合作交流制度,积极与相关国内、国际组织和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利用科技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人员激励机制,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建设高素质科研团队。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和晋升制度,公正评价和选拔人才。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科技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科技研发和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合理分配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科技研发项目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三)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一)企业申报;(二)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初审;(三)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四)公示;(五)认定。
第六条认定结果应在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管理。
第八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支持政策第九条对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将给予以下支持:(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二)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三)优先获得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企业应参照正式文件执行。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六)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号】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技术中
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认定和评价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有关要求和规定,我委组织对现行《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1〕1215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2016年第34号令)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鼓励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转型升级需要,适应产业和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众创模式,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链,构建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台。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放宽至两年。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
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其中软件和研发设计、平台服务类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
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内各直属海关:为适应我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形势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贸创新〔2008〕821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法制办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与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
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孟学农二○○八年四月七日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技术经济组织。
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
第四条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省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及海关等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发布当年省级技术中心认定领域;(二)受理省级技术中心申报;(三)组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四)指导省级技术中心建设;(五)制定省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六)公布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已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
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 1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 2 -效显著.(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通知(2016年第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34号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3号令)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
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6年2月2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年第30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产业集群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撤销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省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
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四)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五)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
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六)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
跟踪和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
(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完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30人;(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六)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七)企业上年度盈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八条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并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九条省经贸委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因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两年后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评价第十三条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初审。
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各设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汇总初审后,于考核年度的5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第十五条核查及评价。
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六条数据分析与反馈。
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初步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的确认。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管理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五)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调整与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省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五章政策第二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省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省经贸委每年从省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附件:1.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3.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4.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附件1:《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情况,科技项目获奖情况。
附件2:《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在重点产品与工艺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成效。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环境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
四、企业在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以及在技术创新人才的吸引、利用、激励、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五、企业在核心能力建设、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在研究开发中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检测分析设备、中间试验条件方面的情况。
七、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附件3: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名称:(盖章)填表日期: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一、企业及技术中心基本情况二、企业及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表注:1.申请认定的企业要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必需含有第5项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和第10项企业技术开发设备原值的内容)2.“当年”指指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3.*号项目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请企业在申请材料中合并装订。